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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江监理细则

第一章工程监理工作细则

1总则

1.1防城港市官山辽水库工程监理部(以下称监理部)是依据防城港市港口区官山辽水库管理所(以下称业主单位)与广西国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防城港市港口区官山辽水库管理所除险加固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由广西国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派成立的监理部机构。

1.2监理部承担的监理范围为:

(1)2#3#主坝的坝体及坝基接触带裂隙渗漏处理;

(2)2#3#主坝的加高加厚;

(3)2#3#主坝的坝坡修整;

(4)2#3#主坝棱体体翻修;

(5)1#—5#副坝上、下游坝坡修整草皮护坡;

(6)6#—8#副坝加高培厚,坝坡修整草皮护坡;

(7)溢洪道除险加固;

(8)溢洪道堰顶交通桥;

(9)库区防汛公路改扩建;

1.3工程监理的基本依据是:

(1)业主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2)经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技术报告、图纸、通知、技术要求及说明等);

(3)现行的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及有关建设管理办法;

(4)国家、有关部门及地方制定颁发的施工技术及工程验收规范、规程、规定、质量检验标准及建筑工程评定标准;

2监理部的组织

2.1监理部的组织机构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由广西国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任。

2.2监理部成员的分工职责:

(1)总监理工程师:

全面负责监理工作,对监理服务合同所承担的业务及行政负领导责任。

(2)监理工程师:

为监理部技术人员,负责工程项目的具体监理工作;主持工程项的技术和业务工作,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作出书面汇报。

(3)监理员:

在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对分管的工作部位和工程内容负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的各项施工活动,掌握施工进度、施工程序和办法、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机械和劳力供用的详细情况,并对此作出尽可能的详细记录,如实记好监理日记。

3 监理人员行为准则

3.1在政治、业务素质与职业道德方面应做到:

(1)遵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法令、法规,遵守监理工作规程及各项监理制度,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监理部的统一领导和安排,做到守法、公正、高效、清廉和尽职尽责;

(2)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向业主单位负责,根据业主授权,遵照国家和部门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有关规定,依照业主与承建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开展工作。

在与第三方交往中始终注意维护业主的合法利益,并注意保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由此达到维护国家利益的目的;

(3)努力钻研监理业务。

必须熟悉业主单位与各承建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文件,熟悉设计文件、技术规范、施工程序、施工工艺、工程施工和验收规程、质量评定标准等,不断改进工作、提高监理水平,促进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目标的实现;

(4)在监理工作中坚持科学的态度、求是的精神、严谨的作风和服务的观念,加强与工程建设各方的协作,深入施工现场,了解和掌握工程第一手资料,充分运用自己的职责和技能,高效、热情地为工程建设服务,促使工程建设总目标得以更优地实现;

(5)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部工作期间,不得在施工、物资、供应等单位兼职,不得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和进行其他有损工程监理工作或监理权威的活动。

3.2在监理工作方面应做到:

(1)监理部成员之间应主动配合、互相支持、认真负责地做好监理工作,全心全意地为工程建设服务;

(2)做好监理工作日记,随时记录发生的各项问题及处理措施,以备查考。

重要的隐蔽工程施工时,应在现场做好施工情况检查和记录,并根据施工计划安排好监理工作项目的预检工作;

(3)对设计、施工中的重大技术、疑难或跨专业的问题应持谨慎态度,不轻率表态。

重要问题应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或经研究后再作答复;

(4)制止施工单位违章作业,对施工中存在的问题,监理工程师可视问题的不同程度,依照有关监理实施细则规定,分别采用口头违规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直到签发停工、返工指令等方式予以制止。

特殊情况下,为维护业主利益,确保工程质量不受损害,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监理工程师应先发出口头停(返)工指令单,并及时抄报业主单位;发现有关设计技术问题时,应以有关规程、规范和审批文件为依据,监理工程师无权自动修改设计。

如发现设计有重大失误时,应作好记录并同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以便通过业主单位与有关单位会商,设计变更必须是在取得设计单位的正式文字依据后才可进行。

3.3在履行职责与承担责任方面应做到:

(1)监理部统一进行所承担的监理工程项目中各项工程的监督管理。

施工中的一般技术问题,由监理工程师负责协调和处理,并报请总监理工程师审核;重大技术问题、疑难问题或跨专业、跨项目技术问题,由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处理意见,并召开专题技术会议研究解决;

(2)监理部应认真收集、审核承建单位提供的有关工程项目施工的原始记录、报表等第一手资料,及时整理分析和处理,而后整理归档;

(3)监理工程师应参加有关工程项目开工(仓)证的初签,并及时报请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或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签发;

(4)监理工程师应参加有关工程项目的验收及签证,负责准备并提出相应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或工程项目验收的签证意见;

(5)严格校审制度。

对外发送的监理文件(报表)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校核,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

(6)内外来往公文、函件、资料、档案管理、监理大事记、会议记录、报表填送、材料文印、宣传报道,应执行拟稿、审核制度。

3.4其他

(1)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调离必须征得业主单位的同意。

(2)监理人员请假、临时出差及工作结束返回原单位等,均应依据管理权限事先取得总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并在安排好交接工作后方可离开。

(3)监理人员违反监理工作制度、行为准则或纪律,对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声誉造成损害者,监理公司视性质及后果给予批评教育、处分。

第二章安全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1 总 则

1.1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目标:

创建“安全文明工程”;

无人身死亡、重伤事故;

无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无重大交通事故;

无重大火灾、洪灾事故;

杜绝重复发生相同性质的事故。

1.2本细则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5)《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

(6)《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

(7)《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04版);

(8)《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

(9)《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

(1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11)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及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件。

1.3本细则适用于防城港市官山辽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

1.4本监理部对安全施工监督管理所承担的职责为:

(1)协助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安全资质、安全保证体系、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度汛措施等进行审批,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2)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协调和处理施工过程中急需解决的安全问题,并监督承建单位落实必要的安全施工技术措施;

(3)当承建单位安全生产严重失控时,建议建设单位下令进行停工整改;

(4)协助对各类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2监理安全生产监督保证体系

2.1工程安全生产监督保证体系

(1)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监督与协调。

(2)在监理部内部建立以总监理工程师为第一责任人、监理部监理人员参加的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机制。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

(1)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监督承建单位认真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和标准;

(2)督促承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3)审查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

(4)督促承建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

(5)检查并督促承建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落实分部、分项工程或各工序、关键部位的安全防护措施;

(6)督促检查承建单位现场的消防工作、冬季防寒、夏季防暑、文明施工、卫生防疫等项工作;

(7)不定期的组织安全综合检查,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进行评价,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整改;

(8)发现违章作业的要责令其停止作业,发现隐患要责令其停工整顿。

4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

4.1在工程开工前,承建单位应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上报以下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

(1)安全资质及证明文件;

(2)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3)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安全专业人员配备;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

(5)实施性安全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安全度汛措施、安全操作规程;

(6)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等技术性能及安全条件;

(7)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证明;

(8)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4.2根据承建单位上报的有关文件,监理单位配合建设单位进行审查,经检查并具备以下条件后,才能开工:

(1)承建单位安全资质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并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2)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机构,并配备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

(3)编制实施性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并落实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安全度汛措施和防护措施;

(4)检查开工时所必须的施工机械、材料和主要人员是否到达现场,是否处于安全状态,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是否已经到位,避免不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和设备进入施工现场,造成人身伤亡事故;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及上岗证;

(6)对所有从事管理和生产的人员施工前应进行全面的安全教育,重点对专职安全员、班组长和从事特殊作业的操作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加强职工安全意识。

(7)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应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8)在施工开始之前,应了解现场的施工环境,人为障碍等因素,以便掌握有关资料,及时提出防范措施;

(9)掌握新技术、新材料的施工工艺和技术标准,在施工前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教育。

5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理

5.1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和标准、业主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和有关安全生产过程的文件。

5.2施工过程中应确保安全保证体系正常运转,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

5.3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及安全防护措施,认真执行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确保人员、机械设备及工程安全。

5.4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加强现场监督与检查,专职安全员应每天进行巡视检查,视工程情况在施工准备前,施工危险性大、季节性变化、节假日前后等组织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和验收。

5.5接受安质监督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积极配合安质监督单位和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检查活动。

5.6安全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及各工序安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发现违章作业及安全隐患应要求承建单位及时进行整改。

5.7加强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于每月25日前将承包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以安全月报的形式报送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

5.8按要求及时提交各阶段工程安全检查报告。

5.9组织或协助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6大型土石方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6.1总则

(1)为加强对施工现场大型土石方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据《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267-88),制定本规定。

(2)现场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要点,检查、督促承建单位做好大型土石方工程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6.2一般原则

(1)承建单位在进行大型土石方工程施工时,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劳动保护法令和工业卫生标准,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

(2)开工前,承建单位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施工方案、方法和总平面布置图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并逐级向施工人员交底,确保实施。

(3)施工中应加强技术管理,严格控制施工质量,合理组织施工程序,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对整个施工期的地质工作应足够重视。

在开挖过程中当岩体壁面裸露后,若发现与原设计所依据的地质条件有较大差别,或未能预见到不良地质现象危及人身安全时,则应及时作出明确判断,采取果断的施工措施,以防止发生事故。

(5)在开挖区域内,若发现有不能辨认的物品、地下埋设物、古物等,均不得任意拆毁或移动,应立即报告有关单位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6)在高边坡、滑坡体、洞穴及重要建筑物附近进行开挖时,应加强安全监测措施。

(7)合理地布置出碴路线和弃碴堆放地点,并应做到不妨碍其它工程项目的施工,施工抽排水顺畅,以不影响后续施工和本身的施工安全。

(8)在大风、大雨和照明不足的情况下,禁止在边坡上工作。

更不得在危险的边坡、峭壁处休息。

6.3土方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要点

(1)严禁使用掏根搜底法挖土或将坡面挖成反坡,以免塌方造成事故。

若土坡上发现有浮石或其它松动突出的危石时,应通知下面作业人员离开,并立即处理。

(2)发现边坡有不稳定现象时,应立即分析失稳原因,进行安全检查和处理。

对已开挖的地段,严禁顺土坡面流水,必要时坡顶应设截水沟排水,以防渗漏或冲毁边坡,造成坍塌。

(3)在开挖的过程中,发现有地下水时,应设法将水排除后再进行开挖。

(4)根据土质和填挖深度等情况,设计安全边坡及马道。

未经设计部门同意,不得任意修改边坡坡度。

当在边坡高于3m、陡于1:

1的坡上工作时,须挂安全绳,在湿润的斜坡上工作,应有防滑措施。

若施工地区受其它条件限制,不能按规定放坡时,应采取固壁支撑措施。

(5)雨后以及处于爆破区放炮后,均应对各种支撑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变形松动及断裂位移等问题,及时处理。

(6)大型机械挖土时,应对机械停放地点、行走路线、运土方式、挖土分层、电源架设等均应制定施工措施并进行安全施工交底工作。

(7)采用特殊方法进行土方开挖,应制定相应的施工措施并进行安全施工交底,作业过程中应有人员进行安全监护。

6.4石方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要点

(1)必须采用湿式凿岩或符合工业卫生标准的干式消尘装置。

否则禁止开钻。

开钻前,必须检查工作面附近岩石是否稳定,有无瞎炮,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否则禁止工作。

严禁打残孔。

(2)确保钻孔质量符合设计要求,以免由于爆破效果不良导致安全事故。

明挖作业开工前应将设计边线外至少5m范围内的浮石、杂物清除干净,必要时坡顶应挖截水沟并设安全防护栏。

(3)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开挖作业时,应及时清理边坡沿口、坡面的浮石和危石,进行撬挖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4)严禁站在石块滑落的方向撬挖或上下层同时撬挖。

(5)在撬挖工作的下方严禁通行并应有专人监护。

(6)撬挖工作应在悬浮层清除并撬成一个确无危险的坡度后,方可收工。

(7)撬挖人员应有适当间距。

在悬崖、陡坡上应系好安全绳、配戴安全带,禁止多人共用一根安全绳。

安全绳应挂在牢固的基桩上,禁止用手拉安全绳。

一般应在白天作业,禁止夜间进行撬挖作业。

7高边坡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7.1总则

(1)为加强对高边坡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发生人身、机械设备及工程安全事故,制定本规定。

(2)现场监理应根据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要点,检查、督促承建单位做好高边坡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7.2一般原则

(1)开工前,承建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措施,报监理及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2)高边坡施工期间,应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边坡安全监测体系,定期进行内、外部观测,用观测资料指导施工。

(3)边坡应自上而下逐层开挖,严禁采取自下而上的开挖方式,并及时支护,在边坡架设防护墙等安全措施。

(4)边坡所有暴露的岩石根据需要及时进行喷护处理,易风化瓦解的土层开挖后及时进行支护。

(5)在开挖边坡上部及时挖截水沟,防止水流冲刷边坡。

(6)高边坡施工时,应仔细检查边坡稳定性,所有危岩或不稳定块体均应及时进行撬挖、清理、支护等处理。

(7)高边坡施工期间,应设置专门的安全警戒人员,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警并进行处理。

(8)各项防护措施必须落实到位,确保机械设备、材料、施工通道等处于良好的安全状态,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及时进行停工整顿。

(9)加强施工人员安全教育,熟悉有关高空及高边坡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定期进行高边坡及高空作业人员身体检查,

8施工用电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8.1总则

(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施工现场用电安全,防止触电事故发生,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工程项目现场施工用电安全监督管理。

(3)施工现场用电中的有关技术问题应遵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或规程规定。

(4)现场监理应根据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要求,检查、督促承建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用电的安全管理工作。

8.2施工用电安全监督管理要点

(1)用电的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项目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50kW以上者,应编制相应的用电专项施工组织设计。

2)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3)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和步骤应包括:

◆现场勘察;

◆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配电室、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等位置及线路走向;

◆进行负荷计算;

◆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和电器的类型、规格;

◆绘制电气平面图、立面图和接线系统图;

◆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4)用电工程图纸必须单独绘制,并作为用电施工的依据。

5)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技术负责人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2)专业人员

1)安装、维修或拆除用电工程,必须由专职电工完成。

电工必须持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

电工等级应同工程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各类用电人员应做到:

◆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

◆使用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适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用具;并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电工作业安全用具要定期检验,以保障使用性能可靠;

◆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

◆负责保护所用设备的负荷线,保护零线和开关箱。

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

◆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进行。

(3)安全技术档案

1)施工现场用电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应包括:

◆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的全部资料;

◆修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措施的资料;

◆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资料;

◆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

◆电气设备的试验、检验凭单和测试记录;

◆接地电阻测定记录表;

◆定期检(复)查表;

◆电工维修工作记录;

◆有关的电工作业票。

2)安全技术档案应由主管该现场的电气技术人员负责建立与管理,其中《电工维修工作记录》可指定电工代管,并于用电工程拆除后统一归档。

3)用电工程的定期检查时间:

施工现场每月不少于一次,值班电工的现场用电安全巡检每月一次。

但每年不同季节来临前作有针对性的检查,例如:

霉雨季节前、雷雨季节前、高温、严冬等季节前。

检查情况记录要保持完好。

4)检查工作应按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同作业面进行。

对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验手续。

(4)用电安全的基本规定

1)现场施工用临时线路一般应架空,用固定瓷瓶绝缘。

动力与照明线路要分开架设。

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IV-S接零保护系统。

2)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3)配电系统应设置室内总配电屏和室外分配电箱或设置室外总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

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如合置在同一配电箱内,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4)配电屏(盘)内应装设有功、无功电度表,并应分路装设电流、电压表。

还应装设短路、过负荷保护装置和漏电保护器。

5)严格实行:

“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施工现场用于电动建筑机械或手持电动工具的开关箱内,除应装设过负荷、短路、漏电保护器外,还必须装隔离开关。

开关箱均应有门可锁、能防雨。

现场变压器周边,必须设安全围栏,并有醒目的安全警示牌。

配电室、动力配电箱、接线开关箱均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6)现场照明:

照明专用回路应加装漏电保护器;灯具金属外壳作接零保护;室内线路及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米应使用安全电压;潮湿作业场所、洞内、井下和手持照明灯必须使用安全电压;夜间施工时,作业场所和人员、车辆行走的道路、通道必须保障足够的照明。

禁止通行或危险处应设红灯警示。

7)现场作业面使用的照明灯具、电动工器具(如振捣器、电焊机等)的电源线必须使用配备的电缆线,不得使用塑料线。

8)闸具、熔断器参数与设备容器应匹配,安装应固定,符合要求。

严禁使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

电气器材、物资、材料的采购和仓储:

电气器材、物资、材料的采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严禁购买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物资。

仓储人员应加强对电气物资、器材的保管,防止受潮、污染、损坏。

8.3事故报告

(1)施工用电发生事故时,承建单位必须严格按国家和建设单位有关规定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用电事故按其性质分为:

设备事故和人身触电伤亡事故。

用电设备事故由承建单位

设备主管部门按设备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2)触电事故导致人员因工伤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3)发生人员触电事故后,承建单位、现场人员要积极组织抢救,尤其是对伤者进行人工呼吸,并立即通知(或送)工地医务室或附近医院进行救护。

(4)事故单位应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分析。

事故原因涉及到设计、安装、维修等部门时应请有关部门共同参加事故调查,吸取教训,改进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责任部门要承担责任。

事故原因涉及到运行管理方面时要追究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9设备及物资存放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9.1总则

(1)为加强设备、物资存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而制定本规定。

(2)现场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要点,检查、督促承建单位做好设备及物资存放的安全管理工作。

9.2设备、物资存放的安全要求

(1)设备、物资的堆放和存储要尽可能定点放置,分类保管,符合安全、文明生产的要求。

(2)物资仓储要符合十二防(防锈、防火、防盗、防霉烂变质、防爆、防冻、防漏、防鼠、防虫、防潮、防雷、防丢)要求,堆放稳固。

(3)现场作业中使用剩余材料应及时清理收回,分类存放。

对职工健康有害物质,如油漆及其稀释剂等应存放在通风良好、严禁烟火的专用库房;沥青应放置在干燥通风的场所。

(4)搞好仓库卫生,勤清扫,经常保持货垛、货架、包装物、苫垫材料及地面的清洁,防止灰尘及污染物飞扬,侵蚀物资。

(5)做好季节的预防措施。

根据气候变化做好防护工作,如汛期到来前,要做好疏通排水沟,加固露天物资的苫盖物和防潮防霉工作;霉雨季节,注意通风散潮,使库内湿度保持在一定范围内;高温季节,对怕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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