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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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
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
至少设有急诊(抢救)室、内科、外科、妇(产)科、儿
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
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
供应室、信息统计室。
二、人员:
(一)定员至少5人;
(二)卫生技术人员数不低于全院职工总数的80%;
(三)从事防保工作人员不低于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20%。
三、房屋:
无住院床位卫生院,建筑面积至少300平方米;每设一床位,建筑面积至少
增加20平方米。
乡镇人口数少于1万的卫生院,建筑面积最少为200平方米。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急诊抢救箱氧气瓶
电动吸引器洗胃机
心电图机抢救床
观察床诊查床
妇科检查床产床
接产包切开缝合包
新生儿体重计新生儿保温箱
显微镜血球计数仪
离心机恒温箱
电冰箱干燥箱
X光机观片灯
开口器舌钳
阴道检查器械人流吸引器
上取环器械导尿包
身高体重计
至少100支各种规格注射器
器械盘器械柜
无菌柜污物桶
担架车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
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
至少设有急诊(抢救)室、内科、外科、妇(产)科、儿
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
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手术
室、消毒供应室、信息统计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线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三、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呼吸球囊电动吸引器
急诊抢救箱抢救床
氧气瓶导尿包
洗胃机心电图机
新生儿体重计新生儿保温箱
万能手术床麻醉机
必备的手术器械显微镜
干燥箱分光光度计
血球计数仪离心机
恒温培养箱电冰箱
X光机观片灯
B超身高体重计
妇科检查床冲洗车
产床接产包
阴道检查器械上取环器械
人流吸引器器械柜
药品柜紫外线灯
无菌柜污物桶
高压灭菌设备担架车
洗衣机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与一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
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四部分门诊部基本标准
综合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
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
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
室,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
科室;
(二)医技科室:
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
供应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二)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
(三)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四)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氧气瓶人工呼吸机
电动吸引器气管插管
洗胃机心电图机
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
血球计数器生化分析仪
血液粘度仪恒温箱
电冰箱X光机
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
B超
药柜、转台、密集架、调剂台
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及规定的抢救药品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
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医门诊部
中医门诊部的中医药治疗率不得低于85%。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
至少设有三个中医临床科室;
(二)医技科室:
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处置室等与门诊部功能相适应的
医技科室。
二、人员:
(一)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0%;
(二)至少有4名中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
;
(三)至少有2名护士、1名中药士及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中医诊疗器具。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
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
定。
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
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
(二)医技科室:
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处置室、注射室、消毒
供应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3名从事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二年以上的医师,其中至少有1
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西医结合医师或中医师;
(二)至少有5名护士;
(三)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氧气瓶电冰箱
心电图机显微镜
B超尿常规分析仪
X光机血球计数器
人工呼吸机紫外线消毒灯
洗胃机药柜
气管插管调剂台
吸引器静脉切开包
高压灭菌设备
规定的各种抢救药品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
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
定。
民族医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设有三个以上民族医门诊科室。
设有民族药药房并具有民族药基本保管与炮制
能力。
二、人员:
至少有3名民族医医师、1名民族药药士和1名检验士、1名护士。
民族医药
人员占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0%。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诊疗器具。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
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
定。
专科门诊部
普通专科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一)至少设有1个一级科目或2个二级科目或4个以上二级科目以下的专
业科室;
(二)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处置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二)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
(三)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四)医技科室有具有士以上技术职称的相应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氧气瓶人工呼吸机
气管插管电动吸引器
洗胃机心电图机
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
生化分析仪血球计数仪
恒温箱电冰箱
X光机
药柜、转台、密集架、调剂台
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
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口腔门诊部
一、牙椅:
至少设有牙科治疗椅4台。
二、科室设置:
不设分科。
能开展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复科的大部分诊治工作,有条
件的可分设专业组(室)。
有专人负责药剂、化验(检验中心有统一安排的可不要
求)、放射、消毒供应等工作。
三、人员:
(一)每牙科治疗椅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2名口腔科医师,其中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三)牙科治疗椅超过4台的,每增设4台牙椅,至少增加1名口腔科医师
;
(四)医生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
1。
四、房屋:
(一)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二)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电动吸引器显微镜
X光牙片机银汞搅拌器
光敏固化灯超声洁治器
铸造机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二)每牙椅单元设备:
牙科治疗椅1台
手术灯1个
痰盂1个
器械盘1个
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
医师座椅1个
病历书写桌1张
口腔检查器械1套
配备中高速牙科切割装置不少于牙科治疗椅总数的1/2;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
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整形外科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整形外科、观察室、手术室、药房、化验室、处置室、治疗室、消毒
供应室。
二、人员:
(一)每台手术床至少配备2.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从事整形外科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
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整形外科医师;
(三)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手术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在两台手术床的基础上,每增加
1台手术床应增加手术室使用面积7平方米。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手术床2台和相应的成套整形外科手术器械
吸引器显微镜
电冰箱双极电凝器
紫外线消毒灯高压灭菌设备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
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医疗美容门诊部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床4张,手术床2台。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
至少设有美容外科、皮肤科、物理治疗室、美容咨询室;
(二)医技科室:
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手术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
供应室。
三、人员:
(一)每台手术床至少配备2.4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张美容床至少配备1.4名卫生技术人员;
(三)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从事美容外科临床工作5年以上并
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和1名从事皮肤科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医师;
(四)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四、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四)诊室每美容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手术床2台和相应的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
离子喷雾器多功能美容仪
皮肤磨削机二氧化碳激光治疗机
吸引器电冰箱
双极电凝器紫外线消毒灯
高压灭菌设备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
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五部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
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
一、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
(二)至少有1名护士。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诊察床诊察桌
诊察凳听诊器
血压计出诊箱
体温计污物桶
压舌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