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发电厂公车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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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发电厂公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发电厂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为使厂内车辆管理统一合理化,合理有效的使用各种车辆,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更有效的控制车辆使用,最真实的反映车辆的实际情况,尽可能的发挥最大经济效益以及对公司所有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进行控制,以确保车辆安全、良好的运行状况以及保养和维修的及时、经济、可靠,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用第一发电厂各部门的所有车辆,包括综合事务部汽车班车辆、警队巡逻车、各部门使用的生产用车、消防车(车辆部分)。

2.特种车辆如:

叉车、铲车、吊车、升降车等由车辆使用部门负责日常维护、调度使用等日常管理。

二、车辆使用管理

1.职责

1.1综合事务部负责对全厂车辆全面管理,包括车辆的日常管理、调度管理、维保管理、年审管理、加油管理等,并有权对各部门用车进行审批、协调、安排,保证生产车辆的有效使用。

1.2综合事务部行政秘书负责全厂接待、生产用车的统一安排。

1.3特种车辆由车辆使用部门负责车辆的具体调度及管理,保证最大限度的配置车辆使用,最有效的管理车辆。

2.车辆使用范围

2.1综合事务部负责汽车班车辆的调度管理工作,各部门车辆出车由所属部门的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调度,其他任何人员不得私自调度车辆。

2.2全厂所有车辆均为办公、接待和生产用车,其他情况原则上不派车。

3.车辆档案建立

3.1每辆车都应建立车辆档案,车辆档案表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并由该车辆驾驶人员负责填写,综合事务部负责监督。

车辆档案包括:

《车辆基本信息表》《行车记录表》、《汽车加油记录表》、《汽车维保记录表》。

3.2《车辆基本信息表》包括车辆号牌、型号、生产信息、产权单位、随车工器等项目,应由车辆所属部门专职管理人员认真填写,并存放备案。

3.3《行车记录表》包括出车时间、到达时间、出发地、目的地、起始里程表码、到达里程表码、行驶里程、驾驶员签名、过路费等项目,驾驶员每次出车前都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前一次用车的记载是否相符,返回后认真如实填写,并留档备查。

3.4《车辆加油登记表》包括加油日期、加油量、里程表码、本次加油金额、油卡剩余金额、油卡续费金额等项目,驾驶员每次加油和向油卡圈存都要认真如实填写,并保存加油小票留档备查。

3.5《车辆维保登记表》包括车辆维保日期、维保原因、维保地点、产生费用、经手人签字等项目,此表由车辆维保申请人负责填写,并对填写内容的属实情况负责。

4.汽车班车辆调度管理

4.1综合事务部要建立车辆调度登记本,并由行政秘书填写。

4.2接待用车:

以电厂为中心50公里为界,目的地在50公里以内的为短途,超过50公里为长途。

4.2.1短途用车,由申请用车部门负责人通知综合事务部行政秘书,综合事务部根据用车人员和用车事由确定车辆。

4.2.2长途用车原则上不予安排,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的,必须由用车申请人提前一天填写《用车申请单》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综合事务部主任审核、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行政秘书方可派车。

4.3生产用车:

由用车申请人填写《用车申请单》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综合事务部主任审核、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行政秘书方可派车。

4.4车辆外出期间必须按照综合事务部安排的路线和时间用车,如若改变行程或延长用车时间,使用部门应提前办理更改手续。

4.5如遇特殊紧急情况,可直接通知行政秘书,综合事务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安排车辆,但事后车辆申请部门要补办《用车申请单》。

4.6根据天气、交通状况等不可抗拒因素影响交通安全及车辆通行的,综合事务部对车辆调度进行适当调整。

5.驾驶员责任

5.1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和相关操作规程,安全驾车。

5.2驾驶员工作时必须衣着整洁,举止大方,礼貌待人,不准影响企业形象。

5.3严禁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出车接送客人或办私事。

5.4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或租借他人。

5.5严禁酒后开车。

5.6驾驶员应严格按照出车命令,认真执行出车任务,不准搭乘无关人员,不得在途中办私事。

5.7驾驶人员在接到车辆调度命令后,应认真执行,并在规定的时间应到达指定的地点,完成工作任务后应及时返回,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5.8驾驶员每天下班前须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地方后,将车辆钥匙交由所属部门专职管理人员保管。

如遇特殊情况车辆当天不能返回厂部的,应及时设法通知所属部门专职管理人员,并说明原因。

5.9所有车辆不经所属部门专职管理人员或随车领导批准,不许在外过夜。

三、车辆用油管理

1.职责

1.1综合事务部行政秘书负责对全厂车辆的用油进行监督、控制。

1.2各部门车辆由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对车辆用油进行监督、控制。

1.3车辆所属部门应加强车辆用油管理,节约用油开支,使车辆均能在经济耗油的情况下有效的运营。

2.汽车班车辆油卡管理

2.1汽车班所有车车辆统一油卡加油,实行一车一卡制度;各部门车辆用油自行管理。

2.2汽车班所有车辆禁止现金加油,驾驶人员应随时携带油卡,不得以任何理由用现金加油,如遇特殊情况需现金加油,须经部门主任、行政秘书和汽车班长批准,持有效发票报车辆管理人员备案。

2.3车辆加油卡办理后,行政秘书应按车牌号与油卡号码进行备案登记,每月进行核对。

油卡一经备案,不允许变更;如遇到特殊情况(如油卡损坏),不能正常加油时,应报车辆管理人员,及时修理或使用备用油卡加油。

2.4禁止车辆间互换油卡,禁止使用其它车辆的油卡加油,如遇特殊情况,应经行政秘书同意。

2.5行政秘书应根据车辆需要情况办理备用油卡,在车辆所配油卡金额不足时备用,车辆在使用备用油卡时应做好备用卡使用记录,便于月底数据统计。

2.6驾驶员在使用油卡加油时,应保留好每次加油的小票,小票要保持连续性,月底按顺序粘贴在《车辆用油统计表》(见附件)上。

2.7驾驶员在油卡充值前,应统一根据车辆管理人员的口令,在某一统一的时间点记录本月车辆用油的实际数据,其中:

a.月初余额为油卡在上次充值前的余额。

b.本月充值为油卡上次充值的金额。

c.月末余额为油卡最后一次加油后的金额。

d.本月用油=月初余额+本月充值-月末余额+备用卡加油金额+现金加油

e.起始公里数为上次记录数据时的车辆公里数。

f.中止公里数为本次记录数据时的车辆公里数。

g.中止公里时油箱所剩油量为本次记录数据时油箱的油量金额化。

2.8一车一卡,一车一表,管理人员在申请充值时应将每辆车的《车辆用油统计表》上报财务审核。

2.9车辆在使用备用卡加油时,应收集好小票,并在小票背面注明加油车辆车牌号,交给汽车班长,汽车班长对每张备用卡须填《备用卡加油统计表》,连同《车辆用油统计表》一齐上报行政秘书。

2.10特别注意事项:

《车辆用油统计表》中的现金加油与备用卡加油应详细记录日期与备用卡号。

3.充值申请流程

3.1汽车班长应实时了解车辆油卡的用油情况,在油卡金额接近500元时,及时申请油卡充值。

3.2汽车班长在申请充值时,须做好《车辆用油统计表》工作,并保证将《车辆用油统计表》及时上报行政秘书,行政秘书在对油卡充值审核时要对上次充值的用油情况进行审核。

3.3车辆油卡充值申请审核通过后,行政秘书将以现金形式转交汽车班长,汽车班长应亲自或指定专人领取,及时充值。

3.4车辆油卡充值要求开具增值税票,汽车班长人员应在收到支票或本票后一周内将充值增值税票上交行政秘书。

3.5汽车班长给油卡充值后,应将各车辆充值明细连同增值税票一齐带回并上交行政秘书。

四、车辆的维护、保养

1.职责

1.1对维修服务公司需有行政秘书及车辆管理人员共同考评和选择,车辆管理人员对维修项目进行审核。

1.2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对维修质量进行验证,并保存相关的评定、维修质量、维修记录等资料。

1.3驾驶人员负责定期检查车辆状况,并处理简单的车辆故障。

1.4驾驶员负责及时发现、检查故障;并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确认保养维修合格;保留更换部件交公司验审;对维修质量进行及时反馈。

1.5车辆的年审、保养维修统一由公司行政管理部安排办理。

2.工作流程

2.1日常检查、保养、维护

2.1.1驾驶员须做好车辆出、收车检查,保持车辆内、外清洁。

2.1.2行驶中注意车辆是否有异常声响。

2.1.3经常检查各润滑点,发现缺油或油变质应立即补充或更换。

2.1.4驾驶员每月底进行检查保养。

2.1.5每月由驾驶人员对电瓶外表进行清洁,经常检查电瓶使用情况,保持电瓶周围干燥清洁和有效工作能力。

2.1.6每月由驾驶人员检查车辆消防设施。

2.1.7车辆管理人员对车辆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车辆造成机械事故及影响运输任务。

2.1.8车辆简单的修理项目(如日常补胎及小零件更换等)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护申请单》,交汽车班班长签字确认,可在厂内由驾驶员修理;不能在厂内完成的修理项目则到指定专业的修理厂修理,但必须取得正规发票,不允许抵票报销。

2.2定期保养

2.2.1驾驶人员要严格按照车辆保养相关规定定时对车辆进行保养。

2.2.2保养维修必须在指定的维修厂进行,驾驶员不得自行选择修理厂。

2.2.3驾驶员根据车辆运行里程数填写运行记录,经汽车班长核实后,由行政秘书安排车辆保养时间。

2.2.4驾驶员须办理完审批手续后方可对车辆进行保养、修理,非紧急情况,不允许先斩后奏。

2.2.5定期保养操作流程:

驾驶员填写《车辆维护申请单》→汽车班长检查审批→行政秘书审批签字→部门主任审批签字→指定修理厂修理,维修过程中如需增加维修项目—————(需要补充)—————————————————。

2.3.1在行驶过程中发现故障,驾驶员应及时检查,查明原因并判断故障严重程度和对行驶安全的影响程度,主动设法排除故障。

2.3.2如驾驶员无法排除故障,须估算费用并征得行政秘书同意就近寻找修理厂处理,对故障严重程度及发生故障的原因应及时汇报,请示处理方案。

2.3.3车辆维修保养前,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护申请单》,交汽车班班长签字确认后,上交行政秘书审核。

100元以内的小修理,由小车班班长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100元以上1000元以内须由行政秘书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1000元以上须报请综合事务部主任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

2.3.4发生修理后必须将更换的部件交回汽车班长验审。

车辆管理人员对车辆突发修理原因进行鉴定、审核。

2.3.5突发修理的操作流程:

口头向行政秘书进行维修申请→获批准后进行维修(不能到指定处修理时,选择就近的修理厂)→补填《车辆维护申请单》→对维修质量进行反馈和记录→汽车班长鉴定、审核→行政秘书审核、签字→报部门主任审核。

2.4保养、维修后的车辆须经车辆管理人员及驾驶员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运输。

3.特别事项

3.1综合事务部应指定有资质的专门车辆保养、修理点,便于修理、维修,可指定两至三个点。

3.2为避免修理点配件价格过高,综合事务部应根据修理点单独指定汽车配件供应点。

3.3非紧急情况下,车辆保养、维理不允许驾驶员用现金交易,驾驶员应在指定维修点修理后,由综合事务部统一支付。

3.4同一车辆三个月内如出现同一问题,追究维修申请人及验收人员的责任,并由修车申请人联系修理单位重新修理,重新修理产生的费用由修车申请人负责。

3.5新车在5000公里时都有一次免费保养,各新车驾驶员注意利用。

五、费用报销

1.加油。

全厂实行油卡管理,车辆加油必须用统一使用油卡加油,不得用现金加油,否则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须由驾驶员说明事由并由用车人证明后申请批准)。

油卡由综合事务部统一办理并由行政秘书统一管理,出长差时可交由驾驶员携带。

2.路桥费。

出差车辆的路桥费根据《用车申请单》所列地点,经小车班班长和行政秘书审核后,报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不在《用车申请单》标注的出差地点范围内的路桥费不得报销。

3.住宿费。

驾驶员陪同领导出差,在省会城市(昆明)住宿费不得超过150元/天,在地级城市(曲靖)住宿费不超过100元/天;如驾驶员家在曲靖的,去曲靖出差经领导批准夜晚后可回家住宿,不再产生住宿费用。

4.停车费、洗车费。

公车出差停车费、洗车费合计每天不得超过50元。

在厂区工作车辆由该车驾驶员洗车,不再产生洗车费。

5.其它。

车辆如需配置其它附属用品如香水、坐垫、饰物、碟片等,须由综合事务部申请,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购置报销。

6.驾驶员外出产生的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住宿费等采取一事一报原则,报销的停车费、住宿费等要和行车记录天数对应。

六、车辆罚款及理赔管理

1.车辆罚款管理

1.1车辆超载罚款

1.1.1全厂所有运输车辆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如驾驶员违反规定,自行承担相关罚款。

1.1.2全厂所有载客车辆不允许人员超载,如驾驶员违反规定,自行承担相关罚款。

1.2其他罚款

1.2.1驾驶员私自出车、未经允许夜不归厂或私下停车的,车辆发生任何意外,除保险公司赔偿以外,其余部分全部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1.2.2因违反交通法或其他法律条例造成的罚款全部由当事人承担,综合事务部将根据责任的大小给予经济处罚或辞退。

1.2.3闯红灯、超速行驶、飙车行驶的驾驶员写书面检查,屡教不改的限期调离合同辞退。

1.2.4酒后开车受到处罚或出现一切事故全部由当事驾驶员负责,并限期调离或辞退;酒后开车损坏车辆者,由驾驶员负责维修费;如发生交通事故除负责维修费外,还应承担法律责任。

1.2.5车辆出现交通事故,出现甲方或甲乙双方责任,除保险公司赔偿以外部分,按双方责任比例由当事人负责。

2.车辆事故理赔管理

2.1车辆事故理赔是基于车辆保险的意外保证,驾驶人员应在提高自身驾驶技能的同时,认真遵守交通法规。

2.2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第一时间通知行政秘书、所属部门专职管理人员、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进行事故鉴定,出具鉴定报告。

2.3驾驶员应及时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点将车辆尽早修好,不要耽误正常工作,修理费先由驾驶员垫支或凭保险公司的事故受理单向厂部借款支付。

2.4保险公司在受理交通事故后,会将一联写有理赔号码的受理单交于驾驶员,然后保险公司系统会将该起事故的理赔号码发送至驾驶人员所留的手机上,驾驶人员应妥善保管。

2.5驾驶人员应将正确无误的公司名称及银行帐号告知保险公司,在保险公司受理事故后应跟踪保险公司及时将理赔款汇入该帐号。

2.6当公司已确定收到该笔理赔金额时,驾驶人员应凭载有理赔号的受理单或理赔号来财务部领款或办理冲账手续。

2.7财务部应根据所报理赔号与银行到账凭证载明的号码与车牌号对应,确定相符后方可支付或冲账,否则不予办理。

七、附则

1.本办法由综合事务部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表一:

《用车申请单》

附表二:

《车辆基本信息表》

附表三:

《行车记录表》

附表四:

《汽车加油记录表》

附表五:

《汽车维保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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