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利年年两全保险A款产品演示及条款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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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利年年两全保险A款产品演示及条款说明

好利年年两全保险A款

产品定位:

好利年年产品利益丰富,优势突出。

对于客户:

快速返还、规划生活的财富积累方案。

保险名称:

好利年年两全保险

保险类别:

分红保险

保险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

投保范围:

30天~55周岁

(释义:

结合储蓄型产品时间越长、利益越高的特点,定义被保险人年龄范围。

产品保险期间至70周岁,最高投保年龄为55周岁,基本覆盖产品主要客户群。

一次交清、5年交、10年交交费期间,投保范围为0-55周岁;

20年交交费期间,投保范围为0-45周岁。

交费期间:

一次交清、5年、10年、20年(释义:

多种交费期间可供选择,满足不同经济能力客户的交费需求。

主推长期交费,提高产品价值。

保险期间:

至70周岁(释义:

70岁满期保险金设计,符合现在社会客户对于养老金领取的生理及心理需求,满足养老生活所需,配合养老年金转换条款,赋予满期保险金更为丰富的实际意义。

产品特色:

快速见利--每两年返还保额10%

安全获利--满期返还保险费

双重增利--保额分红+累积生息

无忧得利--投保人保费豁免

灵活享利--期满可转换养老年金

四笔现金领取多,两大功用保利益

产品优势:

四笔现金领取多

第一笔:

每两年领取(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10%

第二笔:

70周岁保单期满,一次性领取交纳的所有保费

第三笔:

年度分红、复利递增,满期领取累积红利保额

第四笔:

历年积累,满期领取终了红利大礼包,锦上添花

两大功用保利益

第一大功用:

投保人保费豁免,保证领取利益,体现保障功能

第二大功用:

养老年金转换,满足部分客户对养老年金的需求

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自动进入累积生息账户)

满期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保险费豁免

释义:

好利年年两全保险是一款采用保额分红方式进行红利分配的定期两全保险,包含生存责任、身故责任和保费豁免。

好学,好卖,利益多;

产品名称符合开门红喜庆热烈的气氛;

老百姓红包多、奖金多,所以采用储蓄型两全险产品设计;

产品设计集大成,新增卖点符合市场需求。

好利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费率摘要

基本保险金额:

1000元男单位:

交费方式

投保年龄

一次交清

5年交

10年交

20年交

出生满30天不满1周岁

2259

544

291

173

1

2251

542

291

173

2

2263

546

293

175

3

2254

545

292

175

10

2282

558

301

183

30

2376

622

346

230

40

2484

707

410

315

55

2889

1516

1498

 

释义:

本产品满期保险金责任设计返还所交保费,客户投入越多,储备越多;对于业务队伍,提高保单件均,提升队伍收入。

保险责任——满期保险金

所交保费+累积红利保额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7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1.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所交保费×1.05+累积红利保额现价

被保险人身故,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05%;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保险责任:

投保人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因意外身体全残豁免保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费。

养老年金转换条款:

满期保险金及终了红利可以部分或全部转换为养老年金。

如被保险人生存至7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自该保单生效对应日起60日内,被保险人可向公司申请,将领取的满期保险金和终了红利之和的全部或部分,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购买个人转换养老年金保险。

个人转换养老年金保险的领取金额和方式按照购买当时公司提供的年金领取标准确定。

累积生息账户

自动设立累积生息账户;

月复利计息,利益最大化;

领取灵活,自主规划。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案例演示:

0岁男孩,基本保额10万,选择20年交费,年交保费17300元。

险种名称

交费期间

保险期间

基本保额

年交保费

好利年年

20年

至70岁

100000元

17300元

保险利益:

生存保险金:

每两年返还(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X10%,即10000元+分红;保险期间内累计返还35次,共计350000元+分红。

满期保险金:

70周岁返还(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即346000元+分红;同时,还有终了红利给付。

累积生息账户:

生存保险金自动进入累积生息账户,以“月复利”方式累积增值。

保险利益:

身故保险金:

若不幸身故,公司给付实际交纳的保险费x105%+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还有终了红利给付。

保费豁免:

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年龄介于18-60周岁之间,豁免续期保费,继续享受保险利益。

养老年金转换:

保单期满后,客户可以申请,将满期保险金与终了红利的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养老年金,让晚年生活更快乐。

35岁女性,基本保额10万,选择10年交费,年交保费35800元。

险种名称

交费期间

保险期间

基本保额

年交保费

好利年年

10年

至70岁

100000元

35800元

保险利益:

生存保险金:

每两年返还(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X10%,即10000元+分红;保险期间内累计返还17次,共计170000元+分红。

满期保险金:

70周岁返还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即358000元+分红;同时,还有终了红利给付。

累积生息账户:

生存保险金自动进入累积生息账户,以“月复利”方式累积增值。

保险利益:

身故保险金:

若不幸身故,公司给付(实际交纳的保险费x105%+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同时,还有终了红利给付。

保费豁免:

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续期保费,继续享受保险利益。

养老年金转换:

保单期满后,客户可以申请,将满期保险金与终了红利的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养老年金,让晚年生活更快乐。

第六条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

保险责任开始生效的日期为保单生效日,保单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生效对应日。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年满81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截止。

被保险人可选择在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六十周岁、六十五周岁、七十周岁五个年龄档的任一档次开始领取养老年金。

第七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初始基本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10000元。

二、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投保时身故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管机关规定的限额。

三、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可选择十年、十五年、二十年或三十年。

投保人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交费日期交纳其余各期保险费。

第八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与扣除手续费后保险费余额两者中之较大者。

第九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

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年金后身故,如未按时通知,致使本公司继续支付年金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年金领取人退还因此而多支付的年金及利息。

本公司可从身故保险金中扣除上述款项。

第十一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年金及祝寿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三、如委托他人代为申领,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

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交付,如到期未交付,自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并从所给付的金额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十三条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合同将中止保单红利分配。

第十四条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告知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的,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合同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合同现金价值与扣除手续费后保险费两者中之较大者。

第十五条减额交清

在本合同生效二年后且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逾宽限期未交纳保险费的,如投保人在投保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根据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合同现金价值数额,在扣除各项欠款本息后将本合同转为本公司认可的保险,交清后的保险金额按现金价值相应比例确定。

第十六条保单质押贷款

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保险期间满二年时,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可凭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质押贷款。

经本公司同意,贷款金额以贷款时“现金价值净额”的70%为限,每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且贷款到期时不得超过约定领取年龄的生效对应日。

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应与本金一并归还,逾期不还者,贷款本息与其他各项欠款本息达到保险单现金价值全数时,本合同终止。

贷款利率按“贷款时中国人民银行五年期贷款利率或者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银行行业指导性五年期贷款利率”与“预定利率(2%)加贷款日前最近一次公布的分红率之和”两者中之较大者执行。

逾期还款者,逾期期间的利率按上述办法再上浮一个百分点执行。

上述所称“现金价值净额”是指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以及其他欠款本息后的余额。

投保人申请保单质押贷款须填写申请书,并凭保险单、最近一期交费凭证、投保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办理。

第十七条减保

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保险期间满二年时,投保人可以申请进行减保,将有效保险金额中基本保险金额部分和累计红利保险金额部分同比例减少,并退还本合同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但减保后的有效保险金额不得低于10000元。

减保后的保险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减保后的保险费=本次减保前的保险费×(1—减保比例)

本公司按减保后的有效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八条年龄确定及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与扣除手续费后保险费两者中之较大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根据正确年龄的保险费率,计算并给付该保单状态下的实际有效保险金额。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九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二十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时,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

已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三十日内退还终止时本合同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终止时本合同现金价值与扣除手续费后保险费两者中之较大者。

第二十二条失踪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承担相应的责任。

若日后被保险人生还,申领人应于被保险人生还三十日内将所得给付退还本公司。

第二十三条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释义

艾滋病(AIDS):

艾滋病学名为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是由艾滋病病毒(HIV)感染而引起的终生传染性疾病。

HIV破坏人体的细胞免疫和体液免疫系统,使人体发生多种不可治愈的感染和肿瘤,最终导致被感染者死亡。

艾滋病病毒(HIV):

HIV是一种逆转录病毒,它具有极强的迅速变异能力,主要存在于感染者和病人的体液(如:

血液、精液、阴道分泌物、乳汁等)及多种器官中,并通过含HIV的体液交换或器官移植而传播。

HIV直接侵犯人体的免疫系统,破坏人体的细胞免疫和体液免疫功能。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手续费:

是指每张保单平均承担的保险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保险公司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

利息:

以“计息当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五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或者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银行行业指导性五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预定利率加计息日前最近一次已公布的分红率之和”两者中之较大者为利息率按复利计算。

认可医院:

指经本公司指定或同意的二级以上非盈利性医院或者二级以上社保定点医院。

初始基本保险金额:

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的保险金额。

基本保险金额:

在投保时,基本保险金额为初始基本保险金额;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减保时,基本保险金额为初始基本保险金额按减保比例减少后的余额;以后减保时,基本保险金额为减保前基本保险金额按减保比例减少后的余额。

红利保险金额:

指在生效对应日或年度分红率公布日因分配年度红利所增加的保险金额。

有效保险金额:

指基本保险金额与累计红利保险金额两部分之和。

本合同生效一年后,若保险事故或本合同项下的有关变更发生于某一保单年度期间(不包括生效对应日),则保险事故发生日或变更日的有效保险金额为该保险事故发生日或变更日前一生效对应日的有效保险金额与不足整保单年度的红利保险金额之和。

前述不足整保单年度的红利保险金额按本公司最近一次已公布的分红率和前一生效对应日至保险事故发生日或变更日经过的整月数折算。

本条款第四条第

(二)项中的“因上述以外的其它原因导致合同效力非正常终止”:

指因发生责任免除事项导致的保险合同终止,或者因不如实告知、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减额交清、年龄错误及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等情形所导致的保险合同终止;在减保时,指因减少部分保险金额导致的保险合同部分终止。

本合同现金价值:

主要包括基本保险金额和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在合同效力因本条款第四条第

(二)项所述情形非正常终止时,“本合同现金价值”还包括因可能分配特别红利所增加的现金价值。

温馨提示:

吉祥如意两全保险A款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吉祥如意两全保险A款产品采用增额红利方式进行分红。

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

终了红利在合同生效一年后,因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转换条款或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等情形导致的合同终止时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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