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会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成效与展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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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会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成效与展望

我国工会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成效与展望

  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也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机制。

1995年我国《劳动法》的实施,标志着集体合同制度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

回顾十年集体合同工作走过的历程,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的集体合同制度是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同步发展起来的。

《劳动法》颁布之际,全总提出要抓住贯彻实施《劳动法》的良好机遇,突出履行维护职责,将集体合同工作作为全会工作的重中之重,带动工会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

为此,各级工会抓宣传、抓试点、抓培训,采取了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的工作策略,到1997年,形成了举全会之力抓集体合同建制的工作格局。

1998年各地按照全总提出的“两个坚持、两个灵活”的要求,加强指导,总结经验,破解难题,在实践中探索出多种集体合同的实现形式,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灵活多样、注重实效的发展态势。

XX年全国总工会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国家经贸委在南京召开了全国贯彻实施《劳动法》《工会法》推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工作经验交流会议,会议提出了要坚持所有企业都要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坚持平等协商与签订集体合同相协调;坚持把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集体合同的重点;坚持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内容;坚持把推行集体合同制度与推行劳动合同制度有机衔接起来;坚持把推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制度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

各地认真落实“六个坚持”的要求,形成了政府、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三方合力推进集体合同工作的新格局。

经过十年的努力,集体合同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一)集体合同由少到多,覆盖面不断扩大。

十年来,各级工会把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作为工作重点,许多地方成立了由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集体合同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将其纳入地方发展和法制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全总和各省、区、市总工会先后制定下发了一系列集体合同工作指导意见,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加强指导和服务,有力地推动了集体合同工作的发展。

各地根据劳动关系实际,努力创新集体合同建制形式,取得了良好效果。

天津市政公路工程一公司签订进城务工人员集体合同,解决集体合同覆盖进城务工人员的问题;大连市在改制企业推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财产保全集体合同》和《改制企业财产抵押合同》,解决改制过程中保全职工的债权问题;江苏昆山市在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工资支付担保集体合同》,解决了建筑施工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顽症”。

山西、河北、广东、江苏等省市和县区开展了“集体协商月”、中山等市确定“集体合同月”制度,营造了良好工作氛围。

云南红河州工会采取“联户协商、逐户签约”的方式,解决了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共同条款与企业标准的衔接问题;青岛、杭州、石家庄等市工会加强集体合同基础管理工作,建立了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对集体合同全程监控,实行动态管理。

青岛市还对拒不签订集体合同和不履行集体合同的企业建立“不良信誉档案”,促使106家企业很快签订了集体合同。

到XX年底,全国共签订集体合同万份,覆盖企业万个,覆盖职工万人。

     

(二)工资集体协商稳步发展,并已成为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

各级工会抓住贯彻《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契机,积极推动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全总和地方各级工会通过召开会议、下发文件等形式进行推动。

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提高工会干部和职工代表的业务水平和协商技巧,为工资集体协商奠定了良好基础。

珠海市最早颁布了《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其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要通过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

珠海松下马达公司1995年因工资问题引发劳资纠纷,此后就一直坚持工资谈判制度。

每年工会的头等大事就是工资谈判,还建立了劳资协商会议制度,使职工工资在企业效益增长的情况下,每年都有所增长,稳定了劳动关系,企业效益连年增长,规模不断扩大。

江苏省将集体合同工作作为依法治省,富民强省,建设稳定江苏的重要措施。

苏州市委、市政府将工资协商工作列入目标管理。

镇江市总工会把提高职工收入作为全会“第一要事”来抓,通过市委市政府发文,对工资协商提出具体要求。

无锡市滨湖区把工资协商作为“富民亮点”工程的主要措施,制定了推进工资协商三年工作目标。

淮安、苏州突破计税工资标准的限制,规定只有经过集体协商的工资才能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其当年工资基数和新增效益工资实发数,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这些措施保证了工资协商的实效。

为了加强工会工资协商工作,上海于XX年9月成立了工资协商顾问团,现在全市的8个区、1个产业和43个街道、乡镇、经济开发区相继建立了工资协商顾问团及指导站,指导参与基层工会进行工资协商。

普陀区的专家顾问团定期会商和评估全区的集体合同工作,并在全区建立了局、乡镇、街道和社区的工资协商指导小组。

还强化上级工会的代表职能,直接参与和指导企业进行平等协商,解决基层企业协商谈判中地位、力量和信息不对等,工会干部“不能谈”、“不会谈”、“不敢谈”的问题。

江苏镇江市总工会在建立市、县两级工资协商指导员队伍的同时,又聘请10名市人大代表、10名市政协委员担任全市工资协商督察员,深入基层企业进行专项调研,视察和指导活动,有效地促进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目前,各省(市)都进行了工资协商试点,到XX年底,全国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企业已达万个,覆盖职工万人。

9个省(市)建立了工资协商专业指导员队伍,推动了集体合同工作的深入发展。

     (三)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逐步推开,为小企业协调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武器。

各级工会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特别是在小企业集中的乡镇、街道、社区和经济开发区,通过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提高建制率,扩大覆盖面,促进了集体合同工作的发展。

浙江温岭市总工会在全市羊毛衫行业依托行业工会与行业协会开展工资协商,签订行业工资协议,确定行业工资(工价)标准,改善了行业内用工无序竞争的状态,优化了企业外部环境,稳定了劳动关系,实现了劳资双赢,提高了企业持续竞争力。

深圳市总工会1998年在布吉镇坂田村签订第一份村级区域性集体合同,又于XX年在全市建筑装修行业签订了行业集体合同,目前全市已普遍推行了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

珠三角地区的6个地级市已基本实现了村村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

上海市在876个街道、乡镇、经济开发区通过区域性集体合同,覆盖了万多家企业和万名职工。

江苏、河北等省积极推行在一个综合性的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基础上,分别就工资报酬、劳动安全、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险福利,以及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突出问题,签订专项集体合同的作法,增强了集体合同的操作性和实效性。

据XX年统计数据分析,全国签订的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总数虽然只占到全国集体合同建制总数的20%,但所覆盖的企业却是全国集体合同建制总数的55%;所覆盖的职工却占到全国集体合同覆盖职工总数的36%。

到XX年底,全国共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共万份,覆盖企业万个,覆盖职工万人。

     (四)集体合同工作规范化、法制化进程加快,其权威性不断增强。

全总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积极推动和参与制定集体合同法规,《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一批规范性文件陆续发布。

全国已有17个省人大颁布了集体合同地方性法规,有的省还以政府令形式颁布了集体合同规定。

全国和各省、市总工会积极参与配合人大和政府的执法检查活动,将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实施情况作为《劳动法》、《工会法》执法检查和劳动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有的还对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实施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

这些都对进一步增强集体合同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郑州铁路局从1995年以来签订了三期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由开始时的38条58款发展到现在的55条99款,不断细化完善,增加的内容主要是劳动标准方面的具体条款。

该局还编制了《集体合同工作规范》,将集体合同的内容、形式、程序、组织领导和责任制度纳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纳入生产经营决策机制、监督机制和日常管理制度之中,推动了集体合同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大连佳能公司从1991年起建立了劳资协议会组织,通过      “劳资协商恳谈会”、“劳资协议会”制度,实现劳资自治。

目前已签订九轮集体合同,达成各类协议34项。

现在每当政府的劳动保障政策有变化,或公司做出相关决策前,都要进行劳资协商。

通过集体合同规范了劳动用工,不仅职工受益,也使企业经营者的利益得到保障。

据天津市总工会的调查,有72%的职工认为,通过集体合同,职工在劳动标准和涉及切身利益问题上有了发言权,有%的职工认为通过集体合同,工资待遇得到了保障。

据对上海、河北、福建、广西、重庆、云南、陕西、宁夏等八省市5907名职工调查,有%的职工认为集体合同很有作用,职工对集体合同满意率在80%以上的占64%。

据江苏和广东对企业经营者的调查,认为集体合同有作用或很有作用的占%和%。

一些企业经营者认为,集体合同是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的“小宪法”,既规范了企业管理,又保障了职工合法权益。

      (五)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普遍建立,为集体合同的深入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

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一个有效途径。

我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实践性探索工作,是在1983年中国正式恢复在国际劳工组织活动开始的。

以此为开端,由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作为中国的政府、工人和雇主的代表组成三方代表团参与国际劳工组织和亚太地区一系列劳工活动。

1990年9月7日,我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第144号公约,即《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表明我国正式承诺遵循国际通行的三方性原则来协商处理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

1995年随着《劳动法》的颁布实施,三方之间的协作配合工作更加密切。

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直接领导下,于20世纪的90年代中期开展了建立三方协调机制的探索。

1996年,海南省在国内率先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XX年8月,国家一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正式建立。

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建立了省一级三方协调机制。

市(地)三方协调机制的建制率达%,其中天津、河北、山西、辽宁、上海、江苏、福建、江西、河南、湖南、重庆、云南12个省、直辖市的市(地)三方协调机制建制率实现100%。

县(市辖区、县级市)级三方协调机制建制率达%,其中河北、河南两省的县(市辖区、县级市)级三方协调机制建制率实现100%。

XX年8月2日,全国建设系统建立了全国第一个行业最高层面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截至XX年底,全国共建立各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6684个,三方协调机制网络格局初步形成。

各级三方会议坚持政府宏观调控,劳动关系主体双方自主协调的劳动关系调整原则,把推行集体合同制度作为工作重点,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集体合同的国家和地方性法规以及一系列规范性指导意见,加强了协调劳动关系工作,完善了劳动关系调整体制,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企业效益稳步增长、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各级三方协调机制将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加强指导和服务,及时协商解决本地区本行业劳动关系方面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源头参与和机制建设,为集体合同工作的深入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

     目前,集体合同工作发展势头很好。

从趋势上看,集体合同建制从过去国有和集体企业为主,向非公有制企业和改制企业发展;从注重建制数量,向注重完善机制、提高质量、增强实效的方向发展;从工会一家主抓,向劳动关系三方协调配合,合力推进的方向发展;集体合同内容由比较宽泛的面面俱到,向突出工资等重要的劳动条件或劳动标准方面发展;集体合同形式由企业综合性合同,向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等多样化合同方向发展。

集体合同制度的建立,使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共决机制初步形成,基本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要求,使协调劳动关系工作机制实现了根本性转变,这种转变不论对于协调劳动关系工作,还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十年的实践证明:

实施集体合同制度,使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了基本载体和手段。

实施集体合同促进了企业劳动标准的落实,职工工资得到保障,随意加班加点现象得到有效控制,休息休假制度得到保证,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金交纳率有所提高,劳动条件和职工福利有了不同程度的改善,促进了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实施集体合同制度,加强和改善了企业管理,规范了企业用工行为,促进了企业发展。

集体合同对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群众都有较强的约束力,有效地克服了企业行政行为的随意性,进一步完善了劳动用工、劳动时间、劳动保护、工资发放以及社会保险制度,增进了企业与职工之间的理解和沟通,企业管理得到明显改善和加强。

实施集体合同制度,促进了工会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的提高,增强了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集体合同制度使工会作为职工利益代表者和维护者的身份得到充分体现,树立了工会依法维护的形象,促进了工会干部加强有关法律法规、企业管理、劳动工资、社会保障等知识的学习,提高了工会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

     在推进集体合同工作的实践中,各级工会不断破解难题,探索规律,勇于创新,讲求实效,积累和创造了许多宝贵经验:

一是坚持以正确的理论为指导,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推行集体合同制度作为工会履行基本职责、参与协调劳动关系、服从服务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把提高思想认识贯穿于工作的始终,坚持不懈地推动集体合同工作深入发展。

二是坚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三方协调机制作用,各方联动,齐抓共管,形成“党委重视、政府支持、各方配合、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

三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因地因企制宜,突出重点,主攻难点,着力解决劳动关系中的突出矛盾,注重集体合同工作的实际效果。

四是坚持加强机制和制度建设,积极推动和参与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建立健全平等协商等各项制度,把集体合同工作纳入企业管理体系之中,促进集体合同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五是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大胆创新,不断探索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多种实现形式和途径,努力推进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思想创新、机制创新和方法创新。

这些经验是各级工会特别是基层工会从实践中得出的重要结论,也是今后集体合同工作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我们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努力把握规律性,增强预见性,提高主动性,更好地指导今后的工作。

     十年多来,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但是,当前集体合同工作中还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思想认识上存在差距。

有的地方党政领导对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忽视集体合同的作用,甚至认为推行集体合同制度会影响本地区的投资环境。

有的企业经营者对集体合同有抵触情绪,认为集体合同会束缚自己,带来麻烦。

有的职工只关注劳动合同,对集体合同不太关心,认为工资是厂长、经营者说了算,满足于“干活拿钱”,自我维权意识差。

部分工会领导对集体合同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缺乏认识,将集体合同视为阶段性工作,重视程度比前几年明显下降,直接影响了工作的深入发展。

二是改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建制难。

近几年来,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力度加大,原国有企业已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成果流失严重,许多改制企业的集体合同的重签和续签率都不高。

部分企业经营者认为,企业已经改制了,好容易才摆脱国有企业那些条条框框,为什么还要照搬国有企业那一套,因此把签订集体合同看成是束缚企业发展的枷锁,不愿重签和续签集体合同。

部分改制企业的职工对集体合同的认识也有误差,把平等协商集体合同仅仅理解为涨工资、增福利的具体承诺,而忽视这些具体劳动标准背后的劳动关系机制的深刻变化,对集体合同协调劳动关系、整体维护职工利益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虽然上级工会再三强调企业改制要与签订集体合同同步运行,搞好衔接,但由于认识不到位,在实际工作中签订集体合同往往要比改制晚一拍。

特别是改制为民营企业的,平等协商、续签、重签集体合同的难度都很大。

面对非公有制企业迅速发展的局面,集体合同工作明显跟不上形势发展的要求,建制率普遍偏低,据调查,不少省市非公有制企业集体合同建制率只占应建企业的30%左右。

三是有些集体合同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

有些地区和企业只讲数量,不讲质量,只讲过程,不讲实效。

集体合同文本照搬照抄法规条文,缺乏具体的细化和量化标准,针对性不强,可操作性差,难以有效实施和进行监督,发生争议也难以裁决。

有的地方存在集体合同雷同化的倾向,缺乏企业特点,甚至无视职工提出的合理要求和应有的权利,使集体合同成为“摆设”。

有的企业集体协商图形式,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没有约束力,使职工对集体合同不感兴趣,难以实现有效监督,直接影响集体合同作用的发挥。

四是对集体合同工作的宣传力度不够。

由于对集体合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不到位,部分职工对集体合同的性质、内容还不够了解,因此对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积极性和关注程度不高。

由于宣传不到位,也使社会各方面对此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未能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有关各方支持配合的氛围,增加了这项工作的难度。

五是相关立法滞后,有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

现有法规不完备。

具体实施中的一些问题,如聘请本单位以外人士担任协商代表,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等法律法规不明确。

有关法律相互衔接不够紧密。

如《工会法》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一方提出平等协商要求,另一方不得无故拒绝。

《劳动法》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而《企业法》、《公司法》规定企业分配方案和办法由企业或董事会和股东会决定。

法规本身刚性不足,执法监督力度不够。

《劳动法》中对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缺乏强制性;对职工协商代表的保护、违约责任等未作出规定,缺乏制约性。

加之执法不严,致使有些企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无故拒不进行协商签约,拒不履行合同,却又不受法律的追究,严重影响了集体合同的严肃性和其作用的发挥。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集体合同工作的深入发展,必须认真研究并切实加以解决。

     劳动关系的协调稳定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劳动关系的稳定就不可能建成和谐社会。

随着我国劳动关系的发展,特别是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后,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集体合同作为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进一步建立健全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妥善调处劳动关系矛盾,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是工会组织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内在要求,是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的重要载体和手段,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

形势的发展和职工的需要对集体合同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集体合同工作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会推动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指导思想是:

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建立和完善协调劳动关系长效机制为目标,以基层单位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以职工群众广泛参与为基础,以加强机制建设和能力建设为保证,切实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推动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实现创新和发展,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预计到XX年,全国60%以上的职工将受益于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作制度和机制会更加健全和完善,法制建设将取得新的进展,合同的质量将进一步提高,实效性进一步增强,合同履约率普遍提高,集体合同制度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将更加突出。

为实现这样的的目标,我们一定要抓住机遇,乘势而上,采取有力措施,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推动集体合同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已成为最重要、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

建立和完善协调劳动关系的长效机制,形成稳定和谐的新型劳动关系,这是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妥善协调各方利益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是劳动关系双方通过自主协商,寻求最佳利益均衡点,实现互利共赢,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有效机制;是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途径;是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积极性的重要手段。

对于工会组织而言,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就是要以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为着力点,进一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保护好、引导好、发挥好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保持社会的稳定和谐。

这就要求必须从完善协调社会利益矛盾和劳动关系矛盾的机制入手,建立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劳动关系矛盾预警机制、劳动合同制度、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制度等,使之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解决劳动关系领域的矛盾和问题,要求必须加快建立以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为主要形式的协调劳动关系长效机制。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转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就业压力增大、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社会保障和职工福利制度改革,使历史遗留问题和新产生的问题交织在一起,导致劳动关系和各种社会利益矛盾突出,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现象还相当严重,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一些非公有制企业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现象屡见不鲜,劳动争议案件不断上升,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

解决这些问题,要求必须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规范有序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集体合同制度作为协调劳动关系的主要手段,在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协调社会利益关系,构建和谐社会方面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为此,我们要始终不渝地把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作为全会工作的重点抓紧抓实抓好,不断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在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中更好地发挥这项制度的作用。

     (三)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迅猛发展,要求必须大力推进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实行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有力地促进了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

大量非公有制企业集中在乡镇、街道、社区、各类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这类企业大多规模小,管理不规范,人员流动性大;企业工会力量薄弱,工作基础差,有的还没有建立工会组织;职工权益缺乏有效的保障机制,侵犯职工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利益矛盾突出,劳动关系复杂,在这些地区或行业单个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作难度很大,需要由上级工会直接承担基层工会暂时难以承担的职责,通过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解决非公有制小企业建制难的问题。

从近年来的工作实践和发展趋势看,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制度,可以有效地协调区域或行业内的劳动关系矛盾,规范劳动用工制度,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为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因此,提高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建制率、扩大覆盖面,增强实效性,已经成为各地深化集体合同工作一大趋势。

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制度,关键在于培育和确立协商主体,明确协商内容,规范协商程序和运作方式,加强履约监督,提高集体合同的约束力。

因此,必须从当地的实际出发,加大工作力度,加强有关各方的协调配合,不断创新工作思路,促进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创新和发展。

     (四)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和工资分配领域中的无序现象,要求必须全面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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