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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制度

关于教职工请假管理办法的规定

为了整顿工作纪律,加强对教职工的请假管理,经院行政会议研究决定,重申请假制度,望全院教职工认真执行。

一、履行请假手续

(1)职工(科室环节干部)请病、事假在3天以内者,经所在部门领导同意;请病、事假在4天(含4天)以上者,要持请假条,病假要有诊断书,写明事由、去向、时间,由本部门领导签字、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离岗。

(2)系、处、部级环节干部请病、事假在3天以内者,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到人事处履行备案手续;4天(含4天)以上经主管院长签字,并有由院长批准,妥善安排工作后方可离岗,请假手续需在人事处备案。

(3)副院级领导干部,请病、事假经书记、院长批准,妥善安排好分管工作后方可离岗。

二、履行销假手续

请病、事假结束后,按请假程序销假。

一个月内请病假7天(含7天)、事假4天(含4天)以上者扣发当月30%的工资。

病、事假1个月以上,职务工资扣发40%,津贴全部扣发。

凡不履行请假、销假手续视为旷工。

行政工勤人员旷工一天、教师旷工一节课扣当月津贴的50%;行政工勤人员旷工2天以上,教师工旷工2节课以上,当月职务工资、津贴全部扣发。

病、事假超过3个月,各部门应将请假人员名单报人事处,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发放工资。

系、处、部级环节干部销假手续在人事处办理,其他人员在本部门办理。

三、因公出差或参加各类会议请假手续

因公出差或参加各类会议、短期研讨班等,均要经主管院长批准,履行请假、销假手续。

在规定的时间内返回,严禁绕道旅行、游览或私自延长时间。

四、教师进修等请假手续

教师进修(含国内访问学者、单科进修、助教进修班、骨干教师进修班、读研究生等)需经主管院长批准,并要在教务处履行备案手续,返校后及时向主管院长和教务处报到。

超出期限不返校者立即停发全部工资,超出规定期限一学期者,学院予以除名。

五、请各部门认真传达贯彻本规定,凡教职工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后部门未及时上报以及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出,将追究当事人和部门领导的责任。

呼伦贝尔学院

二00二十一月十五日

 

(一)事假

1.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因私人事务需要处理的,一般应安排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含节日、假日、年休假、婚假、探亲假、寒暑假、丧假)中进行。

2.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而请事假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权限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予准假。

其中,享受公休假待遇的机关工作人员所请事假应先以本人的公休假冲抵。

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3.事假期限每次一般掌握在5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最长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事假(不含用公休假冲抵的事假天数,下同)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二)病假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请病假需持县级以上医院的相关证明材料,按权限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予准假。

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三)婚假

鉴于教育系统的特殊情况,提倡在寒暑假或节假日办理婚事,确需在工作期间请婚假者,达到基本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的准请婚假5天,达到晚婚年龄(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的初婚)结婚的准请婚假15天(不含节假日)。

(四)丧假

本人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公、婆、岳父、岳母)死亡,准请丧假5天,工作人员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准予路程假,因故需要延长假期者,经核实同意后,按事假办理。

(五)产假

正常产假为90天。

晚育(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在正常产假之外增加20天(不含假日),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每多一个增加15天,男方护理假7天(不含假日);晚育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

女职工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时间可以顺延。

女职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超生子女的,不能按有关规定休假。

在怀孕4个月内的流产假15天,怀孕4个月以上的流产假42天。

北安市人民政府文件

北政发〔2008〕8号

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安市机关事业单位请假休假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北安市机关事业单位请假休假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八年四月七日

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安市机关事业单位请假休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事管理,完善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考核制度,规范请假、告假程序,明确工作人员享有的假期待遇,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各项工作正常运行,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请假程序 

                            

   第二条工作人员请事假,应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一)工作人员请事假须填写《北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批准后生效。

   

(二)工作人员三天以内的事假,由所在部门的主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的事假,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超过十五天(含十五天)的事假,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须上报人事局考核培训办备案。

一年内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天。

   (三)因急事来不及事先请假者,应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来电请假,经批准后生效。

返回工作岗位后三日内应补办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三条 工作人员请病假,应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一)工作人员因病因伤,需要治疗和休息者,应持有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填写《北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审批表》,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生效。

   

(二)工作人员病假时间连续两个月或一年内累计满六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所在单位必须上报市人事局,由北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病情鉴定,经鉴定,不能恢复工作的,可继续休病假。

从鉴定之日起,满一年仍不能恢复工作的,再上报人事局进行病情鉴定,经鉴定同意休病假的,可休病假。

未经批准自行休病假的按旷工处理。

   (三)工作人员因工(公)致伤、残或患癌症等重病症,病假时间可根据治疗医院提出的意见适当延长,病假满三年仍不能上班工作的,原则上按退休规定办理。

   (四)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不得从事经营、生产和金融等其它职业活动。

否则,取消病假,并停发病假期间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

   (五)病假期间工作人员原则上在本地接受治疗和休息,需异地治疗的,应持有我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同意转院治疗的证明。

    第四条 工作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享有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年休假,由工作人员本人提出休假申请,单位领导根据需要酌情安排,并做好休假人员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三章假期待遇 

           

    第五条事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事假连续十五天(含十五天)以上的,停发当月工资。

   第六条 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三)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四)工作人员因(工)公负伤,在医疗期间原工资照发。

   第七条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其见习期相应延长。

    第八条 工作人员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超过六个月的那部分时间不能计算工龄。

    第九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

实行晚育的,产假可延长至半年。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十条工作人员本人结婚给予婚假三天,晚婚(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的,增加婚假十五天。

双方不在一地的,可给予路程假。

假期工资照发。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予丧假三天。

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给予路程假。

假期工资照发。

   第十二条工作满一年的工作人员,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待遇;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待遇。

具体规定: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假期工资照发。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不享受寒暑假人员)年休假,按照国务院第514号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假期工资照发。

   

                

第四章考核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按旷工处理: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擅自不上班者;

   

(二)请假、因公外出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准而逾期不归者;

   (三)弄虚作假,编造病事假理由而骗取休假者;

   (四)在休病事假期间从事第二职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生产、金融等活动者。

   (五)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三十天的,超出部分按旷工处理。

   第十五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工作人员,当年不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旷工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 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做好工作人员的考勤、考核工作。

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考勤制度,并做好工作人员请假、休假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九条 各单位请假、休假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现的旷工情况,要及时上报市人事局考核培训办,对工作人员事病假期间执行的工资待遇要及时到市人事局福利股、统发股审核、调整。

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旷工造成不良影响,隐瞒情况不报的,视情节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条 市人事局考核培训办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请假管理工作,统发股、人事监察股负责监察工作。

人事局要定期检查各单位请假工作的管理和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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