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审理岗判断题及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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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审理岗判断题及答案

信访审理岗判断题

1.《〈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布于2006年3月。

()

2.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每年对下一级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予以通报。

()

3.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领导班子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分管领导与各部门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

4.领导班子成员违反党组议事规则和局长办公会制度,做出不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限期整改并追究责任。

()

5.中央规定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干部任免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实行集体研究、集体决策。

()

6.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事项时,应充分发扬,参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

()

7.局长专题会不能替代党组会,但可以替代局长办公会。

()

8.《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关于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上级党组重要工作安排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的监督,通过廉政监察、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巡视、执法督察、审计、年度考核、合法性审核等形式进行。

()

9.《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中所称“领导班子”是指县(区)以上税务局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是指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局副处级以上干部,地(市)、县(区)局副科级以上干部。

()

10.任职谈话可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可在谈话对象任职前进行,也可在任职后进行。

()

11.任期谈话必须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可结合巡视检查、生活会等进行。

()

12.诫勉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人事部门提出意见并报经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同意后进行,指出问题,限期改正,对于经督促仍未改正的,予以组织处理。

()

13.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两次,按照党组工作安排,明确主题,由人事部门或机关党委(办)负责组织,监察部门协调配合。

应提前30日将会议主题、召开的具体时间等报告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

()

14.信访初核应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建议,报纪检组长批准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

15.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人员录用的监督,重点对方案拟定、酝酿、考试、测评、考察等环节实施监督。

()

16.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涉及本人或者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利害关系的,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形的,应当回避。

()

17.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

18.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可以不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

19.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

20.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和函询,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

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

21.党员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和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进上级机关或者部门留存。

()

22.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读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围予以通报。

()

23.县局以上税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负责信访工作机构的通讯地址、电子信箱、投诉、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

24.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税务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

25.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3人。

()

26.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30日分别处理.()

27.对送审的案件,一般应在一个月审结。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延长一个月。

()

28.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督办工作的领导,明确督办工作的领导责任和部门责任,按照分工逐级负责,保证督办工作顺利进行,确保督办事项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结果。

()

29.承办单位对上级转办的信访件处理情况应定期上报。

()

30.从来信来访、查办案件、执法监察、效能监察、专项检查、巡视、审计、干部考察及其他部门交办等途径筛选确定属于重点督办围的信访、案件,上级交办的督办事项,予以立项。

()

31.紧急督办事项,可先交办,再补发督办函。

()

32.上级指定由本级查处的重点督办事项,承办单位应直接组织查处,不得再行转办。

()

33. 纪检监察部门逐级对督办工作进行考核,并予以通报。

()

34.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

35.信访事项已经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同一信访事项,该上级机关应予受理。

()

36.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各级人民政府提出。

()

37.有关行政机关自收到转送、交办信访事项之日起5日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

38.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39.党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

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

40.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

()

41.党员可以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的事实。

()

42.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可以列入会议议程。

()

43.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

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

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无需记录在案。

()

44.《中国共产党党监督条例(试行)》共5章,即总则、监督职责、监督制度、监督保障、附则,共47条。

()

45.党组织对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

()

46.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在规定围述职述廉一次。

()

47.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开好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

48.各级党委、纪委通过信访处理,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

()

49.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

50.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无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

51.党组织发现或接到检举、控告违反《中国共产党党监督条例(试行)》的行为,认为需要查明事实、纠正错误、追究责任的,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调查处理。

()

52.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诉,申诉期间可以暂不执行处理决定。

()

53.党员应当正确行使《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在《党章》的围活动,同时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

()

54.企业、农村和街道、社区等党的基层组织应注意维护流动党员的权利,保障其正常行使。

()

55.党员有权阅读所有党文件。

()

56.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纪事实。

()

57.受撤销党职务处分的党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58.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

()

59.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视情况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

()

60.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写明党员享有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容并由受处分党员签署意见。

()

61.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

()

62.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有权向党组织申请暂缓执行。

()

63.党员有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表决可以采用表示赞成或不赞成两种方式。

()

64.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

()

65.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坚持错误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错误的,应当开除其党籍。

()

66.党组织要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

对于党员的申诉,有关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不得扣压。

()

67.《党纪处分条例》是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际制定的。

()

68.《党纪处分条例》适用的对象仅是党员。

()

69.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是改组,二是解散。

()

70.撤销党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各种职务。

()

71.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职务自然撤销。

()

72.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

73.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地(市)级以上纪委可以批准对违纪党员予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

74.对违纪党员免予党纪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

75.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

76.党员一人犯有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可按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给予处分。

()

77.经济方面共同违纪,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

78.《党纪处分条例》没有规定,但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各级党委、纪委可以比照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

()

79.对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党员,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80.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

81.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的,都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

82.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

83.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

84.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

85.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职务处分。

()

86.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87.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改组。

()

88.党员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89.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事务的党员。

()

90.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91.《党纪处分条例》中所指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围,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

92.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93.在党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94.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95.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社会稳定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96.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97.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98.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的,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应给予撤销党职务处分。

()

99.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不构成挪用公款行为,而是贪污行为。

()

100.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应当追究所有人员的党纪责任。

()

101.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两个月后归还,无需追究其责任。

()

102.虚开、伪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票据的,给予撤销党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103.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

104.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两年不得在党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

105.留党察看处分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三年。

()

106.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过失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

107.受理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和党员、党组织的申诉,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根据党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

108.控告申诉工作的指导思想是:

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坚持从严治党方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安定团结服务,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

109.对一般党员的检举、控告,由该党员所在的党组织调查处理;上级党组织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

110.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

如属错告,应在一定围澄清是非,消除对被错告者造成的影响,并教育错告者;如属诬告,必须对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

111.对检举、控告、申诉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可采取口头形式,及时向党的有关领导机关、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反映。

()

112.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  )  

113.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  )  

114.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所在单位的保护(  )  

115.涉密人员刚离职实行托密期管理(  )  

116.国家秘密载体可以通过邮政、快递的渠道传播(  )  

117.国家秘密的期限已满的,经定密机构审定后方可解密(  )  

118.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  

119.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  )  

120.对连续几年查办案件较少的税务机关,上级税务机关应对其信访举报办理、审计、执法监察及“一案双查”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 )  

121.对下级税务机关查处有困难的案件,上级税务机关要直接查办或牵头办理。

( )  

122.廉政诫勉谈话采取个别谈话形式,适时进行。

( )

123.廉政诫勉谈话应有2人以上参加。

谈话要有详细的记录,经谈话人员签字后,与谈话对象书面说明材料一并存入谈话对象个人廉政档案。

( )

124.《廉政准则》是规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党法规。

( )

125.税务机关要把《廉政准则》学习宣传教育作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的重要容,纳入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

( )

126.教育培训部门要将《廉政准则》列入各级培训机构教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 )

127.人事部门要把《廉政准则》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考核考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容。

( )

128.稽查人员发现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涉及本部门负责人或者分管稽查工作的税务局领导的,可以直接报告上级税务机关或者监察部门。

()

129.稽查部门向监察部门转交违纪线索,应制作《税务机关(人员)违纪线索转交单》,办理交接手续。

()

130.监察部门在接到稽查部门转交的违纪问题线索后,应当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并将受理情况反馈给上级部门。

()

13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刑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规定。

()

132.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

133.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纪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

13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府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

135.党委常委会应当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上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容。

()

136.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

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

137.中央军委可以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

138.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

139.“追究党纪责任”,是指给予纪律处分和免予纪律处分。

()

140.“初步核实的时限”,从初步核实工作实际开始之日算起,至纪检室提出处理意见呈报分管领导审批时为止。

()

141.对违纪党组织的立案,只能由有立案权的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142.属于下级纪检机关立案围的重大违纪问题,必要时上级纪检机关可直接决定立案。

()

143.党员工作调动后,发现在原单位有违纪问题并需立案调查的,由其现所在单位承办,原单位应予配合()

144.“立案机关”,是指决定立案或经批准后决定立案的机关()

145.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

()

146.停职检查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

147.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148.证据应经过鉴别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149.与被调查人、受侵害人和证人谈话时,如进行录音、拍照、摄像,无需告知本人。

()

150.在组织上入了党,思想上也就入了党。

 ()

151.预备党员预备期满,自动成为正式党员。

() 

152.马克思主义是过时的理论。

 ()

153.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原则。

 ()

154.预备党员的权利同正式党员一样。

 ()

155.预备党员可以不履行党员义务。

 ()

156.职务高的党员,可以不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特定组织。

 ()

157.党员有退党的自由。

 ()

158.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

 ()

159.留党察看是党的最高处分。

  ()

160.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

 ()

161.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员标准应适当降低。

()

162.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各自独立,没有任何关联。

 ()

163.共产党员只对党组织负责,不需要对群众负责。

 ()

 

信访审理岗判断题答案

1-5

X

X

6-10

X

X

11-15

X

X

16-20

X

21-25

X

X

26-30

X

X

31-35

X

36-40

X

X

41-45

X

X

46-50

X

51-55

X

X

56-60

X

61-65

X

X

66-70

X

71-75

X

X

76-80

X

X

81-85

X

X

86-90

X

X

X

X

91-95

X

X

X

96-100

X

X

X

101-105

X

X

X

106-110

X

X

X

111-115

X

116-120

X

X

121-125

126-30

X

131-135

X

X

X

X

136-140

141-145

X

146-150

X

X

151-155

X

X

X

X

156-160

X

X

161-163

X

X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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