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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问答题

1.《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分别于何时颁布和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于1988年9月5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实施办法》)于1990年4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保密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保密法》的立法宗旨是: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3.什么是国家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对我国国家秘密作了如下表述: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这个表述说明,国家秘密应当包含三个组成要素,或者说应当具备三个基本特征:

(一)“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这是构成国家秘密的关键性要素,是国家秘密的本质特征,也是区分国家秘密与非国家秘密的主要标准;

(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这是国家秘密的程序特征。

(三)“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这是国家秘密的时空特征。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一旦经过法定程序确定为国家秘密就必须限定在“一定时间内”,只能是“一定范围的人员”才能知悉,不得为“一定范围”以外的人员知悉。

4.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哪几级?

《保密法》第九条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这一条还原则规定了区分三个密级的标准。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则是确定各类国家秘密事项密级的具体标准。

5.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哪一级机关确定?

答: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简称保密范围。

根据《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6.密级定得越高越好吗?

答:

这种说法不对。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来确定,如果人为的提高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不公在管理上造成混乱,而且随着密级程度的提高,对接触范围的保密期限也相应增加不必要的浪费,又给保密工作加重了负担,也给业务工作造成了诸多不便

7.国家秘密的范围是如何划分的?

它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国家秘密的范围是指《保密法》第二条关于国家秘密的定义所确指的对象的总和。

按照《保密法》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国家秘密又分为基本范围和具体范围。

《保密法》第八条规定了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保密法》第八条在分列上述范围的同时,又进一步规定: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这就表明,我国国家秘密的范围中包括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活动中与国家安全和利益相关的秘密事项。

《保密法》第八条中所列的七项只是说明国家秘密事项的基本范围,《保密法》第十条又进一步规定: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这一规定表明,《保密法》虽未对国家秘密具体范围作出划分,但是已经以法律的方式授权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国家机关,在各自主管的业务范围内划分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

目前,各业务工作领域中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简称《保密范围的规定》)已由国家保密局分别与有关中央国家机关联合制定下发。

这些具体范围的规定中所分列的各类事项都属于国家秘密事项,都是受法律保护的

8.保密范围越宽越好吗?

答:

这种认识不对。

保密范围必须严格按照《保密法》规定的国家秘密的范围来确定,如果人为的扩大保密范围,势必会把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也按国家秘密来保守,这既造成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也妨碍信息的交流,给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9.如何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

答:

根据《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各机关、单位在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时,应当同时确定保密期限。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十年。

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计;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计。

10.国家秘密事项在什么情况下解密?

答:

国家秘密事项在下列三种情况下解密:

(一)保密期限届满即自行解密,不需履行解密手续。

(二)经主管机关、单位正式公布后,即视为解密。

(三)在保密期限内,由于情况变化,不需继续保密的,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可以决定解密。

解密后,要通知有关机关、单位。

11.什么是工作秘密?

工作秘密是一个广泛的概念。

这里所讲的工作秘密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在其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产生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

一、工作秘密是各级国家机关产生的事项。

工作秘密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

这里的工作秘密,是《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所指的工作秘密,由于受该《条例》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限制,产生这类工作秘密的主体应当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该《条例》执行的其他国家机关也可以成为产生工作秘密的主体。

不受该《条例》调整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团体,不能成为产生工作秘密的主体。

二、工作秘密是涉及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的事项。

国家机关在工作运作中,既有履行国家赋予的权力和职责进行公务活动的内容,也有内部管理活动的内容。

工作秘密的内容是与本机关的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密切相关的事项。

三、工作秘密是不属于国家秘密,又不宜公开的事项。

国家机关在公务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国家秘密事项,不能再作为工作秘密,工作秘密应当是公务活动中产生的不宜公开的其他事项。

这些事项一旦泄露虽然不会直接危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但是却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和内部管理的有序进行,影响国家机关顺利履行国家赋予的权力和职责。

12.国家秘密与工作秘密的区别

一、立法意图

“国家秘密”这一概念是1982年在《宪法》中提出,后来在《保密法》中对其法律特征又作了规定,本意是要求一切组织和公民在接触国家秘密、利用国家秘密时,均应遵守《保密法》的规范;“工作秘密”是在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提出的,告诉国家工作人员除了要保守国家秘密之外,还要承担保守工作中不能擅自公开的那一部分事项的义务。

二、法律特征

“国家秘密”的法律特征有三点:

1、必须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事项,这是国家秘密的实质要件。

2、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事项,这是国家秘密的程式要件。

3、必须是限定在一定时间内和一定范围内人员知悉的事项,这是国家秘密时间性和空间性要件;“工作秘密”这一概念的法律特征在《条例》中虽无明确提出,但根据起草法规的部门的解释,其含义应为:

1、除国家秘密以外的,在公务活动中不得公开扩散的事项。

2、一旦泄露会给本机关、单位的工作带来被动和损害的。

三、权利主体

“国家秘密”的权利主体是“国家”,作为国家秘密唯一拥有人的特定主体;“工作秘密”以本机关、单位为拥有主体。

四、确定的程序

“国家秘密’’在《保密法》中强调要经过法定程序确定;“工作秘密”由各机关、单位自行制定相应办法,妥善管理。

五、“秘密”的标志

“国家秘密”分为三个等级,同时又原则地规定了区分三个密级的标准。

三个不同的等级如何在密件或密品上标志也有专门的规定;“工作秘密”不分等级,其标志在全国尚未统一规定,但习惯上标为“内部”。

六、一旦泄露危害的对象

“国家秘密”一旦泄露危害的是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工作秘密”一旦扩散或公开,会给本机关工作造成被动和损害。

七、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家秘密”一旦被泄露,除了要承担行政责任处,构成犯罪的还须承担刑事责任;“工作秘密”一旦泄露,泄密者要承担行政责任,受到行政处分

13.工作秘密怎样进行解密调整?

工作秘密的解密调整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已经公布的内部文件、资料等事项,自公布之日起自行解密;

二、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产生工作秘密事项的机关、主管领导决定解密;

三、对于长期不宜公开的内部事项,存档的可以与档案的保管期限相一致,到期销毁。

不须存档的可自行登记销毁,量大的应送指定地点销毁。

14.什么是保密?

答:

“保密”,是指国家、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对关系自身安全和利益,公开后会对自身利益造成损害的秘密信息,控制其知悉范围,对其采取保护措施,保障其安全的一种保护行为。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自“秘密”产生后,就有了“保密”的行为,小至个人、家庭、大到组织、政党、国家,为了维护其秘密信息,都需要“保密”。

15.什么是保密工作?

答:

保密工作是指按照我国《保密法》的规定,为保守国家秘密而进行的工作。

16.保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方针是什么?

答:

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为依据,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保密工作部门与业务部门相结合,依法管理国家秘密,不断提高技术防范能力和现代化管理水平,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

17.保护工作秘密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保护工作秘密尽管不强求要达到像保护国家秘密那样严格和规范的程度,但是,对保护工作秘密必须提出一些基本的要求:

一、各级国家机关都要明确本机关产生的工作秘密范围;

二、根据本机关的实际情况健全和落实保护工作秘密的管理制度;

三、对外提供属于工作秘密的内部资料,应当按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本系统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没有对提供工作秘密规定统一的审批权限的,一般应由产生工作秘密的机关领导负责审批。

未经批准,不得将属于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对外提供或公开引用。

四、健全和落实保护工作秘密的管理制度。

要使工作秘密从产生、使用、传递、保存到销毁都能有章可循。

五、发现工作秘密外泄,尤其是对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要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8.我国保密工作实行什么样的管理体制?

《保密法》和《保密法实施办法》对我国保密工作管理体制的规定,体现了以下四个原则:

一是政府职能机构管理保密工作的原则。

根据《保密法》规定,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是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主管保密工作的职能机构。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即国家保密局主管全国保密工作,地方各级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即各级政府的保密局,是各级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保密工作的职能机构,在它的职权范围内,它可以代表地方各级政府决定、处理有关保密工作事务。

二是属地和系统管理的原则。

属地管理,即块块管理。

就是说,凡在该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单位,除军队和某些有特殊要求的部门外,其保密工作一律归该地区的保密工作部门管理。

系统管理,即条条管理。

就是说,中央国家机关的保密工作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三是业务工作管理与保密工作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这一原则主要是对业务管理部门提出保密管理的要求。

根据《保密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保守国家秘密的日常工作。

业务管理部门主管什么业务,就要主管什么业务中的保密工作,业务工作管到哪里,保密工作就要管到哪里。

四、协调配合原则。

遵照这一原则,中央与地方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在处理保密工作事务、查处泄密事件中,要相互协调、相互配合。

19.涉密人员应当履行哪些保密义务和责任?

涉密人员的保密义务和责任,概括起来包括以下方面:

(一)制作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和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及产品(以下简称密件、密品)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

制作密件、密品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必须在有保密保障的地方进行,严禁将密件、密品委托给私营企业、外国企业、外资企业和个体户制作;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制作,不得多制、私留;必须按照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保密期限、密级标志的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并作出标识,报有关领导审批;制作过程中形成的中间材料和残次品,如草稿、修改稿、签发稿、清样或半成品、底片、废品等,凡需保存的,必须按正式密件、密品同样的保密措施予以管理,不需要保存的,按密件、密品销毁规定及时销毁。

(二)收发、传递密件、密品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

收发密件、密品都必须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

签收时必须逐件清点、核对;分发时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分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传递、运输密件、密品必须交由专门的部门(如机要通信、机要交通部门),不得通过普通邮政邮寄或交给无关人员捎带;自己传递、运输时,要选择安全的交通线路和交通工具,采取严密的保密措施;向境外邮寄、携运密件、密品时必须通过外交信使传递或按有关密件、密品出境管理规定办理。

(三)使用密件、密品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

使用密件、密品要严格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办理,不得擅自扩大。

阅读密件必须在办公室或阅文室等有保密保障的地方进行,传阅密件应有登记手续,不得由阅件人直接横传给他人,不得擅自留存传阅的密件。

传达密件内容时,不得使用无线话筒等无保密保障的设备。

必须对听传达的人员规定保密纪律,对是否可以记录、录音、录像应事先申明。

借用密件、密品时,应当持有效证件,履行借用手续,用毕后及时归还。

(四)复制、摘抄、汇编密件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

复制密件必须经制发机关批准。

非机要部门不得复印密码电报。

禁止在无《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的营业单位复制密件。

复印密件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印件视同原件管理,复制密件或者摘录、引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

汇编国家秘密文件,需经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

(五)携带密件、密品外出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

涉密人员确因工作需要随身携带密件、密品外出时,必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使密件、密品处于有效的安全保障之下。

携带密件、密品外出期间,不得办理无关事宜,不得进入商店、娱乐等不利于保密管理的公共场所。

参加外事活动,不得携带密件、密品,确需携带的,须经本单位的负责人批准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严禁擅自携带密件、密品出境,因工作需要携带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采取周密的能保证安全的保护措施。

(六)保存密件、密品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

严禁个人私自保存密件、密品。

保存密件、密品必须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场所及设备。

应当归档的密件,要按照档案法规定及时立卷归档或移交档案部门保存。

(七)销毁密件、密品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

销毁密件、密品,必须履行登记手续,经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人批准,严禁私自销毁密件、密品;销毁时应确保密件、密品的内容无法还原。

以电磁方式记录国家秘密内容的密件、密品,应当彻底销磁,必要时应采取覆盖、粉碎、烧毁或化学腐蚀等方式销毁。

销毁密件、密品应有有关人员在场监销,并由监销人员和销毁人员共同签名。

禁止将密件、密品作废品出售。

销毁大宗密件、密品必须送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单位销毁。

(八)组织、参加涉密会议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

涉密人员不得引带无关人员进入涉密会议场所。

会议文件的分发必须登记。

会议结束时,要对与会人员住所进行清查,以防文件丢失。

会议允许与会者带回的密件,必须及时交单位保管。

(九)对外提供信息、投寄稿件、著书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

承办机关、单位交办的对外提供秘密信息及涉密载体时,应当严格执行相关的保密管理制度。

严禁私自向境外的新闻出版单位投寄未经保密审查的稿件。

向国内新闻出版部门投寄的稿件,不得引用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

发布新闻和接受记者采访,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无法回避时,应向新闻出版单位采编人员申明,要求不得将涉密内容编入新闻稿内。

不得擅自将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写入自己的著作中。

(十)在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

涉密人员不得在私人交往、私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不准在无保密保障的电话中谈论国家秘密,不准引带无关人员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军事禁区。

(十一)出境和在境外活动期间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

涉密人员未经机关、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不得私自出境。

经批准因公或因私出境的,要严格遵守保密法纪,不得向境外组织、机构、人员泄露自己的工作性质及工作内容;不得在有境外人员在场时或者在境外的住地、车辆中谈论国家秘密。

(十二)涉密人员离职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

涉密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职,经批准离职的,仍应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且在销密期内,不准私自应聘到境外驻华机构、外国企业任职。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境。

(十三)涉密人员自己发生泄密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所在机关、单位报告,不得隐瞒。

发现他人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时,必须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保密工作部门和有关机关。

(十四)涉密人员必须自觉接受保密教育和保密监督检查

20.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履行哪些保密责任?

党政领导干部在对自己主管或者分管的业务工作负责的同时,必须对其中的保密工作负责。

中央保密委员会为此专门制定下发了《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规定》。

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就是指担任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在其职权范围内对保密工作所承担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这种责任应当根据领导干部的职务、分工及职权范围的不同,有所区别。

总的原则是:

实行保密工作谁主管,谁负责;主管什么业务,同时领导和管理该项业务工作中的保密工作;业务工作管到哪一级,其中的保密工作也同时管到哪一级。

就一般情况来讲,领导干部应负的保密工作责任,主要是《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规定》第七条所分列的内容:

(一)健全和完善保密组织,由一名领导主持保密委员会的工作;选配保密干部从事日常的保密管理工作。

(二)及时组织传达学习上级的保密工作文件和批示,有计划地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

(三)贯彻执行保密法规,制定实施保密工作计划。

组织依法定密工作,健全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加强保密管理,进行督促检查。

(四)对涉密的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负责采取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五)对本地区、本部门主办的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重要活动、会议或项目,组织制定保密方案,采取保密措施。

(六)认真总结本地区、本部门的保密工作,组织查处失泄密事件,表彰保密工作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七)积极支持保密部门依法开展保密工作,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为保密部门和保密干部做好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21落实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有哪些具体要求?

落实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除了要求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机关、单位的保密制度及领导干部保密守则,自觉接受保密监督外,关键是要对职责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起领导责任。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研究、部署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工作时,应当同时对保密工作提出要求,作出安排,做到业务工作管到哪里,保密工作就要管到哪里。

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党政一把手)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要求他们必须带头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决定,带头执行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定期听取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保密工作的情况汇报,及时解决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各级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保密工作则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要求他们必须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决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意见和措施,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地区、本部门的保密工作,及时处理保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泄密事件。

为了保证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中央保密委员会在规定领导干部保密守则和保密责任的同时,还明确规定了具体的奖罚措施,其主要内容是:

(一)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的情况,应纳入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并注意听取保密委员会的意见,凡履行保密工作领导责任不力的不能提拔使用。

(二)对认真履行保密工作职责,为保守党和国家秘密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党政领导干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奖励。

(三)对单位存在重大泄密隐患或发生泄密事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的管理权限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四)对玩忽职守、拒不履行保密工作领导职责,造成严重泄密后果的党政领导干部,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2.对党政领导干部有哪些保密要求?

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组织和国家机关中担任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包括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及国有大、中型企业中担任相当县、处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的负责人。

由于领导干部在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负的责任不同于一般人员,决定了领导干部接触国家秘密的事项多、知密的范围广,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大量接触国家的核心秘密,所以,对领导干部在保密方面必须有特别的要求。

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专门下发了《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规定》,明确规定了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十条保密守则。

这十条守则是:

(一)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二)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三)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

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四)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五)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时,须经本单位保密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六)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

(七)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

(八)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九)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秘密的,应事先报经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

(十)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23.什么是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

《保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对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作了明确解释。

“‘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下列行为之一:

(一)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二)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

上述第一种行为是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这是不言而喻的。

第二种行为为什么也是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呢?

这是因为,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使国家秘密失去合法的有效的控制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

①能够确实证明国家秘密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②不能够确实证明国家秘密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

第一种情况虽未造成泄密,但它是属于违反保密法规的行为,应当按违反《保密法》论处;第二种情况则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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