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黎族自治生态环境保护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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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黎族自治生态环境保护局
白沙黎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责任清单目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二、职责边界登记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许可事项监管
(二)排污许可事项监管
(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减排监测管理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
白沙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根据本部门的每条主要职能逐条进行细化)
备注
1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政策、规划;组织、监督实施国家、省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编制本县主体功能区划。
承担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代拟
组织实施各类环境保护政策和制度体系
推进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
承担环境行政应诉工作
监督实施地方及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组织编制全县环境保护规划并评估实施情况
组织拟订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
组织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
审核县级各类计划、规划中环境保护内容
组织开展全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工作
制定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并实施
2
承担落实全县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
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监督、核查污染物减排任务承担单位完成情况,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工作。
组织起草全县主要污染物减排五年规划及年度减排计划、工作方案,分解下达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及项目任务
编制本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组织对规划实施效果实行中、末期评估
牵头开展对我县总量减排目标责任年度考核以及各类减排数据核算工作,组织完成省对我县实施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半年、年度核查核算工作。
会同县财政局组织省减排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申报、专家评审、入库、选定等工作;对减排专项资金下达后的项目建设、验收及运行等开展督导
开展环境统计工作
组织开展全县污染源普查及动态更新调查工作
3
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
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法规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建议;按管理权限组织审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制定本县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制度
开展相关规划环评审查
初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登记表
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三同时”进行监管
4
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费收缴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清洁生产工作。
对水体、大气、土壤、噪声、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管
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监督监测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监督重点企业环境整治工作
监督开展对机动车污染排放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
组织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做好排污申报登记工作
负责排污许可证的审批、核发工作
开展排污收费管理工作
监督排污单位开展限期治理
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工作
5
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和生态县建设工作。
拟订并组织落实生态县有关政策,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和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全县农村环境保护,指导开展各类生态创建工作和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
负责推进生态县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组织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监督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配合开展生态县、生态乡镇创建以及生态示范区建设
参与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
6
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全县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工作。
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
办理县本级环境涉访事项
指导、规范全县环境涉访调处工作
制定县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协调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纠纷
拟订本部门环保行政执法规范
对重大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取证,作出相关处理决定
牵头协调、指导开展环境应急演习
参与处置环境群体性事件
开展环境监察稽查
加强县环境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7
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对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以及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协助国家、省监管核设施安全以及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参与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牵头组织实施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开展辐射环境安全监管工作
8
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负责信息发布。
监督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环境信息和环境状况公报。
组织实施县域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对外公布
监督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
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
组织编制全县环境质量报告书、组织编制和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加强县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9
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项目;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参与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10
开展环境保护合作与交流,参与处理涉外有关环境保护事务。
参与有关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
参与处理涉外有关环境保护事务
11
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负责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加强环境保护队伍建设
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组织生态县建设和重大环境保护工作宣传,参与开展环境新闻报道工作
组织开展“六·五”世界环境日等相关纪念日的重大主题活动
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参与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实绩评价工作
12
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承办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注:
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
2.由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履行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时间:
联系电话:
二、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4.《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县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县水务局
负责水资源保护
2
农村环境治理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组织编制全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会同县农业局按照减排指标制定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标准,重点监督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编制全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
县农业技术推广负责提供农业源减排数据,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负责提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等。
县农业局
负责按照减排指标和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标准,制定生产标准体系并组织实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及技术推广工作。
3
城乡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城镇、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编制并组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排放废水达标情况进行监管。
县住建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管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的管理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指导城市环卫工作、小城镇和村庄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
县水务局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工作
4
生物多样性保护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森林、湿地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
如“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项目,需要县环保、林业、法制办、发改委、财政等相互配合研究制定。
县林业局
组织开展本县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发布相关信息;组织、指导和监督本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组织、指导本县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以及经营利用。
县农业局
牵头管理外来物种工作。
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负责全县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动植物防疫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
组织、监督对县内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
组织协调南繁管理工作,拟定南繁管理措施和规定并监督实施,提出南繁建设项目规划并组织实施。
5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法》(2001年5月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公布施行)
在贯彻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过程中,县生态环境保护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的编制,县农业局负责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并具体指导畜禽养殖户开展废弃物综合利用,县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
县农业局
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与服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6
农村环境保护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城镇、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
1.《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9月28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公布);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负责制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
县住建局负责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开展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测土配方施肥示范、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回收处置和绿色植保技术推广等。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指导城市环卫工作、小城镇和村庄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
县农业局
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7
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负责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海南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六条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编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通报;县水务局负责饮水工程建设与管理;县卫生局负责饮用水卫生状况监督与监测。
县水务局
负责取水水量论证、取水口的选址,协助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负责城乡自来水,地下水开采、供应,水质监管。
国务院460号令、省水务厅“三定”规定
县卫生局
负责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以及相关疾病的防治。
8
土壤污染防治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牵头组织制定土壤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号)
如对于土壤中的重金属,环保部门负责开展土壤中重金属含量的监测,农业部门负责严格控制养殖饲料中重金属的添加量,工信部门负责监督工业企业原料中重金属的使用,住建部门负责城市垃圾处理场中垃圾渗滤液中重金属的监督管理和控制,负责垃圾处理场服务期满后的妥善封场和污染防控。
县农业局
负责监督落实农业污染防治工作。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负责监督落实工业污染防治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监督落实城镇集中治污设施污染防治工作。
9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负责全县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推进,向县政府提出工作建议、协调重大事项,制订年度工作计划。
海南省政府《海南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琼府办〔2011〕232号)及历年印发的我省年度减排计划
氮氧化物是国家“十二五”期间实施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
在氮氧化物减排工作过程中,主要措施包括:
一是由环保部门负责拟订计划、明确分工、提出减排项目建设要求;对已建成脱硝项目,开展日常运营督查、在线监控和执法监察;依法处理企业超标、超总量排放氮氧化物行为。
二是由工信部门负责推进重点行业企业脱硝技术改造或设施工程建设,并组织实施落后产能淘汰工作。
三是由公安交警部门实施老旧机动车和“黄标车”的淘汰、报废注销及路查工作。
四是由商务主管部门开展车用油品升级及推广使用工作。
五是在减排考核期间,各相关部门需按要求向环保部门提供减排数据和佐证材料。
县水务局
组织开展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升级改造及配套管网建设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工作,指导市县开展污水收集管网维护工作;指导污水处理费征收并完善相关政策。
做好相关减排数据的统计和提供工作。
县农业局
研究制订并推行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鼓励政策,提高养殖规模化率;按减排模式要求,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推进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做好相关减排数据的统计和提供工作。
县渔业局
组织开展水产养殖污染治理,优化水产养殖产业结构,推广生态养殖高新技术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做好相关减排数据的统计和提供工作。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组织开展落后产能淘汰及“十五小”等企业取缔工作,推动重点工业行业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及烟气脱硫、脱硝设施工程建设,推进余热利用和粉煤灰、脱硫石膏回收利用。
做好相关减排数据的统计和提供工作。
参与组织推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
严格营运黄标车监督管理,开展营运黄标车清理整顿。
县公安局
组织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实施老旧机动车、黄标车报废、提前淘汰制度,严禁报废车上路行驶。
做好相关减排数据的统计和提供工作。
县文化旅游商务局
组织实施省内机动车用油品升级及推广使用工作;指导实施报废车回收拆解工作。
做好相关减排数据的统计和提供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严控新建重污染项目,配合实施“区域限批”制度;制订、完善并推动实施脱硫脱硝电价、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等政策;参与组织推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县财政局
建立、完善并推行黄标车淘汰补贴、减排资金“以奖代补”、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等减排激励经济政策。
做好相关减排数据的统计和提供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开展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委托运营监管工作。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参与工业企业脱硝用氨来源协调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参与工业企业脱硝用氨来源协调
县物价局
研究制订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
县统计局
统计并及时提供与减排有关的各类经济社会发展数据。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许可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现场检查、环境监理(环境影响较大、污染较重或风险较高和涉及敏感区的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等方式,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施工期环境监理。
对污染较重或环境风险较高、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依法要求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开展环境监理。
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定期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二)“三同时”监督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辖区内的建设项目开展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动,建设期间是否落实环保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要求,是否存在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检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建设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调查)文件后,及时组织对建设项目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
检查的内容为项目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是否按照环评要求予以落实,各项环境保护设施是否运行正常,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设立情况和制度建设情况以及环评要求的其他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依法处理环境违法行为。
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擅自变更、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不到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等环境违法行为的建设项目,依法按程序予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建设项目环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后,依法要求建设单位开展环境监理。
项目建设期间进行不定期的现场检查,核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落实情况。
项目竣工后,对环保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对项目建设内容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一致的,视情况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报备环境影响后评价。
六、监督检查处理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以罚款。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二)排污许可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由本级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总量执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时间、排放去向是否符合规定,排污单位的环境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在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中有无违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需要,开展现场检查、书面核查等,对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有关情况,建立排污许可证管理档案。
对重点排污单位,采取自动监测和监督性监测检查等方式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排污单位违反排污规定,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或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量的,按照有关规定增加征收排污费,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工作计划;
(二)实施现场检查和台账资料核查;
(三)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上记录检查情况;
(四)责令排污单位限期整改;
(五)对拒不整改的,情况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环境违法责任。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落实的,责令排污单位限期整改,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对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排污许可证,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罚款等处罚;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予以处罚。
对违反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提请县人民政府依法关停;对排污单位依法关闭等情况的,依法注销其排污许可证。
(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减排监测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建设、自动监控(测)系统建设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监督性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企业自行监测监管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每季度开展一次;
(二)监督性监测及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
(三)督查企业按照实时报、日报、周报、月报、季报、年报开展自行监测。
(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每月初7个工作日内向环保部门报上月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安装自动监控(测)设备且通过环保部门数据有效性审核的,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依据计算、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
对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排污单位,按照国家环保部规定的物料衡算、排污系数等方法计算、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
(三)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每月初2个工作日内向环保部门上报上个月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情况。
(四)监控值守。
建立值守制度,对系统监控报警及时做出响应,按责任分工通知排污单位、运营单位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五)现场检查。
对辖区内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每月至少进行一次例行检查,如有异常情况,应进行重点检查。
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例行检查表或重点检查表报至省环保部门。
(六)异常情况管理。
国控企业生产停产、污染治理设施停运、检修、调试的,必须在事前5日内书面向辖区内的环保部门报告。
自动监控设备在验收后未开展日常运行监督考核期间、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限期整改期间、日常运行监督考核过期或设备不正常运行等情况下,县环保部门须责令国控企业或运维单位限期整改,并报送人工监测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必须在3日内上传书面报告、人工监测数据至省环保部门。
(七)企业定期报告。
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在线监测设备运营单位每季度初10个工作日内向环保部门上报上个季度自动监控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情况报告。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测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监督投诉咨询服务
通过信箱、网上信访投诉、在线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