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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需要建立的职业健康管理个制度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汇编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需要建立的12个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对职业危害警示与告知管理控制。

3职责

3.1各车间负责所属管理区域内的职业危害警示标志牌的申报、悬挂和管理,确保申报及时;悬挂(放置)规范;位置醒目;本体完好、清洁。

3.2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单位职业危害警示标志牌的监督管理和职业危害检测结果的告知。

4管理要求

4.1岗前告知

4.1.1事业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4.1.2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等部门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2现场告知

4.2.1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

4.2.2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4.3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

员工离开本单位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装置将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4.4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4.5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4.6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装置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4.7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在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4.8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4.8.1禁止标识:

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4.8.2警告标识:

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4.8.3指令标识:

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4.8.4提示标识:

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4.8.5警示线:

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

4.9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4.9.1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

4.9.2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识;

4.9.3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示标识;

4.9.4能引起职业性灼伤和酸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示标识;

4.9.5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示标识;

4.9.6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警示标识;

4.9.7可能引起其它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警示标识。

4.10接触有毒化学品的作业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作业岗位有毒物质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4.11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工作场所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4.12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设置警示线,划分出不同功能区:

4.12.1红色警示线设置在紧邻事故污染源,作用是将污染源与其外的区域分隔开来,仅特殊专业人员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具进入此区域;

4.12.2黄色警示线设置在污染范围的四周,其内外分别是污染区和洁净区,此区域内的人员要穿戴适当的防护用具。

此线也称为洗消线,出此区域的人员必须进行洗消处理;

4.12.3绿色警示线设置在救援区域的四周,将救援人员与公众隔离开来。

患者的抢救治疗、支持指挥机构设在此区内。

4.13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上,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4.14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或产品包装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4.15中文警示说明应参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16483-2008)编写,明确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4.16贮存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场所,应在入口和存放处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4.17高毒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和泄险区应设置相应的提示标识或者禁止标识。

4.18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

4.19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

4.20在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应设置红色信号灯,在加速器辐照加工、放射治疗和工业探伤等使用强辐射源的作业场所内,应当设置剂量报警装置和通讯报警装置。

在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工作场所,或含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装置和仪表以及射线装置使用和调试维修场所,应当设报警装置或通讯报警装置。

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信号的设备;通讯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信号并能够将光、电、声等传输到工作场所以外的地方的设备。

4.21警示标识应当醒目、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5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1目的

为保障员工的职业卫生和安全,防治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工作.

3职责

3.1装置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3.2装置主要负责人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审批。

4管理要求

4.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主要由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

4.2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4.3申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4.3.1本单位的基本情况;

4.3.2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4.3.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3.4工作场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4.3.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4.3.6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4.3.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4.4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4.4.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4.4.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4.3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4.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5.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5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03

1、目的

为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类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工作的管理和控制。

3、职责

3.1、安全管理部门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预防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

负责根据法律规范等要求、企业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宣教培训计划,提供相应资源保证。

3.2各单位做好安教育培训记录,建立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4管理要求

4.1职业卫生宣传

4.1.1事业部利用公告栏、板报(墙报)、厂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宣传。

4.1.2各车间要利用班前班后会、现场岗位职业病危害讲解以及职业病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卫生宣传。

4.2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4.2.1培训内容

4.2.1.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4.2.1.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4.2.1.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2.1.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4.2.1.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等;

4.2.1.6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

4.2.2培训的对象及方式

4.2.2.1装置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参加经安监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并持证上岗。

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4.2.2.2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

凡入厂新工人、新调入人员、新分配的大中专学生、来厂实习人员,由人力资源部门通知安全管理部门,并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厂级、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

1)厂级教育培训内容:

(1)党和政府关于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令,《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

(2)单位目标、管理组织、实施措施及生产工艺基本情况。

(3)综合安全知识,本单位主要危险区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

(4)装置各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总则。

(5)装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知识

2)车间级教育培训内容:

(1)车间安全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2)车间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与规定。

(3)车间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经验教训以及防范措施。

3)班组级教育培训内容:

(1)本班组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2)本班组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急防范措施。

(3)本班组岗位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使用规定。

(4)本班组主要设备性能及安全规程以及主要环节的危害防范注意事项。

(5)本班组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规定。

(6)制订实施师徒合同,包学、包会、保安全。

4.2.2.3调换新岗位和采用新工艺人员的教育培训

凡调换新岗位人员和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要重新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1)装置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内容按“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要求执行。

2)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技术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告知岗位工人,新设备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防范措施。

4.2.2.4一般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1)由装置每年对基层领导干部、班组长、专职安全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管理和职业卫生知识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存档。

要求必须有签到表、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册。

2)为了不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防治职业病危害意识,增强安全责任感。

装置每年必须对在岗工人进行不少于二十学时的安全教育培训,要有计划、签到表、培训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

3)培训方式:

定期教育与不定期教育相结合,采用课堂教学、观看录像、现场教育、参加上级组织培训、邀请专家等形式;

4.2.2.5培训时间: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执行。

4.2.2.6建立员工培训教育档案资料:

1)三级安全教育卡;

2)员工的安全试卷;

3)相关培训证书的复印件;

4)其他有关资料。

4.2.2.7装置主要负责人和财务部门应保证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费用的落实。

5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04

1、目的

为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给劳动者创造安全健康工作的环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保养。

3、职责

3.1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

3.2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

4管理要求

4.1各装置团队、部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所使用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由使用部门专人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作好相应的台帐。

4.2装置应定期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的教育培训。

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4.3认真执行职业病防护设施检修的有关规定,精心维护所属设备,每月进行自检自查,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运行。

4.4设备管理部门按照装置实际,制定和实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检维修计划和方案,经常检查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日常检查、维护以及检修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4.5装置设备动力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检修。

使用部门发现设施出现故障时,应迅速切断电源,及时向设备动力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进行修理。

4.6装置安全管理部门每月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使用部门每旬对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当班工人每天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巡检检查。

4.7防护设施在检修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同时做好现场监护和有关人员的协调和指挥工作,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切断电源。

4.8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结束后,维护检修部门应做好现场的清理工作,并进行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与使用部门进行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签字。

5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05

1、目的

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规范劳动者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切实维护劳动者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验收、发放、使用、检查、更换和报废处理等环节管理

3、职责

3.1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职业病防护用品验收、发放、使用、更换、报废处理等进行监督管理。

3.2各使用单位对职业病防护用品、防护器材实施管理,并参与验收,做好报废记录台帐。

4、管理要求

4.1劳动防护用品是装置免费发给劳动者个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财物,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病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4.2根据岗位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以及相关技术标准,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正确有效地个体防护用品。

产品应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标志和使用说明书等,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用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4.3劳动防护用品中的服装(含工作棉衣)结构及款式,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具备永久性安全标识,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

一些特殊场合所穿着的服装,不应有明口袋,不得使用金属附件,便于连接和解脱,适应作业时的肢体活动。

4.4对于从事多种岗位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如果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可由部门提出申请,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

4.5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变更现行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工种的劳防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

4.6员工因某种原因离开原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4.7对于生产中必须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使用前要注意检查,使用中要注意维护,使用后要注意保养。

对受到过较大外力冲击的安全帽,发现有磨损、疵点的安全带及出现刺穿、破损的安全鞋等,应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及时更换。

不合格或失效的防护用品严禁使用。

4.8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置,应根据工作场所及岗位要求编制计划,所采购物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相关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必须具备国家安监总局的安全标志、标识,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所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4.9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应当配备具有相应防护性能的阻燃服、酸碱类化学品防护服或防静电服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4.10装置相关安全管理部门应制定计划,对员工如何正确地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教育和培训,并监督各单位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4.11凡领用绝缘防护用品及工具的部门或个人,在重新更换领取时,不属于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部门或个人,需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防用品时,必须提出申请报装置安全管理部门批准。

5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06

1目的

为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监督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和健康,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公司职业危害因素的管理与控制。

3引用文件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23号、《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4含义

4.1作业场所:

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

4.2职业危害:

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5职责权限

5.1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单位工作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5.2环保管理部门负责对噪声、有毒危害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

5.3综和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有资质单位对职业危害接触人员进行健康查体。

5.4各车间积极配合危害监测,做好职业危害因素的整改和治理工作。

6.1装置、单位(车间)成立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装置、单位(车间)的职业危害因素防治工作。

6.2新建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进行评价,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报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6.3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6.4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6.5各装置按规定年限提报职业危害接触人员健康查体的计划,企管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职业危害接触人员健康查体。

6.6环保管理部门每月对噪声、高毒物质的场所有毒危害因素进行一次检测,凡逸散或存在有害物质的工作地点,至少设置1个采样点,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布,各装置安全管理部门会同环保管理部门建立高度物质清单,确定高度物质的种类。

有毒危害因素检测点及标准:

检测点

检测物质

检测方法

执行标准

标准(8小时)

PC-TWA(mg/m3)

噪声检测点及标准:

监测地点

监测方法

执行标准

标准dB

6.7在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标准的,各车间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6.8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离岗和退休前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5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07

1、目的、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新、改、扩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工作。

3、职责

3.1建设项目设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划、设计。

3.2各装置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的施工与试生产。

3.3装置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

3.4财务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资金的有效投入。

3.5工程管理部门(项目组)是“三同时”的具体执行部门,全面负责实施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

4、管理要求

4.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

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4.2装置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4.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严重三类建设项目。

4.3.1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由本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3.2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4.3.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装置安全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4.3.4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装置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4.3.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装置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装置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4.3.6各单位应当向装置安全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3)本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4)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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