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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SF-2019-0204

项目编码:

工程编码:

合同编号:

 

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人:

承包人: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制定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总说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年版)》等合同范本,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合同示范文本《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SF-2019-0204)。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SF-2019-0204),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项目业主首要责任制

项目业主或发包方应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实施工程建设,及时办理各项建设工程手续,并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工条件,在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后再开工建设;同时需负责整个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包括对设备厂家、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及各施工单位安全监督管理。

二、《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SF-2019-0204)的组成

《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SF-2019-0204)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协议书

《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SF-2019-0204)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施工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条款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发承包计价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条款

专用条款是对通用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发承包计价的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条款;

3.在专用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三、《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SF-2019-0204)的适用范围

《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SF-2019-0204)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修缮等施工项目的合同订立。

其中,通用条款中带★号的条文,其内容是完整不可分割的,与法律、法规、规范有关联的条款,原则上应不进行删减,只能在专用条款中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或在不违反原条款实质的前提下增加细化内容。

其他内容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SF-2019-0204)的内容,约定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

四、其他事项

《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SF-2019-0204)》专用条款中的“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条款,在签订合同时优先选择本合同中已列的支付条件、支付方式,如选择“其它方式”或“另作约定”形式的,需以合同附件的形式予以说明原因。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

(全称)

承包人:

(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合同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立项批文编号或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合同类型:

□总承包施工合同□专业分包施工合同□其它:

工程规模:

结构形式:

资金来源:

其他:

二、工程内容与承包范围

工程内容与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_____天。

暂定从年月日开始施工,至年月日竣工完成,具

体开工日期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且在项目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后,签发的开工令

日期为准。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

日历天数为准。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确保符合国家、省、市质量验收标准,并达到合格或(以上标准)。

□以及符合优质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创优目标:

□市级工程优质奖;

□省级工程优质奖;

□国家级工程优质奖;

□其它

创文明工地目标:

□市级安全文明绿色施工样板工地;

□省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

□国家级安全文明工地;

□广州市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广东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其它

 

五、合同价款

含税合同总价(大写):

元;

(小写):

元。

其中:

暂列金额元;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元,

余泥渣土(土方、石方、淤泥)场外运输与排放费用元。

项目单价:

□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六、工人工资支付分账

工人工资款支付专用账户开设的约定内容:

工人工资款支付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如有):

工人工资款支付专用账户(如有):

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

其中:

每一期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

工人工资支付周期:

承包人已确认上述约定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能满足本工程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2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条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九、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本合同订立地点: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

(盖章)承包人:

(盖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总则

1定义

下列词语或措辞,除非特别说明,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

1.1合同:

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合同文件。

合同文件由第2.2款所列的文件组成。

1.2协议书:

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书签字或盖单位公章后,合同即告生效。

招标工程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签订。

1.3通用条款:

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所订立的,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4专用条款:

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合同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专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条款。

它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也是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和完善。

招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1.5中标通知书:

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件的书面文件。

1.6承包人投标文件: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签字并被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承包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

1.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

1.8施工设计图纸: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按规定审批的由发包人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模型(包括任何补充和修改的施工图纸、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9工程量清单: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合同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1.10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分包人:

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依法分包合同工程某一部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3第三方:

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他人或组织。

1.14设计人:

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5监理人:

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监理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工程造价咨询人:

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8发包人代表:

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全权代表。

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依据第22.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19监理工程师:

指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监理专业技术的专业人员。

监理工程师由监理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23.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20造价工程师:

指工程造价咨询人或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的专业人员。

造价工程师由工程造价咨询人或监理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24.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21承包人代表:

指承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和负责合同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全权代表。

承包人代表由承包人依据第25.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1.22合同工期:

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始实施到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数。

1.23开工日期:

指根据第34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在开工令中写明的、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最迟在该日期开工的日期。

1.24计划竣工日期:

指自开工日期起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并竣工的全部时间(包括根据第36条和第37.2款规定所做的调整)。

1.25实际竣工日期:

指承包人实际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位工程后,由发包人按照第58条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接收工程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38.2款规定确定。

1.26缺陷责任期:

指履行第59.3款规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

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包括第59.2款规定的延长期限。

1.27基准日期:

指招标工程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的日期;非招标工程订立合同前28天的日期。

1.28小时或天:

除特别指明外,指时钟小时或日历天。

合同中约定按照小时计算时间的,从发生事件有效时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照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

00(即次日零点)。

1.29中标价格:

指中标通知书中列明的,发包人接受中标人(承包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价格。

1.30合同价款:

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包括调整的合同价款)支付给承包人的全部金额。

其具体款项依据协议书中标明的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在内的金额和第68.2款规定合同价款调整事件确定。

1.31费用:

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其他合理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

1.32分部分项工程费:

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发生于工程实体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用。

1.33措施项目费:

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生于合同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费用。

1.34工程款:

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等。

1.35暂列金额:

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等的采购,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调整以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36暂估价:

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37计日工:

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设计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照合同中约定计价付款的一种计价方式。

1.38质量保证金:

指按照第84条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39合同工程:

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40永久工程:

指按照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实施、完成并移交给发包人的永久性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41临时工程:

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42分包工程:

指合同工程中,由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实施、完成的非主体结构(除钢结构外)的专业性工程。

1.43单位工程:

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和效益的永久工程。

组成合同工程的单位工程名称、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1.44施工场地(或工地、现场):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其他任何场所。

1.45工程设备:

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46施工设备:

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输工具或其他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工程设备。

1.47工程变更:

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第56条规定发出指令的工程任何变更。

1.48索赔:

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并根据第36条和第74条规定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49现场签证:

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14.2款约定的指定人选根据第75条规定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1.50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51竣工验收:

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照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52国家验收:

指政府部门根据法律和政策等有关规定,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53书面形式:

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文件、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注明所采用的书面形式。

1.54国家: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2合同文件及解释

2.1

标题和旁注

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

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

证、等修正文件);

(2)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

(4)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适用于招标工程);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5)专用条款;

(6)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施工设计图纸;

(9)招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的文件、招标图纸、答疑纪要、工程量清单

及总说明等);

(10)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

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3

监理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影响合同工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分别按照第23.2款、第24.2款规定职权作出解释。

如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的解释,按照第86条规定处理。

3阅读、理解与接受

3.1

阅读、理解与接受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认真阅读和理解本合同的全部内容。

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修改外,本合同一旦订立,视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已全面接受本合同的所有条款。

修改合同条款的限制

3.2

合同一方当事人违背本合同的承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其对拟订立或正在履行的本合同条款修改后存在不公平的条款,另一方当事人不接受的,应及时提出修正意见。

经再次催告修正无效的情况下,不利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订立或单方解除本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予赔偿。

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4.1

语言文字本合同所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汉语)。

对于必须使用外文表达的专用术语等,应附有中文注释。

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4.2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合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4.3

适用标准与规

本合同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为国家、行业和广东省的标准与规范或规程,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要求使用的标准与规范。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国家没有但行业有的,约定适用的行业标准、规范名称;国家和行业没有但广东省有的,约定适用的广东省地方标准、规范名称。

国内没有适用的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或在承包人投标报价前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在自主报价时按照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时,以中文译本为准。

5施工设计图纸

5.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人提供经已审批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技术资料。

如承包人需要增加数量的,发包人可代为办理,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如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供施工设计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36.3款规定处理。

5.2

承包人提供配合施工的图纸

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大样图、加工图等配合施工设计图纸的,承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按照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指令完成有关施工设计图纸。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此类施工设计图纸,监理工程师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报发包人批准后予以答复。

即使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仍应对其施工设计图纸负责。

5.3

图纸的修改

施工设计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书面报告发包人。

发包人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及时通知设计人予以修改,并在合同工程或其相应部位施工前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供给承包人。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新提供的经设计人修改后的施工设计图纸施工。

5.4

图纸错漏的改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存在明显错漏或疏忽,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予以答复,并通知设计人予以改正。

因发包人未及时答复等原因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5.5

图纸的使用与退还

施工期间,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均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包括第5.1款、第5.2款、第5.3款规定内容的施工设计图纸供实施合同工程过程需要时使用。

本合同终止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外,承包人应将全部施工设计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6通讯联络

6.1

通讯形式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涉及到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通知、

任命、指令、要求、意见、证明、证件或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讯(含派人面交、

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只有在对方当事人收到后方能生效。

6.2

发送通讯

合同中无论何处涉及到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

合同双方当事人

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照约定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

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

一方当事人拒绝签收另一方当事人通讯,另一方当事人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的,视为送达。

7工程分包

分包工程的要

7.1

承包人应自己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主体结构。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将其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方,也不得将合同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方。

分包工程的批

7.2

承包人可依法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但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工作分包给第三方。

下列情况则属例外:

(1)施工劳务作业分包;

(2)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购买材料和工程设备;

(3)合同中已指定的分包工程。

7.3

签订分包合同

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签订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各提交一份分包合同。

承包人有义务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分包工程款结算与支付

7.4

分包工程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

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取得承包人的同意外,发包人应将分包工程款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方式全部支付给承包人,禁止发包人直接向分包人支付任何工程款。

如发包人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能证明自己已向分包人支付其分包工程款等证明资料。

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分包工程款,并在承包人得到的工程款中扣除。

分包工程责任和义务

7.5

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

分包人应对分包工程负责。

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坏、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合同终止

7.6

无论何种原因,当本合同终止时,分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也随即终止。

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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