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客户身份识别实务(反洗钱岗).ppt

上传人:wj 文档编号:2459198 上传时间:2023-05-03 格式:PPT 页数:39 大小:179.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银行业客户身份识别实务(反洗钱岗).ppt_第1页
第1页 / 共39页
银行业客户身份识别实务(反洗钱岗).ppt_第2页
第2页 / 共39页
银行业客户身份识别实务(反洗钱岗).ppt_第3页
第3页 / 共39页
银行业客户身份识别实务(反洗钱岗).ppt_第4页
第4页 / 共39页
银行业客户身份识别实务(反洗钱岗).ppt_第5页
第5页 / 共39页
银行业客户身份识别实务(反洗钱岗).ppt_第6页
第6页 / 共39页
银行业客户身份识别实务(反洗钱岗).ppt_第7页
第7页 / 共39页
银行业客户身份识别实务(反洗钱岗).ppt_第8页
第8页 / 共39页
银行业客户身份识别实务(反洗钱岗).ppt_第9页
第9页 / 共39页
银行业客户身份识别实务(反洗钱岗).ppt_第10页
第10页 / 共39页
银行业客户身份识别实务(反洗钱岗).ppt_第11页
第11页 / 共39页
银行业客户身份识别实务(反洗钱岗).ppt_第12页
第12页 / 共39页
银行业客户身份识别实务(反洗钱岗).ppt_第13页
第13页 / 共39页
银行业客户身份识别实务(反洗钱岗).ppt_第14页
第14页 / 共39页
银行业客户身份识别实务(反洗钱岗).ppt_第15页
第15页 / 共39页
银行业客户身份识别实务(反洗钱岗).ppt_第16页
第16页 / 共39页
银行业客户身份识别实务(反洗钱岗).ppt_第17页
第17页 / 共39页
银行业客户身份识别实务(反洗钱岗).ppt_第18页
第18页 / 共39页
银行业客户身份识别实务(反洗钱岗).ppt_第19页
第19页 / 共39页
银行业客户身份识别实务(反洗钱岗).ppt_第20页
第20页 / 共39页
亲,该文档总共39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银行业客户身份识别实务(反洗钱岗).ppt

《银行业客户身份识别实务(反洗钱岗).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银行业客户身份识别实务(反洗钱岗).ppt(3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银行业客户身份识别实务(反洗钱岗).ppt

1,银行业客户身份识别实务,中国民生银行福州分法律与合规部主讲人:

章磊,2,目的,为义务主体监测分析交易情况并发现和报告可疑交易提供基础数据信息;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恐怖融资活动、司法机关打击洗钱及相关犯罪提供基础数据信息。

三项核心义务: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3,有效识别是可疑交易报告的基础。

可疑交易的判断不能简单地从交易性质、金额、流向和频率等交易记录中直接得出。

应结合客户身份以及职业、经营背景、履约能力、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等有关情况,综合分析交易性质、金额、流向和频率等交易记录,做出交易是否确实可疑的合理判断。

4,监管要求,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要求,根据自身的经营性质、业务类型等,制定书面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就如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作出详细的规定。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应包含在银行的内控制度中。

(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必须规定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的流程中,应从每个客户身上获得的具体身份识别信息,包括:

自然人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及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

(三)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应当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管理办法,规定应当识别客户身份的业务情形,并对识别的手段和方式提出具体要求。

5,(四)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必须明确合理的、实用的、以风险为导向的客户身份核实流程。

银行无需确认获取的身份识别信息中每个要素是否准确,但必须核实足够的信息,以合理确信客户的真实身份。

银行核实身份信息时可以采用文件方式核实,必要时可采用非文件方式核实。

银行非文件核实必须就以下情形做出详细规定:

自然人无法提供政府签发的、未过期的且附照片或类似证明图片的身份文件;银行获得的客户信息需要进一步核实;或银行无法通过文件资料核实客户真实身份因而导致风险增加的其他情形。

(五)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必须对银行无法合理确信客户真实身份的情况做出规定。

规定应包含以下内容:

1、银行不应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的情形;2、持续或重新识别客户身份失败后,银行何时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3、按照有关法律条例规定,银行是否应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6,(六)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必须包括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要求,为客户办理业务获取的客户身份识别信息必须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留存五年,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留存五年。

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

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

(七)银行必须对自己的客户群和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实施风险评估,划分风险等级。

确定风险水平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银行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的类型、方式;2、银行所提供的金融服务产品、金额;3、可获得的身份识别信息类型;4、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

7,(八)银行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时,必须确定客户是否出现在政府发布的已认定或怀疑为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名单中。

(九)银行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可依赖其他银行实施部分或全部的客户身份识别,但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中就信赖其他银行应做出专门规定并满足以下标准:

1、其他银行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2、银行能够有效获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3、与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应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十)银行可以委托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比如代理人或专业服务商)识别客户身份。

银行对第三方是否遵守客户身份识别要求负最终责任。

因此,银行应实施充分的控制措施,审核签订此种业务关系的流程。

8,总体要求,识别内容:

1、客户身份基本信息;2、交易目的、交易性质、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等。

识别方式:

分为形式审核和实质审查两大类;识别情形:

可划分成初次识别、重新识别和持续识别等三类识别;识别原则:

可归结为三方面的审查,即“三性”(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审查;识别流程:

主要包括了解、核对、登记、留存四个环节和一些特殊规定。

9,识别内容,从识别内容看,完整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不仅要求义务主体了解客户的真实身份,还要根据交易需要了解客户的职业或经营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等信息。

识别内容可分为两个方面的信息。

1、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其中,又可分为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和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

2、客户基本身份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

包括客户(账户)的交易目的、交易性质、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保管箱的实际使用人、客户(账户)的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代理关系等信息。

10,识别原则,“三性”(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审查真实性的审查是对客户身份资料真伪的判断,即对身份资料是否属于此内容、非彼内容,此人、非彼人进行辨别。

判断标准:

凭常人肉眼即可判断的真假,主要是客户提供的身份资料是否存在明显瑕疵或者与客户的自身情况存在严重差异。

如客户本人与其提供的身份证件所记载的性别不同或年龄明显不符,或者身份证件明显属于伪造或存在篡改痕迹等情形。

11,有效性审查针对身份资料是否无效或失效而言,要求对身份资料进行两个方面的辨别。

一方面,判断其是否属于法定机关、部门或单位所出具;另一方面,判断其是否在有效期内的。

判断标准:

通过查看身份证件上的签发单位、印章及其上所记载的有效日期等确认。

12,完整性审查(针对识别内容而言)既要求金融机构等义务主体全面核对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和了解交易目的、交易性质、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等其他信息,又要求其完整登记、保存这些信息。

如从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完整性看,主要是核对、登记、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中是否具备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所有信息要素。

再如,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的持有人,除审查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是否完整外,还应当看义务主体是否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以及是否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等。

13,识别方式,形式审核实质审查,“审核查对”之意,无需对识别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只要形式上各类要素具备即可。

“审核属实”之意,不仅要求在形式上识别内容的各类要素完全具备,而且必须对识别内容的真伪、合法与非法进行确认。

14,实质审查,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不能仅停留在一般性的形式核对上,核对有效的个人身份证件或者单位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的真实性仅仅是客户身份识别的基本要求,而要求金融机构了解客户背景、交易目的和性质等相关情况的客户尽职调查对于预防和打击洗钱等犯罪活动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目前,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普遍存在如下几个问题:

1、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严格做到真实性审查。

有的仅凭身份证复印件进行联网核查,有的联网核查只核查文字信息,未核查图像信息。

2、核发信用卡(贷记卡)存在客户身份识别不到位。

3、仅开展初次识别工作,而与客户关系存续期间对客户交易的监控、对客户交易背景的了解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4、非面对面客户身份识别不到位。

大多数金融机构未建立相应的反洗钱内控制度,仅以业务规范制度代替。

15,检查问题汇总,16,加强实质审查,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由形式核对逐步过渡到以实质审查为核心的持续客户尽职调查。

1、按照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制度,对高风险的业务和客户实行更加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尤其要重点关注多头开户、频繁划转资金、法人结构复杂、现金偏好高的客户。

2、对非面对面业务,各金融机构要认真分析各类创新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属性,并研究制定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和技术方案,使客户身份识别贯穿于业务交易的全过程,以切实有效防范洗钱风险。

17,客户风险等级划分(重点内容),时间要求:

1、2007年8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之间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于2009年年底完成等级划分工作。

2、2007年8月1日前建立业务关系且2007年8月1日后没有再建立新业务关系的客户,于2011年年底前完成等级划分工作。

3、2009年1月1日以后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等级划分工作。

问题:

1、由系统划分,缺少人工审核。

2、照搬法条。

其他要求:

1、金融机构的风险划分标准应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2、各法人金融机构应将本机构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计划报人民银行备案。

3、划分风险等级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

4、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

5、对于风险等级较高的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应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

6、在同等条件下,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客户的风险等级应高于来自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客户。

18,识别流程,1、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2、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3、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和其他识别内容的信息;4、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以及交易资料。

了解,四个环节,核对,登记,留存,19,识别情形,一、初次识别:

建立业务关系或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达到规定标准时应当实施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二、持续识别:

指义务主体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不间断实施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定期审核本金融机构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本金融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金融机构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金融机构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客户为外国政要的,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重新识别的要求情形,20,三、重新识别指义务主体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遇有特定情形时所应当实施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是持续识别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相当于再次开展初次识别。

符合法定情形之下,才应当实施。

意义:

1、及时调整风险认知程度,确保可疑交易的识别在较为可靠的基础上。

2、确认原有的代理关系或受益关系是否发生变化。

3、发现可疑交易线索。

21,识别措施,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要求客户说明;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身份证明文件;回访客户;实地查访。

银行业金融机构核对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时,应当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22,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有关规定一览表,23,同一银行机构网点在办理规定业务时,如先前在为相关个人办理银行业务时已对其进行联网核查且其公民身份信息尚未发生变化,可不再对其进行联网核查;如对先前获得的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存在疑义,应当重新进行联网核查。

24,代理人识别,如何确认代理关系存在?

除对公客户外,对私客户的代理协议可不限于书面合同,但高风险客户或高风险业务除外;客户手持被代理人证件可作为代理关系存在的证据之一;无论是对公客户,还是对私客户,金融机构都应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履行相关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登记所要求的信息。

如代理方本身为单位,还应同时登记业务办理人信息;确认代理关系无起点金额要求。

但是按办法规定需要对被代理人进行身份识别的,应当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

如代理存取款业务时,无论金额是否达到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限额,金融机构都应当按照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采取合理方式确认其是否代他人办理存取款业务。

当存取款金额达到办法规定的限额时,应当核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相关信息。

25,代理人识别,金融机构办理对公业务时,客户既可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核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核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证明文件;凡授权他人办理的,除核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核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代理人(通常为经办人)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下的中国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出具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账户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单位代理个人开立银行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核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经办人及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留存有关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26,电子银行业务(重点领域),银行机构应把电子银行业务认定为高风险的特定业务领域,并制定充分的政策、程序及流程以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及交易监测。

加强电子银行业务识别工作一、明确业务开通环节、业务持续环节的识别流程,提出对重点高风险环节的把关措施,建立多重审核的防范制度等。

二、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配备熟悉业务人员,负责非面对面业务客户身份识别的指导、监督工作,并确保新开通非面对面业务的各环节均能符合客户身份识别的规范要求,切实有效地防范洗钱风险。

27,银行卡业务(重点),

(一)落实银行卡账户实名制。

1、个人代理他人办卡的,发卡机构必须同时核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真实身份。

2、无正当理由不允许个人代理多人办卡。

(3人)

(二)控制信用卡发卡风险。

1、对申领首张信用卡的客户,发卡机构要亲访亲签,不得采取全称自助发卡方式。

2、不得将信用卡发卡营销业务外包。

3、禁止单位代办信用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三)严格自助转账业务的处理。

1、未经持卡人主动申请并书面确认,发卡机构不得为持卡人开通电话转账、ATM转账、网银转账等自助转账类业务。

2、,28,批复,1、关于高级管理层人员范围界定问题。

金融机构可依照章程或其他内部管理规定,以书面形式确定金融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高级管理层人员的范围,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2、外资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境外母公司收集境外金融机构的相关信息,但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必须对境外母公司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分析,并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评估境外金融机构接受反洗钱监管的情况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境外母公司收集的相关信息可由境外母公司代为保管,但是境外的外资金融机构应保证在需要时,可及时获得相关信息或资料。

29,批复,3、“外国政要”指外国现任的或者离任的履行重要公共职能的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高层政要,重要的政府、司法或者军事高级官员,国有企业高管、政党要员。

因为外国政要的家庭成员或者与外国政要存在密切关系的人员,存在与外国政要类似的风险,所以金融机构对这些客户也应采取相应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目前我国法律制度尚未对金融机构获得外国政要名单的渠道作出强制性规定。

(联合国相关文件)4、在为已与本机构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开户时,金融机构可不再重复留存客户的身份资料或信息,但应确保已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信息符合规定。

客户通过境内银行账户办理交易金额单笔1万元以上或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交易不属于第七条所称“一次性交易”,不通过境内银行账户办理的交易金额单笔1万元以上或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交易可归入第七条所称“一次性交易”的范围,对于后者银行机构应按第七条的规定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客户在未带卡的情况下向本人账户存款应视情况需要留存身份证复印件,例如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应留存身份证件。

30,批复,5、对于未在本行开立账户但已按规定留存过身份证件复印件的客户,如频繁办理有留存身份证复印件要求的一次性金融业务,银行机构可在核对客户身份证件,并做好工作记录(不应仅限于登记身份证件号码)的基础上,不再重复留存客户身份资料。

但应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确保业务办理人员能在业务办理时立即查询到该客户已留存的身份资料,确保能按照监管部门要求立即提供客户已留存的身份资料。

6、除非某项信息不适用于某个具体客户的,所有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项目原则上都应登记。

7、“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主要针对不主动披露以代理人身份从事交易活动的客户,但被代理人以外的人仍有可能控制代理人的交易或者享有交易的最终利益。

“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类人员:

一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二是未被客户披露,但实际控制着金融交易过程或最终享有相关经济利益的人员(被代理人除外)。

31,8、如果对公客户的业务经办人员信息未登记的,应在登记业务经办人员身份信息后,再办理相关业务。

9、

(1)关于跨境汇款业务中的客户身份识别问题。

(一)银行机构在办理跨境汇入款业务时,如因有关信息缺失不能完整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信息的,可先将汇款入帐,再向境外金融机构要求补充信息。

(二)如下列境外金融机构未提供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汇款人账号、汇款人住所等信息的,可直接登记业务标识号、境外金融机构所在地等替代性信息,不再要求境外金融机构逐笔补充信息。

1.已加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以下简称“FATF”)的国家(地区)的金融机构。

2.未加入FATF但承诺严格执行FATF“40+9”项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标准的国家(地区)的金融机构。

10、对于非柜台业务,金融机构应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要求通过加强管理、完善技术手段等方式,及时中止为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客户办理业务。

32,11、总部在境内的金融机构应由其总部统一制定并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风险划分标准,没有总部或总部在境外的金融机构应自行制定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风险划分标准。

对于总部在境内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是否根据当地情况制定风险划分标准的问题,由金融机构自行决定。

如果总部在境内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根据当地情况制定了风险划分标准,应报送当地人民银行。

12、关于客户更新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合理期限问题。

考虑到各个客户在办理新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时所面临的客观情况各不相同,金融机构在执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时,应针对每个具体个案,合理确定某个客户能够及时更新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期限,而不宜将客户应更新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期限统一确定为证件或证明文件到期后的“三个月”或其他固定的时限。

13、如果对公客户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且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33,14、“合理期限”并非一个固定的期限要求,应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

客户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过期后,客户之前的业务委托依然有效,但如果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办理新业务。

对私客户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指政府部门颁发的能够确认其身份且附有本人照片的身份证件,或者政府有权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其真实身份的证明文件。

对公客户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指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文件。

对公客户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包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15、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16、无卡、无折存款不属于一次性金融业务,但在客户由他人办理大额存款又无法提供被代理人身份证件等规定情形下,可参照第七条的要求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在本行开户的客户向本人银行卡存款时,银行机构可不按照第七条的要求留存客户身份证件复印件。

34,17、当自然人客户由他人代理存取现金时,金融机构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当单笔存取款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5万元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时,金融机构原则上应同时核对存取款人和户主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并登记存取款人姓名、联系方式以及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

考虑到通存通兑业务的实际情况,如果存款人因合理理由无法提供户主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且单笔存款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万元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的现金时,金融机构可参照第七条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提供一定金额以上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对存款人开展相关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35,现场检查典型案例,一、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1、与身份资料不完整的客户建立业务关系。

(1)XX进出口公司于2005年7月1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申请书用途为“面临股份制改造,需专款专用”,但未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银行在开立专户依据不足的情况下仍予办理。

(未核对、未留存)

(2)XX公司于2008年10月9日申请开立收入专用户和支出专用户,在缺少营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的情况下,XX银行仍为其办理。

2、与身份证明资料无效的客户建立业务关系。

(3)XX雨具公司于2008年9月18日申请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时,组织机构代码证已于2008年6月16日到期,银行仍为其办理。

(4)XX个人客户于2008年1月18日申请开立个人结算账户,身份证于2007年9月2日已过期,银行仍为其办理。

36,3、未按规定核对登记留存客户的开户证明资料。

(1)XX银行于2007年12月为客户开立4个个人账户时,未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实客户身份信息,导致客户凭假证件成立开立4户信用卡账户。

(2)XX银行于2005年11月25日为XX公司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时,客户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开户许可证上法定代表人与税收登记证上的法定代表人不相符,银行仍为其办理。

(3)XX邮政局2007年8月1日至年底期间在办理社会保障退休工资代发业务时,对代理人为27名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未留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未登记代理人的姓名、证件种类及号码等代理人信息。

二、业务关系存续期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1、XX银行于2008年1月3日为客户黄XX开立个人结算账户,该客户临时居民身份证于2008年2月1日失效,但银行于2008年4月2日至2008年5月11日为客户办理业务23笔。

37,2、XX营销咨询公司以“差旅费”名义频繁支取现金(检查期内共取现234笔,金额422.55万元,其中2008年1-3月份取现58笔,金额49.55万元),企业注册资本仅10万元,主要经营统计调查,咨询服务、企业营销咨询、管理咨询等,频繁提现用于差旅费的行为明显与公司生产经营规模不符,但XX银行未采取有效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未对此异常行为进行应有的客户尽职调查。

3、XX律师事务所2007年1月1日至6月20日累计提现99笔425.59万元,其中单笔金额49900元提现50次249.5万元,用途均为差旅费,其交易反映其主观上有意规避大额提现要求提供的付款依据,且用途均是差旅费,可能超出正常差旅费需要量,情形可疑。

XX银行未此异常交易行为重新识别客户,未了解客户的实际控制人和受益人,进行应有的客户尽职调查。

三、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或交易记录1、XX银行2007年为个人客户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时,留存的身份证明资料信息不全,对新版二代身份证仅复印留存身份证正面信息,未留存背面信息(签发机关、有效期限等)。

38,2、未按规定保存公司客户现金存取交易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总结汇报 > 学习总结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