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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

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本合同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东山华浮港务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东山县西浦镇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泽园路341号

法定代表人:

陈义钦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

二、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甲方转让给乙方海域使用权两宗,海域使用权证号分别为国海证103570031号(宗海面积7.039公顷、用海方式为建设填海造地)和国海证103570032号(宗海面积1.231公顷、用海方式为港池、蓄水等),两宗海域使用权的终止日期均为2059年9月29日,用海类型为交通运输用海及港口用海,项目名称为漳州港东山城垵2.5万吨级码头工程,项目性质为经营性。

该标的转让行为已经取得东山县人民政府同意。

甲方承诺交付给乙方的该两宗海域使用权无权属及经济纠纷,且符合海域使用权的转让条件,该两宗海域使用权无他项权和法院查封情况。

甲方对本条前述基本情况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全面性负责。

三、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甲方委托漳州市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中心公开招集竞买方,乙方被确定为买受方,本合同项下两宗海域使用权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万元整,乙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将海域使用权转让总价款付清。

乙方预先向漳州市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中心缴交的竞买保证金壹佰万元可冲抵转让价款。

四、产权交割及权证的变更:

乙方向甲方付清海域使用权转让总价款后15日内,甲方将涉及本次转让的相关资料提交给乙方(随附资料清单),由乙方凭此清单逐项核对与验收,核对无误、验收完毕后,由甲、乙双方及其经办人员在该清单上盖章、签字后视为交割完成。

甲方将转让标的物按现状移交给乙方。

交割完成后,甲乙双方凭漳州市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及相关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更改或更换海域使用权证书,同时按规定缴交税费。

五、税费负担

经甲、乙双方约定,本次转让海域使用权所涉及的税、费按如下方式处理:

本合同项下海域使用权转让交易及办理过户登记过程中发生的全部税费均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应缴纳的产权交易服务费、资产审计评估费用、契税等税费(但甲方需提供合法的凭据)。

六、本合同生效后权利和义务的转移

本合同生效后,与该两宗海域使用权相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乙方。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海域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再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乙方在受让海域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海域,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用海类型和海域用途,不得破坏海洋生态环境,且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乙方依法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对该两宗海域使用权已开发、利用的成果(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为漳州港东山城垵2.5万吨级码头工程相关的所有政府批文及码头工程的勘察、设计、环评等成果)也随之转移给乙方。

甲方的海域使用权转让时,其固定附属用海设施随之转让给乙方。

本合同生效后,因国海证103570032号(宗海面积1.231公顷、用海方式为港池蓄水等)的海域使用金缴纳方式为逐年缴纳,该宗海域使用权剩余期限海域使用金的缴纳义务随之转移给乙方。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在受让年限内,如需改变该两宗海域使用权规定的海域用途和用海类型,需取得原出让方同意,并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所需费用均有乙方自行承担。

七、期限届满处理

1、本合同规定的海域使用权期满,乙方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

乙方应负责清理拆除海域使用范围内的非永久性建筑,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和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并自行承担所需费用。

2、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重新办理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有关手续,准予续期的,乙方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

八、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佰万元,并退还乙方已经缴纳的转让价款;乙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佰万元,且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已缴纳的海域使用权转让价款中扣除,乙方已经缴纳的剩余转让价款应退还乙方,但是乙方无权要求退还其已经投入的项目投资建设资金。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付清合同标的转让价款的,每逾期1日,应按逾期未支付价款0.05%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30日未付清转让价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海域使用权,并可请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它损失。

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将涉及本次转让的相关资料提交给乙方(随附资料清单)的,每逾期1日,应按乙方已支付价款0.05%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30日未提供转让相关资料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已付海域使用权转让价款,并可请求甲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它损失。

4、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且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不足以补偿对方的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偿付另一方所受损失的差额部分。

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2、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合同变更或解除致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参照本合同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争议处理

1、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除、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直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乙方同意接受转让标的物挂牌交易文件规定的一切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东山华浮港务有限公司海域使用权转让交易公告》、《竞买须知》、《产权交易电子竞价规则》、《漳州市国有资产产权(物权)受让意向登记表》、《成交确认书》、《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等,对转让标的物相关文件皆已查阅并无异议。

乙方对转让标的物已勘察并审查核实,对其现状、内容(含瑕疵)无异议。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或补充条款作为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及附件和补充协议所定事项,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或者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出现新的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四、其他

本合同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产权交易机构备存一份。

本合同附件目录:

1、产权交割资料清单;

2、东山县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3、厦银兴资评(2010)102072评估报告书。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月日签约时间:

年月日

宁波市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官方范本)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

_________邮政编码:

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

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电话号码:

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

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电话号码:

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

_________邮政编码:

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

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电话号码:

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

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电话号码:

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海域使用权的产生。

   海域属国家所有,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并经宁波人民政府批准代表国家出让海域使用权。

海域的上方空间、底土资源、埋藏物均不在海域使用权的出让范围内。

   第二条 出让海域位置和范围。

   本合同出让的海域位于_________,面积为_________公顷。

其具体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出让海域的海域使用权证书附图所示。

 

   第三条 海域使用权出让期限。

   乙方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

本合同出让的海域使用权终止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海域使用权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继续使用的权利。

乙方如需继续使用的,需在期满前两个月向甲方重新办理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有关手续。

   第四条 出让海域的用途。

   本合同出让的海域规定用途为_________,海上构筑物为_________。

海域使用权出让期限内,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出让的海域规定用途,擅自改建或者扩建海上建筑物。

确需改变海域规定用途的,或者改建或扩建海上构筑物的,乙方须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规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缴纳海域使用金。

   本合同出让海域的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为:

   1、全额缴纳。

本合同出让海域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为每公顷每年_________人民币,应缴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

   2、批准减缴。

经_________批准(文号_________),同意减缴海域使用金,减缴方式为_________。

本出让海域的海域使用金应按每公顷每年_________人民币缴纳,应缴总额为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

   3、批准免缴。

经_________批准,或根据_________,本合同出让的海域免缴海域使用金。

   4、法定免缴。

本合同出让的海域属于法定免缴海域使用金的项目用海。

乙方不得利用本出让海域兼营经营性用海活动。

确需兼营经营性活动的,须报经甲方同意,并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

   5、其他_________

  以上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除乙方一次性缴纳全部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外,遇国家和省、市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发生调整的,自调整次年起,乙方未缴纳的剩余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按调整后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重新计算和调整。

   第六条 海域使用金缴纳办法。

   海域使用金按照以下办法缴纳:

   1、一次性缴纳。

乙方应在本合同经乙方签字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缴纳全部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

   2、分年度缴纳。

甲方同意乙方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

乙方应在本合同经乙方签字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缴纳第一年应缴海域使用金。

从第二年度起,缴纳时间为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3、分期缴纳。

甲方同意乙方分_________期支付海域使用金,每期应缴_________年海域使用金。

乙方应本合同经乙方签字后10个工作日内,缴纳首期海域使用金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乙方应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缴纳第二期海域使用金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以此类推。

   4、其他方式缴纳。

   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发生调整或者变化的,本条规定的海域使用金缴纳办法应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 海域使用金缴纳地点。

   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缴款日之前,按照第六条规定的缴纳办法将本合同要求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缴入甲方指定的缴纳地点或者银行帐户。

   甲方指定的开户银行名称:

_________帐户名为_________帐号_________银行地址:

_________

   甲方指定的缴款地点为:

_________联系人:

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

   甲方指定的缴款地点或本合同规定的缴款期限,如有变更,甲方应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的任何延迟缴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证书办理。

   乙方缴纳完全部或部分(分年度缴纳的,缴纳完第一年;分期缴纳的,缴纳完首期)海域使用金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为乙方办理海域使用权注册登记,通知乙方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

   第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

   本合同出让海域内构筑物竣工后,乙方应委托具有海域使用测量资质的单位进行海域使用竣工测量,向甲方提交海域使用竣工测量成果和建设项目总平面图。

对实际占用海域范围超过本出让海域面积的,乙方应补缴超出出让海域面积的海域使用金。

   第十条 海域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入股等变更。

   海域使用权证所载内容发生变化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甲方同意,海域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入股。

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入股期限,不得超过乙方已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剩余期限。

   分年度、分期或者其他方式缴纳海域使用金的,乙方必须在缴纳完第五条规定的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后方可转让海域使用权,并及时向甲方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

乙方在转让剩余年限或剩余期限海域使用权时,与第三方协商并由第三方缴纳剩余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并签定书面合同的,书面合同经甲方确认同意后,剩余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可由第三方按照第六条规定的缴纳办法缴纳。

   发生海域使用权继承的,属分年度、分期或者其他方式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继承权发生后剩余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由继承人按照第六条规定的缴纳办法缴纳。

   第十一条 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

   因公共利益、国家安全和国家建设需要使用本出让海域的,甲方可以依法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

在海域使用权期满前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应当给予乙方相当的补偿。

   第十二条 使用期满。

   海域使用权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

乙方应负责清理拆除海域使用范围内的非永久性建筑,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和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第十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下列权利:

   1、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审核乙方申请材料并依法办理;

   2、依法对乙方用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3、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对乙方的非法违法用海活动进行处罚;

   4、当法定事由发生时,依法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乙方的海域使用权;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甲方有下列义务:

   1、乙方行为符合相关规定时,甲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为乙方办理海域使用相关手续;

   2、甲方应依法维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3、甲方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4、发生非法违法用海活动时,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乙方在使用海域期限内有下列权利:

   1、乙方依法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2、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等;

   3、对阻挠、妨害其依法使用海域的,乙方可以请求甲方排除妨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乙方在使用海域期限内有下列义务:

   1、乙方在受让海域使用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海洋环境和海域使用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乙方有依法保护和合理使用海域的义务,对不妨害其依法使用海域的非排他性用海活动不得阻扰;

   3、受让范围海域发生重大自然变化或海洋环境发生恶化,乙方应及时报告甲方;

   4、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在其使用海域过程中的监督和检查;

   5、未经依法批准,乙方不得在受让海域范围内从事海洋基础测绘和调查;

   6、当海域使用权证书所载内容发生变化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入股海域使用权;

   8、乙方负责本出让海域所涉及养殖户等利益相关者的政策处理,并承担养殖物、建筑物及生产设施拆除等政策处理的相关费用。

   9、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

   10、使用期满后,乙方应当拆除海域使用范围内的非永久性建筑,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11、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履行其他审批手续的,乙方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作价入股海域使用权的,其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作价入股合同无效,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改变海域规定用途的,甲方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或者注销海域使用权,收回海域使用权证书。

   根据本合同规定应一次性缴纳海域使用金的,乙方逾期未缴纳,甲方有权要求其限期缴纳。

在宽限期内仍不缴纳的,甲方有权注销海域使用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海域使用权证书,并可要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分期、分年度或其他方式缴纳海域使用金的,乙方不按期、不按年度或不按本合同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缴纳,并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征海域使用金总额3‰的滞纳金。

在限期内仍不缴纳的,甲方有权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解除本合同、收回海域使用权,并可要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海域使用权证书所载内容发生变化,乙方未及时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由此而导致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其他违约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因海域使用权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申请甲方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其他。

   本合同未定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之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本合同及附件和补充协议所定事项,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出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是个人的,加盖个人手印)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方各执贰份。

甲方(盖章):

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

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

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一、本合同适用于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在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出让海域使用权时使用。

二、本合同格式由宁波市海洋与渔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制订。

三、该《合同》出让方必须是海域使用权审批机关的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出让方或者受让方,委托代理人办理并由代理人签订合同的,应具有委托书。

四、本合同的部分条款,当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当事人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条款前空格位上打×,以示删除;当有选择项时,应在条款前"□"空格位上打√,以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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