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科技项目预算编制监督管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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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他相关费,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课题)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编列不同渠道的资金。
(二)计划管理费,指科技项目(课题)研发资金计划管理部门为组织项目(课题),开展项目(课题)评审或评估、招标、公示、审计、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计划管理费由省科技厅负责具体管理,年度预算由省财政厅核定。
专家咨询费:
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见下表:
咨询专家
咨询方式
标准(元)
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会议咨询
500-800(人∕天)
(第1、2天)
300-400(人∕天)
(第3天以后)
通讯咨询
60-100(人∕个项目或课题)
其他人员
300-500(人∕天)
200-300(人∕天)
40-80(人∕个项目或课题)
第三条对于多家单位共同参与任务研究的项目(课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经费预算中详细说明所有参加单位分别承担的任务和经费安排。
各承担单位名称、承担的任务及任务负责人等信息应与确定的项目(课题)预算书保持一致。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不得随意增加合作单位,不得向未填列的单位转拨经费。
第四条科技厅财务部门根据最后确定的资助额,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签订《青海省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预算书》。
第二章预算评估评审
第五条科技厅归口管理的省级科技项目(课题),引入预算评估评审机制,预算评估评审工作在项目(课题)立项工作完成后开展,由科技厅科研条件与财务部门组织,按照规范程序和公允的标准对项目(课题)投入总量进行明细列支的合理性、合规性评判,并出具单独的预算评估评审意见。
第六条预算评估评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项目(课题)申报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评价。
(一)政策相符性。
项目(课题)预算应符合国家财务政策和省级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如有关预算科目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二)目标相关性。
项目(课题)预算应以项目(课题)任务目标为依据,预算支出应与项目(课题)任务紧密相关,项目(课题)
预算的总量、强度与结构等应符合研究任务的规律和特点。
(三)经济合理性。
参照省内外同类研究开发活动的状况以及我省的实际,项目(课题)预算应与同类科研活动的支出水平相匹配,在考虑技术创新风险和不影响项目(课题)任务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七条预算评估评审的内容包括预算来源和支出,重点是支出预算,主要包括支出总量、比例结构、人均强度以及预算实物量等,主要审核预算是否符合各计划的管理规定,预算内容与项目(课题)合同任务是否相关以及(课题)预算涉及的价格、数量等方面的合理性。
涉及预算各个科目,包括人员费、设备费、技术引进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等。
第八条预算评审专家组的人员组成应具有针对性和互补性,符合项目(课题)任务及预算支出的特点,一般由财务、经济、技术、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其中须包括熟悉财政财务政策的财务专家和熟悉课题研究内容的技术专家。
对于产学研相结合的项目(课题)或有明确产品目标导向的项目(课题),预算评审专家组中应包括来自于企业的专家,对于国际合作交流任务较多和相关预算支出较多的项目(课题),预算评审专家组应包括国际合作方面的专家。
第九条每个项目(课题)的预算评审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人,一般为5至7人,且为单数。
其中必须保证相关课题领域的专家不少于2-3人,管理或财务专家3-4人,此外,来自同一单位的专家不得超过2人。
预算评审评估专家组组长由财务经济专家担任,应具备较高的权威性和综合协调能力。
第十条预算评审专家对项目(课题)预算进行评审,形成每个专家的评审意见和专家组集体的预算评审意见(参见附件二)。
第十一条省科技厅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确定项目(课题)资助经费。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科技经费监督的主要对象是承担科技厅管理的各类科技项目(课题)在实施过程中的经费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科技经费的使用遵循承担单位法人负责制的原则。
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负责科技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承担单位财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经费使用的财务审核和会计核算,保障专项经费规范、合理、有效使用,并自觉接受科技厅或其委托的部门和单位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科技项目(课题)业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项目(课题)的目标和任务,加强科技项目(课题)资金的日常监督与管理,保证科技项目(课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同时还应当按照有关绩效评价规定,对项目(课题)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评价结果抄送综合发展计划部门和财务部门,作为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科技项目(课题)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工作采用省科技厅直接组织检查,委托主管部门、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委托有审计资质的中介机构等多种方式进行检查。
同时接受省审计厅、省财政厅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检查方式。
根据需要,省科技厅采取全面检查、重点抽查、随机抽查、专项审计、绩效评价、受理举报等多种办法,对科技项目(课题)资金实施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课题)支出中的人员费、管理费一经核定一般不予调整。
第十八条其他各项支出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2万元,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根据需要调整执行;
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由项目(课题)负责人协调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报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九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课题)核定的经费预算书办理支出。
严禁从项目(课题)经费中直接提取管理费计入科目支出。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青海省应用和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海省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的,将视情节轻重停拨经费、通报批评、不通过财务验收、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财务验收
第二十一条凡经批准列入省级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课题),在按计划完成预定任务后,均应进行财务验收。
第二十二条财务验收以签订的《青海省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预算书》和《青海省科学技术项目合同书》为基本依据,执行过程中预算经费有变动的项目(课题),以经批准调整后的经费预算为准。
第二十三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青海省科学技术项目合同书》规定执行期结束后,在向科技厅相关业务部门提出项目(课题)验收申请同时,须向财务部门申请进行项目(课题)财务验收。
第二十四条科技项目经费财务验收按项目类别和项目执行情况,采取单独提前验收或与科技项目验收同时进行。
单独提前验收的要及时将验收意见反馈各相关业务部门,同时进行验收的须有2名以上财务、经济专家。
第二十五条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承担单位应报送资料主要内容:
(一)《青海省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预算书》及《青海省科学技术项目合同书》,若有调整经费预算的,应当附相应的批复证明材料。
(二)项目(课题)经费决算表(参见附件三)。
(三)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四)项目(课题)原定经济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
第二十六条对财政补助的项目(课题),省科技厅依项目类别、课题规模及管理工作需要,委托有审计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门财务审计。
根据财务审计结果,提出项目(课题)财务是否进行验收的意见。
有关中介机构在接到委托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事宜,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通过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课题)验收的前提之一。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项目(课题)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课题)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课题)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对未通过财务验收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和项目(课题)负责人应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或调整,在一个月之内重新提出财务验收申请。
第二十九条科技项目(课题)通过验收后,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资金如有结余(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完成财务验收的项目(课题),由承担单位和项目(课题)负责人将所有财务验收材料、财务验收意见(须有财务专家签字)装订成册,报送科技厅财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每年科技厅财务部门将到期尚未通过财务验收的项目(课题)提交发展计划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作为在综合平衡下一年度新开项目(课题)计划时,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有当年到期未通过财务验收的项目(课题)或未办理项目(课题)延期手续的,均不再新立项目(课题)。
第三十二条科技项目(课题)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附件一:
青海省科技计划项目(课题)
经费预算书
项目(课题)名称: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公章):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
项目(课题)负责人(签章):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签章):
预算编制人(签章):
项目(课题)预算期间:
年月至年月
编制日期:
年月日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制
承诺书
本项目(课题)预算申报书的编制是在认真阅读理解《青海省应用和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海省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基础上,按程序和规定编制的。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部门负责人、本项目(课题)负责人保证预算书各项内容真实、客观,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章):
财务部门负责人(签章):
项目(课题)基本情况表
表1
填表说明:
1.组织机构代码指企事业单位国家标准代码,无组织机构代码的单位填写“000000000”;
2.单位名称、单位公章名称及单位开户名称必须一致,如有开户名称不一致等特殊情况,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必须提供证明文件。
项目(课题)名称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科研机构
□高等院校
□企业
□其他
单位主管部门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单位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全称)
银行账号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相关责任人
项目(课题)负责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电话号码
手机号码
项目(课题)联系人
传真号码
财务部门负责人
项目(课题)参加人员基本情况表
表2
1.职称分类:
A、正高级B、副高级C、中级D、初级E、其他;
2.人员分类代码:
A、课题负责人B、课题骨干C、其他研究人员;
3.是否有工资性收入:
Y、是N、否;
4.项目(课题)固定研究人员需填写人员明细。
序号
(前6位×
×
后8位)
技术职称
投入本项目(课题)的全时工作时间
(人月)
是否有工资性收入
人员
分类
(1)
(2)
(3)
(4)
(5)
(6)
(7)
固定研究人员合计
/
流动人员或临时聘用人员合计
累计
青海省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预算表
表3 金额单位:
万元
预算科目名称
合计
专项经费
自筹经费
1
一、经费支出
2
1、人员费
3
2、设备费
4
(1)购置设备费
5
(2)试制设备费
6
(3)设备改造与租赁费
7
3、能源材料费
8
4、试验外协费
9
5、技术引进费
10
6、差旅费
11
7、会议费
12
8、管理费
13
9、其他相关费用
14
二、经费来源
15
1、申请从专项经费获得的资助
/
16
2、自筹经费来源
18
(1)单位自有货币资金
19
(2)其他资金
拨付进度申请
第1年
第2年
第3年
第4年
第5年
金额
比例(%)
设备费——购置/试制设备预算明细表
表4 金额单位:
万元
1、设备分类代码:
A购置、B试制;
2、试制设备不需填列本表(6)列、(7)列;
设备名称
设备
单价(元/台件)
数量 (台件)
金额
购置设备
型号
购置设备生产
国别与地区
主要技术
性能指标
用途
(与课题研究任务的关系)
(8)
(9)
能源材料费预算明细表
表5 金额单位:
名称
计量单位
单价
(元/单位数量)
购置数量
实验外协费预算明细表
表6 金额单位:
测试化验加工的内容
测试化验加工单位
数量
承担单位研究经费支出预算明细表
表7 金额单位:
组织机
构代码
承担单
位类型
任务分工
负责人
合计
青海省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预算说明书
一、项目(课题)前期投入及现有科研条件(详细分析说明我省对相关研究开发的前期投入以及已经形成的研发基地、装备条件等)。
二、对各科目支出的主要用途、与项目(课题)研究的相关性及测算方法、测算依据进行详细分析说明(未对支出进行分析说明的,一般不予核定预算)。
(一)人员费
(二)设备费
(三)能源材料费
(四)试验外协费
(五)技术引进费
(六)差旅费
(七)会议费
(八)管理费
(九)其他相关费用
三、其他来源经费说明(需说明经费的来源、用途,并提供证明材料)。
青海省科技计划项目(课题)自筹经费来源证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全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课题)提供__________万元的配套资金,资金来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单位自有货币资金2、其他资金)。
配套资金主要用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填写具体预算支出科目)
特此证明!
出资单位(公章):
预算书签订各方签章
省科学技术厅科研条件与财务处(甲方):
负责人(签字):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乙方):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项目(课题)负责人(签字):
《青海省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预算书》
编制说明
1、预算编报原则
预算编报应当根据项目(课题)研究开发任务的实际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目标相关性原则:
项目(课题)预算应与项目(课题)研究开发任务密切相关,预算的提出应该围绕项目(课题)目标、任务及技术路线等内容进行测算;
政策相符性原则:
项目(课题)预算应符合有关财政预算管理、青海省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项目(课题)预算中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应严格按照青海省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办法中的具体规定进行测算;
经济合理性原则:
项目(课题)预算需求应当结合项目(课题)研究开发的现有基础、前期投入和支撑条件,本着实事求是、经济合理、提高效益的原则测算提出。
2、预算编报的总体要求
(1)项目(课题)预算的组织编报: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负责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项目(课题)负责人共同编制项目(课题)经费预算书,项目(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对预算编制的真实性负责。
(2)项目(课题)预算编报准备工作:
在编制项目(课题)预算之前,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及项目(课题)负责人应确认完成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项目(课题)研究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研究周期、参加单位、参加人员及任务分解等内容已明确。
◆认真阅读《青海省应用和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海省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并了解其它相关制度的要求与规定。
(3)项目(课题)预算编制的任务依据:
编制项目(课题)预算必须以确定的研究任务为依据,项目(课题)的名称、负责人、承担单位、主要研究任务、实施周期以及项目(课题)合作单位的有关情况等,不得随意变更。
(4)项目(课题)预算期间:
项目(课题)预算期间应当与课题实施周期一致,项目(课题)预算需求测算的周期不得超过项目(课题)实施周期。
(5)支出预算和来源预算必须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