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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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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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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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村信用社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提高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和《甘肃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额度和有效期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提供担保的贷款。

第五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安全、简便、有效和入股社员(股东)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凭飞天福农卡发放的管理办法。

第七条飞天福农卡向农户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申办,在签订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自助循环借款合同后,通过签约绑定启动小额贷款功能。

飞天福农卡纳入重要凭证管理,丢失可按相关规定实行挂失,补发。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

第八条贷款对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户为单位申请发放,并明确一名家庭成员为借款人,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九条农户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域和范围内;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观念强;

(三)有一定经济收入来源,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年龄(原则上)一般不超过60岁;

(五)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用途、期限及利率

第十条贷款用途:

(一)种植业、养殖业等资金需求;

(二)购买农机具、机动车辆、农业机械等资金需求;

(三)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资金需求;

(四)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或购房、治病、子女上学等资金需求;

(五)从事小型农副产品代购代销、加工、运输等服务业资金需求;

(六)农民外出务工、自主创业、职业技术培训等创业资金需求;

(七)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需求;

(八)符合国家政策的农户其它方面资金需求。

第十一条贷款期限: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借据期限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根据贷款用途合理确定,原则上应在一年期(含)以内,对确属生产经营周期长、资金回笼慢的项目,借据期限可控制在两年期(含)以内,但借据到期日不得超出合同到期日。

第十二条贷款展期: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原则上不得展期,对确属特殊情况需要展期的,经县联社会议审议通过后可对单笔借据给予展期,但单笔借据展期到期日不得超出借款合同到期日。

第十三条贷款利率:

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实行上下限浮动,浮动幅度根据农户信用等级、贷款期限、用途和风险程度合理确定。

贷款利率按借款合同约定执行,结息频次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逾期和挤占挪用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加罚息。

第四章资信评定和信用额度

第十四条农村信用社应以行政村为单位成立农户资信评定小组,对农户进行资信评定。

资信评定小组由农村信用社主任、包村(片)客户经理、村委会干部和村民代表5-7人组成,农村信用社主任担任资信评定小组组长。

第十五条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的步骤:

(一)农户申请。

农户向信用社提出信用评级申请;

(二)入户调查。

客户经理入户调查农户基本信息、家庭生产经营状况及经济收入、农户资信状况等;

(三)建立电子信息档案。

客户经理将调查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根据系统提示的评定等级,提出授信额度建议;

(四)资信等级和授信额度评定。

资信评定小组根据信贷管理系统评定的信用等级和客户经理初步提出的授信额度,对照评定标准和动态掌握的农户信息确定农户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

(五)张榜公示。

客户经理对经资信评定小组评定的农户,将其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在农户所在村组公示3-5天,接受社会监督;

(六)按权审批。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信用户,客户经理通过信贷管理系统提交相关有权人员审批,审批通过后完成对农户资信等级和授信额度的确定。

第十六条农户申请资信评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家庭成员思想品质好,遵纪守法,无违法和劣迹行为;

(二)邻里关系好,家庭和睦,勤劳致富,诚实守信,群众反映好;

(三)承认农村信用社章程,积极发展与信用社的业务往来,维护信用社的权益和声誉;

(四)担保他人贷款能积极协助信用社清收或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农户资信评定等级分五个档次。

具体标准为:

(一)白金户评定标准:

1.在本行政村具有致富带头作用的种养大户或致富能手,生产、管理能力强,无债务纠纷;

2.与农村信用社往来关系非常密切,能积极协助农村信用社发展各项业务;

3.近三年在农村信用社的贷款能够按时归还,贷款无展期、无逾期、无欠息;

4.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本乡镇平均水平2.5倍以上,年综合收入在10万元以上,家庭净资产在3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在50%以内;

5.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70%以上。

(二)黄金户评定标准:

1.近三年在农村信用社的贷款能够按时归还,贷款无展期、无逾期、无欠息;

2.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本乡镇平均水平2倍以上,年综合收入在7万元以上,家庭净资产在2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在60%以内;

3.从事的生产项目投资前景看好、生产、管理能力较强,信用度高、偿债能力强,无债务纠纷;

4.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60%以上。

(三)优秀户评定标准:

1.近三年在农村信用社的贷款能够按时归还,贷款无展期、无逾期、无欠息;

2.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本乡镇平均水平1.5倍以上,年综合收入在5万元以上,家庭净资产在5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在80%以内;

3.生产、管理能力较强,无债务纠纷;

4.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50%以上。

(四)良好户评定标准:

1.近两年在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无逾期,能够按时结息;

2.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处在本乡镇平均水平,年经济收入在3万元以上,家庭净资产在3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在80%以内;

3.有较好的生产管理能力,无债务纠纷;

4.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30-50%。

(五)一般户评定标准:

1.贷款无逾期(除自然灾害外),能按时结息;

2.家庭有基本劳动力,还款基本有保障,家庭人均年纯收入低于本乡镇平均水平;

3.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不足30%的。

第十八条授信额度。

一般情况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授信可在1000元-150000元,原则上授信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其家庭净资产的50%,具体授信额度由县联社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农户生产经营收入、农户家庭净资产、农村信用社自身规模等情况,在以上额度内科学自主确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授信额度,不搞一刀切,但同一行政村的农户授信标准应该统一。

对生产规模大、经营效益佳,信用记录好、资金需求量大的农户,一事一议,经县联社审议后可适当提高授信额度,但最高授信额度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九条县联社要根据客户经理的营销能力、业务素质、前期业绩和业务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合理确定客户经理的授信权限。

对超过授信权限的客户,要逐级进行审批,对超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授信额度的大额贷款需求,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保证、抵(质)押等贷款方式发放。

第二十条农户资信等级和授信额度有效期限为两年,实行“次年年审,两年复评”的动态管理办法。

(一)评级授信年审。

农村信用社应对评级授信后一年内使用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信用户,填制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贷后检查及年审表,开展年审工作。

对评级授信后一年内未使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农户,在次年首次申请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时应先年审,再用信。

(二)评级授信复评。

农村信用社应在评级授信有效期限到期前三个月内,对已评级授信农户开展评级授信复评工作。

开展复评工作按照“采集客户信息、信贷系统录入更新客户经济档案和资信档案信息,内部评定(评级结果和授信不提升只做复评确认、如提升需重新走流程)、公示评定结果”的操作流程进行。

第二十一条在评级授信有效期限内发现有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因素出现时,可实时调整评级授信结果。

(一)对现有信用等级在良好(含)以下的,在信用额度内能合理使用贷款资金、主动按时付息、按期归还借款的,且家庭不动产和年收入达到相应标准的,可提高一个信用等级档次;

(二)因灾害、市场等客观因素影响,造成还款困难,未能按期归还借款,但能积极归还利息并作出还款计划的,可保留现有信用等级档次;

(三)由于主观原因而未能按期归还借款的,应降低信用等级档次直至撤销评级、终止授信。

农户资信等级审查、复评情况应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及时登记,对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进行信息更新。

第五章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农村信用社办理信贷业务的营业网点要设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办理专柜或兼柜,开辟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绿色通道,推行“一站式”服务,坚持做到“随到随办”,方便农户申请贷款,缩短贷款办理时间。

第二十三条自助循环借款合同的循环借款期限起始日必须在评级授信有效期限内,不得晚于评级授信到期日,循环借款期限为两年,其循环借款额度为信用社给予申请人评定的授信额度。

签订合同时,将借款人飞天福农卡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进行签约绑定。

第二十四条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必须维护农村信用社的经营自主权,在坚持信贷原则的前提下,由农村信用社自主审查发放,自主决定贷款的数额、期限和利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十五条申请使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时,可在柜面(签约网点或非签约网点)或业务平台办理。

第二十六条通过柜面(签约网点或非签约网点)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时,必须坚持借款农户到场办理,出示身份证和飞天福农卡,在《借款借据》或有关借款凭证上签名。

经办人员必须认真查验借款人身份证和飞天福农卡,防止农户借用飞天福农卡冒名贷款。

第二十七条通过三农自助服务终端、自助查询机、个人网银、手机银行等业务平台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时,借、贷双方按“密码认定”原则确定借贷关系的产生,并以签约网点及业务受理网点记录的电子信息为有效凭证,持卡人对该笔借款承担偿还本息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通过三农自助服务终端、自助查询机、个人网银、手机银行等业务平台办理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借款人可在办理业务后的30日内到签约网点打印借款凭证,逾期不打印者,视为持卡人对此交易电子信息无异议。

第二十九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后,正常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每年检查一次,未按规定偿还利息的,每半年检查一次。

关注类及不良贷款每季检查一次,信贷管理系统将进行预警,客户经理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农户借款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正常。

对随意变更贷款用途和转借他人使用的,应及时采取冻结飞天福农卡剩余贷款额度等相应措施,并提前收回贷款。

第三十条农村信用社应定期张榜公布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金额、用途、期限、利率及贷款的收回和结欠情况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一条农村信用社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座谈会,征求村组干部和农户对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客户经理应关注信贷管理系统风险预警,提示借款人按时还款。

第三十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在合同约定的期限、额度内可办理多笔借贷手续,但前一笔贷款必须能按约定还息还本;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自助循环借款合同到期后仍需要周转使用的,必须还清本息后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第三十四条对逾期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客户经理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逾期的原因并进行催收。

对恶意赖债的农户,应及时在系统中冻结授信额度,并在黑名单中予以登记,采取依法诉讼等强制措施进行清收。

贷款收回后,应采取撤销评级,终止授信,终止合同,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向其发放信用贷款。

第三十五条农村信用社要建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档案,其内容应包括:

(一)评级授信档案。

开展评级授信及复评工作应落实完整的流程化管理,对因此而形成的相关会议记录、公示资料、复评调整资料等应以村为单位建档管理。

(二)贷款发放及贷后管理档案。

对在贷款发放及贷后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借据、贷后检查记录、催收通知书等资料,应由客户经理以户为单位单独建档管理。

第三十六条客户经理应对所辖区域的农户信息进行广泛采集,按户及时将收集信息纳入信贷管理系统管理,构建本辖区农户电子信息档案数据库。

对已建立电子档案的农户,客户经理要及时补充记载上年度农户的经营收入、家庭财产以及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的变化情况,对年度内农户发生的重大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影响贷款按期偿还的重大事项等要随时进行补充登记,以确保信贷管理系统农户资信档案真实、完整和连续。

第三十七条农村信用社要充分利用信贷管理系统中客户管理、评级授信、贷后管理、报表平台等业务模块功能,加强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管理。

第六章责任与考核

第三十八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客户经理“包调查、包管理、包收回、包效益”的“四包”责任制。

即每个客户经理管辖若干个村(片)的农户资信调查、评级授信、贷后管理、贷款收回等工作。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应坚持“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客户经理对农户资信调查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信贷管理和授权额度内的信贷风险责任;资信评定小组对其权限内评定等级和确定授信额度的准确性负责,并承担超客户资信能力授信形成的违约风险责任;县联社市场发展部(三农业务部)负责对超基层网点权限评定等级和确定授信额度准确性的审查和对基层网点评级授信情况的检查,负责超客户资信能力授信形成违约风险的防范,负责对基层网点的业务指导、考核和管理;风险管理部负责全辖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总体风险的防控和预警,稽核审计部负责全辖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规章制度的执行监督。

第四十条县联社要具体量化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评级授信面、贷款覆盖面、发放净增额、利息收回率和到期贷款收回率等指标,与客户经理的绩效工资、奖金等挂钩,并制定具体的考核细则,对客户经理进行业绩考核。

第四十一条客户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执行:

(一)对符合条件的农户,不予评级授信的;

(二)对农户调查失真,或调查资料不及时录入信贷管理系统进行管理,造成农户资信等级评定或调整不合理的,违规发放贷款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故意提高农户资信等级和信用额度的;

(四)未经调查和资信评定直接给予农户核定信用额度的;

(五)对不符合条件的农户,给予评级授信的;

(六)超信用额度、跨区域发放贷款的;

(七)疏于管理,造成信贷风险和资产损失的;

(八)对农户吃、拿、卡、要的;

(九)编造假账、假表、假数据的;

(十)农户举报并经查实的违规行为;

(十一)其他违规行为。

第四十二条县联社应加强对辖内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及时总结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好的经验和做法。

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要建立“定期检查,按季通报,年终总评,奖罚兑现”的考核体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县联社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辖内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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