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供水工程施工合同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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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供水工程施工合同二

施工合同:

供水工程施工合同

(二)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完成复核,并与承包人协商修改后,在完工付款申请单上签字和出具完工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

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完工付款证书后的42天内审批后支付给承包人。

若发包人不按期支付,则应按第33.4款规定的相同办法将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承包人。

  36最终结清

  36.1最终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在收到按第53.3款规定颁发的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的28天内,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最终付款申请单,该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并附有关的证明文件。

  ①按合同规定已经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金额;

  ②按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追加金额;

  ③承包人认为应付给他的其他金额。

  若监理人对最终付款申请单中的某些内容有异议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改和提供补充资料,直至监理人同意后,由承包人再次提交经修改后的最终付款申请单。

  36.2结清单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的同时,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结清单,并将结清单的副本提交监理人。

该结清单应证实最终付款申请单的总金额是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终结算金额。

但结清单只在承包人收到退还履约担保证件和发包人已向承包人付清监理人出具的最终付款证书中应付的金额后才生效。

  36.3最终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监理人收到经其同意的最终付款申请单和结清单副本后的14天内,向发包人出具一份最终付款证书提交发包人审批。

最终付款证书应说明:

  按合同规定和其他情况应最终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发包人已支付的所有金额以及发包人有权得到的全部金额。

  发包人审查监理人提交的最终付款证书后,若确认还应向承包人付款,则应在收到该证书后的42天内支付给承包人。

若确认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付款,则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42天内付还给发包人。

不论是发包人或承包人,若不按期支付,均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3.4款规定的相同办法将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对方。

  若承包人和发包人始终未能就最终付款的内容和额度取得一致意见,监理人应对双方已同意的部分出具临时付款证书,双方应按上述规定执行,对于未取得一致的部分,双方均有权按第44.1款的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处理的要求。

  十六、价格调整

  37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37.1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调整合同价格。

  Ftn

  △P=P0

  Fon

  式中:

△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按第33.2款、第35.2款和第36.3款规定的付款证书

  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

  A––定值权重;

  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为各可

  调因子在合同估算价中所占的比例;

  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与第33.2款、第35.2

  款和第36.3款规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前

  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投标截止日前42天的

  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规定在投标辅助资料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内。

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若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门提供的价格或双方商定的专业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或价格代替。

  37.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可暂用上一次的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的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37.3权重的调整

  由于按第39.1款规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监理人应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37.4其他的调价因素

  除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和本条各款规定的调价因素外,其余因素的物价波动均不另行调价。

  37.5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完工日

  日期内完工,则对原定完工日期后施工的工程,在按第37.1款所示的价格调整公式计算时应采用原定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的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若按第20.2款规定延长了完工日期,但又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延长后的完工日期内完工,则对延期期满后施工的工程,其价格调整计算应采用延长后的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的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38法规更改引起的价格调整

  相关的合同范本

  ·弱电施工合同·消防工程施工合同·防水工程施工合同

  ·爆破施工合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协议书

  ·绿化施工合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协议书·装修施工协议书

  在投标截止日前的28天后,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发生变更,导致承包人在实施合同期间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37条规定以外的增减时,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进行协商后确定需调整的合同金额。

  十七、变更

  39变更

  39.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监理人可根据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以下各种类型的变更。

没有监理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①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②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

  ③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

  ④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⑤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⑥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

  ⑦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

  第39.1款项范围内的变更项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不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

  39.2变更的处理原则

  变更需要延长工期时,应按第17.2款和第20.2款的规定办理;若变更使合同工作量减少,监理人认为应予提前变更项目的工期时,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变更需要调整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原则确定其单价或合价:

  ①《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②《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则可在合理的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变更估价的基础,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变更后的单价或合价;

  ③《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可供参考,则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新的单价或合价。

  39.3变更指示

  监理人应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按第39.1款的规定及时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变更指示的内容应包括变更项目的详细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变更项目的施工技术要求和有关文件图纸以及监理人按第39.2款规定指明的变更处理原则。

  监理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任何图纸和文件前,应仔细检查其中是否存在第39.1款所述的变更。

若存在变更,监理人应按本款项的规定发出变更指示。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图纸和文件后,经检查后认为其中存在第39.1款所述的变更而监理人未按本款项规定发出变更指示,则应在收到上述图纸和文件后14天内或在开始执行前通知监理人,并提供必要的依据。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答复承包人;若同意作为变更,应按本款项规定补发变更指示;若不同意作为变更,亦应在上述期限内答复承包人。

若监理人未在14天内答复承包人,则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承包人提出的作为变更的要求。

  39.4变更的报价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后28天内,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变更报价书,其内容应包括承包人确认的变更处理原则和变更工程量及其变更项目的报价单。

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重大变更项目的施工措施、进度计划和单价分析等。

  承包人对监理人提出的变更处理原则持有异议时,可在收到变更指示后7天内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则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答复承包人。

  39.5变更决定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28天内对变更报价书进行审核后作出变更决定,并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监理人的决定取得一致意见,则监理人可暂定他认为合适的价格和需要调整的工期,并将其暂定的变更处理意见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此时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对已实施的变更,监理人可将其暂定的变更费用列入第33.2款规

  定的月进度付款中。

但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在收到监理人变更决定后的28天内要求按第44.1款的规定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若在此期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上述要求,则监理人的变更决定即为最终决定。

  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可要求立即进行变更工作。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指示后,应先按指示执行,再按第39.4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则仍应按本款、项的规定补发变更决定通知。

  39.6变更影响本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

  按第39.1款进行的任何一项变更引起本合同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以致影响本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要求调整本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39.7合同价格增减超过15%

  完工结算时,若出现由于第39条规定进行的全部变更工作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以及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的总和超过合同价格的15%时,在除了按第39.6款确定的变更工作的增减金额外,若还需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时,其调整金额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若协商后未达成一致意见,则应由监理人在进一步调查工程实际情况后提出确定意见,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将确定结果通知承包人。

上述调整金额仅考虑变更引起的增减总金额以及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的增减总金额之和超过合同价格的15%的部分。

  39.8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

  若承包人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要求监理人对合同的任一项目和任一项工作作出变更,则应由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的变更申请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

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承包人要求的变更属合理化建议的性质时,应按第59条的规定办理。

  承包人违约或其他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其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9.9计日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的方式,进行任何一项变更工作。

其金额应按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按列入合同文件的计日工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采用计日工计量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列入备用金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①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和工作数量;

  ②投入该项目的所有人员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③投入该项目的材料种类和数量;

  ④投入该项目的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工时;

  ⑤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项目由承包人按月汇总后按第33.1款的规定列入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由监理人复核签证后按月支付给承包人,直至该项目全部完工为止。

  40备用金

  40.1备用金的定义

  “备用金”指由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出的用于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项目的备用金额。

  40.2备用金的使用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上述备用金项下的工作,并根据第39条规定的变更办理。

  该项金额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并经发包人批准后才能动用。

承包人仅有权得到由监理人决定列入备用金有关工作所需的费用和利润。

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后,将根据本款作出的决定通知承包人。

  40.3提供凭证

  除了按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单价或合价计算的项目外,承包人应提交监理人要求的属于备用金专项内开支的有关凭证。

  十八、违约和索赔

  41承包人违约

  41.1承包人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点组织施工和未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

  承包人违反第10条和第11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

  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合同规定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撤离工地。

  承包人违反第26.1款的规定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并拒绝按第26.2款的规定处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

  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而又未按第20.

  3款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

  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拒绝按第53条的规定和工程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清单内容进行修复,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

  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41.2对承包人违约发出警告

  承包人发生第41.1款的违约行为时,监理人应及时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限令其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28天内予以改正。

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改正,并尽可能挽回由于违约造成的延误和损失。

由于承包人采取改正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41.3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

  承包人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28天内仍不采取有效措施改正其违约行为,继续延误工期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甚至危及工程安全,监理人可暂停支付工程价款,并按第19.3款的规定暂停其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责令其停工整改,并限令承包人在14天内提交整改报告报送监理人。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41.4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停工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继续无视监理人的指示,仍不提交整改报告,亦不采取整改措施,则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

发包人发出通知14天后派员进驻工地直接监管工程,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41.5解除合同后的估价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监理人应尽快通过调查取证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并证明:

  在解除合同时,承包人根据合同实际完成的工作已经得到或应得到的金额。

  未用或已经部分使用的材料、承包人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估算金额。

  41.6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若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并应在解除合同后发包人认为合适的时间,委托监理人查清以下付款金额,并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后支付。

  ①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已完成的各项工作应得的金额和其他应得的金额;

  ②承包人已获得发包人的各项付款金额;

  ③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逾期完工违约金和其他应付金额;

  ④由于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合理赔偿发包人损失的金额。

  监理人出具上述付款证书前,发包人可不再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规定的任何金额。

此后,承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款项①减去②、③和④的余额,若上述②、③和④相加的金额超过①的金额时,则承包人应将超出部分付还给发包人。

  41.7协议利益的转让

  若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为保证工程延续施工,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本合同而签订的任何材料和设备的提供或任何服务的协议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通过法律程序办理这种转让。

  41.8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保修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当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时,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执行或不愿立即执行,则发包人有权雇用其他人员进行该项工作。

若此类工作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负责,由此引起的费用应由监理人在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除,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后将作出的决定通知承包人。

  42发包人违约

  42.1发包人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发包人违约。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施工用地、测量基准和应由发包人负责的部分准备工程等承包人施工所需的条件。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各项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发包人已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4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若发生第42.1款、项的违约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提供上述条件和图纸,并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补偿额外费用。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应立即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未采取措施改正,则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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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发生第42.1款项的违约时,发包人应按第33.4款的规定加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28天仍不支付,则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4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若发生第42.1款、项的违约时,承包人已按第42.2款的规定发出通知,并采取了暂停施工的行动后,发包人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并抄送监理人。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书面要求后的28天内仍不答复承包人,则承包人有权立即采取行动解除合同。

  4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若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程的价款和以下费用。

  即将支付承包人的,或承包人依法应予接收的为该工程合理订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费用。

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费用,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

  已合理开支的、确属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费用。

  承包人设备运回承包人基地或合同另行规定的地点的合理费用。

  承包人雇用的所有从事工程施工或与工程有关的职员和工人在合同解除后的遣返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由于解除合同应合理补偿承包人损失的费用和利润。

  在合同解除日前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费用。

  发包人除应按本款规定支付上述费用和退还履约担保证件外,亦有权要求承包人偿还未扣完的全部预付款余额以及按合同规定应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其他金额。

本款规定的任何应付金额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监理人应将确定的结果通知承包人。

  43索赔

  43.1索赔的提出

  承包人有权根据本合同任何条款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发包人索取追加付款,但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将索赔意向书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在上述意向书发出后的28天内,再向监理人提交索赔申请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索赔费用的计算依据,并应附必要的当时记录和证明材料。

如果索赔事件继续发展或继续产生影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时间间隔列出索赔累计金额和提出中期索赔申请报告,并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包括最终索赔金额、延续记录、证明材料在内的最终索赔申请报告。

  43.2索赔的处理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意向书后,应及时核查承包人的当时记录,并可指示承包人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文件和继续作好延续记录以备核查,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记录的副本。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申请报告和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后的42天内,应立即进行审核,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充分协商后作出决定,在上述期限内将索赔处理决定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的索赔处理决定后14天内,将其是否同意索赔处理决定的意见通知监理人。

若双方均接受监理人的决定,则监理人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14天内,将确定的索赔金额列入第33条、第35条或第36条规定的付款证书中支付;若双方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监理人的决定,则双方均可按第44.1款的规定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

  若承包人不遵守本条各项索赔规定,则应得到的付款不能超过监理人核实后决定的或争议调解组按第44.3款规定提出的或由仲裁机构裁定的金额。

  43.3提出索赔的期限

  承包人按第35.1款的规定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请单后,应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承包人按第36.1款规定提交的最终付款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

提出索赔的终止期限是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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