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作风建设学习心得体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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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作风建设学习心得体会

党员干部作风建设学习心得体会

通过开展干部作风整顿教育活动及学习,使干部队伍保持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作风上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始终站在时代前列,必将有力地促进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作用的充分发挥。

干部要巩固执政地位,完成新的执政目标,必须继续保持先进性,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应大力加强党员队伍自身建设,与时俱进,不断争取新的胜利。

开展干部作风整顿教育活动,是我们党巩固执政地位、提高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

我们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要完成好党所肩负的执政任务、历史责任,广大干部就必须始终保持先进性,充分发挥干部先锋模范作用。

开展干部作风整顿教育活动,是加强我局党干部队伍建设、永葆党的生机与活力的迫切需要。

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干部队伍中出现了一些与新的形势任务不相适应、与“三个代表”的要求不相符合的问题,迫切需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使广大干部始终保持先进性,确保党的肌体不受腐蚀,党的战斗力不受削弱,党的形象不受损害,永葆党的生机和活力。

通过我局“开展加强和改进干部作风活动”动员报告、及局制定的学习计划和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制度,并经过一段时间的“干部作风建设教育”学习活动,我认识到要想当一个一心为民的好干部,就必须遵守局机关作风建设的有关规定,并且以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六个坚持”为标准,认真落实如下“五带头”,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强化干部“五种”意识和弘扬“五种作风”。

强化进取意识,大力发扬奋发有为的工作作风,确保真抓实干。

始终保持奋发有为、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以自己饱满的工作激情,把心思凝聚到教育事业上,把功夫下到抓贯彻落实上,迎难而上营造出一门心思干事业。

同时要引导干部群众解放思想、牢记使命,在自己的岗位上大展才智,释放出自己的最大能量,以追求一流的豪情壮志和责任感,用最大的努力去争取最好的业绩。

二、强化干部意识。

强化干部意识必须牢记党的宗旨,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的终生追求和义不容辞的责任,实实在在地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诚心诚意为人民服务这个宗旨不能忘,吃苦在前、享受在后这个原则不能变;强化党员意识必须加强组织纪律性,每一位干部都应该明白,组织上入党只是一生一次,但思想上入党是一生一世的,必须活到老、学到老、改造到老,只有思想上保持了先进性,才能在行动上体现先进性。

三、提高党员素质。

提高党员素质,必须保持理论上的清醒和政治上的坚定。

广大党员一定要自觉加强理论学习,提高理论素养,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

提高党员素质,必须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普通党员要具有做好本职工作、争创一流业绩的本领;党员领导干部要努力增强驾驭市场经济的本领、做群众工作的本领、处理复杂问题的本领、履行岗位职责的本领。

四、发挥干部作用。

一是要做到平时工作看得出来。

不管你在哪个行业、哪个岗位,不能仅仅是“过得去”,而必须是“过得硬”,随时随地能成为群众的榜样,敢于说出“向我看齐”的口号,切实把干部作风体现到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

二要做到关键时刻站得出来。

每一位干部都要经常重温入党誓词,想一想向党承诺过什么、向党保证了什么,时常反思和检查自己在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群众利益发生冲突时,是否能够高风亮节;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是否能够挺身而出;在生死危难关头,是否能够豁得出去。

五、树立干部形象。

一要树立为民形象,多做加快发展的事。

只有加快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的需要,才是党的先进性最根本的体现。

同时,树立为民形象还要求每一个党员干部要亲民、爱民,弄清楚群众到底想什么、盼什么、争什么,真正把群众的冷暖、安危放在心上,把群众最需要、最急迫的事抓在手上,一件一件去落实。

要体察民情、了解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

二要树立务实形象。

广大党员要按照保持先进性的要求,勇于治“虚”治“假”,敢于治“漂”治“浮”,切实做到讲实话、知实情、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把时间和精力都放到工作的落实上去。

在各项工作的落实中,发挥表率作用,要求群众做到的,党员先做到;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先做到,形成党员干给群众看,领导干给职工看,一级带着一级抓的良好局面。

三要树立清廉形象。

这不仅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要求,也是对广大普通党员的基本要求。

普通党员,要坚持“两个务必”,进一步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

党员干部,还必须正确行使权力。

每一名党员都必须明白,我们手中的权力来自于人民,决不能把权力当作向组织伸手的资本,更不能把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只能把权力当作为人民服务的责任和义务。

六、要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江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

共产党员要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也许有的党员同志会认为:

现在是市场经济了,人人参与竞争,我只要干好本职工作就不错了,哪有精力去关心别人呢?

持有这种想法的人,已不自觉地将自己混同于一个普通老百姓。

尽管经济转轨,竞争意识增强,但是,我们万万不能忘记:

我们整个社会的根本政治制度没有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仍然是我们党的宗旨。

我们是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本,这是我们党的性质和指导思想所决定的。

毛泽东同志在《为人民服务》中指出:

“我们的共产党和共产党所领导的八路军、新四军是革命的队伍,我们这个队伍完全是为着解放人民的,是彻底地为人民的利益工作的。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共产党员的天职,我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靠每一名共产党员的实际工作去影响群众,带动群众的,从而形成千百人的实践活动。

之所以有些群众对腐败现象深恶痛绝,恰恰是由于我们党内的极个别人背离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他们心里装的不是群众,而是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为自己捞取好处,以权谋私,最终成为人民的罪人,严重地败坏了党的形象。

从这些腐败分子演变的过程看,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忘记了群众,忘记了党和人民的利益,不能自觉地抵制资产阶级和其它剥削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私欲膨胀,争名夺利,从而引起了群众的强烈不满。

因此,必须引起我们每一个共产党员的深思和警觉。

无论在战争年代,还是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共产党人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永恒的。

因此自己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应时刻以共产党员的标准去严格要求自己,在工作作风上、生活作风上严格要求自己,在今后工作实践中不断地改进和端正自己的工作作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努力做好自己的各项工作XX年1月23日至28日,我参加了公司党委组织的党校学习。

在这5天的脱产学习里,我认真听取了党校老师的讲课,深入学习党章,对国内外形势和中国共产党有了一个比较深刻的认识。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了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了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了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在学习中,我深刻认识到,中国共产党是以工人阶级为基础的,由工人阶级的先进分子组成。

中国共产党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党在增强先进性的同时,必须不断扩大党的群众基础。

十六大党章“党员”一章的第一条规定凡“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份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缴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十六大党章的这一修改,有利于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其中,把“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份子”纳入申请入党的对象,是一次重大的突破,具有重要意义。

把其他社会阶层中具备党员条件的先进分子吸收入党,符合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有利于调动这些先进分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把全社会各个方面忠诚于祖国和社会主义的优秀分子团结和吸引在党的周围,提高我党在全社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

充分说明了中国共产党在增强自身先进性和不断扩大群众方面不仅予以重视,而且还大胆突破,体现了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

  十六大党章规定全党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党的基本路线统一思想,统一行动。

对于新世纪新阶段加强和改进党的思想理论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跨入新世纪,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

领导人民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在建设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的同时,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实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中国共产党在新世纪的任务之一。

坚持“三个代表”作为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为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和提供了可靠的政治保证。

有了“三个代表”,中国共产党就会始终充满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团结和带领全国人民满怀信心的完成历史和时代赋予的庄严使命。

  通过学习,我深感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紧密联系实际情况,把握时代脉搏,解放思想,实事求是。

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一定能不断创造出更美好的明天。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三百九十一条、三百九十三条对行贿犯罪作出了规定。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虽然刑法对行贿犯罪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立案侦查的行贿犯罪案件瘳瘳无几,对这类犯罪存在着打击不力的问题。

所以会出现这一问题,原因之一是对“不正当利益”规定不明确,认识不统一,实践中较难把握。

鉴于这一情况,199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出《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其中对“不正当利益”作了较为具体的界定,在此,笔者结合法律规定和《通知》精神,谈谈对“不正当利益”的认识。

     从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来看,构成行贿犯罪行为人或者行贿单位除具体实施了给予钱物的行贿行为外,在主观上必须是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和目的。

这是行贿犯罪构成的最关键的问题,也是一直引起争论不休,存在分岐,难以界定的焦点,如能正确理解和掌握,就不难解决在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

但何谓“不正当利益”,究竟如何界定和把握正当利益与不正当利益,以及不正当利益与犯罪构成要件的关系如何,《通知》解决了这一长期困挠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因此,凡是违反上述规定的,都是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应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第一种情况是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

违反法律,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

法规,是指违反行政法规,国务院颁布的法规、条例、规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各种地方性法规,但如果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国务院制定、颁布的法规有冲突,则不应作为认定“不正当利益”的依据。

“国家政策”是指党和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措施。

“国务院各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所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2.第二种情况是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这里有一种情况就是行为人通过行贿手段所要获取的利益可能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的规定,但其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为其获得利益所提供的帮助和方便条件却违反了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的规定,也就是说国家工作人员或有关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为其提供了帮助和方便条件,使其获得利益。

     显而易见,在办理行贿案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构成行贿犯罪的必备要件,也是区分行贿犯罪与非罪的显著标志,不可缺少。

那么,“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否实现,所谋取的不正当利益是否获得,是否影响行贿罪的构成呢?

行为人已实施了为了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或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及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或有关单位财物的行为,但行为人最终并未获得不正当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是否仍构成行贿罪呢?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在未被索贿的情况下,“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犯罪的主观要件,即使行为人最终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只要其主观上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而客观上又实施了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即构成行贿罪。

而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这样规定,充分说明立法者将主动行贿后未获得不正当利益和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未获得不正当利益严格区分开来,前者应以行贿定罪处罚,而后者则不是行贿,因为前者在主观上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和目的,客观上主动实施了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而后者从主观上讲应是不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是在被勒索的情况下,处于被动或无奈的状况下,且最终也未获得不正当利益,因此二者是有严格的区别的。

     行贿犯罪的正确认定,必须建立在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正确认定基础之上的,我国刑事司法的过程是一个从客观到主观的过程,而行贿犯罪的认定亦同,即首先看是否存在行贿事实,然后进一步查明是否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只有那些具有行贿事实,具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目的,依照法律规定被确认是行贿的,才构成行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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