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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实施细则

篇一:

印花税实施细则

印花税实施细则.txt19“明”可理解成两个月亮坐在天空,相互关怀,相互照亮,缺一不可,那源源不断的光芒是连接彼此的纽带和桥梁!

人间的长旅充满了多少凄冷

友的人是生活的黑暗中的人,没有朋友的人是真正的孤儿。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孤苦,没有朋

条例)第十五

列举凭证,是指

部队以及中

在华机构等单

企业和其他经

合同和建筑安

法》、《中华

认书及其他

继承、赠与、

活动的财务会第一条本施行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规定制定。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位和个人。

凡是缴纳工商统一税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济组织,其缴纳的印花税,可以从所缴纳的工商统一税中如数抵扣。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装工程承包合同。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各种名称的凭证。

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第六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营业帐簿,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

计核算帐簿。

第七条税目税率表中的记载资金的帐簿,是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

分类帐簿,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帐簿。

其他帐簿,是指除上述帐簿以外的帐簿,包括日记帐簿和各明细分类帐簿。

第八条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

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第九条税目税率表中自有流动资金的确定,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第十一条条例第四条所说的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纳印花税,是指凭

证的正式签署本已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其副本或者抄本对外不发生权利义务关,仅备存

查的免贴印花。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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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实施细则)

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应另贴印花。

第十二条条例第四条所说的社会福利单位,是指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

第十三条根据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对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一)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二)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三)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第十四条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第十五条条例第八条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

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

税目税率表中的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

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

第十六条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

印花。

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第十七条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

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

数量及国家牌价

税额。

当日的中华人民

印章注销;纳税

相交。

骑缝处

填写缴款书或者

记代替贴花。

请按期汇总缴

限期限额由当

记,编号并装订成

的计税贴花。

第十八条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价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第十九条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第二十条应纳税凭证粘贴印花税票后应即注销,纳税人有印章的,加盖人没有印章的,可有钢笔(圆珠笔)画几条横线注销。

注销标记应与骑缝处是指粘贴的印花税票与凭证及印花税票之间的交接处。

第二十一条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完税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第二十二条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纳印花税。

税务机关对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

汇总缴纳的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二十三条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册后,将已贴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

第二十四条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

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

按规定办;其余凭证均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一年。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

鉴别。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检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

指发放权力、许

指发放或者办理

角、壹元、贰

的管理办法严格

售金额5%的手

要时须提供保

期限,向当地税

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条例第十二条所说的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是可证照的单位和办理凭证的鉴证、公证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单位。

第二十八条条例第十二条所说的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是应纳税凭证的单位应对以下纳税事项监督:

一)应纳税凭证是否已粘贴印花;二)粘贴的印花是否足额;三)粘贴的印花是否按规定注销。

对未完成以上纳税手续的,应督促纳税人当场贴花。

第二十九条印花税票的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分为壹角、贰角、伍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九种。

第三十条印花税票为有价证券,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局制定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另定。

第三十一条印花税票可以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售,并由税务机关付给代续费。

支付来源从实征印花税款中提取。

第三十二条凡代售印花税票者,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必证人。

税务机关调查核准后,应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代售户所售印花税票取得税款,须专户存储,并按照规定的务机关结报,或者填开专用缴款书直接向银行缴纳。

不得逾期不缴或者挪

第三十四条代售户领存的印花税票及所售印花税票的税款,如有损失,应负责赔偿。

第三十五条代售户所领印花税票,除合同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转托他人代售或者转至其

他地区销售。

第三十六条对代售户代售印花税票的工作,税务机关应经常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当出示税务检查

需将凭证带回

纳税期限,未缴或

按日加收5%的滞

的罚款;情节严重

下的罚款。

规定的,视其情

检举揭发,经税

(售户须详细提供领售印花税票的情况,不得拒绝。

第三十七条印花税的检查,由税务机关执行。

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证。

纳税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拒绝。

第三十八条税务人员查获违反条例规定的凭证,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如的,应出具收据,交被检查人收执。

第三十九条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者少缴印花税款的,税务机关除令其限期补缴税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纳金。

第四十条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撤消其汇缴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酌情处以五千元以第四十二条代售户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节轻重,给予其警告处分或者取消其代售资格。

第四十三条纳税人不按规定贴花,逃避纳税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务机关查实处理后,可按规定奖励检举揭发人,并为其保密。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由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与条例同时施行。

财政部1988年9月19日[88]财税字第255号文)

篇二: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1988年9月29日(88)财税字第255号

第一条本施行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足贴花。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凡是缴纳工商统一税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其缴纳的印花税,可以从所缴纳的工商统一税中如数抵扣。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第六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营业账簿,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账簿。

第七条税目税率表中的记载资金的账簿,是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账簿,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账簿。

其他账簿,是指除上述账簿以外的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

第八条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别按规定贴花。

第九条税目税率表中自有流动资金的确定,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第十一条条例第四条所说的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纳印花税,是指凭证的正式签署本已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其副本或者抄本对外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备存查的免贴印花。

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应另贴印花。

第十二条条例第四条所说的社会福利单位,是指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

第十三条根据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对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一)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

收购合同。

(二)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三)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第十四条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用启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第十五条条例第八条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

税目税率表中的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入。

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

第十六条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

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第十七条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第十八条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九条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第二十条应纳税凭证粘贴印花税票后应即注销。

纳税人有印章

的,加盖印章注销;纳税人没有印章的可用钢笔(园珠笔)画几条横线注销。

注销标记应与骑缝处相交。

骑缝处是指粘贴的印花税票与凭证及印花税票之间的交接处。

第二十一条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第二十二条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

税务机关对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应发汇缴许可证,汇总缴纳的限期限额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二十三条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后,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被查

第二十四条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

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其余凭证均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一年。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检附该凭址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

第二十七条条例第十二条所说的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是指发放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办理凭证的鉴证、公证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单位。

第二十八条条例第十二条所说的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

务,是指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应对以下纳税事项监督:

(一)应纳税凭证是否粘贴印花;

(二)粘贴的印花是否足额;

(三)粘贴的印花是否按规定注销。

对未完成以上纳税手续的,应督促纳税人当场贴花。

第二十九条印花税票的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分为壹角、贰角、伍角、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九种。

第三十条印花税票为有价证券,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局制定的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另定。

第三十一条印花税票可以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售,并由税务机关付给代售金额6%的手续费。

支付来源从实征印花税中提取。

第三十二条凡代售印花税票者,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必要时须提供保证人。

税务机关调查核准后,应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代售户所售印花税票取得的税款,须专户存储,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或者填开专用缴款书直接向银行缴纳。

不得逾期或者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代售户领存的印花税票及所售印花税票的税款,如有损失,应负责赔偿。

第三十五条代售户所领印花税票,除合同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转托他人代售或者转至其他地区销售。

第三十六条对代售户代售印花税票的工作,税务机关应经常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代售户须详细提供领售印花税票的情况,不得拒绝。

第三十七条印花税的检查,由税务机关执行。

税务人员进行检查

篇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8月6日国务院令第11号发布)

201X-06-01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

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第四条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第五条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第六条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第七条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第八条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第九条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第十条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局监制。

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十二条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十三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③

(二)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④

(三)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30倍以下的罚款。

⑤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印花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条例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⑦的有关规定执行。

注释:

⑦此处修改,第十四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修改为“《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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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详见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十五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一九八八年八月六日

编者注:

①现规定,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应税凭证也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②现规定,按期汇总纳税的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或第六十四条处罚;情节严重的,同时撤销其汇缴许可证。

③、④现规定,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的,已贴在应纳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未画销的,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处罚。

⑤现规定,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处罚。

⑥现规定,伪造印花税票的,按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处罚。

⑦现规定,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按保险费收入千分之一贴花。

⑧现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和商品房销售合同也按此税目征税。

⑨现记载资金的账簿改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此外规定,从201X年9月19日起,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的千分之一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征税。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篇四:

免征印花税

印花税:

22种合同无须贴花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没有列举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需要贴花,现对工作中常见的22种无须缴纳印花税的业务合同归纳总结,希望对纳税人有所帮助。

1.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的,订单不贴花

在购销活动中,有时供需双方只填制订单,不再签订购销合同,此时订单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根据国税函(1997)505号文规定,该订单具有合同性质,需按照规定贴花。

但在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情况下,只需就购销合同贴花,订单对外不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用于企业内部备份存查,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无需贴花。

2.非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银行与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和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企业向股东贷款是企业进行融资的常见方式,和股东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如果双方都不属于金融机构,无需贴花。

3.股权投资协议

股权投资协议是投资各方在投资前签订的协议,只是一种投资的约定,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无需贴花。

4.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无需贴花

企业所签订的已贴花合同到期,但因合同所载权利义务关系尚未履行完毕,需继续执行合同所载内容,即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只要该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没有增加,无需再重新贴花。

但如果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增加,或者就尚未履行完毕事项另签合同的,需要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另行贴花。

5.委托代理合同

代理单位和委托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根据国税发[1991]第155号文规定,不属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6.货运代理企业和委托方签订的合同和开出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在货运代理业务中,委托方和货运代理企业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货运代理企业开给委托方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根据国税发[1991]第155号、国税发

[1990]173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7.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

在货物托运业务中,根据国税发[1990]173号文规定,承、托运双方需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应税凭证,按照规定贴花。

但对于托运快件行李、包裹业务,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

8.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

根据财税[201X]162号文规定,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

根据税三(1988)776号文规定,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购销合同不包括供水、供电、供气(汽)合同,这些合同不贴花。

9.会计、审计合同

根据(89)国税地字第034号文规定,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10.工程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等相关规定,代替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工程建设实施监控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

因此,工程监理合同并不属于“技术合同”税目中的技术咨询合同,无需贴花。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

根据深地税发[201X]91号文规定,“工程监理合同”不属于“技术合同”,也不属于印花税税法中列举的征税范围。

因此,工程监理单位承接监理业务而与建筑商签订的合同不征印花税。

11.三方合同中的担保人、鉴定人等非合同当事人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作为购销合同、借款合同等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而签订的三方合同,虽然购销合同、借款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但参与签订合同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不是印花税纳税义务人,无需就所参与签订的合同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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