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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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方法

为了标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方法。

下文是收集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方法全文,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标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

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效劳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残疾人证》(1至2级)或《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到达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效劳协议)的人员。

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到达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第九条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保障金征收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保障金一般按月缴纳。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

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征收机关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

第十二条残疾人就业效劳机构应当配合保障金征收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效劳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效劳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应保障金征收机关。

第十三条保障金征收机关征收保障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或税收票证。

第十四条保障金全额缴入地方国库。

地方各级人民之间保障金的分配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商残疾人联合会确定。

具体缴库方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保障金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应积极采取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征缴保障金。

第十六条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到达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具体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限不得超过6个月。

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公告一次。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第十八条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保障金,确保保障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

第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方法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变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条各地应当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保障金公示制度。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一条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

支持方向包括: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二)残疾人就业效劳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效劳和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

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效劳费用。

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贴息。

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

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六)经地方人民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第二条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效劳机构的正常经费开支,由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三条各地要积极推行效劳,按照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公办、民办等各类就业效劳机构,承接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康复、就业效劳和就业援助等工作。

第四条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保障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保障金或者改变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保障金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保障金的;

(六)其他违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第七条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法规定,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附那么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本方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九条本方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方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发布》(财综字〔1995〕5号)及其他与本方法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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