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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协议详解

三方协议书的定义

  三方协议书,三方是指毕业生、用人单位与毕业生所在院校。

三方协议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它是明确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与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

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三方协议书的制定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24条规定:

“经供需见面与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与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与派遣的依据。

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订的协议无效。

”但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三方协议均无规定。

  三方协议的签订程序通常是这样的,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就该学生毕业后去该单位工作的有关事项达成一致之后,首先是大学生领取就业协议书并如实填写基本情况与应聘意见并签名;然后由用人单位签订意见;最后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或者就业主管部门签订意见。

三方协议是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产物

  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我国的大学毕业生都是由国家统一分配的,因为是国家统一计划分配就没有必要签订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参及的就业协议。

那个时期在大学生就业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作用的是派遣证。

  随着我国大学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进行,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制度由原来的国家统一计划分配逐渐向市场化方向转变。

政府与学校的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鼓励与引导大学毕业生自主就业,在自愿、平等的原则下及用人单位就毕业后的工作问题达成一致。

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从计划走向市场的过程中,在毕业生就业完全市场化还没有实现的情况下,政府与学校需要一个过渡性的手段来对大学生的就业过程进行监管,三方协议就是这种需要下的产物。

  从法律性质上讲,“三方协议”是民法、合同法上的“预约”,而入职用人单位后签订的劳动合同才是受劳动法律调整的“本约”。

因此“三方协议”原则上适用我国民法与合同法,但也不能违反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与相关就业政策。

  在三方协议的内容里既包括了学校对学生的就业过程进行行政管理的内容,例如移转学生档案、发放派遣证等内容,也包括用人单位与学生平等自愿协商的内容,其中关于违约金的内容就是这种双方平等协商后约定的内容。

违反这些内容的行为就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目前,各地大学生就业协议中大都规定有违约金条款,无论协议中哪一方出现违约的情况都应按照协议中的约定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因此,实践中一些大学生或者用人单位违反了三方协议,应按照三方协议中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交纳违约金。

  在教育部关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规定中也明确:

毕业生在协议书上签署个人意见之后,用人单位或学校两方之中只要有一方在协议书上签字,毕业生即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的签订工作。

毕业生违约时,必须办理完毕及原签约单位的解约手续,然后将原协议书交还招生就业工作处,并换取新的协议书。

应届毕业生应如何对待三方协议书的签订

  应届毕业生,三方协议一旦签署,就意味着大学生第一份工作就基本确定,因此,应届毕业生为了保障自身权益,签三方协议要注意细节与签约事项。

在签订三方协议前,要及企业充分地洽谈,认真查看用人单位的隶属关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一般都有人事接收权;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则需要经过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的审批才能招收职工,协议书上要签署他们的意见才能有效。

应届毕业生还要对不同地方人事主管部门的特殊规定有所了解。

详细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包括规模、效益、管理制度等,还要了解自身及用人单位的权益、职责关系,了解协议期限。

在协议中,岗位、待遇、工作环境等都没有表达,因此,毕业生要先对用人单位做好充分了解,认真考虑自己的权利及义务关系,权衡利弊。

  一旦签了三方协议,就要受法约限制。

不要出现签三方协议后违约问题,以免给人留下不诚信印象,给自身带来负面影响,频频违约会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毕业生签订协议书时要慎重,毕业生在协议书上签了个人意见,用人单位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后,该协议即开始生效,毕业生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

在签订合同或解除协议之前,该协议都具有效力。

如果在签订之后,又有其他就业选择,必须及原单位办理书面解约手续,经用人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备案后,办理改派或其他手续。

但毕业生可能要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三方协议签订后不是万事大吉,还要及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保障部门指出: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单位一旦与求职者确立了劳动关系,就应依法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

就业协议类似于“出嫁协议”,而劳动合同类似于“夫妻协定”。

前者发生在学生毕业之前,由学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签订“出嫁协议”,以确定就业意向与相关权益,包括擅自解除约定方应支付的违约金;但是,“出嫁协议”只约束“婚前”,“婚后”的生活如何安排,应由“夫妻协定”明确。

一旦学生毕业离校后,学校将脱离三方关系,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应确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而就业协议则同时终止。

违反三方协议对各方均有不利影响

  随着劳动力就业机制的市场化,违反三方协议的问题已经成为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大学生就业过程中遇到的一大难题。

在实践中,学校作为就业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其责任集中于向用人单位如实提供毕业生的情况、组织毕业生体检以及及时进行档案与户籍的有关移转手续,这些责任虽然对于大学毕业生的顺利就业起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学校往往是正式的单位,有专门负责上述事务的部门与规定,所以学校违反三方协议约定的情况较少发生。

违反三方协议的主体主要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

  对于用人单位,毕业生违约不仅会使单位为录取该毕业生花费的精力与费用付之东流,还会打乱单位的用人计划。

对于在就业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毕业生而言,遭遇用人单位违约损失更大,毕业生往往会因此而错失就业的时间与其他机会,严重影响毕业生的顺利就业。

对于学校来说,学生违约使用人单位对学校整体信誉产生负面评价,可能会导致对其他毕业生就业的不良影响;而用人单位违约会损害学生的利益也给学校的就业指导工作带来困难。

  毕业生在签订三方协议前后要熟悉就业的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要清楚用人单位的情况与自己的权利义务,要认识到违约行为是对自己乃至学校诚信度的减损,而不仅仅是双向选择的问题,应慎重签约。

同时,在大学生遭遇用人单位违约的时候,要依法维护利益,及时调整心态,寻找别的工作机会。

学校应帮助毕业生维权与克服困难,继续就业。

学校应利用自己在资金、设备、信息等方面的优势帮助毕业生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防止毕业生上当受骗。

  此外,用人单位也应当熟悉大学生就业的有关政策,加强与学校的交流合作,减少因为对大学生就业政策的不了解而造成的违约。

同时,用人单位秉着诚实守信的态度如实向毕业生介绍单位情况与对员工的待遇情况,以减少违约情况的发生。

  当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劳动就业机制的完善,政府主要提供就业指导、免费就业服务、劳动法律执行监督检查外,劳动者的择业自由与用人单位的用人自由应当成为大学生乃至所有劳动者就业的基本方式,三方协议应逐渐淡出就业市场。

大学生应正确理解三方协议书的效力

  由于三方协议是大学生就业的第一步,也是最容易发生纠纷的一个环节。

三方协议是由学校作为见证,毕业生及用人单位签订的一份意向性协议,它具有法律效力,但它不能替代劳动合同。

同学们要正确理解与使用三方协议,应该从四个方面着手:

  第一,唯一性,即毕业学生不得持有多份三方协议,如果学生签订多份三方协议,则一旦出现冲突以第一份协议为准;

  第二,法律效力的时限,三方协议的法律效力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之后即告终止;

  第三,三方协议中的违约金必须经由毕业生及用人单位协商之后约定,并且违约金的数额必须符合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相关规定;

  第四,备注栏,毕业生应该尽量将单位的承诺,如休假,住房补贴,解决户口,保险等各项承诺明确写入备注栏,现实的情况是90%的以上的三方协议中备注栏全是空白。

在三方协议涉及的三方中,真正履行责任与权利双方是用人单位与毕业生,而学校只是作为一个见证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三方协议即告终止,此里用人单位会及其签订一份正式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了劳动者在单位的试用期限、服务期限、工资待遇及其它各项福利等等事宜,合同签订之后,双方即正式确定了劳动关系。

而在上述提到的各项约定内容中,试用期是最容易出现纠纷的阶段。

因此,关于试用期的法律问题,史律师提醒毕业生以下几点:

  (即是说:

一般的顺序是先签订三方协议,然后报道时签订劳动合同,在其中规定相关的事宜以及试用期问题。

而且,试用期间或结束后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则它需要列举相关的证据!

三方协议书之试用期时限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行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试用期也不得超过六个月。

必须强调的是,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工作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违约金。

  国家机关、高校、医药研究所、医疗行政部门采用见习期,为一年,试用期采用于企业、公司(包括外企、合资、私企),及医院建立劳动关系的采用试用期。

为15日-6个月。

见习期可以延长,试用期不能。

见习期是具有一定强制力,试用期是双方约定。

三方协议书之试用期辞职

  试用期之所以称为试用,其含义就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可在此期间内考察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双方都具有较为自由的解除合同的方式。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

  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这实际上限制了劳动者的解除权,因此这种约定是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的行为,对于这种约定条律,法律一般确认为无效。

三方协议书之试用期辞退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规定得很清楚,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其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

这里毕业生应当明确,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劳动者无需提供自己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

  举证责任无疑限制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随意性,用人单位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三方协议书之两个试用期是否合法

  有些用人单位还会第一个试用期过后及劳动者约定第二个试用期,这种情况应该区别对待。

如果前后两个试用期都是经过双方协商之后在合同中确定下来,那么,两个试用期相加超过法律规定的试用期上限的,超过不合法,不超过则两个试用期皆为合法。

三方协议书之只签试用期合同不签劳动合同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

不允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

这样签订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但“试用期”合同的无效,并不导致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失效。

北京地区就有规定:

北京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试用期后用人单位不愿意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反推(如试用期一月,可反推合同期为一年,反推依据按《劳动法》关于试用期限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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