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农村信用社统计工作规范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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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农村信用社统计工作规范指引

农商银行(农村信用社)统计工作规范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统计管理,规范统计行为,提高统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金融统计管理规定》、《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XX省金融统计数据质量评估方案》、《XX省金融统计管理规范指引》、《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结合辖内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统计工作在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协会、统计局等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省联社负责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统计行业管理,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服务和指导。

第三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它统计管理部门的各项统计制度,落实统计标准化,收集、整理农村信用社内部统计资料及与农村信用社经营相关的外部信息,开展统计调查、分析及预测,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意见,实现信息交流与共享,满足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信息需求。

第四条统计工作遵循“统一规范、及时准确、科学客观、求实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指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各司其职”的管理体制。

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管理、服务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统计工作。

负责制定并贯彻落实各项统计管理制度、综合性统计业务制度、操作规程等制度办法,提供统计系统、源数据系统建设和使用的科技保障等。

各办事处(含长沙市联社,下同)、各法人行社分别负责辖内统计工作的管理;负责根据省联社的制度办法制定实施细则,贯彻执行各项统计管理制度和业务制度,收集、整理、提交统计系统、源数据系统建设的业务需求等。

第六条本指引所称统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组织管理、部门职责、协调机制、安全保密、系统保障、监督检查、数据质量控制以及统计数据源管理等内容。

本指引所称统计业务制度,主要包括对统计报表体系设计、统计指标定义和口径规范、统计报表和统计指标的取数路径及归属审核关系等内容的规定和管理。

第七条统计工作实行统计责任制度。

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领导本单位统计工作,对本单位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负领导责任;统计管理部门负责人组织、协调本单位统计工作,对本单位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负主要责任;统计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负直接责任,相关业务部门兼职统计员对相关业务数据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组织领导、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全系统各级行社应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统计管理工作。

由各级行社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亲自或委派领导班子成员组织领导统计工作,负责及时研究部署制度性变革等重大统计事项,在统计资源调配方面给予充分支持和保障。

第九条省联社成立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小组,负责制定数据质量管理制度,明确管理目标、机制、流程、职权和责任,定期对制度有效性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定期对数据质量管理水平进行评估,有效落实数据质量问责制。

第十条全系统统计工作组织机构由统计管理部门、统计配合部门、技术支持部门及稽核审计部门等组成,按照“各尽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确定各自职责。

第十一条统计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统计管理部门和上级统计管理部门的各项统计制度、统计标准和工作要求;

(二)根据授权负责本机构统计工作组织、协调、管理和服务,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制定完整有效的统计管理制度、业务制度、操作规程、取数规则和统计数据质量管控制度等,定期进行评估、更新和对外报备;

(三)定期收集、汇总、编制、报送、管理各类综合统计报表;

(四)收集、整理、积累与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相关的国民经济统计资料、金融同业统计数据以及农村信用社各类统计数据和信息,编制统计资料;

(五)组织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等;

(六)组织本机构和辖内统计人员业务培训,建立统计人员人才库;

(七)对本机构及辖内统计工作进行管理、检查、考核、辅导,牵头组织系统内统计现场检查,并及时通报对相关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的检查情况;

(八)应用统计信息系统,定期收集、整理、提交统计优化需求;

(九)其他需要统计管理部门履行的统计职责。

第十二条各级行社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为统计工作配合部门,相关工作职责如下。

(一)配合统计管理部门制定本机构的统计管理制度和业务制度,及时、准确提供本部门及业务条线范围内相关统计资料,按照业务范围对统计数据源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对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负责本部门、本业务条线的统计工作及相关基础数据源的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将统计工作纳入对辖内机构的日常检查和内部管理考核,并将有关检查及整改结果抄送统计管理部门;

(三)负责本部门统计资料的档案管理,在保密安全前提下进行分类、共享与分析,促进本部门相关统计数据的审慎使用;

(四)其他需要统计配合部门履行的统计职责。

第十三条技术支持部门工作职责

(一)各数据源系统的设计、建设和升级改造,充分考虑统计业务需要,结合业务发展规划预留相应功能模块和数据接口;

(二)制定业务及统计系统完善规划,将统计系统纳入信息系统发展整体规划,完善系统取数规则和校验规则,牵头实现各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提高统计数据系统自动提取率;

(三)建立、健全统计系统安全防范措施。

建立应急处置机制,保证统计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数据安全;制定历史数据、备份数据恢复测试策略,不定期组织对备份数据进行有效性测试,保证历史数据、系统数据备份的可用性;

(四)建立数据标准化工作机制。

在充分考虑统计需求基础上建立统一的标准化数据规范、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五)负责本机构有关统计报送电脑的配置、软件更新与日常技术支持,为统计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

(六)根据统计部门提出的业务需求,开发、测试、管理和维护完善统计系统及相关业务信息系统;

(七)负责建立系统内统一的数据标准,确保相关业务领域及系统遵循统一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

(八)负责统计报送网络环境搭建、基础数据采集、数据及系统备份、应急预案的制订和演练及其他技术支持工作。

第十四条审计稽核部门工作职责

将数据质量检查纳入年度审计稽核监督检查计划范围,定期开展针对各类统计报表和数据源系统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的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五条有条件的行社可单独设立统计管理部门,不具备条件的行社,应设立独立的统计操作岗。

第三章岗位设置及统计人员

第十六条全系统统计管理部门应配备与其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满足统计工作需要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第十七条统计岗位设置要涵盖统计所有工作任务和内容,明确岗位职责、岗位分工及工作流程。

统计操作岗位实行AB角制度。

明确金融统计操作岗、“1104工程”非现场监管统计操作岗、客户风险统计操作岗A角人员不能由同一人兼任。

B角具备必要的业务知识和技能,熟悉相关数据报送流程,能正常履行统计职责。

AB角要定期轮岗,轮岗时限应不少于每年一次。

第十八条提高统计岗位薪酬水平,实行绩效考核和岗位津贴,岗位设置能体现职业成长发展的良好通道,以吸引和留住优秀统计人员。

第十九条统计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遵守《统计法》及有关金融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完成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三)熟悉各项业务,具备必要的协调沟通能力;

(四)原则上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统计从业资格证。

第二十条统计人员应相对稳定,发生工作调动或者离职时,须办理交接手续,并及时报上级统计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建立统计后备人员随岗学习制度,学习时间应不少于3个月。

第四章统计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全系统建立统计工作联系人制度。

统计工作联系人需按照指定的报送流程、报送模板、报送途径和时限要求上报各类统计数据、报表等信息,各类统计报表遇节假日不顺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适时开展统计调查,加强对统计数据的分析应用,积极开展综合经营分析和专题分析,不断提高统计分析的质量。

第二十四条规范管理统计资料,按相关规定定期将统计资料交档案管理部门集中管理。

第二十五条严格统计资料保密管理,按国家统计局《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和省联社保密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绝密、机密、秘密统计资料的,未经审批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发布。

第二十六条建立统计业务培训制度。

法人行社每年组织统计人员培训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36小时。

第二十七条建立统计事项变动备案制度。

发生机构、人员变动,业务情况异常变化等可能对统计数据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及时向上级统计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建立统计工作年报告制度。

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项统计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统计数据质量评价和控制情况、统计检查、统计培训等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报上级机构。

第二十九条建立统计工作考评制度。

按报数期登记数据质量监测评价台账,包括统计管理部门对相关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统计考评,相关业务部门对业务条线和营业网点的考评等。

对统计综合考评靠后或统计工作出现重大差错的单位,由统计主管领导约见谈话,限期整改,并加大日常检查辅导力度。

第五章统计监督检查与奖惩

第三十条统计监督检查包括统计专项检查、全面检查及统计稽核,检查方式可分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第三十一条统计监督检查采取定期、不定期、抽查和普查等方式。

第三十二条各办事处应督促辖内机构开展统计监督检查,各办事处、法人行社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统计现场检查,省联社视情况不定期组织统计现场抽查。

第三十三条统计检查结果作为评价各级机构统计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纳入对辖内机构的年度经营管理综合考评。

第三十四条各办事处及各法人行社统计管理部门和人员,在完成本身统计工作职责外,有下列表现的,应予以奖励。

(一)在改革和完善农村信用社金融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进行金融统计分析、监管统计分析、系统内统计分析、统计监督方面有创新,取得重要成果的;

(三)在运用和推广现代化统计信息技术,促进农村信用社统计信息管理科学规范发展方面有显著成绩的;

(四)在强化统计教育和统计专业培训、进行统计科学研究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五)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法律、规定、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六)年内统计考核评比优秀的;

(七)统计工作受到人民银行、银监局等机构表彰或奖励的。

第三十五条各办事处及法人行社统计管理部门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上级机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据《员工违规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负有管理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报、瞒报、伪造、拒报、篡改金融统计资料,对重大事项报备不及时或加以隐瞒的;

(二)屡次迟报和错报统计报表;

(三)违反有关保密条款,超越权限,自行公布金融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强迫和授意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的;

(五)对坚持原则实报统计数据或检举揭发统计违法、违规行为人员进行刁难、打击报复的;

(六)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指引由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本指引适用于省联社、办事处及法人行社。

法人行社可根据本指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前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与本指引相抵触的,以本指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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