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需求管制办法4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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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需求管制办法4doc

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需求管理办法4

财政部信息化应用系统需求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部信息化应用系统的需求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确保应用系统开发质量,根据《财政部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结合财政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应用系统需求管理是指对应用系统项目确立、需求方案制定、需求变更控制等工作进行管理的过程。

第三条财政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负责应用系统项目建议书的审定和应用系统项目需求方案的协调。

第四条部内各单位(以下简称需求单位)负责提出应用系统项目申请,编制需求方案,提出需求变更申请。

第五条信息网络中心负责需求技术审核,提出项目资源配置方案,对需求方案进行技术可行性论证,对需求方案的编写进行技术指导。

第六条办公厅、预算司、国库司按照《财政部信息化建设

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需求的业务编写指导和审核。

第二章应用系统项目的确立

第七条应用系统建设项目分为开发项目和引进项目两种类型。

开发项目是指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的业务应用系统;引进项目是指财政部统一引进的已有软件产品或在该软件产品基础上进行二

次开发的业务应用系统。

对已有的或正在组织开发的应用系统,原则上不再引进。

第八条需求单位在每年5月30日前进行项目申报,编制应用系统项目申报材料,提交办公厅和信息网络中心。

按照分工完成业务审核和技术审核后,报信息办审定。

需求单位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时,相关单位应经协商明确一牵头单位后共同研究,统一申报。

第九条应用系统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表和项目建议书。

项目申报表主要包括项目的名称、类型、申报单位、承建单位、项目概算、资金来源和项目的基本情况等内容。

项目建议书主要包含项目建设的背景、必要性、项目目标、需求分析、建设周期、项目投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等内容。

第十条应用系统项目申报材料经信息办审定后方能进行需求方案编制。

第三章需求方案编制与提交

第十一条应用系统需求方案由需求单位会同信息网络中心,按照信息办审定意见组织编写。

第十二条开发项目需求方案包括业务需求、技术需求、设备需求、项目投资概算等,明确项目建设目标,详细描述项目的建设内容、业务范围、业务流程、数据规模、应用范围等内容。

第十三条引进项目需求方案在开发项目需求方案基础上,还应包括进一步修改现有软件产品的业务需求、软件产品的功能说明、软件产品的技术资料、软件产品的推广应用情况和软件产品的知识产权界定等内容。

第十四条需求单位完成需求方案编制后,提交办公厅和信息网络中心,分别组织开展业务审核和技术审核。

第十五条需求方案编写遵循完整性、准确性原则,明确业务工作流程和系统运行环境要求等内容。

第四章需求方案审核

第十六条办公厅负责按照《财政部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将需求方案分送办公厅、预算司、国库司进行业务审核。

办公厅、预算司、国库司对需求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后,送信息办秘书处备案。

第十七条信息网络中心对需求方案的技术部分进行审核,

进一步分析系统建设对资金和信息资源的要求,并同项目预算和现有信息资源情况进行对比,提出审核意见,送信息办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业务单位对需求方案内容意见不一致时,属于业务需求内容的由办公厅负责总协调,属于技术需求内容的由信息网络中心负责协调,并分别提出处理意见,送信息办秘书处汇总后提交信息办。

第十九条信息办对需求方案中经业务和技术审核单位协调后意见仍不一致的部分,组织进行研究或协调,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提交财政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二十条审核通过的项目需求方案,直接作为系统开发的前期需求文档或政府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五章需求方案变更管理

第二十一条需求方案变更是指对需求内容的增减、取消和调整的过程。

第二十二条需求单位根据业务需求变化,填写《信息化建设应用系统需求变更申请表》(详见附表二),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需求方案的提交和审核程序执行。

第二十三条信息网络中心负责根据审核后的《信息化建设应用系统需求变更申请表》,调整需求方案相关内容,并及时更新开

财政部关于修改颁发《支援欠发达地区财政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发文单位:

财政部ﻭﻪ文号:

财地字[1996]223号

发布日期:

1996-8-23ﻭﻪ执行日期:

1997-1-1ﻭﻪ失效日期:

2003-1-30ﻭﻪ

ﻭ第一章总则

ﻪﻭﻭ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ﻭﻪﻭﻭ第三章占用费的收取和管理ﻭ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ﻪﻭﻭﻪ第五章附则

有关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ﻭﻪ 自1994年中央财政颁发《支援欠发达地区财政周转金管理办法》以来,中央和地方各级的支援欠发达地区财政周转金的使用、管理得到了加强,并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轨道。

ﻪﻭﻭﻪ 随着全国财政周转金清理整顿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为进一步强化支援欠发达地区财政周转金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财政周转金要“控制规模,限定投向,健全制度,加强监督”十六字方针的要求,根据财政部制订的《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专项周转金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我们对原《支援欠发达地区财政周转金管理办法》作了适当的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ﻭ支援欠发达地区财政周转金管理办法

ﻪﻭﻭﻪ 第一章总则ﻭﻭﻭﻪ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支援欠发达地区财政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的管理,完善财政周转金有偿使用管理的机制,提高周转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根据财政部《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专项周转金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ﻪﻭ

ﻪ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支援欠发达地区财政周转金特指以下几项财政周转金:

ﻭﻪ一、预算扶贫基金ﻭﻪ

ﻪ二、新增发展资金

ﻪﻭﻭ三、温饱基金

ﻪﻭ

 四、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有偿使用部分ﻭﻪﻭ

ﻪ第三条 周转金是国家财政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而设置的有偿投放、定期收回、周转使用的专项资金。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性质与用途。

ﻭﻪﻭﻭ 第四条 支援欠发达地区财政周转金属财政性质资金,由各级财政预算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投放、使用。

ﻪﻭ

第五条周转金的使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国家支持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ﻭﻪ

ﻭﻪ 二、有利于发展老少边穷地区农村商品生产,涵养财源,增加人民群众和地方财政收入,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兼顾;ﻭﻪ

ﻭﻪ 三、按项目投放,择优扶持,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立足当地资源、将资源优势转化为商品经济优势的开发性生产项目;覆盖面大、富民富县、可带动千家万户迅速脱贫致富的龙头项目;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好的生产项目。

ﻭﻭﻭﻪ四、实行有偿使用,坚持有借有还,保证资金的完整收回和周转使用。

ﻭﻪﻭ

ﻪ 五、周转金不得用于股票、证券、期货、房地产等投机性项目;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不得用于计划外基本建设。

ﻪ第二章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ﻭﻪ

ﻭ第六条周转金的来源:

ﻭﻪ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ﻭ

ﻪ二、收取的银行存款利息;ﻭﻪﻭ

ﻪ三、收取的资金占用费、逾期占用费转入部分;ﻭﻭﻭ四、其它用于支援欠发达地区的有偿使用资金。

第七条周转金的使用对象是老少边穷地区,主要是国家确定的贫困县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贫困县。

ﻭﻭﻭ 第八条周转金主要运用于贫困地区的种植业、养殖业、加工工业;与扶贫有直接联系或增加县级财政收入的县、乡办企业及其技术改造项目;以扶贫为主的其他项目。

ﻭﻪ第九条 周转金的使用期限根据项目的建设期限和项目实现效益的时间确定。

一般为1~3年。

第三章占用费的收取和管理

ﻭﻪ第十条对使用周转金的单位要收取资金占用费。

周转金的占用费本着优惠、低率、区别行业的原则设置。

主要费率如下:

ﻭﻭﻭﻪ一、种植业、养殖业项目年率2%;

二、与种养业有关的加工业、县乡办工业项目年率3%;ﻭ

ﻭ三、发达地区与老少边穷地区协作举办的生产性项目借用中央财政的周转金,年率4%。

 

第十一条 周转金的资金占用费在项目借款到期时,同本金一同归还,费随本清。

对逾期不能归还的资金加收年率10%的逾期占用费。

ﻪﻭﻭ第十二条地方财政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和逾期资金占用费,扣除必要的业务费以后,其余部分全部转作周转金的本金。

用于业务费方面的支出,一般不得超过当年收取全部占用费收入的5%,具体比例由各省区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中央财政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和逾期资金占用费全部转作周转金的本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对借用中央财政周转金的占用费率,各部门、各地方不得以任何名义提高。

ﻭﻭﻭﻪ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ﻭﻭﻭ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周转金实行规模或项目管理。

ﻪ第十五条中央财政设立的支援欠发达地区财政周转金实行规模管理,由各省(区)承借承还,统筹使用与管理。

ﻭﻪ

ﻭ第十六条使用周转金的地方向上级财政部门申报项目,必须附送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立项报告。

 

第十七条周转金和扶持项目的申报和审批应严格按程序逐级完成,不得越级申报和审批。

第十八条扶持项目选择和资金的安排要由集体讨论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审定,并按规定签订合同,明确各方责任。

ﻭﻪﻭﻭ 第十九条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的周转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发现资金使用不当或被挪用,上级财政部门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抽回已拨付的资金。

第二十条由于市场变动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周转金投放的项目需要变更的,按资金管理权限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形成呆帐的资金,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处理,报上级财政备案。

ﻪﻭ

 第二十一条加强周转金的回收工作。

下级财政部门应将到期借款及时归还上级财政部门,并附送还款凭证。

逾期3个月不归还借款的,将扣减发展资金或其他财政专款。

ﻭﻭﻭﻪ 第二十二条建立完善资金使用反馈制度。

半年和年度结束后2个月,各地应书面报告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反馈,作为下年度借用资金的依据。

ﻪﻭﻭ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周转金的使用必须实行跟踪监督,定期进行检查。

对于以权谋私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予以严肃处理。

ﻭﻭﻪ 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对周转金应有专人进行管理,并按财政部有关周转金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

ﻭﻭ

ﻪ 第五章附 则ﻭﻭﻭﻪ第二十五条新增发展资金、温饱基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凡本办法未涉及的部分,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各地可根据本办定的原则,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ﻭﻪﻭﻭﻪ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ﻭﻭﻭﻪ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ﻪ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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