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家电安规资料之家用电动个人修饰电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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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家电安规资料之家用电动个人修饰电器

859

家用電動個人修飾電器標準

第1、二和三版本命名為美容院設備.第四、五和六版本命名為電動個人修飾電器.

第一版本─1954年9月

第二版本─1966年11月

第三版本─1971年5月

第四版本─1975年7月

第五版本─1978年7月

第六版本─1984年2月

第七版本─1988年1月

第八版本─1991年1月

第九版本─1995年12月

第十版本

2002年8月30日

UL859最新認證于2002年4月17日作為美國國家標準(ANSI),其第十版本包括2002年8月20日修正的內容.UL859認證作為美國國家標準保持使用持續的維修程序.標準任何部分的評述或建議可隨時呈交UL.文字評述送交CA95050,SantaClara,ScottBlvd1655,UL-SC標準部門.

有效期作為一個立即隨著特定要求的記錄被UL公司確定建立.

此標準的修正通過發行修正或補充的附有發行日期的頁數執行.UL標準只有與最新采用的版本合并才能使用,所有項目列在伴隨修訂要求最新設置的傳送通知上.

ISBN0-7629-0773-8

UL公司1991、2002版權所有.

目錄:

前言:

引言:

1.範圍

2.概述

2.1部件

2.2測量單位

2.3未注明日期的參考

3.詞匯解釋

結構

4.概述

5.風筒浸水保護

6.框架和外殼

6.1概述

6.2聚合物外殼

6.3金屬外殼

6.4防腐性

6.5帶電部件的接觸

6.6門窗和蓋子

7.減少傷人危險

7.1概述

7.2有水槽的電器

7.3蠟脫毛器

8.機械裝配

9.穩定性

10.懸掛和固定方式

11.電源連接

11.1永久連接電器

11.2電線端子

11.3線連接電器

11.4應力抵銷

11.5套管

11.6直接插入式電器

12.帶電部件

13.水槽

14.內部線路

15.發熱元件

16.電絕緣

17.熱絕緣

18.超流保護

19.熱切斷(熱熔連接)

20.浸水檢測電流斷開器

21.燈座和插座

22.開關

22.1概述

22.2雙電壓選擇器

23.自動控制

24.間隔

25.接地

26.馬達

26.1結構

26.2刷壞情況

性能

27.概述

28.外殼強度測試

29.傾倒測試

30.穩定性測試

31.漏電電流測試

32.潮濕條件下漏電電流測試

33.浸水檢測電路斷開跳掣時間測試

33.1收到的風筒

33.2條件下的風筒

34.漏水點濕度測試

35.導電外層測試

36.輸入功率測試

37.正常溫度測試

37.1所有的電器

37.2蠟脫毛器

37.3熱發鉗和風梳

37.4風筒

37.5手持式風筒

37.6馬達減速測試方法

37.7溫度測試─馬達減速

38.絕緣抗電壓測試

39.異常操作測試

39.1概述

39.2所有的風筒─披蓋測試和鎖緊轉子披蓋測試.

39.3手持式風筒

39.4雙電壓電器

39.5所有電器─短路、停止測試

39.6熱發鉗─短路測試

39.7加蓋型風筒─頭發纏繞測試

39.8蠟脫毛器

39.9配有方便插座的風筒浸水保護裝置

39.10自動控制預熱循環電器

40.置于水汽環境中測試.

41.應力抵銷測試.

42.軟線孿曲測試.

43.轉尾組裝安全測試.

44.轉尾耐久性測試.

45.挂耳耐久性測試.

46.自動控制測試.

46.1超載

46.2耐久性

47.熱切斷測試(熱熔連接)

48.馬達控制超載測試

49.接地連續性測試

50.手挂式風筒吊牌性能測試

50.1概述

50.2測試條件

50.3測試方式

51.固定裝置強度測試

52.延伸操作測試

53.cc發熱元件耐久性測試

54.液溶器、密封槽或檔片之物理特性測試

55.貼紙粘性測試

56.可燃性測試─脫毛器蠟

工廠和生產線測試

57.絕緣抗電壓測試

58.接地連續性測試

58.1接地連接的連續性

58.2電顯示裝置.

59.風筒輸入功率測試

額定

60.細則

標記

61.細則

61.1概述

61.2大身或桌支撐,罩或殼式風筒

61.3雙電壓電器

61.4手持式風筒電器

61.5永久安裝穩固于牆上的風筒

61.6發鉗

61.7直接插入式電器

61.8蠟脫毛器

61.9浸水檢測電路斷開,接地失敗電路斷開或類似的保護裝置

61.10手持風筒浸水保護裝置的方便插座.

操作手冊

62.概述

63.有關火險、電擊或傷人的說明書

64.安裝說明書

65.操作說明書

66.用戶維修說明書

電極型器具

67.概述

68.結構

69.操作測試

70.漏電電流測試

71.拆卸和重裝

72.標識

73.操作說明

牆挂式風筒

74.範圍

75.概述

76.結構

77.性能

78.標識

79.使用和注意事項說明

80.安裝說明

附錄SA-風筒附件

SA1.範圍

SA2.概述

SA3.標識

SA3.1概述

SA3.2風筒附件

SA3.3產品包裝

SA3.4說明書

SA4.說明書

附錄A

部件標準

序言

A.本標準包括了根據在本机構監督服務中的,如下範圍中所列朮語的UL產品基本要求,這些要求是以精確的工作原理,研究、測試記錄及相關領域的實驗,生產過程中的問題,安裝及制造者那里所獲有關信息的授權檢查研究和磋商,檢查以及其它特殊的實驗為基礎,這些要求都應隨著進一步的實驗,以及必要而合理的調查而修正,改進.

B.遵循本標準要求應該是制造者之產品繼續滿足本標準要求的條件之一.

C.符合本標準的產品,如在進行測試和檢查時,發現有違犯該標準安全要求的方,則不必再斷定該產品是符合該標準的產品.

D.當有關產品之材料和結構與本標準要求不相同時,應根據相關的要求對其進行檢查和測試,如檢查實質不一樣,則判定該產品不符合標準.建議采取修訂要求以符合此標準使用的有關開發,修正和執行方法.

E.UL執行與其目標一致的功能,不假定或承擔履行制造商或其它團體的任何責任.UL的觀點和發現代表其給定的專業判斷,由於考慮到實際操作的限制和標準發展工藝的階段性,因此,UL不對使用或信賴此標準的任何人負責,UL對損害不負任何義務或責任,損害包括相繼的損害,使用、翻譯或信賴本標準而產生的損失.

F.UL標準要求的測試潛在著危險,因此在執行這些測試過程中.應對人身和財產作相應的安全保護.

引言

1.範圍

1.1這些要求包括家用個人修飾電動器具,如風筒,發鉗,梳子,刷子以及類似的符合NFPA70國家電器準則的電器.

1.2這些要求不包括額定電壓超過250V的電器,也不包括如下安全標準的電器:

a)UL544醫療和牙科設備標準;

b)醫療電器設備標準,第一部分:

UL2601-1一般安全要求;

c)UL1431個人衛生和保健電器標準;

d)UL1028發夾和剃須刀標準;

e)UL1647馬達帶動的按摩器和體育器材標準;

f)UL130發熱墊標準;

g)UL1727電動個人修飾器具標準.

1.3當有關產品之材料和結構與本標準要求不相同時,應根據相關的要求對其進行檢查和測試,如檢查實質不一樣,則判定該產品不符合標準.建議采取修訂要求以符合此標準使用的有關開發,修正和執行方法.

2.概述

2.1部件

2.1.12.1.2段描述的除外,此標準下的產品部件應符合部件要求,參看符錄A產品使用部件的標準表.

2.1.2部件不要求符合規格要求:

a)在此標準下產品部件使用中,對外觀或特征不作要求.

b)被此標準中的要求代替.

2.1.2使用部件要與使用條件確立的額定值一致.

2.1.4規定的部件其結構特征不完整,其性能受到限制.此部件在限制的條件下使用,如溫度不超過規定的限度,應在規定的條件下使用.

2.2測量單位值

2.2.1要求陳述的數值不用括號,括號里的數值表示解釋或近似值.

2.2.2除非另有規定,此標準提及的所有電壓或電流值都是根值.

2.3沒有注明日期的參考

2.3.1出現在此標準中的有關準則或標準的未注明日期的參考應根據有關準則或標準的最新版本予以解釋.

3術語

3.1本標準使用了如下定義

3.2自動控制----用以設定在工作條件下,能自動控制時間,溫度或壓力,而不是用於非正常工作條件下的防護裝置.

3.3自動控制器具----符合如下一個或多個條件的電器:

a)一個完整的操作周期后,限制裝置或類似的部件啟動電路,電器的重復開始如果不是手動控制.

b)在任一單個預前設定操作周期過程中,馬達停止和重新啟動.

c)當電器啟動后,馬達的最初啟動比常規的啟動要遲.

d)配有分離開始線圈馬達的電器,在任一單個預前確定的操作周期過程中,機械裝載的自動改變充分減小馬達速度以重新使初始線圈與電路連接.

3.4主體支撐器具----在使用過程中,電器被支撐在主體的任何部分,不同於用戶的手支撐(如肩,主體或頭支撐風筒),參考用戶手冊以證實電器的功能.

3.5臺式器具----在使用過程中,電器被支撐在櫃,桌或長凳上(如殼式風筒),參考用戶手冊以證實電器的功能.

3.6直接插入電器----是指沒有電源線而通過完整的葉片直接插入插座而被支撐的電器.

3.7雙壓電器----指額定電壓為120或240V且配有轉換電壓裝置的電器.

3.8固定電器----趨向於永久與電連接的電器.

3.9落地式電器----在使用過程中,電器被支撐在地面(如有搖擺位置的風筒),參考用戶手冊以證實電器的功能.

3.10手持卷發器----具有接榫手柄,鏍紋或波紋角板的電熱舌且靠其卷發的電器.典型的結構見圖3.1(圖在英文版上)

3.11卷發電熱器(頭發整形裝置)----配有柱或槽在上面或里面的櫃支撐電器,其卷發裝置(如滾筒)在用於卷發前是發熱的.此裝置也適用於內裝有發熱元件和插入負極接觸片的正極電接頭配件的電卷發器(滾筒).

3.12拉直頭發鐵夾----類似3.10描述的卷發器,只是放置的拉發板是平的.

3.13手持式器具----在使用過程中,電器被用戶的手接觸以控制電器,但不完全被手支撐.

3.14手支撐器具----在使用過程中,電器被被用戶的手支撐(如發鉗).參考用戶手冊以證實電器的功能.

3.15熱風卷發鉗(或刷子)----在電器內有一風扇,通過發熱元件送熱風,從電器的前筒開口吹出.

3.16浸水保護電路斷開器─當導電液體進入電器,與帶電部件和內部傳感器接觸,使在帶電部件和傳感器之間的電流超過預前確定的水平,可重設或不可重設的裝置斷開浸水電器的電路.

3.17輸入電壓選擇器─電器上調節所需電壓的裝置.

3.18限制控制─圖表3.2(在英文版上)條款A中顯示的適用于手持風筒的限制裝置是─非重設控制(僅操作一次),它打開所有的電路以減少火險或電擊.

3.19限制能量初級電路─線電壓電路與跟電源電路串聯的限制電阻合并以便:

a)在使用條件下,限制阻抗負載電路電勢不超過42.4伏峰值(30伏根值).

b)在任何條件下,包括異常操作,限制阻抗負載電路可得到的最大能量為100伏安.

3.20線電壓電路─電勢不大于250V,其電路特性超過低電壓電路或限制初級能量電路.

3.21低電壓電路─由初級電池,2級變壓器或變壓器和固定阻抗的組合體提供電流的電路,作為一個元件,它符合2級變壓器所有性能要求,且不會有多于42.4伏峰值(30伏根植)電路電勢存在.

3.22可攜帶式器具─指便于攜帶或轉移的電器.

3.23預熱周期─快速加熱操作周期,其加熱元件起初以較高的能量水平操作一段時間.然后能量降低至正常使用溫度水準.在電器的使用過程中,其能量在高低水平間波動.能量水平可通過改變功率值、時間、周期或它們的組合來控制.能量水平的改變可通過計時器、溫度控制器或二者的組合體來引發.有預熱操作周期的電器一般為“即刻加熱”型.溫度短暫條件與正溫度系數(PTC)或恆溫器的操作發生聯系,則不必考慮其作為一個預熱周期.

下面是一些預熱型電器:

a)電器在較高預熱功率水平操作一段時間,時間由時間裝置或電路來確定.功率值然后降至低溫水平進行剩入的操作.

b)電器起初在較高預熱功率水平操作,其時間根據溫度而定.功率回應溫度控制器隨時間而改變以保持正常操作溫度.

c)電器以固定的功率操作一段預定的時間,然后,用同樣的功率通過電掣機構操作一個預定的周期以保持正常操作溫度.

d)電器以固定的功率操作一段預定的時間,用同樣的功率操作一個周期,周期通過電掣機構和溫度控制器依溫度而調整.

3.24固定式器具─線連接電器被固定在一個地方或位于一個空間.

3.25溫度控制─圖表3.2條款B顯示的適用于手持風筒的溫度控制在馬達減速和異常操作過程中是自動重設控制,它使電路控制在限制溫度內.校正溫度控制,耐久測試最少6000個周期.符合UL353限制控制標準所有其它的要求或UL873溫度顯示和溫度調節設備標準.

3.26溫度調節控制─在使用條件下調節溫度的功能裝置.

3.27熱切斷─可替換但不能重設的溫度感應或溫度電流感應裝置.在異常操作中,能減少由于電器過度加熱而產生的火險、電擊或傷人危害.

3.28牆挂式電器─在使用過程中,配有眼孔槽、挂孔或類似特徵以挂在牆上的線連接電器.牆挂式電器可由兩個相互結合的部件組成,一個用于挂在牆上,另一個在使用中被手支撐.參考電器使用說明書以證實電器的功能.

3.29蠟脫毛器─一種器具首先熔化類似蠟的原料(以下簡稱蠟)涂于身上然后從身上剝掉以除去不要的毛發.

結構

4概述

4.1在如下正文中,只適用于電器特別類型的要求,如手持風筒和發鉗,通過對相關類型要求中的特別參考加以識別.缺少特別參考或“電器”項目的使用則表示要求適用于此標準的所有電器.

4.2兩種或更多類型組合的電器(例如:

有手支撐部分或櫃臺支撐部分的電器),或適合兩種或更多類型定義的電器(例如:

能被手支撐或櫃臺支撐使用的電器),要調查研究它以符合有關電器類型的使用要求.如果注明相同條件的兩種要求不同,則要按更嚴格的要求調查研究電器.

4.3在3.15段定義的熱風發鉗或毛刷應符合適用于手持風筒和發鉗的要求.

4.4裝液體的容器與電器一起使用且作為電器的一部分應符合適用結構要求.

4.5發鉗有可能放置在易燃原料上,應提供一個用防火原料制造的位置,當不使用時可放置在其上面.

例外:

如果電器得到的溫度不足以使易燃原料著火,則不需提供位置.

4.6當持續操作時,溫度高于100°C(212°F)的發鉗要提供一個完整的存放位置.提供給其它類型電器的位置可是一個分離或完整的裝置.

4.7關于4.6段發鉗完整位置的設計或形狀,當發鉗在位置上以預定的方式被支撐時,超過150°C的發鉗任何表面不會與支撐表面接觸.

4.8符合4.7段要求用于完整存放位置的聚合物原料應有以使用為準的額定溫度.

5風筒浸水保護.

5.1當電器被激活,其電源開關在“開”或“關”檔位以及浸入有接地導電路徑的水中,手持頭發吹干電器(如風筒、熱風梳、熱風卷發器、發鉗風筒組合體、牆挂式風筒或類似的電器),其結構要能減少電擊危險.

5.2符合5.1段的要求可使用如下裝置完成:

a)完整的接地失敗電路斷開器(GFCI)

b)完整的浸水保護電路斷開器(IDCI)

c)當手持式頭發吹干電器浸入有接地導電路徑的水中時,斷開所有帶電部件的另外類型完整保護裝置(以下簡稱保護裝置)

5.3如果手持式頭發吹干電器裝配有GFCI,則GFCI需符合UL943接地失敗電路斷開標準A級線連接GFCI之要求.

例外:

固定于牆壁永久連接風筒上的GFCI需符合UL943A級永久連接GFCI之要求.

5.4如果手持式頭發吹干電器裝配有IDCI,則IDCI需符合UL1664浸水保護電路斷開標準.在IDCI線上的任何電路導體在開路條件下,則IDCI不需提供保護.風筒和IDCI的組合體需符合20段,33-35段以及61.9.1和65.9段規定的要求.

5.5除了GFCI和IDCI外,如果手持式頭發吹干電器還裝配其它保護裝置,則要研究保護裝置,確定其使用可接受,保護裝置的研究包括但不限制如下內容:

a)電的額定值,

b)使用溫度,

c)操作可靠性,

d)抗異常操作條件的影響,

e)抗機械濫用,

f)抗電瞬變現象,

g)抗水汽.

頭發吹干電器和保護裝置的組合體需符合33段描述的浸水保護電路斷開(IDCI)跳掣時間測量測試.

例如:

如果保護裝置符合UL943接地失敗電路斷開標準A級線連接要求,可確定其使用可接受.除非它要求:

a)沒有接地導體.

b)沒有同類型的電源線.

c)在任何電源導體是開路的條件下,不符合高阻接地失敗要求.

d)中性導體在負載電路上的一點接地條件下,不提供符合高阻接地失效測試的接地中性保護.

手持式頭發吹干器具和此種保護裝置的組合體不要求經受35段導電涂層測試描述的測試.

5.6GFCI、IDCI或其它保護裝置應與手持頭發吹干電器電源線連接插頭成為一個整體.

例外1):

安裝於墻上的永久連接風筒,其GFCI、IDCI或其它保護裝置可位於墻壁內.

例外2):

有關浸水、抗机械濫用和類似考慮后的接受性補充研究后,GFCI、IDCI或其它保護裝置作為穿過線結構置於電源線內或風筒外殼里.

5.7用戶重設保護裝置應與20段浸水保護電路斷開器(IDCIS)或UL943接地失效電路斷開標

準描述的監控電路并聯.

例外:

用戶可重設的保謢裝置在如下基礎上有重設特征而沒有測試功能:

a)保護裝置符合UL991使用固態裝置有關安全控制測試標準.如果執行計算研究,最大

失敗率(XP)預計每一百万小時不超過1.5.如果執行說明的方法,測試加速增值應是5763.

b)電器配備說明書敬告用戶重設特征,如何以及何時使用它.

c)電器說明書應是提醒使手者,在保護掣因浸水而早跳時,不要重置和再使用電器.

5.8用以測試重設保護裝置的開關,在掣蓋或其它附近永久性地標出“測試”和“標志”.

5.9保護裝置斷開帶電部件后,它不會自動重設.

5.10與手持式風筒插頭連成整體配套的保護裝置,如符合下列要求時,可以配備獨立的插座.

a)插座是

1.與所附插頭有相同的形狀.

2.接線接於保護裝置的負載端.

3.與插頭配件接相同的极性.

b)插頭的額定電流15A,電壓125伏,符合UL498插頭插座的標準.

c)插座面寬小於5/8英寸(15.9毫米),長小於7/8英寸(22.2毫米)符合21.7段規定的固定間隙要求.

d)插座區域周圍不應有任何影響插針完全插入的物件,其插頭的表面尺寸如在圖5.1規定的一樣.

e)當圖表5.1顯示的插頭完全插入插座時,測試和重置鍵,在執行測試和重要保護裝置時,無需借助工具均易於接觸.

f)保護裝置符合UL943接地失效電路斷開標準規定的線連接GFCIS要求.

例外1):

使用表格11.2規定的用於手持風筒可接受的花線.

例外2):

不需提供接地方式.

g)如果有插座接觸槽和接地孔,接地插頭的線葉片不能通過手動壓力裝置,包括巧妙處理以偏斜保護裝置主體外面的接地針.提供的擋板要符合圖表5.2隱影部分描述的最小尺寸和形狀要求.擋板與面部共面或凹進不超過3/32英寸(2.4毫米).其結構較硬,在硬度計A刻度處測量,原料硬度最小90∘.“A”處尺寸可能減少到0.531英寸(13.5毫米).

h)風筒浸水保護裝置符合39.9.1~39.9.5段描述的异常操作測試.

i)永久可讀標記貼置在插座附近:

1.規定意欲插入其上如61.1.7所規定器具的最大電流和功率額定值.

2.如61.10.1規定的一樣,標明使用后立即拔掉.

3.如61.10.1規定的一樣,標明不能使用直接插入(無線)器具.

j)說明書包括65.10段規定的操作指導.

5.11關於5.10中的F所述,每個輸出電路應只能代表一個,而不能代表另一個,例如,短路測試應在每個輸出電路上逐次進行,在線連接電路和負載電路之間的絕緣抗電壓測試應包括兩個負載電路,溫度測試在以下情況進行.

a)風筒負載電路和插座各自負載額定值.

b)15安插座空載連接風筒負載電路.

6框架和外殼

6.1概述

6.1.1電器的框架和外殼應夠堅固以防在使用過程中遭遇濫用.電器所固有的強度能在使用中防止整個或部分損壞而致使空間間隙減小,元件松脫或發生移位,以及其它任何單獨或綜合在一起所引起的起火、電擊或傷人危險.

6.1.2判斷外殼可以接受的主要方面:

a)物理強度

b)抗衝擊性

c)吸水性

d)易燃性

e)防腐蝕性

f)在正常或非正常溫度條件下的變形

對于非金屬外殼,有關熱老化所有的因素都應考慮.

6.2聚合物外殼

6.2.1聚合物外殼需符合UL746C在電動設備評估使用中─聚合物原料標準.

例外:

39段異常操作測試代替UL746C規定的異常和嚴格條件要求.對于聚合物外殼,除了手持風筒外,HB原料的使用需要求附加的異常或嚴格條件測試.

6.3金屬外殼

6.3.1金屬外殼的最小厚度如表格6.1所陳述(在英文版上).

6.4抗腐蝕

6.4.1如果未保護部件的故障能引起火險,電擊或傷人危險那么鐵和鋼部件要通過噴漆、電鍍、裝甲板或其它類似的方式進行防腐蝕保護.

例外1):

在結構中由于暴露于空氣或水汽中而引起鐵或鋼的氧化─金屬的厚度和溫度也是考慮因素─外殼內的鋼片或鑄鐵部件表面不要求防腐保護.

例外2):

軸承、鐵心片,鐵或鋼的小部件,如墊圈、螺絲或類似的部件不要求防腐保護.

6.4.2裝液體的容器對在其內使用的流體需能抗可能的腐蝕影響.

6.5帶電部件的接觸.

6.5.1電器的帶電部件應固定或封閉以防止與非絕緣帶電部件和內部線路不經意的接觸.

6.5.2當確定符合6.5.1時,不需工具能被用戶打開或移動的外層外殼部分被打開或移動(以連接附件、作操作調整,換灰士或其它).

6.5.3電器的外殼不充許有直徑為1英寸(25.4毫米)的探針插入的開口以接觸任何引起電擊的部分,探針如表6.1說明的一樣.

6.5.4關于6.5.3,在插入開口前、后及過程中,探針與任何結構、旋轉的或角度的位置接觸,穿透開口尺寸充許的深度,包括與最多連接組合的最低深度,不能把探針當作評估原料強度的工具.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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