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规则汇总docx.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2451601 上传时间:2023-05-03 格式:DOCX 页数:109 大小:66.7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规则汇总docx.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9页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规则汇总docx.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9页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规则汇总docx.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9页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规则汇总docx.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9页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规则汇总docx.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9页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规则汇总docx.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09页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规则汇总docx.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09页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规则汇总docx.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09页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规则汇总docx.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09页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规则汇总docx.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09页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规则汇总docx.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09页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规则汇总docx.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09页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规则汇总docx.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09页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规则汇总docx.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09页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规则汇总docx.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109页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规则汇总docx.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109页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规则汇总docx.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109页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规则汇总docx.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109页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规则汇总docx.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109页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规则汇总docx.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109页
亲,该文档总共109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规则汇总docx.docx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规则汇总docx.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规则汇总docx.docx(10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规则汇总docx.docx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规则汇总docx

广州股权交易市场管理通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州股权交易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加强对股权交易市场的自律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等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是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广州设立的唯一一家从事股权交易及相关业务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实行自律管理,其运营和监管应当遵守本通则。

 第三条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依法开展企业挂牌、登记、托管、交易、结算和融资服务等业务,并收取相应服务费用。

 第四条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为市场参与主体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维护广州股权交易市场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挂牌企业的股权托管及交易应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主要职能

第六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广州股权交易市场有关业务规则和操作细则;

(二)为挂牌企业的股权登记、托管、交易、结算、股权融资、债券融资及转让等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

(三)接受和审核企业挂牌、定向增资扩股等相关事项的申请;

(四)组织和监督股权交易活动,处理违规行为;

(五)发布市场交易信息;

(六)提供代理股权买卖服务;

(七)为企业挂牌、融资等提供咨询、中介等综合服务;

(八)提供持续稳定的交易环境,处理突发事件;

(九)协助落实地方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提供政策参考;

(十)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

(十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基本规定

第一节 参与人管理

 第七条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企业挂牌及融资服务业务实行会员制,提供企业挂牌推荐、融资等相关服务的各类机构应取得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会员资格,以会员身份开展业务。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会员分为推荐机构会员、专业服务机构会员和自营会员,相关会员经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在本股权交易市场开展相应业务。

 第八条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对会员开展业务进行监管,并依据广州股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对会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九条 参与股权转让的投资者为法人机构、合伙企业、挂牌企业原自然人股东及其他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积极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业务规则禁止或限制从事证券、期货交易行为的人员,以及具有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人员实行市场禁入。

第二节 挂牌管理

 第十一条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建立科学规范的审核机制,聘请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审核企业挂牌、增资等事项的申请。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挂牌,经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并报监管部门后,可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

 第十三条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督促推荐机构会员和专业服务机构会员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相应职责,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地开展企业挂牌和增资等事项的尽职调查、专业服务及挂牌公司规范运作的持续督导等工作。

 第十四条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依据业务规则暂停或恢复挂牌企业的股权转让。

 第十五条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依据业务规则终止挂牌企业挂牌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节 交易结算

 第十六条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在市场交易活动中采用协议转让、报价转让、拍卖、招标、竞价等定向成交交易机制,通过交易柜台或电子交易平台等方式为适格投资者的交易指令提供申报渠道。

 第十七条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为参与股权转让的适格投资者开立股权转让账户,并通过从事代理股权买卖业务的机构为适格投资者开立资金账户,要求适格投资者通过委托代理股权买卖机构的方式开展股权和债券转让,并积极开展投资者教育。

 第十八条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通过网站和行情系统等渠道及时、准确发布报价和成交信息。

 第十九条 挂牌企业应当按规定在指定场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第二十条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规范、高效地做好股权登记管理和股权、资金的清算交收工作,建立健全投资者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第四节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在职能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基本业务规则及其他与股权交易活动有关的规则。

 第二十二条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加强信息系统建设,确保股权交易正常运作,安全高效。

 第二十三条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按照本通则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对业务活动的管理、风险控制以及对挂牌企业、会员、投资者和相关工作人员等的监督管理,并妥善保管业务档案。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纳入广东省股权交易市场统一监督管理,在广东省政府正式明确监管部门前,接受广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的下列事项接受监管部门事前监督和指导:

(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有关业务规则及操作细则;

(二)变更经营范围;

(三)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

(四)分立、合并或解散等变更公司形式;

(五)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

(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报批事项。

 第二十六条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的下列事项需告知监管部门: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奖惩;

(二)设置或变更内部管理机构;

(三)进行资本市场的收购兼并等重大投资事项;

(四)制定发展战略规划;

(五)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年度审计报告;

(六)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认为需监管部门知晓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有以下异常情形之一的,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一)发现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会员、投资者和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存在或者可能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的行为;

(二)发现股权交易市场中存在可能引致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的潜在风险;

(三)发现股权交易市场中出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未作明确规定,但会对市场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四)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认为需报告的其他异常情形。

 第二十八条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或者利用尚未披露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从广州股权交易中心的挂牌企业、会员和投资者处获取不当利益。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依法设立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九条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遇到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等有利害关系情形的,应当回避。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依法设立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条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对拟聘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监管部门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聘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

 监管部门认为前款人员不适合任职的,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接受监管部门提出的予以撤换、解聘或其他处理建议。

 第三十一条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供挂牌企业、会员、投资者等市场参与主体的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供股权交易市场的市场信息、业务文件和其他有关数据、资料。

 第三十三条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对业务规则及操作细则的修改需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及其子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或者其他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针对不同的业务类型制定相应的违规处理规则,并依据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对自身的违规行为,接受监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作出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对自身违规行为,接受监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作出的处理。

对违规情节特别严重涉嫌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通则的修改接受监管部门的事前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九条 本通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挂牌业务暂行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推荐机构会员推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进入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挂牌业务(以下简称“挂牌业务”),明确推荐机构会员及相关各方职责,根据《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份公司申请在中心挂牌,应委托推荐机构会员向中心推荐。

申请挂牌的股份公司应与推荐机构会员签订推荐挂牌协议。

第三条 股份公司拟进入中心挂牌的,应与推荐机构会员协商后,聘请经中心认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必要时)等专业服务机构为其挂牌提供有关专业服务。

第四条 推荐机构会员应对申请挂牌的股份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同意推荐挂牌的,应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并向中心报送推荐挂牌申请文件(以下简称“申请文件”)。

第五条 中心对推荐机构会员报送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对其审核合格的挂牌申请,将有关文件报送监管部门备案。

对于未通过审核的挂牌申请,申请挂牌公司须自中心不予挂牌的决定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后方可委托推荐机构会员重新报送申请文件。

第六条 推荐机构会员、有关专业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得利用在挂牌业务中获取的尚未披露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挂牌业务人员设置

第七条 推荐机构会员应针对每家拟推荐的股份公司成立专门项目小组,负责尽职调查,起草尽职调查报告,制作申请文件等。

第八条 项目小组应由推荐机构会员内部人员组成,至少为两人,其中须包括具有财务和法律知识或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

项目小组成员分工负责拟推荐的股份公司财务、法律和行业等事项的调查工作。

第九条 推荐机构会员应在项目小组中指定一名负责人,对项目负全面责任。

项目小组负责人应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证券业相关工作经验,或者参与并成功完成两个以上(含两个)推荐挂牌项目。

第十条 参与挂牌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须指派专人负责该项工作。

第十一条 最近三年内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人员,不得参与挂牌业务。

第十二条 持有拟推荐股份公司股份、在拟推荐股份公司中任职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不得参与该股份公司挂牌业务。

 

第三章 尽职调查

第十三条 项目人员应按照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督促股份公司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项目小组尽职调查范围至少应包括股份转让说明书中所涉及的事项。

第十五条 推荐机构会员项目小组完成尽职调查工作后,应出具尽职调查报告,项目小组各成员应在尽职调查报告上签名,并声明对其负责。

 

第四章 申请文件的报送与初审

第十六条 推荐机构会员经内部审核后向中心报送如下申请文件:

(一)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说明书;

(二)股份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有关进入中心挂牌进行股份转让的决议;

(三)股份公司与推荐机构会员签订的推荐挂牌相关协议;

(四)股份公司的审计意见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成立满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股份公司审计期间至少需包括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成立未满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股份公司,审计期间为成立日起至最近一期月末,最近一期月末距申请文件报送日不超过六个月;

(五)股份公司法律意见书;

(六)推荐机构会员关于股份公司的尽职调查报告;

(七)推荐机构会员关于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承诺函;

(八)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中心收到推荐机构会员报送的申请文件后,同意受理的,出具受理函。

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心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第十八条 中心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申请文件是否齐备;

(二)推荐机构会员是否已按照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对股份公司进行了充分地尽职调查,出具的结论是否恰当;

(三)股份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

(四)股份公司是否符合基本挂牌条件;

(五)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中心对其审核合格的推荐挂牌申请,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文件报送监管部门备案。

中心要求推荐机构会员对申请文件补充或修改的,受理申请文件的时间自中心收到推荐机构会员的补充或修改意见的下一工作日起重新计算。

 

第五章 股份托管登记

第二十条 股份公司在取得中心出具的同意其挂牌的通知后,推荐机构会员向中心申请拟挂牌股份公司的股份简称及代码。

第二十一条 中心收到推荐机构会员关于股份简称及代码的申请后,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定。

第二十二条 推荐机构会员应督促拟挂牌股份公司与中心签订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中心挂牌协议书,办理全部股份的集中登记。

第二十三条 拟挂牌股份公司办理股份托管登记的,需向中心提供公司股东身份证明文件、持股数量、股份转让账户等信息;经中心核对无误后,向拟挂牌股份公司下发股份登记确认书。

 

第六章 申请办理挂牌

第二十四条 拟挂牌股份公司股份登记托管完成后,推荐机构会员应向中心申请办理挂牌手续。

第二十五条 中心收到推荐机构会员提交的申请办理挂牌的文件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出具办理挂牌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拟挂牌股份公司最迟于挂牌日前三日,在中心指定网站上发布挂牌公告文件,包括:

(一)股份转让说明书;

(二)公司章程;

(三)审计报告;

(四)法律意见书。

同时,推荐机构会员在中心指定网站上发布关于拟挂牌股份公司挂牌公告。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推荐机构会员、有关专业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则规定的,中心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其如下处理,并记入会员诚信档案:

(一)谈话提醒;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谴责;

(五)暂停受理其报送的申请文件或出具的相关报告;

(六)取消会员资格。

第二十八条 推荐机构会员、有关专业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的,中心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其如下处理,并记入从业人员诚信档案:

(一)谈话提醒;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谴责; 

(五)暂停其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

(六)认定其不适合任职;

(七)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经监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挂牌业务暂行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限责任公司进入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挂牌(以下简称“挂牌业务”),明确参与各方权利与义务,根据《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在中心挂牌,可委托推荐机构会员向中心推荐或直接向中心提出挂牌申请。

第三条 推荐机构会员应对委托其申请挂牌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同意推荐挂牌的,向中心报送推荐挂牌申请文件(以下简称“申请文件”)。

直接向中心申请挂牌的有限责任公司,应符合中心设定的最低标准。

第四条 中心对推荐机构会员报送或由有限责任公司直接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将有关文件报送监管部门备案。

未通过审核的,推荐机构会员或有限责任公司自中心不予挂牌的决定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后可重新申请挂牌。

第五条 推荐机构会员及相关人员不得利用在挂牌业务中获取的尚未披露的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直接向中心申请挂牌的条件

第六条 直接向中心提出挂牌申请的有限责任公司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净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且最近12个月的营业收入不少于500万元; 

(二)最近12个月的营业收入累计不少于2000万元;

(三)最近24个月营业收入累计不少于2000万元,且年增长率不低于30%;

(四)最近12个月净利润达到300万元以上;

(五)最近12个月纳税额超过200万元;

(六)最近12个月获得的银行贷款达到300万元;

(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核心竞争力。

 

第三章 挂牌业务人员设置

第七条 推荐机构会员应对委托其推荐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专门项目小组,负责尽职调查、制作申请文件、持续督导等工作。

第八条 推荐机构项目小组应由两名以上、具备财务和法律知识或相关工作经验的推荐机构会员内部人员组成。

项目小组成员应分工负责拟推荐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法律和行业等事项的调查工作。

第九条 推荐机构会员应在项目小组中指定一名负责人,对项目负全面责任。

项目小组负责人应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证券业相关工作经验,或者参与并成功完成两个以上(含两个)挂牌项目。

第十条 最近三年内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人员,不得参与挂牌业务。

第十一条 持有申请挂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在申请挂牌有限责任公司中任职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不得参与该有限责任公司的挂牌业务。

 

第四章 尽职调查

第十二条 推荐机构项目小组人员应按照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督促有限责任公司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出具推荐函。

第十三条 尽职调查或现场调查应采取书面审核、现场核实、约见访谈等措施完成调查事项。

推荐机构会员进行尽职调查或现场调查应保持独立性与客观性。

 

第五章 申请文件的报送与审核

第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推荐机构会员申请挂牌的,推荐机构会员应向中心报送如下申请文件:

(一)经最近一年度年检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公司股东会有关进入中心挂牌的决议;

(三)推荐机构会员出具的推荐函;

(四)有限责任公司与推荐机构会员签订的推荐挂牌相关协议;

(五)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向中心提出挂牌申请应向中心报送如下申请文件:

(一)经最近一年年检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公司股东会有关进入中心挂牌的决议;

(三)公司制作的挂牌申请文件;

(四)公司符合直接向中心申请挂牌条件的证明文件;

(五)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中心自收到申请挂牌公司直接提交或通过推荐机构会员报送的申请文件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同意受理的,出具受理函。

不同意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函并说明理由。

受理的申请文件,未经中心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第十七条 中心进行审核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申请文件是否齐备;

(二)推荐机构会员的尽职调查是否符合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尽职调查报告的结论是否恰当;

(三)直接提出挂牌申请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否符合直接申请挂牌的条件;

(四)直接提出挂牌申请的有限责任公司,应配合中心对其挂牌申请的审核工作;

(五)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中心对推荐机构会员报送的挂牌申请审核合格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文件报送监管部门备案;中心对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向中心提交的挂牌申请审核合格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文件报送监管部门备案。

申请文件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受理时间自中心收到推荐机构会员或有限责任公司的最终补充或修改意见的下一工作日起重新计算。

 

第六章 股权托管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在取得中心出具的同意其挂牌的通知后,应向中心申请股权简称及代码。

第二十条 中心应自收到股权简称及代码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定。

第二十一条 获得挂牌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应与中心签订挂牌协议书,将全部股权交由中心集中托管。

第二十二条 获得挂牌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权托管的,应向中心提供公司股东身份证明文件、股权比例、股权转让账户等信息。

中心对前述文件与信息核对无误后,向获得挂牌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股权托管确认书。

 

第七章 挂牌

第二十三条 获得挂牌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股权集中托管后,中心在两个工作日内出具办理挂牌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中心通过指定网站发布关于拟挂牌有限责任公司挂牌公告。

 

第八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推荐机构会员违反本规则规定的,中心应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其如下处理,处理结果记入会员诚信档案:

(一)谈话提醒;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谴责;

(五)暂停受理其报送的申请文件或出具的相关报告;

(六)取消会员资格。

第二十六条 推荐机构会员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的,中心应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其如下处理,处理结果记入从业人员诚信档案:

(一)谈话提醒;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谴责;

(五)暂停其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

(六)认定其不适合任职;

(七)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经监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进入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进行股份转让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转去推进我省OTC市场建设工作方案的函》(粤金函〔2012〕193号)、《广州股权交易市场管理通则》(广股交发〔201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份转让业务,是指中心及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以其自有或租用的业务设施,为股份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并受其委托代办其股份转让的业务。

第三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各方应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四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先申请成为中心的会员,并以会员的身份开展工作。

第五条中心根据监管部门的授权,实行自律性管理,对股份转让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股份公司、中介机构、投资者等应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本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七条中介机构在开展股份转让业务时应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

第八条股份公司除应按照中心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可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九条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并经中心认定的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作为投资者通过中心,参与挂牌公司股份转让:

(一)机构投资者,包括法人、合伙企业等;

(二)公司挂牌前的自然人股东;

(三)通过定向增资或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四)因继承或司法裁决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五)至少拥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且拥有人民币50万元以上金融资产的自然人;

(六)中心认定的其他投资者。

上述第

(二)、(三)、(四)项中的自然人股东在不满足上述第(五)项条件时只能买卖其持股公司的股份。

 

第二章会员

第十条中心会员分为推荐机构会员、专业服务机构会员和自营会员。

申请成为会员,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机构或组织;

(二)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

(三)认可并遵照执行中心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四)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成为推荐机构会员,除应具备第十条中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为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经中心认定的投资机构,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机构确认的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0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