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贵铁路高瓦斯隧道管理制度已评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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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贵铁路高瓦斯隧道管理制度已评审

成贵铁路高瓦斯隧道管理制度:

一、高瓦斯隧道施工安全综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高瓦斯隧道施工和人身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国家、行业有关瓦斯隧道施工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成贵铁路所有高瓦斯(含瓦斯突出)隧道。

第三条鉴于高瓦斯隧道施工的风险性,参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建立高瓦斯隧道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落实专职管理人员,明确管理职责。

现场施工管理应制定针对性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等管理文件,用于指导施工,严格规范施工和约束管理行为。

监理单位应加强高瓦斯隧道施工方案的审核和落实情况的检查与监控;设计单位应及时进行安全设施方案设计,及时对瓦斯隧道设计方案进行动态调整;建设单位应定期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第四条对于承担高瓦斯隧道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建立专门机构开展通风、防突、防爆及瓦斯监测等工作。

现场必须建立瓦斯监测组、通风管理组、进洞管理组、施工爆破管理组、应急抢险救援组等专项管理机构或班组,在项目经理部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全方位、全程加强对施工安全的管控。

监理单位应分工点落实管理人员和管理职责,全天候加强对施工过程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的卡控。

第五条作业过程中,参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并严格按批准的方案作业;现场管理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处理;对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赶往现场处置。

现场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的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六条开工前,参建单位必须对员工进行瓦斯隧道施工专项安全技术培训教育。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和培训考试不合格者,不得安排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七条隧道内使用的所有涉及安全的保护产品,必须取得相应产品安全标志,必须满足高瓦斯隧道的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经过防爆改装的各类机械设备,应由相关业绩的专业单位进行设计、改造,并出具改装部分的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等。

凡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在使用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技术培训。

第八条施工单位在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

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材料、设备等必须列入财务计划,保证安全资金投入及时到位。

第九条在隧道主要施工场所附近设置安全备品站,存贮足够数量的合格的自救器及其它安全防护用品。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建立高瓦斯隧道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针对高瓦斯隧道的施工特点和特殊施工工艺,预先研究确定可能对员工职业健康、安全造成伤害的重大危险源,及时进行危险源分析、评价,并以此为基础,编制切合施工实际的职业健康安全保证方案,并组织实施。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的审核,并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审批的方案投入资源和落实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根据隧道施工风险特点,编制应急预案并按程序报批。

根据预案要求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以降低和减少职业健康安全事故或异常事件发生后给员工身心健康及安全所造成的危害。

监理单位应结合隧道风险特征,认真审核应急预案,并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频率、内容和管理要求开展预案演练,做好演练记录。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就近与当地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第十三条参建单位应落实高瓦斯隧道的施工动态管理制度,应依据参建单位管理职责的划分规定,主责或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根据隧道施工安全风险特点的变化,及时组织调整或变更施工方案,从源头上提升应对安全风险的能力。

在施工方案调整或变更未到位前,不得继续作业。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建立洞内外联系通信系统,在洞内配置防爆型通信设备,确保洞内外通信联络畅通。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执行高瓦斯工区施工过程领导干部跟班作业制度,与作业人员同时进洞,同时出洞。

对没有领导跟班作业的工点,应予以停工整顿。

监理单位主要监理人员(总监、副总监、分站长等)应保持每日一次的巡视频率加强对施工单位领导跟班情况的监管。

第十六条施工、监理单位每月开展1次高瓦斯隧道施工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整治现场安全隐患,相关情况应于月末书面报公司段落指挥部。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为从事高瓦斯隧道作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八条对高瓦斯隧道施工安全管理情况实行严格的考核与责任追究。

公司将高瓦斯隧道施工安全管理情况作为重点纳入激励考核与信用评价;各参建单位应结合现场实际建立高瓦斯隧道施工安全管理业绩考核、责任追究机制,从严进行业绩考核与责任追究,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高瓦斯隧道进洞管理制度

第一条施工单位应成立进洞管理组,指定专人负责进洞管理工作。

在隧道洞口建立门禁管理系统,对出入隧道的人员、机具、设备、物资等实施24小时管控,建立管理台账。

第二条严禁携带任何火种及可能产生火花的物品入内。

人员进洞前,应将随身携带的手机、香烟、打火机等火种和电子设备(防爆及本安型除外)等保存到专用衣柜,严禁穿着化纤类衣物进入隧道。

第三条进入隧道的机械设备、电气设备、车辆必须满足防爆要求,否则禁止进入隧道。

驾乘人员必须经过安检后方能驾驶车辆进洞;驾驶室未经检查同意不得进洞。

整车防爆机械设备、电气设备、车辆应随车携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及定期检查记录。

采用加装车载瓦斯监控系统的机械设备、车辆,应随车携带车载瓦斯监控系统检验报告、合格证,以及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测试记录(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测试由监控系统维护人员和驾驶员共同每7天进行1次测试)。

第四条动火设备进洞时必须携带批复的动火许可证。

第五条在未通风及瓦斯浓度超标的情况下,禁止任何人员进洞。

第六条进洞管理组对进入隧道的人员有安全管理事项的告知义务,任何拒绝履行防火、防爆检查的人员以及饮酒者可以拒绝其进入隧道。

三、高瓦斯隧道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条高瓦斯隧道所需安全仪器仪表、防爆机械、防爆电气设备、电缆等由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要求、标准统一采购,并建档管理。

进场时,应报监理单位组织检查验收。

第二条建立检查验收制度。

隧道仪器、设备安装完成后,由施工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并邀请监理单位共同进行验收,未经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合格的仪器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条建立日常检查制度。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每月共同组织一次对仪器、设备的专项检查;施工单位应每周组织一次对洞内施工使用的仪器、设备、设施全面安全检查;工区和作业队应每天对仪器、设备进行巡视检查;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应随时对仪器、设备进行抽查。

各类检查应建立检查记录和台账,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和整改时间,整改完成后应建立验收检查记录。

第四条光学瓦检仪统一编号后由专职瓦检员使用,光学瓦检仪、便携式瓦检仪、瓦斯传感器的日常校正及保养由瓦斯监测组维护人员负责。

便携式瓦检仪、瓦斯传感器应建立校正记录。

施工单位应建立光学瓦检仪、便携式瓦检仪、瓦斯传感器使用、检定管理台帐,全程关注瓦检设备的使用动态。

施工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仪器仪表周期检定工作,没有检定证书的禁止使用。

第五条安全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洞内照明、动力线路、接头、开关、局部通风机均要符合Ⅰ类环境防爆标准,必须具有煤安标志证书和防爆合格证书;施工单位专职电工每日检查一次,并严格执行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施工单位应对煤安标志证书和防爆合格证书存档。

第六条凡是容易被撞击的、裸露的电器设备及机具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拦,以确保使用的机具、设施运转良好,制动有效,不产生静电、火花。

第七条洞内使用矿灯(防爆手电筒)的人员不能拆开敲打和撞击矿灯,矿灯如有电线破损、灯罩接触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玻璃和胶壳破裂等情况,严禁洞内维修和使用。

第八条便携式瓦检仪和矿灯集中由施工单位指定专人统一充电、管理,并登记发放。

第九条风机要指定专人操作、检修保养,确保风机的正常连续运转。

建立备用风机、备用电源起动试验记录,每月不少于1次。

第十条凡要求维护的仪器、设备、机械,施工单位应无条件按期整改到位,否则应暂停使用。

第十一条洞内严禁带电处理维修施工机具、电器设备,仪器、设备的维修、校正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

第十二条凡隧道施工暂不使用的所有仪器、设备、机械必须及时移出洞外,禁止放于洞内。

四、高瓦斯隧道超前地质预报管理制度

第一条根据铁建设﹝2010﹞120号文,高瓦斯隧道超前地质预报的责任主体单位为设计单位,其超前地质预报工作由设计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设计单位组织编制高瓦斯隧道超前地质预报实施方案,按程序报公司审批后实施。

第三条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超前地质预报实施方案开展地质预报工作,及时提交预报结果,对预报结果与设计不符的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程序办理。

根据预报结果及实际揭示情况对预报方案进行动态调整。

预报记录必须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

第四条对瓦斯突出危险地段,设计单位应派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旁站钻探,并对瓦斯浓度、压力、涌出量及其他不良和特殊地质等做好记录。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成立专门超前地质预报管理机构,负责协调、配合预报单位开展超前地质预报工作。

第六条超前地质预报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预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高瓦斯隧道管理制度。

第七条超前地质预报钻孔过程中,现场必须有瓦检员、安全员现场跟班作业,瓦检员做好现场瓦斯浓度的检测和预警工作。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检查物探预报实施情况,旁站超前钻探并做好记录,建立预报管理台账。

第九条超前钻孔施工过程中,遇有毒有害气体涌出、突水突泥等异常情况,或作业面中瓦斯浓度达到0.5%,必须立即停止施钻,不得退出钻杆,并按程序通知相关单位研究处理。

第十条超前钻孔必须采用湿式钻孔,严禁干钻,施工过程中专职瓦检员必须随时检查孔内瓦斯情况,发现异常及时记录、汇报、处理。

第十一条超前钻孔有穿越煤层情况,必须详细记录见煤距离、煤层厚度、瓦斯浓度等。

第十二条对于需要穿越煤层及采空区的地段,应采用地质调查法形成全洞洞身地质素描,隧道洞身周边20米范围内有煤矿采空区的,应形成煤矿采空区与洞身位置关系图。

第十三条凡未按批准的方案实施超前地质预报或地质预报揭示的风险处理措施未实施到位前,掌子面不得掘进。

 

五、高瓦斯隧道爆破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施工单位应成立高瓦斯隧道施工爆破管理组,设置专人负责爆破作业管理。

第二条爆破作业采用湿式钻孔,采用水压(水炮泥)爆破技术。

其余工法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实施。

第三条瓦斯段的爆破作业必须采用煤矿许用炸药,有瓦斯突出地段,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

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

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第四条爆破物品安装规定:

1.装药前,炮眼内煤、岩粉应清除干净。

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

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2.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不得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3.在岩层爆破内爆破,炮眼深度为0.9m以下时,装药长度不得大于炮眼深度的1/2;炮眼深度为0.9m以上时,孔口炮泥长度不得少于20cm。

在煤层内爆破,装药长度不得大于炮眼深度的1/2。

所有炮眼的剩余部分均应用炮泥堵塞。

4.炮泥应用水炮泥。

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填满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材料作炮泥。

5.炮眼封泥不足或不严的,不得进行爆破。

第五条应采用毫秒爆破、正向起爆,一次起爆。

爆破必须使用电力起爆,原则上在洞外起爆。

第六条隧道内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若采用车辆运输,行驶速度不得大于7km/h。

装有爆炸材料的车辆不得同时运送其他物品或工具。

电雷管必须采用专用防爆箱运输。

爆炸材料工地运输应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等有关规定。

第七条洞内爆破管理应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都必须检查爆破地点附近的瓦斯,当瓦斯浓度超过0.5%,不准爆破)和“三人连锁放炮制”(班组长或安全员、瓦检员、爆破员)。

第八条高瓦斯隧道洞内爆破的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1.爆破地点20m范围内,洞内回风流中瓦斯浓度必须小于0.5%。

2.爆破地点20m范围内,施工车辆、材料以及煤渣等物体阻塞开挖断面面积不得大于1/3。

3.爆破点通风应风量足,风向稳,局扇无循环风。

第九条爆破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爆破合格证,持证上岗。

第十条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金属管、金属网、台车等导电体相接触。

2.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

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线,特殊情况下,在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不受此限。

3.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

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4.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5.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6.禁止使用明接头裸露的放炮母线。

第十一条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

严禁用起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起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

必须定期校验起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

第十二条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吹散(通风时间不少于15分钟),爆破工、瓦检员、安全员、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拒爆、残爆等情况。

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在瓦斯浓度小于0.5%,二氧化碳浓度小于1.5%,并解除警戒后,作业人员方可进入开挖工作面作业。

第十三条爆破后,爆破地点附近20m的范围内,必须洒水降尘。

 

六、高瓦斯隧道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第一条高瓦斯隧道所需防火、防爆机械设备等由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要求、标准统一采购,并建档管理。

进场时,应报监理单位组织检查验收。

第二条建立检查验收制度。

隧道防火、防爆设备安装完成后,由施工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并邀请监理单位共同进行验收,未经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合格的仪器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条建立日常检查制度。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每月共同组织一次对防火、防爆设备的专项检查;施工单位应每周组织一次对洞内施工使用的防火、防爆设备全面安全检查;工区和作业队应每天对防火、防爆设备进行巡视检查;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应随时对防火、防爆设备进行抽查。

各类检查应建立检查记录和台账,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和整改时间,整改完成后应建立验收检查记录。

第四条建立洞内火源综合卡控制度:

1.严格执行高瓦斯隧道进洞管理制度,严格控制火源进入洞内。

2.严格执行爆破安全管理制度,杜绝爆破火源。

3.机动车辆和施工机械隧道内车辆限速15km/h,以降低撞击或擦刮产生火花机率。

4.电缆电线连接必须采用防爆接线盒,不得使用破皮电缆。

5.防止静电火花,洞内使用的高分子材料(如塑料、橡胶、树脂)制品,其表面电阻应低于其安全限定值。

6.为防止产生撞击火花,装渣前必须将石渣洒水湿润。

7.掌子面找顶排险时,加强通风,瓦检员现场值守。

8.原则上不允许洞内电焊、气焊作业;特殊的、不可避免的焊接,按照“高瓦斯隧道特殊工序管理制度”执行。

9.各类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维修保养过程中使用的汽油、煤油、变压器油等作业,按照“高瓦斯隧道特殊工序管理制度”执行。

洞内使用的棉纱、布头、润滑油等必须存放在有盖的铁桶内,严禁乱扔乱放或抛在隧道内,并应及时清运出洞。

10.加强安全用电管理,按规定频率对各种用电设施进行检查。

11.隧道洞口、通风机附近20米范围内不得有火源。

12.隧道洞口附近设置避雷系统。

第五条防爆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的管理

1.高瓦斯隧道洞内必须采用防爆的电气设备和机械设备。

2.严禁以汽油发动机为动力的车辆进洞。

第六条洞内设置消防管路,每100米设置消防水阀。

 

七、高瓦斯隧道瓦斯检测、监测管理制度

第一条施工单位应成立高瓦斯隧道瓦斯监测组,进行瓦斯人工检测,建立瓦斯自动监控系统,专门负责瓦斯检测、监控工作。

第二条瓦斯检测人员必须熟悉瓦斯检测仪器设备性能,且经过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持证上岗作业。

在瓦斯检测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瓦斯检测的操作规程,随时注意检查各类瓦检仪器,保持完好状态。

第三条瓦斯监控值班人员必须由专职人员担任,应熟悉瓦斯监控系统功能,掌握瓦斯监控系统操作技能,具备通风、瓦斯基本知识,对瓦斯监控系统、瓦斯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瓦斯监控实行24小时连续不间断值班制度,严禁擅离职守、脱岗离岗现象发生。

监理单位应加强巡视检查。

第四条瓦斯检测、监控人员建立书面交接班制度。

第五条隧道瓦斯自动监控系统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常运行,监控系统应具有短信息预警功能,条件不具备时进行人工预警。

运行期间自动监控系统(含车载瓦斯监控系统)由专职监测电工进行巡视及维护工作,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第六条瓦斯自动监控系统实施连续监测,在掌子面、防水板作业台架、二衬台车前端、洞内距洞口30m(或辅助坑道与正洞交汇处)布设甲烷传感器,悬挂位置距拱顶不大于30cm处。

根据地质情况适时增设其他有毒有害气体传感器。

第七条专职监测电工应每7天校正便携式瓦检仪、甲烷传感器,并建立台账。

第八条严禁随意更改甲烷传感器的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参数设定,发现各类传感器数据显示异常时,应由监控值班员通知监测电工、瓦检员共同对洞内瓦斯浓度进行验证、核实,根据验证结果采取应对措施。

第九条瓦斯人工检测管理规定:

1.瓦斯人工检测实行24小时连续检测,做到专人专面,每一个工作面每班不少于1人。

2.落实一岗双责制,带班作业人员、工班长、安全员、洞内掌子面作业机械(含运输车辆)司机及相关管理人员进洞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检仪,做到对作业工作面瓦斯浓度即时检测。

3.对掌子面、断面变化处、局部坍塌处、洞室、超前钻孔、加深炮孔等重点部位使用光干涉瓦检仪加强检测。

4.对炮渣表面瓦斯浓度进行动态检测;

5.及时填写瓦斯检测公示牌,便于作业人员了解洞内瓦斯情况。

并做到瓦斯检测手册、公示牌、日报表三统一。

监理单位应经常性检查人工瓦检制度的落实情况,确保其纳入施工工序管理。

第十条瓦斯人工检测频率规定:

1.一般工序作业面每2小时检测一次;

2.特殊工序如电焊作业、防水板焊接、塌方处理等重点部位,必须保证全过程检测;

3.对通风死角(防水板台车、二衬台车端头、塌腔、断面变化处等)每2小时检测一次;

4.对瓦斯浓度超过0.3%的地段,加强检测频率,做到不超过1小时检测一次。

第十一条瓦检员如检测发现瓦斯浓度0.3%-0.5%时,应立即报警,并现场加强检测;瓦斯浓度超过0.5%时,立即停工、断电并撤离人员,查明原因,加强通风检测。

待该区域瓦斯浓度降低到0.3%以下时,方可恢复正常施工。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建立瓦斯日报制度。

每日由瓦检人员和监控人员将瓦斯人工检测日报表和自动监控日报表报作业队,经作业队施工、技术负责人签认后存档并抄报项目部。

第十三条建立瓦斯监测浓度异常报告与处理制度:

瓦斯浓度超限应直接报项目部,由项目部报监理、建设单位。

当瓦斯浓度0.3%-0.5%时,由施工单位组织处理;当瓦斯浓度0.5%-1.0%时,由监理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共同研究处理;当瓦斯浓度超过1.0%时,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共同研究处理。

第十四条建立瓦斯自动监控系统的定期检查制度:

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及传输线路,施工单位作业队每周检查一次,项目部应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监理单位应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建设单位应对施工、监理单位的检查记录和现场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瓦斯检测、监测档案管理制度:

1.瓦斯检测、监测档案必须保持连续性,完整性,分类建档,由施工单位专人负责,归档保管。

2.建立人工检测、自动监控系统管理档案。

档案包括各种检查记录、人工检测记录、监控系统运行台账等。

自动监控系统监控记录必须进行备份。

八、高瓦斯隧道通风管理制度

第一条施工单位应成立高瓦斯隧道通风管理组。

施工单位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负责通风管理,并承担不良后果的责任。

通风管理组组成人员应掌握瓦斯隧道通风相关业务基本知识,且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如不具备条件应委托专业通风队伍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指导。

第二条施工单位按照公司批准的通风方案实施隧道通风。

第三条监理单位应对通风系统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杜绝不按批准的专项通风方案要求实施的行为。

第四条隧道施工通风设备安装规定:

1.通风设备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专项通风方案进行配置和安装。

2.通风设备必须经过监理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常运行,运行期间应加强巡视及维护工作,保证通风系统正常运行。

3.通风机必须设置两路电源并装设风电闭锁装置。

停电后,须在10分钟内启动备用电源,实行24小时不间断通风。

4.如备用电源采用柴油发电机时,其功率必须满足风机正常工作需要。

加强日常发电机的维修保养,确保随时能正常使用。

5.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且百米漏风率不大于1%的螺旋焊接风管。

6.局扇及射流风机的安装方法和位置应在通风方案中明确。

7.高瓦斯工区正洞采用双风机、双风管通风技术,辅助坑道有条件时也应采用双风机、双风管通风技术。

备用风管至少接至二衬台车前端。

第五条停风后的处理要求:

1.立即停工、断电、撤离洞内所有作业人员。

2.启用备用电源或备用风机,在10分钟内恢复洞内通风。

3.长时间未能恢复通风,如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并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均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通风机;如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但不超过3%时,经采取安全措施后,控制风流排放瓦斯后恢复正常通风;如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3%时,必须及时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经审核批准后,控制风流排放瓦斯后恢复正常通风。

第六条设立通风系统的定期检查制度。

1.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每周组织对通风系统进行集中检查,通风管理组每天对通风系统作例行检查。

2.通风系统运行正常后,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通风系统调整期间加密测量,并做好记录。

3.每10天在风管进出口测量一次风速、风压,并计算漏风率,风管百米漏风率不应大于1%,对风筒的漏风点及时修补,控制通风系统总漏风率。

第七条建立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档案。

档案包括各种检查记录、测风记录等。

第八条严格执行停风报批制度:

因通风系统检修及其他原因需要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必须提前提出申请,逐级上报,根据停风时间长短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批后方可实施。

1.停风时间在30分钟以内的,由作业队报项目分部总工审核同意后,再报副总监(或分站长)审核批准后方可停风;

2.停风时间超过30分钟的,由作业队报项目部总工审核同意后,再报总监(或副总监)审核批准后方可停风;

3.恢复通风按照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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