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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现场签证及其结算审核管理办法

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及其结算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及其结算的管理及监督,有效控制投资造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按照《印发<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开管办〔2008〕51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提高投资效益的通知》(穗开管办〔2008〕52号),并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以下简称广州开发区)以及广州市萝岗区的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及其结算审核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广州开发区、萝岗区本级财政投资项目自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建设、设计、监理或施工单位根据客观需要或工程现场条件的意外变化而提出的施工图或者其他设计技术要求的调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现场签证是指施工合同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而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且须支付工程费用的工程实施内容。

主要包括:

(一)因施工现场条件及周边条件与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的约定不符,且属于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由施工单位承担的费用以外的工程费用增减。

(二)施工单位已按原施工图纸完成施工,但因设计缺陷或设计变更引起的拆除、返工、修改等工作,在竣工图纸中无法反映的内容。

(三)发生特殊情况造成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

 

第五条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批。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必须根据工程实际,进行充分论证;必须在有利于工程项目的功能、质量、投资等方面尽可能优化的原则下开展设计及施工方案的调整;必须坚持规范程序、控制投资并保证施工进度。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事项实行一事一报,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包申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或现场签证事项化整为零规避审批。

 

第六条建设业主单位是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事项提出实质性审查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

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事项进行程序性核准并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业主单位在与各参建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的管理权责及其违约责任。

 

第七条下列情形的工作内容不予办理工程变更或现场签证:

(一)招标文件规定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的。

(二)施工合同约定或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的。

(三)施工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承诺自行承担的或投标时应预见的风险。

(四)由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工程量增加。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办理的。

 

第八条因工程变更、现场签证需要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增加部分符合招标条件的,建设业主必须组织招标。

 

第二章工程变更的管理

 

第九条建设业主应当严格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经建设业主审查后的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时应当按本办法执行。

对于非经营性公建项目的项目使用方为提高项目建设标准而提出的工程变更,在不影响项目实际使用功能的情况下,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条建设业主必须与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单位对工程概算、预算的完整性、准确性作出明确的合同约定,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严格进行工程概算、预算审查,避免工程概算、预算漏项以及工程量计量偏差。

 

第十一条工程变更严格遵守“先批准,后变更;先变更,后实施”的原则,对于未经批准而先行实施的工程变更,不予认可。

 

第十二条工程变更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原因,经其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为项目经理、监理单位为项目总监、设计单位为项目负责人、代业主单位为项目负责人及其法人代表、建设业主单位为项目负责人及其相应管理权限的领导)审查同意后,向建设业主单位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三条建设业主单位应当建立工程变更洽商制度。

建设业主单位项目负责人在收到工程变更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本单位技术、合同管理部门以及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开展变更事项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分析。

对于重大的变更事项,建设业主单位应当邀请社会专家参与论证。

 

第十四条经建设业主单位分析认为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变更事项,建设业主单位必须填写《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组织有关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署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并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建设业主单位应当于3日内将《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复印件加盖公章后提交设计单位。

经批准的《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是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的依据。

 

第十五条工程变更申报应遵循如下程序:

(一)工程变更涉及规划、建设、林业、水利、交通、教育等部门管理问题的,由建设业主单位向原审批部门申报变更设计方案,待方案批准同意后,再根据变更所涉估算金额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报审。

(二)对工程整体景观、使用功能、实施工期没有影响或影响较小的,由建设业主单位组织研究变更方案,再根据变更所涉估算金额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审批。

(三)建设业主单位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的规模和次数,当历次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累计估算金额突破概算投资规定范围后,建设业主单位应就整个工程项目概算突破的情况以及之前已经发生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做出合理解释和说明,形成专题报告报区建设、投资、财政、审计主管部门。

(四)对于因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导致项目投资超出概算投资规定范围的项目,根据建设业主单位提交的专题报告,必要时由区投资(计划)主管部门组织专项稽察或由审计监督部门专门审计,然后再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申报。

 

第十六条工程变更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单项变更估算金额在50万元以内且累计工程变更(现场签证)金额不超过中标合同价10%的,由建设业主根据本单位变更签证管理办法进行审批。

(二)单项变更估算在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之间或50万元以内但累计工程变更(现场签证)金额超过中标合同价10%的,由区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征求区计划(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会签意见后由区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核准意见;如职能部门意见存在分歧,则报广州开发区管委会主管副主任(副区长)核准后,由区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核准意见。

(三)单项变更估算金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工程变更,由区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征求区计划(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会签意见,报广州开发区管委会主管副主任(副区长)核准后由区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核准意见;如意见存在分歧,则由广州开发区管委会主管副主任(副区长)召集相关部门召开主任办公会议,主任办公会议核准后,由区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核准意见。

(四)单项变更估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由区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征求区计划(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会签意见后,报广州开发区管委会主管副主任(副区长)核准并提出是否提交区规划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的意见;经区规划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的变更,由区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核准意见。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中,对于紧急抢险等特殊情况发生的工程变更,建设单位可先进行抢险处理,同时按照本规定完善工程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文字资料说明抢险情形。

 

第十八条工程变更申报审批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

(二)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汇总表;

(三)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确认表;

(四)工程变更的原因和依据;

(五)变更情况的说明文件;主要说明因工程变更造成的对项目的投资、工期、质量、安全、使用功能等影响的说明及相关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管理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审批完毕的《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原件由建设业主单位存入工程管理档案备案。

 

第二十条设计单位根据建设业主单位提交的《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复印件进行设计变更。

工程变更必须由设计单位出设计变更施工图或者设计变更通知单;各类设计变更均应附工程数量增减。

 

第二十一条所有工程变更施工图或者设计变更通知单必须按设计单位内部技术管理规定完善校审程序,并加盖设计单位设计出图专用章。

设计单位提交的工程变更施工图或者工程变更通知单,应加盖建设业主单位公章后由监理工程师发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按此工程变更施工图或者通知单进行施工。

凡是未按照本条规定签字、盖章的图纸均属无效图纸,不能作为计量支付、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工程变更应当充分考虑对后续工程及专业的影响。

凡是影响后续工程及专业的,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向后续工程及专业提供工程变更资料,后续工程及专业应当将变更的有关内容纳入施工图。

 

第三章现场签证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财政性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

合同价格、工程结算严格按中标价格执行。

因不可预见原因引起必要的现场签证事项时,建设业主单位应当严格依据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及相关定额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提出现场签证的要求时,应当依据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及相关定额提出现场签证的依据及理由。

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及相关定额,对施工单位提出的现场签证依据及理由进行审核,并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

凡是依据及理由不清晰、监理单位审核意见不明确的现场签证一律不予批准。

 

第二十五条建设业主单位项目负责人在收到现场签证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或部门结合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对签证事项进行研究,提出是否予以现场签证的初步意见。

 

第二十六条现场签证要做到内容完整、记录真实、说明详尽、文字表述无歧义、图示尺寸准确、计算过程符合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计算准确、材料价格要注明(投标价、定额指导价或者市场价),现场签证申报表及其附件应当能够相互解释。

 

第二十七条现场签证工程量的确认,应当在现场签证依据及理由充分的前提下进行。

建设业主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2名以上专业人员(其中1名为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同时参与计量并签署意见,必要时需形成会议纪要,留下签证部位现场照片。

与设计变更有关的,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意见。

有代业主管理的项目,代业主项目负责人必须参与计量。

第二十八条经建设业主单位研究认为准予现场签证的事项,建设业主单位必须填写《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现场签证申报表》,并按本办法的规定提交审批。

现场签证必须在签证事项完成后7天内申报;隐蔽工程的现场签证必须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申报。

现场签证审批结束后,建设业主单位应当于3日内将现场签证申报表复印件加盖公章后交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存档,原件由建设业主单位存入工程管理档案备案。

 

第二十九条现场签证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单项现场签证估算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由建设业主根据本单位变更签证管理办法进行审批。

(二)单项现场签证估算金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之间的,由建设业主报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三)单项现场签证估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业主单位应当按工程变更的有关审批程序进行申报。

 

第三十条现场签证申报审批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现场签证申报表;

(二)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汇总表;

(三)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确认表;

(四)现场签证的原因和依据。

(五)签证情况的说明文件,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签证发生的原因、过程,以及对项目的投资、工期、质量、安全、使用功能等影响的说明及相关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管理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章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的结算管理

 

第三十一条各建设业主办理工程结算时应当将《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或者《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现场签证申报表》作为附件一并送审。

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增减,应将审批完毕的《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以及工程变更施工图或者工程变更通知单作为编制和审核结算的依据材料一并送审,结算金额以区财政部门审核结果为准。

现场签证引起的工程费用增减,应将审批完毕的《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现场签证申报表》以及有关附件作为编制和审核结算的依据材料一并送审,结算金额以区财政部门审核结果为准。

 

第三十二条因设计单位责任造成的工程变更不另计勘测设计费用。

对设计单位提出合理费用要求的工程变更设计费用,建设业主单位应当依据设计合同、招投标文件、勘察设计计价规范等与设计单位谈判,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审定工程变更的设计费用,确定设计补充协议(包括设计周期),补充协议是设计费用结算的依据。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因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而导致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的,建设业主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招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对勘察设计单位追究违约责任。

因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而导致项目投资突破工程概算,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建设业主单位除了应当依据合同约定追究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之外,还应将勘察设计单位的不良行为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有关报告后,有权将勘察设计单位的不良行为在其“诚信手册”档案中予以记录,并对其参与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设计资格予以限制。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缺陷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向建设业主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对设计文件和图纸进行变更,因擅自变更设计文件和图纸而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的其他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施工单位在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申报的过程中有意低估估算金额的,其结算金额以申报估算金额为准;有意高估估算金额而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业主单位除了应当依据合同约定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之外,还应将施工单位的不良行为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有关报告后,有权将施工单位的不良行为在其“诚信手册”档案中予以记录,并对其参与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施工资格予以限制。

第三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的审查及监督责任,从工程造价、实施工期、质量保证、安全生产和使用功能等方面提出审查意见,并对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事项进行合法性监督。

因监理单位审查意见严重失实或监督不力,导致不合理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的,建设业主单位除了应当依据合同约定追究监理单位的责任之外,还应将监理单位的不良行为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有关报告后,有权将监理单位的不良行为在其“诚信手册”档案中予以记录,并对其参与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理资格予以限制。

 

第三十六条建设业主(代业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监察部门追究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及报批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文件的;

(二)将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事项化整为零规避审批的;

(三)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意见或审查不严格,造成投资损失浪费的;

(四)有意低估或高估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估算金额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及结算审核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各建设业主单位应当结合本办法及我区对财政投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的有关要求,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办法,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原《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保税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市萝岗区财政投资项目基本建设工程变更、签证及结算审核管理办法》(穗萝规〔2007〕55号)及其《修改意见》(穗开环建〔2008〕60号)同时废止。

本管理办法公布之日以前已发生的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按原相关办法报审工程结算。

附表:

1.广州开发区、广州市萝岗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

2.广州开发区、广州市萝岗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现场签证申报表

3.广州开发区、广州市萝岗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汇总表

4.广州开发区、广州市萝岗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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