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环保局通过法定途径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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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环保局通过法定途径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淮北市环保局通过法定途径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第一部分环保业务类
群众举报企业污染环境、举报企业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举报中介机构违反标准或规范、申请调解环境污染损害纠纷、申请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公开政府信息等,环保部门应当依照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等法律法规处理。
序号
投诉请求事项
分类
法定途径
法定依据
法定时效
基本流程
告知事项
备注
1
举报大气污染
大气污染
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等。
60天
受理-转办-查处-回复
2
举报水污染
水污染
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等。
60天
受理-转办-查处-回复
3
举报噪声污染
噪声污染
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等。
60天
受理-转办-查处-回复
4
举报污染土壤、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
生态破坏
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等。
60天
受理-转办-查处-回复
5
举报放射性、电磁辐射污染
电磁污染
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等。
60天
受理-转办-查处-回复
6
举报固废及危险废物污染
固体污染
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等。
60天
受理-转办-查处-回复
7
举报企业不如实申报排污数据等
其他污染
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
60天
受理-转办-查处-回复
8
举报企业未取得项目环评审批擅自建设
未批先建
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
60天
受理-转办-查处-回复
9
举报企业未取得许可,或者违反许可内容从事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活动。
其他污染
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
60天
受理-转办-查处-回复
10
举报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
环评报告不实
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等。
60天
受理-转办-查处-回复
11
举报环境监测机构在监测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
环境监测
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
60天
受理-转办-查处-回复
12
举报环境污染取得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法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
其他
技术鉴定
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等。
引导举报人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
13
举报基层政府决策与环保法律法规相抵触、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干预环境执法。
其他
行政监察
法律依据:
《行政监察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引导举报人向行政监察部门反映。
14
反映企业污染环境对自己造成损失,主张赔(补)偿的。
其他
行政调解
法律依据:
《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人民调解法》《侵权责任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
60天
受理-调解-回复
各方对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引导当事人先委托技术鉴定,再进入调解程序。
一方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或者达成协议后反悔的,主持调解的机构引导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
其他行政部门、人民调解机构已经受理调解申请,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诉讼案件的,环保部门不再受理。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受污染损害发生的纠纷,环保部门无权受理。
15
要求了解环保部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政府信息的。
其他
信息公开
法律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60天
受理-转办-回复
由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环保部门引导其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16
1.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验收工作中,环保部门在媒体上公示信息,邀请公众提供线索、发表意见建议、主张权利。
2.在其他临时专项工作中,环保部门在媒体上公示信息,邀请公众提供线索、发表意见建议。
其他
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60天
受理-转办-回复
第二部分复议诉讼类
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途径处理的,引导当事人就引发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就引发争议的民事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序号
投诉请求事项
分类
法定途径
法定依据
法定时效
基本流程
告知事项
备注
17
1.环保部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过程中已书面告知当事人对行政决定不服。
2.环保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在媒体上公示,提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认为环保部门行政许可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3.向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机关反映问题后,对其处理意见不满意,坚持变更、撤销原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
其他
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环境行政复议办法》等
以上事项,由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的环保部门引导信访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8
1.对举报企事业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的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后,举报人仍然认为环保部门未依法履职。
2.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民事纠纷,经当地基层政府、人民调解机构、环保或其他行政部门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反悔,要求重新调解。
其他
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环境行政复议办法》等
由调查处理举报投诉、信访事项的环保部门引导信访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9
对反映居民楼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配产生的噪声,依据《民法通则》规定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
其他
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人民调解法》《民事诉讼法》等
居民楼内等设配产生的噪声,引导其提起民事诉讼。
20
1.已进入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程序。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途径处理。
其他
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侵权责任法》《人民调解法》《民事诉讼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等。
以上事项,引导信访人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途径提出请求或者申诉。
第三部分信访类
对环保部门(含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的,由有权处理的环保部门按《信访条例》规定办理。
序号
投诉请求事项
分类
法定途径
法定依据
法定时效
基本流程
告知事项
备注
21
1.反映环保部门对企业违法排污行为未履行监管职责。
2.反映环保部门对群众举报的属于本部门职责问题未及时调查处理。
3.反映环保部门未调解污染损害民事纠纷。
4.反映环保部门未履行依法申请公开信息职责。
其他
行政监察
法律依据:
《信访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访办法》《环保举报热线管理办法》《行政监察法》等。
60天
受理-转办-查处-回复
22
1.反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向被举报企业透露举报人信息,导致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
2.反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3.反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
其他
行政监察
法律依据:
《信访条例》《环境信访办法》《环保举报热线管理办法》《行政监察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
60天
受理-转办-查处-回复
以上事项,反映工作人员违纪线索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转行政监察部门办理。
23
1.对环保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2.对环保部门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提出意见建议。
其他
意见建议
法律依据:
《信访条例》《环境信访办法》《环保举报热线管理办法》等。
60天
受理-转办-查处-回复
24
1.咨询环保部门机构设置、职能分工或者行政许可条件、办事程序的。
2.咨询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含义的,向信访人说明法律、法规、规章的解释权限、条件和程序。
其他
信息公开
法律依据: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
60天
受理-转办-回复
25
1.投诉人认为所在辖区环保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含义理解有误,在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职责过程中损害本人合法权益,要求上级环保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含义作出解释,然后用“解释”内容做为变更、撤销原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的。
2.投诉人认为当地复议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理解有误,在履职过程中损害本人合法权益,要求上级环保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含义作出解释,然后用“解释”内容做为变更、撤销行政复议决定、司法判决(裁定)的法律依据的。
其他
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
《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
60天
受理-转办-答复
以上事项,环保部门可以向信访人提供咨询意见供其参考,但此类咨询意见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解释的效力。
向信访人说明法律、法规、规章的解释权限和程序,引导其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主张权利。
第四部分非环保部门职能类
前述三部分以外,与保护环境有关,但不属于环保部门职能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群众应当向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反映。
市、县、区环保部门接到此类事项后,按本级政府规定程序转送同级主管部门。
下面列举群众反映频率较高且易混淆主管部门的事项。
序号
投诉请求事项
分类
法定途径
法定依据
法定时效
基本流程
告知事项
备注
26
1.反映市容“脏乱差”。
如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生活垃圾、粪便、建筑垃圾等。
2.对生活垃圾(粪便)分类收集、处理、利用,对生活污水管网建设、收集、处理、回用,对城市绿化工作提出建议。
其他
意见建议
法律依据: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
此类问题,引导群众向当地市政(市容环卫、排水)、水务(农水)、城管、园林绿化等部门反映。
27
反映生活垃圾、粪便、生活污水收集、中转、处理设施,火车站、机场、地铁、铁路、公路,输电线路及变电站,医疗机构、火葬场、公墓等公共基础设施选址(选线)规划不合理。
其他
意见建议
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条例》《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铁路法》《民用航空法》《公路法》《电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殡葬管理条例》以及各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等。
此类问题,引导群众向当地城乡规划、市政(市容环卫、排水)、交通运输、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反映。
28
1.反映社会生活、交通、火车鸣笛、施工扬尘等。
如露天娱乐场所、沿街商业门点、广场舞音乐、夜市、家庭装修、燃放烟花爆竹等噪声。
2.反映露天烧烤食品烟尘、气味。
3.对宾馆、旅馆、餐饮、娱乐、沐浴、机动车维修清洗、五金修配加工等服务业污染问题。
4.生产、销售、燃用不符合标准或要求的煤炭。
5.反映烟花爆竹限产、限放等问题的。
6.反映机动车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上路行驶及限行的。
其他
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等。
《关于在市市容管理局加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的通知》(淮编〔2005〕35号)、《关于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设置等问题的批复》(淮编〔2009〕12号)
此类问题,引导群众向当地公安、城管、交通运输、城乡建委(城建)、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反映。
29
举报违法生产、销售、使用高污染、高残留农药、兽药,建议指导农民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水产饵料,建议发展绿色农业。
其他
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农药管理条例》。
此类问题,引导群众向当地农业(渔业、畜牧)部门反映。
30
举报乱砍滥伐、捕杀野生动物、破坏森林、草原等行为。
提出保护野生动植物、草原、湿地等建议。
其他
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草原法》《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等。
此类问题,引导群众向当地林业、农业(渔业、草原)部门反映。
31
1.举报从河道取水、采砂,向河道、水库倾倒土石方,影响下游灌溉、人畜用水,妨碍行洪。
2.举报未取得养殖证,在水库、湖泊、河道内非法从事水产养殖活动。
其他
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水法》《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河道管理条例》《渔业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
此类问题,引导群众向当地水务(农水)、农业(渔业)部门反映。
32
反映无证采矿或者无证开山采石,或者在采矿、采石过程中破坏森林植被,爆破作业威胁周边居民人身、房屋安全,要求取缔无证采矿行为、规范采矿秩序。
其他
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法》《森林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
此类问题,引导群众向当地国土资源、安全生产、林业等部门反映。
33
农作物、林木(果树、花卉、药材)、养殖物(含水产品)出现减产、死亡,种植(养殖)户怀疑因周边企业排放污染物所致,要求赔偿的,提示其立即向当地农林牧渔部门反映,申请鉴定评估损失种类、数额、原因,为后续调查、调解、诉讼提供基础材料。
其他
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农业法》《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动物防疫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渔业法》《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侵权责任法》等。
在当事人取得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并经排查确定致害范围后,由所在辖区环保或其他部门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或民事诉讼等途径处理。
34
1.淘汰落后、过剩产能,对淘汰落后、过剩产能者给予补偿。
2.发展节水节能节材技术设备,取缔粘土砖,发展新能源。
3.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对包装容器生产、销售单位征收后期处理费、建立押金制度,对一次性制品征税等。
4.完善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和经济机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其他
意见建议
法律依据:
《水法》《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的批复》等。
此类问题,建议群众向发改、工信、能源、水务(农水)、城乡建委(城建)、国土、商务等部门反映。
35
1.提出治理污染的新思路新工艺,撰写环境保护方面的论文、书籍,发明治理污染的技术或设备专利。
2.提出保护环境倡议(如少开车、不用一次性制品、减少白色污染等)。
其他
意见建议
法律依据:
《专利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
此类问题,提出者可自行在媒体上发表、讨论、发布广告,专利权人可通过技术交易市场等商业渠道,与需求方平等自愿开展合作,通过投标参与公共环境治理工程。
环保部门不干预排污单位自主选择治理污染的技术和设备,不干预公共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不干预企业或个人开展污染治理技术设备开发、工程试验、市场交易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