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务员考试申论真题及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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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务员考试申论真题及解析

2006年山东省公务员录用考试

《申论》试卷

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是对应试者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的测试。

2、参考时限:

阅读材料50分钟,作答13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资料,按后面提出的“申论要求”依次作答。

二、给定资料

1.2006年4月28日,《光明日报》载文:

“不良的社会风气,负载着颠倒的价值观念,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起着一定的负面导向作用。

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一些是非善恶美丑混淆的现象,有许多就是这种不良风气所致。

所以,在荣辱观道德观价值观上要做到“是非、善恶、美丑的界限绝对不能混淆,坚持什么、反对什么,倡导什么、抵制什么,都必须旗帜鲜明”,必须对现实存在的各种社会风气采取旗帜鲜明的态度。

既要坚持强大的正确舆论导向,又要有机制和体制层面的得力措施,才能有效地整治不良社会风气。

2.2006年4月11日,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栏目播出的“时空调查:

谁来做证”栏目中讲了几个故事:

主人公有的贴告示,有的举牌子,更有的跑地哀求,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寻找证人。

只有找到了证人才有可能证明自己的清白,或者为亲人讨还公道。

他们做出这些举动,可见寻找证人多么困难。

寻找证人难,找到了让他们出庭作证更难。

有这样一个数字----10%,据统计,目前我国各类诉讼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率平均不超过10%,证人不肯出庭作证,案件的是非就很难分清,当事人欲哭无泪,法官也爱莫能助。

3.哈尔滨一男子驾一辆跑车在居民区撞倒一老人后,公然恐吓周围的群众后逃逸。

警方和死者家属在寻找目击证人的过程中,知情人皆不愿出面作证。

具体情况是这样的:

家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育英小区的83岁老人谢杰,身子骨硬朗,生活规律,每天都在小区散步。

家人和邻居没想到他会惨死在家门口。

谢杰女儿谢晓芳说,曾有群众私下向其介绍过事发经过:

2月24日吃过晚饭,谢杰像往常一样在小区里散步。

当他走到一火锅店附近时,被一辆调头的黄色跑车撞上,老人当时就趴在车的发动机盖子上。

此时,跑车不知为何突然加速,推着老人冲到路边的墙上才停下来。

见有不少人来围观,肇事司机下车看了看,并威胁说:

“谁也别瞎说,谁说了就整死谁!

”随后驾车逃逸。

不久,又有人返回现场,将跑车遗落的保险杠、漆片等证物带走,并再次威胁大家不许乱说。

谢晓芳说,由于遭到恐吓,围观者都站在一边,不仅没人敢上前抢救谢杰,更没人敢给谢家报信。

待120赶到现场时,谢杰已经死亡?

4.孔子说:

“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孟子对梁惠王说:

“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

”《墨经》说:

“义,利也。

”墨子三表中,最重要的第三表是“发以为刑政,观其中国家百姓之利”。

汉代董仲舒重义轻利,认为“利以养其身,义以养其心”。

《汉书•董仲舒传》:

“夫仁人者,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

”程颢说:

“大凡出义则入利。

出利则入义,天下之事,惟义利而已。

”朱熹说:

“义利之说,乃儒者第一义。

”清初的颜元明确提出了义利统一的辩证观点,他说:

“正论便谋利,明道便计功,是欲速,是助长;全不谋利计功,是空寂,是腐儒。

5.2006年4月25日,《光明日报》发表了一篇名为“恻隐之心,人应有之”的文章。

所谓恻隐之心,亦即对弱者的同情、怜悯与关怀。

而是否同情、怜悯、关怀弱者,直接关系到人的尊严的捍卫,人对幸福的追求以及人格的自我完善。

简言之,关系到以人为本道德信念的贯彻落实。

关怀弱者也是关怀我们自己。

人类乃是一个共同体,人与人之间在利益上休戚与共。

一个社会如果不能对弱者给予应有的关怀,反而漠视弱者的诉求,损害弱者的利益,势必引起诸多社会矛盾,破坏社会的秩序与和谐,甚至导致剧烈的社会冲突与震荡。

而在这种恶劣的生存环境下,任何人的福利都会受到危害。

由是观之,关怀弱者就不仅是一种道义的要求,而且是明智的表现了。

6.3月31日晚10时前后,在厦门市体育东村公交车站,郑女士带女儿过马路时,被一辆小车撞伤,左脚三处骨折,司机当场驾车逃逸,郑女士目前正苦等目击证人能提供线索,让交警尽快抓住肇事者。

去年6月30日,在于洪区丁香湖畔,山东民工韩磊为救人而被湖水吞噬。

那时他只有17岁。

但令人气愤的是,时至今日,被救者一直没有站出来给韩家一个说法。

日前,在文化路街头,里三层外三层聚集了一大堆人,正在围观一场斗殴——一名男子被多人殴打。

当民警接到报警赶到时,打人者则迅速停手,混进了围观的人群中。

被打者指出现场一人参与了殴打时,该人矢口否认,称自己只是看热闹的。

于是民警便询问围观者,这个人是不是参与了殴打。

可问了多个人,均称自己不知道——“我跑过来看时已经打完了,我也不知道是谁打的。

”“没看着,我刚路过这里。

”最终,此案由于证据不足,而无法认定打人者。

到底哪一方在说谎?

7.公平正义既是衡量美好社会的一个标准,也是人们评价政治文明的尺度,更是我们党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

因此,必须妥善协调各方利益关系,正确处理社会矛盾,大力促进社会公平,切实维护社会正义,使公平与正义成为和谐社会的重要支柱。

近几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在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方面作出了不少努力,取得了丰硕成果。

如资助特困生上大学、资助特困单亲家庭、公推党政干部、实施十项民心工程、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维护司法公正等等。

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我市城乡之间、阶层之间,在社会生活的一些领域,也程度不同地出现了一些发展中的问题,如贫富差距、城乡差距等。

因此,深入认识和分析当前利益结构和利益关系的发展变化,完善各项政策措施,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的协调,利益诉求得到统筹兼顾,已经成为当前建设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8.李老板开了一家贸易公司,张先生经常为李老板供货。

每次供货时,李老板并不马上就付给张先生货款,而是积累到一定金额后,再一起结账。

张先生每次供货时,李老板的会计均给他一张入库单,货款付完后,张先生再把入库单还给李老板。

一切看起来合情合理,没想到却出现了问题。

不知不觉中,李老板已经押了张先生10万元的货款。

去年2月,张先生找到李老板,希望能把货款结清,这次李老板倒痛快起来:

“没有那么多钱,今天我先给你结一半吧。

”于是,李老板给了张先生5万元的货款,张先生写了收据后,还回了5万元的入库单。

过了一个月,张先生拿着另外的5万元入库单再次找到李老板,希望把这5万元货款付了,但李老板却说出了令他意想不到的话来:

“上次5万块钱我不都给你了吗?

你怎么还跟我要?

”原来,李老板歪曲事实,竟称他只欠张先生5万元的货款,一个月前还的就是这笔钱!

无奈,张先生只好与他打起官司来。

在法庭上,张先生拿出了入库单及有关“收到5万元货款”的收据,可李老板愣说这5万元就是付给张先生手中5万元入库单的货款。

到底孰是孰非,法官也犯了难。

其实,除了李老板与张先生外,还有一个人清楚事情的经过,那就是李老板的会计。

张先生及代理律师多次肯求会计能出庭作证,但虽然她已经辞职,却仍不愿为张先生作证,原因很简单,怕遭到报复。

如今,此案仍陷在困境中。

9.道德义务是在人们所处的社会关系中产生的。

不管个人是否意识到,客观上必然会对个人、对社会负有一定的使命和职责。

道德义务是指一定社会关系中个人应对社会或他人所承担的道德责任。

它同时表明一定社会或阶级、集团对人们行为的道德要求;是个人在实践道德原则和规范时所产生的一种强烈的责任心。

随着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道德义务的内容和范围也在不断的变化和发展。

因而它是具体的历史的范畴。

道德义务本质上反映了各个阶级、集团的利益和要求。

人们所处的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道德义务的多样性。

在人类的道德生活中,道德义务的要求既表现在人们相互间的各种关系中,也表现在个人对阶级或团体的关系中。

所以调整人和人之间的道德关系,不管人们是否意识到,客观上都必然要求每个人履行他对社会、国家和他人所负责的道德责任。

对社会每个成员来讲,在一般情况下,主观上都要认真地选择自己行为的动机,考虑行为的后果。

10.孔子说:

“见义不为,无勇也。

”义,宜也。

就是指应该做的事。

孔子这句话的意思是:

“见到应该做的事而不去做,就是没有勇气。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就是要“见义勇为”。

中国文化很重视这个义字,认为这是人与禽兽相区别的根本之处。

禽兽的生活完全是自然的,没有应该不应该的问题;人的生活则除了物质的、自然的生活之外还有社会的、精神的生活,凡事都有个应该不应该的问题。

人生的追求应该是“义以为上”,把道义放在第一位;生死、利害的取舍,是非、善恶的判别,都要以道义为准绳;遇到合于道义,应该做的事,就要勇于去做,也就是要见义勇为。

这是做人的基本要求。

没有了这一点,就把人降低到禽兽的境地了。

中国人常骂人是衣冠禽兽、不是人,正是反映了这种认识。

11.根据马克思的唯物辩证主义关于意识的起源和本质的原理(物质第一,意识第二),我们也不难发现,作为“意识第二”的“正义感”是不能缺乏“物质第一”的有关实质性的物质保障而赤裸裸地上阵的。

证人除承担作证义务外,应当享有主要是证人费用请求权,也称经济补偿权利。

证人因出庭作证必然要影响自己的劳动收入,并因为出庭而花费相应费用,如交通费、生活费、住宿费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4条第3项规定: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没有规定证人合理费用的范围和计算问题,更没有规定由谁来行使,明显缺乏可操作性。

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理论界虽然认为应该赋予证人经济补偿权,但立法中至今仍没有明确确立。

市场经济的潮流普及了人们商品意识、经济意识,也同时伴随着传统道德观念的世俗化和功利化。

作为市场主体的“经济人”,以经济尺度来衡量自己行为是一个必然趋势,这样我们就不难理解证人作证和拒绝出庭作证行为的选择,实际上就是一个利益权衡的过程。

如:

证人如果选择作证,可能因社会正义的伸张而得到心理慰藉,但同时证人可能受到人身危险及经济利益的损失,还有对原有人际关系的破坏。

趋利避害是人之天性,证人拒绝作证自然就成了明智的选择。

12.趋利避害是人之天性。

证人作为自然人,是借助其感觉器官对案件事实进行感觉,有极丰富的心理。

有的害怕作证会受到威胁或人身报复;有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事不关己,少惹麻烦”;有的怕耽误时间;有的因与犯罪人有较亲密关系,出于感情不愿作证;有的被金钱收买或其他利益所诱惑而拒证;有的证人与被告人或被害人有私仇,借机报复;有的证人目击有伤风化的犯罪行为,羞于启齿;有的同情犯罪人的遭遇或其家庭情况;有的证人有一定地位或身份,怕作证有失面子。

上列中,证人对可能受到的威胁顾虑最大,许多人对现实生活中证人作证遭到报复的例子心有余悸,不敢冒险。

事实上我国每年发生残害证人及其家属的案件并不少见,但能及时对加害者进行惩治的事例又廖廖无几,对残害证人的现象惩治不力还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因为如果在某个案件中,发生了这类事又没有受到惩罚,消息很快会传开,其他案件的证人就会拒绝作证。

13.在绵延数千年的中国传统文化中,儒家思想一直占正统地位,以儒家为代表的传统文化虽然存在许多优秀的东西,但也遗留下大量落后消极的文化内容。

如:

传统文化中的封建意识、中庸之道、隐忍退让,这些观念必然使人贱讼、耻讼,认为涉讼是道德败坏的表现。

还有“和合文化”为底蕴的社会论理要求,人们以合为贵、息事宁人、祈求相安无事,进而在诉讼中形成拒证以求互不得罪,明哲保身,认为出庭“过堂问审”是不光彩的事情。

中国乃是一个高度熟人化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交往中,人际关系、人情关系无疑占有重要份量。

实际上每个人都身不由己的处在一个人际关系的网中,被告人与证人之间熟悉的可能性很大,人们不愿冒险地去破坏这张网,甚至有的还可能在被告“遇难”之时施以援手。

另外,人们享有权利必须履行义务,不履行义务则应承担责任。

权利、义务和责任是作为一个完整法律规范的必备要素,因为“如果没有规定制裁的命令,那就不会有任何法律的义务”,这里的制裁命令即法律责任。

因此,证人履行作证义务应当与其作证享有的权利联系在一起,而作证义务的履行又应当与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联系在一起。

然而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对证人权利的规定不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规定失衡。

14.美国、新加坡、德国等国家均有单独的证人保护法。

除了这些单独立法外,不少国家的诉讼法都有关于证人保护的规定。

除了这些国家法律和公约之外,不少国家还有专门的证人保护计划,还有一些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有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从世界上一些法制较健全的国家来看,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就是那些应出庭但不愿意出的人,法院可以发布强制出庭令,命令你必须出庭作证。

如果你还不出,那么法庭就可以因此判你藐视法庭罪,或者是妨碍司法罪,这是非常厉害的。

15.1993年6月,由公安部,中宣部委联合发起成立中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宗旨在于表彰见义勇为的英雄,募集了见义勇为基金,发放奖励抚恤,补助慰问和助学金。

1966年起,基金会对全国见义勇为先进分子中牺牲及伤残人员的困难家庭实施补助。

2000年,基金会启动“扶困助学”工程,为生活困难的见义勇为为先进分子家庭发送补助金,资助见义勇为英烈的子女们读书,给他们发放助学金。

16.2005年6月21日,中国青年报载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8月实行证人保护制度,这在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尚属首创。

该院在全院实施《证人保护工作规定》,将保护分为3个阶段,即侦查中的保护、起诉中保护和起诉后保护。

对于因作证而将受到或已经受到严重暴力威胁伤害的证人,检察机关可以实行24小时贴身保护。

除了保护证人的生命安全以外,将其财产和名誉及其近亲属—并列入保护范围。

宝安区检察院成立专门的证人保护专题研究小组。

小组发现,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证人保护的规定过于笼统,只是规定公检法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但没有规定任何具体可行的保护措施,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

特别是当证人申请保护时,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无法采取切实有效的手段,这是证人拒绝作证的法律因素。

证人拒绝作证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侦破带来重重的困难,只有可行的证人保护措施,才能提高自侦案件的侦破率。

该研究小组认为,现有证人保护制度在实践中实施的效果不甚理想。

比如:

由于事前没有及时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使证人的生命受到威胁、身体受到伤害甚至家人遭到打击报复;由于没有做好严格的保密措施,泄露了证人的姓名、身份,使证人受到歧视;由于没有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使证人因作证而影响工作和人事关系;由于证人未能享有客观作证的条件,使证人在作证时受到各方面的干扰等等。

研究小组认为,保护不及时,发生实际侵害时司法机关才介入,证人有被打击报复的危险,这使得保护效果大打折扣。

因此,在拟定工作条例时,宝安区检察院重点研究了由事后被动保护向事前预防保护转变的问题。

17.2001年,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原公务员李文娟,实名举报该局人为少征国家巨额税款等违法和违规行为后,不仅被两次辞退工作,而且还被鞍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及劳动教养一年。

2006年3月,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报道后,李全家受到全天24小监视。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组调查后认为:

李掌握的五项问题中有两项属实,其他三项部分事实存在,但问题的性质与举报信反映的不同,其中少收增值税的问题是企业延缓征收,属于违规行为。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还要求辽宁省国税局应督促鞍山市国税局做好举报人的政治思想工作,并保护好举报人;同时责令举报人所在单位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

但是,实际情况是,就在李文娟举报了鞍山市国税局的问题之后,她的命运发生了一连串的变化,她被两次辞退工作;被鞍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然后又被劳动教养一年。

18.举报既有实名举报又有匿名举报。

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相比虽有直接接触举报人获取线索的优点,但不代表实名举报的线索就比匿名举报的线索有价值。

而查办腐败案件,最关键的是判断线索有无侦查价值,若仅以是否实名举报来决定线索处理的先后,显然过于武断,将会导致打击不力。

要重视对一切举报材料真伪甄别,一些匿名举报,如果包含高附加值的案件信息,也应予以足够重视。

对于实名举报,更要充分考量举报人相对于被举报人而言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实名举报将给举报人带来无法预料的风险,国家必须为实名举报人的权益提供有效保障,建议尽快通过完善立法,实现对实名举报人的弱势补强,更好地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

19.第九次全国见义勇为英雄和先进分子表彰大会2005年11月16日在北京举行。

自中宣部、中央综治委、公安部、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2005年5月联合发出《关于推荐第九次全国人民群众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表彰大会表彰人选的通知》以来,根据投票情况,共有14名同志被授予或追授“全国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46名同志被授予或追授“全国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

首都深入落实社会主义荣辱观既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大会于2006年4月24日召开,会议强调要大力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以“为祖国争光,为奥运添彩”为口号,广泛开展“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全面推动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会议对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了表彰。

“全国见义勇为先进集体”代表、“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马世经、见义勇为好市民魏继东荣获“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奖”。

20.2006年4月24日,光明日报载文指出:

“对那些打击报复证人的人进行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固然很重要,但是就证人保护来说,最重要的还在于报复之前的预防性保护。

只有建立了完善的预防性保护制度,证人在走上法庭时才能免除后顾之忧。

在健全证人保护制度的时候,我们的执法、司法人员也需要转变观念。

证人出庭作证固然是其作为社会成员所应承担的义务,但也是在帮助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也是在为国家的法治做出自己的贡献。

因此,我们不能只强调其作证的义务而忽视其得到保护的权利。

古人曰: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可以使更多的人像李文娟和祁利刚那样站出来证明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正义,从而营造一种“奉法者强”的社会环境。

三、申论要求

1.阅读给定资料1-10,请按照逻辑程序和方法将其资料排序,并编写出不超过200字的摘要。

(满分15分)

2.根据给定资料11-20,标注出7个关键词,并从中找出3个,做相关背景链接,字数不超过300字。

(满分15分)

3.“是非在心口难开”反映出社会转型期一种精神的缺失,请你就此及其因由进行评述,字数不超过400字。

(满分15分)

4.以上资料包含了“使人们无担忧地维护社会正义”的多种举措,其中体现出两种不同的理念,请你对这两种理念分别加以简述,字数不超过400字。

(满分15分)

5.请依据给定资料,以“证人保护亟待制度跟进”为题,写一篇不少于1200字的文章。

要求有“数字对比”、“瞬间回眸”、“畅想未来”,观点明确,论述虚实结合,有说服力,理路清晰。

(满分40分)

四、答案分析

第一步:

阅读材料,概括段意,归纳同类。

材料1:

不良社会风气的负面影响及我们为此应该采取的措施。

材料2:

我国各类诉讼案件中证人出庭率低,导致案件难分是非。

材料3:

哈尔滨男子驾车撞人逃逸,知情人受到恐吓不敢作证。

材料4:

古代思想家在义利关系上都重义轻利。

材料5:

人都应该有恻隐之心,关怀弱者,维护社会的秩序与和谐。

材料6:

通过多个事例说明人们在维护正义面前表现出来的回避和退缩。

材料7:

政府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所做的努力及当前社会依旧存在的问题。

材料8:

列举知情人怕遭报复不肯出庭作证的事例。

材料9:

道德义务产生的原因及其内涵和特征。

材料10:

人生的追求应该是“义以为上”,明辨是非善恶。

材料11:

受到人身危险及经济利益的损失而得不到有效地法律保障是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原因之一。

材料12:

进一步列举证人拒绝作证的各种原因,怕受到人身危险是最主要的原因。

材料13:

儒家思想中落后消极文化内容对人们的影响,中国人际关系的复杂性及法律对权力、义务和责任规定的不完善,都是造成影响证人作证的原因,而这些都将阻碍法律的完善。

材料14:

法律较健全的国家对证人权力和义务的规定及为此采取的措施。

材料15:

有关部门成立基金会对见义勇为的行为进行奖励。

材料16: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证人保护制度的出台。

材料17:

举例说明举报违法违章行为受到报复的事例。

材料18:

国家应重视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重视一切举报材料的真伪甄别。

完善法律法规,为举报人的权益提供有效保障。

材料19:

国家对见义勇为的英雄和先进分子进行表彰。

材料20:

国家需完善证人保护制度,重视证人受到报复前的预防性保护。

第一部分(材料1、4、5、9、10):

我们价值观上要做到明辨是非,应承担社会的道德责任,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第二部分(材料2、3、6、8、17):

举例说明社会上存在的道德感缺失的现象,在遇到违法违规现象时,人们采取回避观望的态度。

第三部分(材料11、12、13):

存在这种现象的种种原因。

第四部分(材料7、14、15、16、18、19、20):

我们要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气应该采取的和已经采取的措施。

第二步:

解题分析。

第1题:

这是一组关于证人作证难的材料,考查应试者结合材料,分析、提炼、概括的能力。

参考答案:

排列顺序:

2,3,6,8,4,10,1,5,7,9

摘要:

调查显示证人举证困难。

诸如车祸现场无人作证、围观群众无人援手、经济纠纷不肯作证等现象,显示了社会生活中的一种不良风气。

中国古代先哲对此早有关注,提出了义、利学说和见义勇为等主张。

如今,政府部门加大了荣辱观教育力度,坚持了正确的舆论导向,提出了关怀弱势群体的主张,提倡公平正义的标准,并赋予道德义务等新的时代内涵,力求有效整洁不良社会风气。

第2题:

此题也是考查考生提炼概括的能力,并结合材料及个人知识面描述相关的关键词背景。

参考答案:

避害、中庸、立法、保护、举报、表彰、处罚

 中庸:

在几千年的中国传统文化中,历来崇尚中庸思想,以和为贵、息事宁人,在社会交往中,人情占有重要的分量。

在个人所处的关系网中,因为彼此的熟识,人们往往不愿意破坏这层关系。

立法:

西方国家法制健全,有单独的证人保护法,保护证人。

法庭强制证人出庭,同时对证人提供保护。

在酬金方面,法庭对证人提供物质补偿。

对证人被迫害的情况,提供最大可能的帮助,如:

另觅工作、支付酬劳等等。

 举报:

举报分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两种举报制度。

实名举报可以直接接触举报人,一些匿名举报也包含高附加值的信息,都应给予重视。

国家应为举报人的权益提供保证,更好地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第3题:

首先,概引材料、提出问题:

为什么会出现“是非在心口难开”现象。

其次,着重分析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

再次,提出要加快法制建设和加强公民的思想道德建设。

最后,提出只有法制健全了才能消除人们“是非在心口难开”现象。

参考答案:

尊老爱幼、见义勇为是我国的优良传统,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受诸多不良因素的影响,证人作证却是“是非在心口难开”,到底是什么原因让他们不惜受到良心谴责也不愿伸张正义?

究其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怕遭报复不敢“开”。

我国受儒家传统思想的影响根深蒂固,证人怕遭到打击报复,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

二、无利可图不愿“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道德功利化日趋严重,无偿的牺牲让人们不能接受。

三、舆论氛围没脸“开”。

我国法律对证人作证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再加上自古对薄公堂的不利看法。

另外,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先进事迹屡遭不公正待遇、甚至遭到部分人的非议,导致很多人对出庭作证难以正确对待。

可见,出现是非在心口苦难开的局面实属无奈,我国正在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建设,相信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证人一定可以理直气壮地伸张正义!

第4题:

第一种理念是针对政府的,必须加快建立相关的法规制度;第二种理念是针对民众的,必须通过荣耻观教育,提高民众意识,形成一个和谐的氛围。

将这两种理念结合起来,才能真正打消证人作证的顾虑,使人们维护社会公平,伸张正义,才能构建起全面的和谐社会。

参考答案:

维护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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