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修编条文说明征求意见稿09322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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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修编条文说明征求意见稿09322发

工业企业总图平面设计规范

Codefordesignofgeneralplanofindustrialenterprises

条文说明修编(征求意见稿)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修编组

2009年4月

目次

 

1总则

1.0.1本条规定了制定本规范的基本要求和目的。

基本要求--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一设计原则和技术要求;

目的--做出安全适用、技术先进、节能减排、布置合理、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好的设计。

1.0.2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

对于既有企业的周边扩建项目,系另辟新区,则应按新建项目规定执行。

考虑到各类企业在总平面设计中的特殊要求,本条规定允许各工业部门、各行业根据本规范的规定制定本部门、本行业规范或规定。

1.0.3节约用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本条强调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特别重视节约用地,合理用地、千方百计地提高土地利用率,贯穿于工程设计的始终。

1.0.4本条规定了改建、扩建工业企业在通过优化产品结构,提高工艺技术装备水平,实现提高企业盈利能力的前提下,应合理利用、改造现有设施,以节约投资,但也不能迁就现状。

要求通过企业改建、扩建,使企业总平面布置更趋合理,并重视改建、扩建施工对现有生产的影响。

1.0.5本条规定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进行多方案比较,因为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质量,不仅取决于设计技术水平,而且还取决于设计方案比选的数量。

由于影响总平面设计方案的因素很多,为了寻求合理的设计方案,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以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别在厂址选择和初步设计阶段,至少应有3个方案进行比较,只有这样才能选择出较优的设计方案。

1.0.6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涉及到很多国家政策、法令和标准、规范、仅执行本规范是不够的,但也不能在本规范中列出所有应执行的标准、规范,故本条规定在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中除执行本规范外,特别规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并应符合国家颁布的现行的防火、安全、交通运输、卫生、环境保护、防洪、抗震、节能、水土保持等有关规范的规定。

在特殊自然条件地区建设工业企业,如地震区、湿陷性黄土地区、膨胀土地区以及永冻土地区,尚应执行有关专门的规范。

 

3厂址选择

3.0.1本条是根据原国家计委《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作,严格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制度的意见》(建市[2006]81号)等有关文件中关于建设地点的选择原则和有关要求,并结合我国50多年的建厂经验和教训提出的。

本条规定在厂址选择时,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这是因为厂址选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综合性技术经济工作,是在工业布局的指导下进行的,如果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不符合工业总体规划的要求,厂址选择就易出现主观性和片面性,使厂址选择出现失误,给国家造成损失。

厂址位于城镇时,其位置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3.0.2本条规定在选择工业厂区时,必须同时考虑选择居住区,废料区、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及环境保护工程、施工生产基地等用地。

以往的建厂教训主要是,重视选择厂区而忽视其它用地,致使居住区用地不足,分散布置,造成职工生活不便,上下班远,有的居住区收到严重污染;有的企业投产后,因无废料场地,致使废料沿着厂区边缘或路旁堆放,影响企业安全生产。

为了保证上述设施有足够的用地,选厂时,应对上述几项用地同时选择。

核电厂的选址要求,具体条款见《核电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规范》GB/T50294-1999

3.0.3本条规定厂址选择应根据资源分布和消费地点,把缩短运输距离、力求外部运输总费用最小作为选厂的重点因素。

同时,结合建厂地区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自然条件、经济条件等方面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方能选出较优的厂址。

如我国江西某冶炼厂在选址时深入调查,对六个地区28个厂址进行踏勘,经比较筛选,对3个厂址进行了比选。

第1个厂址的外部运输费用每年1640万元,第2个厂址外部运输费用1900万元,第3个厂址的外部运输费用1796万元。

最后确定第1个厂址为冶炼厂厂址。

相反,某轴承厂在确定厂址时,由于对影响厂址的因素没有作深入的调查,就确定了厂址,致使企业建成后,水电供应严重不足,气象、水质条件差,给生产和生活带来很多困难,不得不迁建。

本条规定,厂址选择应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并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

3.0.4为降低生产成本,减少运输费用,本条规定厂址宜靠近原料、燃料基地或消费地,运量大的企业,运输费用占生产成本的1/3甚至1/2,如建材、钢铁、制碱、煤炭企业等。

年产3000kt的钢铁联合企业,每生产1t钢,外部运量约达6~8t,其外部总运量约达18000~24000kt。

如果厂外运输距离近,则每年要节约大量的运输量,这就必然节约了基建费和运营费。

如我国四川某大型企业,靠近铁矿、煤矿,原料、燃料运输距离短。

因此,对失重大的企业,宜靠近原料基地;对耗燃料大的企业,如火力发电厂,宜靠近燃料基地;对于运输成品要比运输初始原料困难多的企业,如机器制造企业,轻工业、食品工业、玻璃工业等宜位于消费地。

本条还规定了厂址应有方便、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同厂外铁路、公路、港口的连接短捷,工程量小。

这是因为交通运输条件是厂址选择的重要因素,特别对运量大的企业尤为重要。

方便、经济的交通条件,有利产,方便生活,促进企业的发展。

如某轴承厂位于山区,远距火车站80km,交通运输非常不便,原材料及成品近处全靠汽车运输,每吨产品的成本费较运输方便的同类企业高出5倍。

又如某齿轮厂,离城市较远,虽有公路与县城相通,但每到雨季,道路常被山洪或河道洪水淹没堵阻,使运输中断,对企业生产和职工生活造成较大的影响。

本条增加了靠近江、河、海选厂应充分发挥我国水运相对陆路运输成本低的优势,采用水运既可减少运输费用又可减轻国家铁路运输的压力,船的载重量越大,运输成本越低,故有条件采用水运的企业应尽量采用。

随着我国改革开发步伐的不断加快,利用国外资源不断增大,根据国家相关技术发展政策,各工业企业有向沿海转移和发展的趋势:

如火电、钢铁、石油化工、天然气、核电等。

我国河北、辽宁分别在沿海建设大型企业,为充分发挥水运的优势,分别选择了30万吨和20万吨级船型运输进厂原料。

两个厂的进厂原料铁矿、焦煤分别约达16000kt/a和12000kt/a(加之相协调的厂址与港口码头总平面布置、运距约0.8km-3km、配套于先进的转运工艺,即货物卸船后直接用胶带机输送至企业的原料场)。

如此大的运量采用水运势必大大减小了陆路运输紧张和物流成本,且就此一项企业节省运输成本的经济效益是非常巨大的。

对于采用水路运输的企业,厂区总平面布置与港口码头总平面布置相协调,处理好企业原料、燃料进厂、成品出厂与港口码头之间的相对合理位置关系。

3.0.5企业生产需要用电、用水,充足的、可靠的电源、水源是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的必需条件。

如钢铁工业的电炉炼钢,每炼1t钢耗电500~700kW·h;有色工业每冶炼1t铜耗水160~180t,耗电约1000kW·h;生产1t铝耗电14000~18000kW·h,需补充新水30t左右。

又如:

我国某厂用水大户建在远离黄河水源地,起初完全靠地下水维持生产,随着生产时间的久远,地下水供应短缺,又不得不在远距厂址136km的黄河经九级提升向企业供水。

就此一项给企业增加了很大生产成本。

因此,本条规定厂址选择应保证有充足的电源和水源。

对于用水、用电量特别大的企业,为了缩短管线长度,节约基建投资,降低运营费用,其厂址宜靠近水源、电源,如耗水量大的造纸厂、电厂、耗电量大的电解铝厂、电炉炼钢厂等。

3.0.6根据2005年12月3日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因此,企业在建设项目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都必须充分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的要求制定了本条规定。

为了有利企业排入大气中的烟尘扩散,厂址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不应位于窝风地段,会使企业散发的有害气体、烟尘无法较快的排除,而使企业和周围大气受到污染。

3.0.7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和《岩土工程堪察规范》GB50021-2001的要求,提出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在厂址选择时是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条件越好,则采用的基础形式、地基处理方法越简单,基建投资越省。

因此,厂址选择时,应调查分析每个拟选厂址的区域地质、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岩土种类、场地的稳定性、地基条件、地基承载力等。

按照上述两个规范确定的工程重要性等级(甲、乙、丙)和场地的复杂程度、地基的复杂程度确定的(一、二、三级)等级,来分析拟选厂址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作为厂址选择和比较的依据。

注:

甲、乙、丙级见《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中第3章第3.0.1条和《岩土工程堪察规范》GB50021-2001中第3章第3.1条第3.14款;

一、二、三级见《岩土工程堪察规范》GB50021-2001中第3章第3.1条第3.12款。

3.0.8企业场地面积的大小,主要根据工艺装备水平、建筑物布置、运输结构、贮运装备、辅助设施、发展要求及自然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由于各类企业上述因素不尽相通,故本条对企业用地作了工业建设用地应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的规定。

根据多年来基本建设的经验,企业必须预留适当的发展用地。

据对20个选矿厂的调查,建成后进行较大规模扩建的约占90%;据对50多个机械企业调查,几乎全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

厂址应具有适宜的地形坡度,既满足生产、运输、场地排水要求,又能节约土石方工程量,加快建设进度,节约基建投资。

据对已建成的72个不同类型的企业调查,其中52个企业的厂址自然地形坡度小于5%,主要运输方式为铁路和道路;13个企业厂址的自然地形坡度在5%~10%之间,主要运输方式为道路、胶带运输;7个企业厂址的自然地形坡度大于10%,主要运输方式是胶带、管道运输。

由于各类企业厂址对自然地形坡度要求不同,本条对适宜的地形坡度未作规定。

3.0.9分工协作和专业化生产是现代工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本条规定厂址应有利于同相邻近企业和依托城市在生产、修理、动力公用设施、交通运输、综合利用和生活设施等方面的协作。

加强相互协作,开展横向联合,发挥各自的技术优势,搞好专业化协作生产,是推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克服企业“大而全”、“小而全”弊端的有效途径。

上海某大型厂,由于充分利用依托城市的有利条件,开展相互协作,在不到3年时间里建成投产,其速度之快,质量之高在我国前所未有。

本条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2005』39号中第九部分“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增加了“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容,各工业企业要按照“减量化、在利用、资源化”的原则,根据生态环境要求,进行产品和工业区的设计与改造,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如:

某钢铁企业炼铁厂利用高炉剩余的煤气发电、排除的炉渣销售给水泥厂生产水泥,某火电厂利用排除的粉煤灰用于制砖。

水泥、砖成品用于工程建设。

这样周而复始的循环,形成循环经济链,实现了能源和资源节约的合理利用。

3.0.10、3.0.11为了保证企业不受洪水和内涝的威胁,厂址选择应重视防洪排涝。

慎重地确定防洪标准和防洪措施。

关于防洪标准应根据企业规模、重要性、服务年限等因素确定。

3.0.10条直接涉及人身财产安全,故为强制性条文。

对在沿海选厂,还须审查潮位、风对水体的影响及波浪作用的综合因素引起洪水泛难的可能性,并按防洪标准确定有关洪水的设计基准。

3.0.12本条规定下列地段或地区不应作为厂址,其依据分别说明如下:

1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中1.0.3条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7、8和9度地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及隔震、消能减震设计。

抗震设防烈度大于9度地区的建筑和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其抗震设计应按有关专门规定执行。

”。

另在9度以上地区建厂,既增加基建投资,又增加不安全因素。

因此,本款规定不应在设防烈度高于9度的地震区选厂。

本款增加了“厂址不应位于地震引起海啸或湖涌危害的地区”,理由有以下几点:

第一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的加快,沿江、沿海、沿湖的建设项目增多,应该把由地震引起的海啸或湖涌灾害提到预防日程;第二是我们要接受2004年12月26日印度尼西亚苏门答腊岛附近发生的一场里氏9级地震,继而引发了巨大海啸的教训,7个亚洲国家和1个非洲国家遭受重创。

灾难失踪总人数约达23万人,给南亚和东南亚国家带来巨大的经济和财产损失。

虽然该灾难没有波及我国,但是临近的韩国也遭不同程度的影响;第三是我国有关专家呼吁要开展对海啸等自然灾害的研究预警,以提高国民的防灾自救意识和能力;第四是我国核电工业已走在其它工业行业的前烈,早在《核电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规范》GB/T50294-1999中的第3.2.4条和《核电厂厂址选址安全规程》1991中的第4.2条提出“厂址不应位于地震引起海啸或湖涌危害的地区”。

据以上四点增加了此规定。

2不良地质是指由地球的内力或外力产生的对工程可能造成危害的作用引起的。

表现为断裂、地震、岩溶、崩塌、滑坡、塌陷、泥石流、冲刷、潜蚀、流沙、活断层等地段或地区,其中泥石流、滑坡作用较多。

泥石流、滑坡是以往矿山建设和山区建厂中曾多次发生又较难以解决的问题,给矿山建设和企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如江西某选矿工业场地,由于大面积开挖而引起滑坡,使部分建筑物变形,整治一年,工程费用高达500万元。

又如某农机厂,厂址在受泥石流威胁地区,一次特大的暴雨引发了该地区的泥石流,泥石流溢出排洪沟,冲进煤气站及锅炉房,堵塞了管道,冲毁厂外铁路专用线140m及一个高约25m、款约3m的大型截流坝,造成该厂停产,损失30万元,加上修复、加固等费用,高达80万元。

3在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建厂,易造成建筑物、构筑物断裂、损坏、位移、倒塌,不仅影响企业正常生产且危及人身安全。

本款是总结实践经验和参照《冶金矿山安全规程》(井下部分)第67条第4款规定“不得在陷落区和滚石滑落范围内建筑任何设施”制定的。

4根据《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98)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5在水库的下游建厂,必须确保水库堤坝稳固且使厂址不受洪水及堤、坝决溃的威胁,如不能确保厂址的安全,则不应在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选厂。

67款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建城字第8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保护法》第18条以及有关规定制定。

8文物古迹是指历史上创造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地面与地下的古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古碑石刻、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

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是指国家和省市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应予重点保护的文物古迹。

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制定。

9本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八条中有关规定制定。

10Ⅳ急自重湿陷性黄土是指很严重的湿陷性场地。

在土的自重压力下受水浸湿发生湿陷的黄土地区,新近堆积黄土由于形成年代短,土质松散又极均匀,承载力低,因此,具有一定的湿陷性及高压缩性,土壤耐压力较低。

故在上述黄土地区建厂将增加土建工程费用和结构技术处理的复杂性,如果处理不好,容易引起湿陷或滑移,使建筑物遭受破坏。

本条根据《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第5.2.1条第5款规定制定;

膨胀土具有吸水膨胀,失水受缩的特性,其膨胀力高达7.75MPa,常给建筑物、构筑物带来严重的破坏,故本条规定厂址不应位于Ⅲ级膨胀土地区。

如云南某厂,厂址位于Ⅲ级膨胀土地区,企业建成后不到4年,75.4%的房屋发生开裂,迫使该企业不得不停建。

11本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正)1996年8月29日》第三十三条“在建筑铁路、工厂、……非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不得压复重要矿床”的规定制定的。

如辽宁某挖掘机厂,位于大型煤矿矿床上,近年来,由于地下开采逐渐接近厂区,虽距厂区300m,但开采影响线已波及厂区,致使场地下沉,建筑物开裂。

后经国家计委批准,迁建他处,造成几千万元的损失。

另外,在开采矿藏区建厂,对矿藏的开采、建筑物的稳定、安全生产都是很不利的,故本条对此作了规定。

 

4总体规划

4.1一般规定

4.1.1为原《总规》第3.1.1条的内容补充,在原条文的基础上增加了“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容。

工业企业总体规划一般需要在厂址确定以后进行(个别情况也有同步进行的)。

首行,应有国家(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必须包括建设规模、发展远景计划,还必须提供比选厂址阶段较为详细的自然条件、城镇规划资料、经济及交通运输等资料以及厂址所在地区的特殊要求等。

在总体规划中,必须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以提供满足生产、运输、防震、防洪、防火、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满足职工生活需要的优秀的规划设计。

4.1.2为原《总规》第3.1.2条的内容。

当工业企业建设在城镇或靠近城镇时,工业企业的总体规划,应以城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并符合其规划要求。

不在城镇附近的工业企业的总体规划,应与当地的地区规模相协调。

一个工业企业的建设,对当地地区的发展有很大影响,它不仅带动原有城镇的发展,也会促进新城镇的建立,使工业企业节省建设资金,加快建设速度,有利于为职工创造较好的生产和生活条件。

规定中提出企业与城镇和其它企业之间在交通运输、动力供应、修理、综合利用及生活设施等方面加强协作,实现专业化、社会化,这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发挥设备效率、提高投资效益、降低生产成本和节约用地的有效措施。

在总体规划中应予以贯彻。

如某市的几个企业共用专用线和编组站,节约了占地,节省了投资。

4.1.3为原《总规》第3.1.3条的内容。

工业企业的各类设施应同时规划,这是做好总体规划,使企业尽快发挥投资效益所必需的。

如洛阳涧西工业区是50年代以3个机械厂为主体建设起来的,在总体规划中,对各厂区、居住区、供电、供水、排水及交通运输、商业、医疗等服务设施,都同时规划,合理安排,从而很快形成一个工业区,很快发挥投资效益,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又如完全由国内自行设计的攀枝花钢铁公司,由于全面规划各类设施,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有步骤地进行建设,在荒无人烟的山谷中,迅速形成一个数十万人的新兴工业城市。

近几年新建的上海金山石油化工总厂、上海宝山钢铁总厂等大型工业企业的总体规划,也都是很成功的。

大型工业企业,基建工程量大,施工期长,一般都设有专门的施工基地,为了保证工业企业总体规划的合理性,施工基地应同企业各类设施用地同时规划。

4.1.4为原《总规》第3.1.4条的内容补充。

在原条文的基础上增

加了“工业企业总体规划,必须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审批程序,优先利用荒地、劣地及非耕地,尽量不占用基本农田”和“合理有效利用土地”的有关内容。

条文规定了分期建设的工业企业,近远期应统一规划,近期建设项目宜集中布置,远期建设项目,应根据生产发展趋势及当地建设条件预留发展用地。

只有处理好了近远期关系,才能保证企业最终总体规划的合理。

唐山某电厂,按国家要求,一期工程按250kW规模设计,留有扩建到500kW的可能,并且不堵死以后再扩建的可能。

该厂的实际建设规模很快地扩大到750kW及115kW,最后确定该厂规模为1550kW。

由于该厂在总体规划中做到了以近期为主,远近结合,较好地处理了远近期的建设和发展用地。

4.1.5为原《总规》第3.1.5条的内容。

联合企业中不同类型的工厂应按生产性质、相互关系、协作条件等因素分区集中布置。

布置时要注意:

产生污染的工厂,不要对非污染工厂产生影响;易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工厂,不要对其它工厂构成威胁;布置上不影响相互间的发展。

多年基本建设的经验说明,工业企业建设只考虑自身的污染,而忽视对相邻企业的影响,造成许多不良的后果,必须在今后建设中尽力避免。

4.2防护距离

4.2.1为原《总规》第3.2.1条的内容。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第4.1.7条规定“工业企业和居住区之间必须设置足够宽度的卫生防护距离,按GB11654~GB11666、GB18053~GB18083及其它相关国家标准执行。

1991年国家颁发了《制订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3840-91),对卫生防护距离的确定,作了比较科学的规定。

目前,国家已颁发了十五类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如炼油厂、磷肥厂、硫酸厂、硫化碱厂、铝厂(电解铝)、水泥厂、焦化厂、烧结厂、氮肥厂、造纸厂、铜冶炼厂、树脂厂、黄磷厂、氯丁橡胶厂、蓄电池厂等。

在工业企业总体规划中,应按国家现行的规定设置卫生防护距离。

卫生防护距离的大小,与国情、工艺生产技术水平、对污染的治理水平以及当地气象条件等因素有关。

为了节约用地,本条规定应尽量利用原有绿地、水塘、河流、山岗和不利于建筑的房屋地带作为卫生防护距离。

规定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设置经常居住的房屋,是考虑到使人身不受污染。

对卫生防护距离应进行绿化是为了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4.2.4为原《总规》第3.2.4条的内容补充,在原条文的基础上增加了“并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的内容。

产生高噪声的工业企业系指企业内部噪声超过某一声级,以致对外部环境或内部工作环境产生明显影响的企业。

4.3交通运输

4.3.1为原《总规》第3.3.1条的内容。

本条规定了工业企业交通运输规划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

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的规划,应符合工业企业总体规划的要求,并应满足生产要求,与当地交通运输现状和发展规划相协调。

由于大中型企业运量大,对所在地区的运输影响大,只有与城镇和地区运输规划统一考虑,才能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

在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运输专业化、社会化。

交通运输规划还应兼顾地方客货运输,方便职工通勤需要,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这也是十分必要的。

如某矿务局运输部自管的准轨铁路,除完成该矿务局的煤炭外运、物资材料的输送、职工上下班通勤服务外,还为抚顺市200余家企业服务,其客运列车承担了市内大量人员的交通运输任务。

再如鞍山钢铁公司运输部自管的铁路,除完成该公司所属各厂矿的全部内、外物资运输和职工上下班的通勤外,还承担了社会上80余家的货物运输以及东西环线铁路行经地区的居民客运任务。

类似这样的企业铁路不少,他们为当地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

4.3.2为原《总规》第3.3.2条的内容。

工业企业外部运输方式有水运、铁路、道路、带式输送、管道、索道等。

各种运输方式有其适用范围,对地形、地质、气象条件也有不同的要求和适应性。

企业外部运输方式的选择涉及诸多因素,一定要进行技术经济比较,选取经济合理的方案。

4.3.3为原《总规》第3.3.3条的内容。

本条是根据《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12-87)第1.0.10条、第7.1.17条和第7.1.18条的规定制定的。

4.3.4为原《总规》第3.3.4条的内容。

本条规定是总结实践经验提出的。

为了节约基建投资,节约用地,降低企业生产成本,企业的交接站(场)、企业站应充分利用路网站场的能力,避免重复设站。

如我国火力发电厂,多数采用了货物交接,运输由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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