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评残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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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评残标准
注:
1.医疗期满系指经过“系统治疗”,即住院治疗,或每月2次(含)以上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坚持服药一个疗程(精神病人一般为三个月)以上,以及恶性肿瘤在门诊进行放射或化学治疗。
2。
航空病、减压病、放射性疾病、火箭推进剂中毒、尘肺等特殊行业现役军人易患的职业病,引起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及对医疗护理依赖的,依据本标准相关残情进行等级评定。
3。
本标准未列载的各种恶性肿瘤及其它伤、病致残情况,可参照相应残情进行等级评定。
4。
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
如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十)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十级:
1。
脑外伤半年后有发作性头痛伴脑电图异常(3次以上);
2.脑外伤后,边缘智能;
3。
脑外伤后颅骨缺损3cm2~9cm2或颅骨缺损≥9cm2行颅骨修补术后;
4.颅内异物;
5。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6。
面部瘢痕>2%;
7.一眼矫正视力≤0。
5,另眼矫正视力≥0.8;
8。
双眼矫正视力<0。
8;
9。
放射性或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
10。
眶内异物未取出;
11.第Ⅴ对颅神经眼支麻痹;
12。
外伤性瞳孔散大;
13.双耳听力损失≥3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70dBHL;
14.前庭功能障碍,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15.严重声音嘶哑;
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17。
嗅觉完全丧失;
18.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19.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2.5cm;
20.颌面部有异物存留;
21.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22。
肋骨骨折>3根并胸廓畸形;
23.肺内异物存留;
24.腹腔脏器损伤修补术后;
25.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1/4。
(九)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九级:
1。
颅骨缺损9cm2~24cm2;
2.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3。
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不全;
4。
一手食、中指两指末节缺失;
5.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6。
跗骨骨折影响足弓;
7.跟骨、距骨骨折;
8.指(趾)骨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
9。
脊椎滑脱、椎间盘、髌骨、半月板切除术后;
10.膝关节交叉韧带修复重建术后;
11。
陈旧性肩关节脱位肩关节成形术后、肩袖损伤修复术后;
12。
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13.脊柱椎体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
14。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10%;
15。
面部瘢痕>5%;
16。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损或瘢痕畸形;
17.一眼矫正视力≤0。
3,另眼矫正视力>0.6;
18.双眼矫正视力≤0.6;
19。
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
20。
眼球内非金属异物不宜取出;
21。
泪器损伤,手术无效;
22.一侧睑外翻合并睑闭合不全;
23。
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
24。
双耳听力损失≥4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80dBHL;
25.发声及构音不清;
26.一耳或双耳廓缺损累计>1/5;
27.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颗以上;
28。
食管切除重建术后;
29.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0.心脏、大血管损伤修补术后;
37.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38.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八)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八级:
1.轻度癫痫;
2.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4。
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
5.单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6.颅骨缺损≥25cm2;
7。
脑叶切除术后;
8.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后;
9。
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完全丧失;
10.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1.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2.四肢骨折非关节活动方向成角畸形10°~15°;
13。
四肢长骨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
14。
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反复发作6个月以上;
15.下肢短缩>2cm;
16.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20%;
17。
面部瘢痕>10%;
18。
女性一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19。
一眼矫正视力≤0。
2,另眼矫正视力≥0。
5;
20。
双眼矫正视力≤0.5或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21。
双侧睑外翻合并睑闭合不全;
22。
外伤性青光眼;
23。
双耳听力损失≥5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90dBHL;
24.发声及构音困难;
25。
一耳或双耳廓缺损累计>1/3;
26。
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27.牙槽骨损伤长度>6cm,牙齿脱落8颗以上;
28。
舌缺损小于全舌1/3;
29。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2cm;
30.肺叶切除术后;
31。
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伴胸廓畸形;
32。
血管代用品重建胸主动脉术后(其余胸主动脉无夹层或动脉瘤);
33.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34.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
35。
肺内多处异物存留;
36。
气管损伤成形术后;
37.胃部分切除;
38。
小肠部分切除;
39.肝部分切除;
40.胆道修补或胆肠吻合术后;
41。
胰腺部分切除;
42.甲状腺功能轻度低下;
43.甲状旁腺功能轻度低下;
44。
女性单侧乳腺切除;
45。
一侧睾丸、附睾切除;
46.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47.一侧肾上腺缺损;
48.单侧输卵管切除;
49.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1/3。
(七)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七级: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或不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2。
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3。
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4。
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5。
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6。
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7.骨盆骨折致产道狭窄(50岁以下未育者);
8.骨盆骨折严重移位,影响功能;
9.脊柱椎体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
10。
一侧前足(跖骨以远)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11.一侧前足(跖骨以远)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12。
一侧全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13.一拇指指间关节以远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4.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完全丧失;
15。
双足拇趾全失或一足拇指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
16.肩、肘、腕、踝关节之一功能不全;
17.髂骨、跟骨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
18。
肢体短缩>4cm;
19。
鼻缺损>1/5;
20。
一耳或双耳廓累计缺损>2/3;
21。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30%;
22.面部瘢痕>15%;
23.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另一侧部分缺损或瘢痕畸形;
24。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
8;
2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
6;
26.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27。
双眼矫正视力≤0.4或双眼视野≤64%(或半径≤40°);
28。
眼球内金属异物不宜取出;
29.单眼第Ⅲ或第IV对颅神经完全性麻痹;
30.双耳听力损失≥60dBHL;
31。
牙槽骨损伤长度>8cm,牙齿脱落10颗以上;
32。
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33.肺叶切除术,并轻度肺功能损害;
34.部分胸廓改形术后;
35。
食管重建术后合并返流性食管炎;
36.气管成形术后气管狭窄,行腔内支架术;
37.小肠切除≥1/2;
38。
左或右半结肠切除或结肠切除≥1/2;
39.外伤后肛门排便轻度失禁;
40.胆道损伤并肝功能轻度损害;
41.脾切除;
42。
轻度排尿障碍伴膀胱容量缩小;
43.男性生殖功能轻度损害;
44。
肾上腺皮质功能中度减退;
45。
50岁以下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46。
女性双侧乳腺切除;
47.已育女性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48。
已育女性双侧输卵管切除;
49.已育女性单侧卵巢切除;
50。
阴道狭窄;
51。
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52。
放射性白细胞减少≤3×109/L;
53.放射性血小板减少≤80×109/L。
54。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Ⅰ度;
55。
轻度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六)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六级:
1.轻度智能减退;
2.中度癫痫;
3.轻度运动障碍;
4.三肢瘫肌力4级;
5.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7。
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8。
脊髓空洞症;
9.象限盲或偏盲;
10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精神症状缓解但仍需维持治疗;
11.情感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经系统治疗终结后,仍需继续维持治疗;
12。
难治性强迫症;
13。
人格改变:
表现为情绪不稳,缺乏自我控制能力,易激惹,反复的暴怒发作和攻击行为,行为不顾及后果,社会功能明显受损;
14.一拇指掌骨以远缺失;
15.一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两指功能完全丧失;
16.一手三指(含拇指)掌指关节以远缺失;
17。
除拇指外其余四指掌指关节以远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8.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9.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20。
一侧踝以下缺失;
21。
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2。
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
23。
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
24。
鼻缺损>1/4或一侧耳廓全缺损;
25。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40%;
26。
面部瘢痕>20%;
27。
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28。
会阴部瘢痕导致阴道狭窄或尿道外口狭窄或肛门狭窄,不能修复;
29。
一眼矫正视力≤0。
05,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
3或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30。
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
3或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31.一侧眼球摘除另眼矫正视力≥0。
8;
32。
双耳听力损失≥70dBHL;
33。
前庭功能障碍,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4.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上、下中切牙切缘间距,下同)<1cm;
35.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
36。
一侧完全性面瘫;
37。
肺爆震伤后肺功能轻度损害,呼吸困难Ⅰ级;
38。
气管成形术后气管狭窄;
39.喉返神经损伤致饮食呛咳、误吸;
40。
吞咽障碍,仅能进半流食;
41.食管重建术后狭窄,仅能进半流食;
42。
支气管胸膜瘘;
43。
心房纤颤;
44.冠心病伴心绞痛;
45.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
46.冠状动脉疾病介入治疗术后;
47。
胃切除≥2/3;
48.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或右半结肠切除;
49.胰腺切除≥1/2;
50.腹壁缺损≥1/4,不能修复;
51.甲状腺功能中度低下;
52.甲状旁腺功能中度低下;
53.内分泌浸润性突眼;
54.原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术后伴中度骨质疏松;
55.肾损伤致高血压;
56.一侧肾切除;
57.双侧睾丸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8。
外伤后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59。
50岁以下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60.尘肺Ⅰ期,肺功能轻度损害;
61.肺纤维化,肺功能轻度损害;
62。
重度哮喘;
63.支气管扩张症伴反复感染或咯血;
64.Ⅳ型肺结核(活动性);
65.高血压2级;
66。
肾脏疾病致24小时尿蛋白定量0.5g~1.9g达6个月以上,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67.原发性不完全性肾小管酸中毒,需终生依赖药物治疗;
68.肝硬化;
69.轻、中度慢性活动性肝炎;
70。
消化道息肉病;
71。
反复发生的不明原因的消化道出血并中度以上贫血;
72。
白血病完全缓解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
73。
淋巴瘤完全缓解;
74.外照射慢性放射病Ⅱ度;
75.类风湿关节炎三个以上关节X线平片Ⅱ期改变;
76.强直性脊柱炎或血清阴性脊柱关节病,X线平片或CT片双骶髂关节Ⅱ期以上改变;
77.中度尿崩症;
78.一个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中度受损;
79.肾上腺皮质功能中度损害需依赖激素替代治疗;
80.糖尿病需口服降糖药或需依赖胰岛素治疗;
81。
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2。
(五)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五级:
1.完全运动性或不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2。
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
3。
四肢瘫肌力4级;
4.单肢瘫肌力3级;
5.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
6。
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7.后组颅神经单侧不完全麻痹;
8。
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9.一肢深感觉丧失;
10。
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残留部分幻觉、妄想、情感反应迟钝、意志减退等症状,劳动和社交能力小部分丧失;
1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异常);
12.非利手前臂缺失;
13.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14。
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5。
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16.双前足缺失;
17。
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18。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
19.面部瘢痕>40%并有毁容标准6项中之一;
20。
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21。
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22。
会阴部瘢痕致阴道狭窄、尿道外口狭窄、肛门狭窄不能修复(达其中2项);
23。
一眼矫正视力<0。
05,另眼矫正视力<0.3或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4。
一眼矫正视力<0。
1,另眼矫正视力<0。
3;
25。
双眼矫正视力<0。
3或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6.一侧眼球摘除,另眼矫正视力≥0.3~<0.8;
27.双耳听力损失≥80dBHL;
28。
鼻缺损>1/3或双耳廓完全缺损;
29。
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
30.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
31.上唇或下唇缺损>1/2;
32。
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cm2;
33.舌缺损>全舌1/3;
34。
心脏瓣膜置换或成形术后;
35.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和室壁瘤切除术;
36.血管代用品重建胸主动脉,术后仍有其它胸主动脉夹层或动脉瘤;
37。
心脏穿透伤修补术后心肌缺血或心肌梗死;
38.双侧肺叶切除术后或肺叶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肺功能轻度损害;
39。
严重胸部外伤,并轻度肺功能损害;
40。
气管食管瘘;
41。
莫氏Ⅱ°Ⅱ型房室传导阻滞或病态窦房结综合征,无需安装永久起搏器;
42。
心功能Ⅱ级;
43。
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轻度损害;
44.高原性心脏病;
45。
腹壁全层缺损≥1/2;
46。
肛门、直肠、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7。
小肠切除≥2/3(回盲部保留);
48.肝切除≥1/2并轻度肝功能损害;
49.胰腺切除2/3;
50。
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代偿期6个月以上);
51.肾病24小时尿蛋白定量>2.0g,持续6个月以上,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52.原发性完全性肾小管酸中毒,终生依赖药物治疗;
53.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轻度损害;
54.重度慢性活动性肝炎;
55.中度炎症性肠病;
56.反复急性发作的慢性胰腺炎;
57.尿道瘘不能修复;
58。
两侧睾丸及附睾缺损,生殖功能重度损害;
59。
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0.双侧肾上腺皮质功能重度减退;
61.50岁以下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次全切除;
62。
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63.50岁以下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或无功能;
64。
甲状腺功能重度低下;
65。
重度排尿障碍;
66.淋巴瘤Ⅰ期、Ⅱ期,需要定期化疗;
67。
血小板持续减少(≤40×109/L)伴反复出血倾向;
68.重度尿崩症;
69.中度尿崩症伴一个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中度受损;
(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小部分护理依赖的,为四级:
1.中度智能减退;
2。
重度癫痫;
3.完全混合性失语或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4。
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5.单肢瘫肌力2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脑脊液漏,不能修补;
8。
二肢深感觉丧失;
9。
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仍有突出的妄想,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思维贫乏、意志减退、情感淡漠等症状,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部分丧失;
10。
双拇指腕掌关节平面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
利手前臂缺失或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12.非利侧肘上缺失,不能安装假肢;
13.一侧膝以下小腿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4.一侧下肢高位截肢,不能安装假肢;
15。
一足踝平面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6。
双膝以下缺失;
17。
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
1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一个关节功能不全;
19.面部瘢痕>60%并轻度毁容;
20。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32%(或半径≤20°);
21.一眼矫正视力<0。
05,另一眼矫正视力≤0.1;
22。
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23.双耳听力损失≥90dBHL;
24.吞咽障碍,仅能进流食;
25。
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
26。
下颌骨缺损6cm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
27.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8.舌缺损>全舌2/3;
29.双侧完全性面瘫;
30.肺功能中度损害,呼吸困难Ⅱ级;
31。
一侧全肺切除或双侧肺叶切除;
32.严重胸部外伤后伴有呼吸困难Ⅱ级;
33。
食管重建术后狭窄,仅能进流食;
34.心脏移植术后;
35.单肺移植术后;
36。
莫氏Ⅱ°Ⅱ型房室传导阻滞或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永久起搏器;
37。
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中度损害;
38。
心肌炎伴心室扩大并EF≤40%;
39.全胃切除;
40.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或右半结肠切除;
41。
全结肠、直肠和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42。
外伤后重度肛门排便失禁;
43。
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44。
胰次全切除合并有胰岛素依赖;
45.甲状旁腺功能重度低下;
46。
肾移植术后;
47.永久性膀胱造瘘;
48.神经原性膀胱伴双肾积水;
49.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0.双侧肾上腺缺损;
51。
阴茎缺失;
52.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或功能丧失;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三级:
1。
中度运动障碍;
2。
截瘫或偏瘫肌力3级;
3。
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4.四肢深感觉丧失;
5。
后组颅神经双侧不完全麻痹,或单侧完全麻痹;
6。
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大部分丧失或有危险、冲动行为;
7。
一手缺失(腕关节平面),另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
8。
双手拇、食指(含掌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9.利侧肘上缺失;
10.利手腕关节平面缺失或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50%;
11.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不全≥50%;
12.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3。
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4.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70%,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5.面部瘢痕>80%并中度毁容;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
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17.双眼矫正视力<0。
05或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18.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
3或视野≤24%(或半径≤15°);
1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0.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21.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2。
一侧上或下颌骨完全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
23。
肺功能重度损害,呼吸困难Ⅲ级;
24。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或一侧胸廓改形术后(切除肋骨≥6根);
25。
慢性心功能Ⅲ级;
26。
Ⅲ°房室传导阻滞,未安装永久起搏器;
27.主动脉夹层动脉瘤(未行手术者);
28。
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严重损害;
29.大面积心肌梗死,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