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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

省级工程建设指南

 

二〇一八年五月

 

前言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是《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三五”发展规划》(交规划发〔2016〕74号)提出的重点建设项目之一。

本工程重点实现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专用车辆、从业人员、罐体检测、电子运单、监督检查等相关信息的采集、管理与交换共享,为管理部门和相关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开展本工程建设,对于补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信息化建设短板,更好地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管理部门监管效能,推进行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保障危险货物安全高效运输具有重要意义。

为更好地指导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省级工程建设,明确工程建设内容和建设要求,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国办发〔2016〕88号)等文件要求,以及《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7〕333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4〕237号)确定的总体思路,制定本指南。

省级工程建设须严格遵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其中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格式、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及驾驶员安全合规量化评估指标体系、部省危险货物道路数据交换指标等标准规范将由部另行组织制定。

本指南由工程技术支持单位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共同起草。

第一章总体要求

第二章

一、建设目的

通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以下简称“危货监管系统”)建设,有效解决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监管手段落后、专业化程度低等问题,推动行业管理方式转变,实现“精准监管、专业监管”;推动行业协作模式转变,实现跨区域、跨部门业务协同联动;推动市场监管模式转变,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手段,实现“企业管理、行业监管、社会监督”三者的有机统一。

二、建设思路

(一)部省共建,分级负责

按照“一级采集、一级交换、多级应用”的总体思路推进全国危货监管系统建设工作。

全国危货监管系统分为部级危货监管系统和省级危货监管系统。

部级危货监管系统由部组织建设,重点实现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信息交换共享、危险货物管理基础知识库及行业统计分析等功能;省级危货监管系统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建设,重点实现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以下简称“电子运单”)、现场监督检查等监管信息的采集、分析及应用等功能;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使用省级危货监管系统相关功能模块具体实施行业监管,不再新建系统。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部统一制定危货监管系统基础性关键标准,制定发布省级危货监管系统建设指南,统一开发省级危货监管系统基础、核心功能模块。

具备条件的省份作为首批建设省份启动本地危货监管系统建设,其他省份抓紧完善基础条件,陆续启动本地危货监管系统建设。

(三)互联互通,共建共享

充分利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管理制度试点工作成果,强化与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运政管理系统”)、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第三方检验机构信息系统等的信息共享与业务联动;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信息共享能力建设;保障部省两级系统实现联网运行。

(四)突出重点,加强创新

以电子运单管理、现场检查管理、企业安全合规量化评估、罐体检测信息应用等业务功能为建设重点。

探索建立与保险机构的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机制;创新软硬件设备集约化建设,确保系统应用取得良好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三、建设目标

(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信息采集能力显著提升

1.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单位(以下简称“危运企业”)、专用车辆、罐式车辆罐体或罐式集装箱罐体(以下简称“罐体”)、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以及危运企业、从业人员的资质信息采集入库比率达到100%。

2.专用车辆、罐体检测信息,电子运单信息采集入库比率达到100%。

(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信息交换共享能力明显提高

1.电子运单、安全合规量化评估等监管信息在部、省、市、县四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实现100%共享。

2.具备条件的地方实现与本地公安、安监、质检、环保等部门安全监管信息交换共享;实现与本地区第三方罐体检测机构检测信息联网共享。

(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信息服务能力显著提升

建立基于大数据分析的安全合规量化评估系统,实现对危运企业、驾驶员的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效率;

建立基于互联网的监管人员学习培训系统,提升专业化监管水平;

建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信息服务系统,为危运企业、从业人员,以及托运人、装货人、收货人及保险机构等提供承运人基本资质信息、安全合规量化评估结果查询、运单查验等服务,提升行业服务水平。

四、建设任务

(一)建设完善相关应用系统

1.建设行业监督管理系统。

为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监管、现场监督检查管理、运输企业安全合规量化评估、执法监管人员在线业务学习等功能服务。

2.建设行业信息服务系统。

为运输企业提供电子运单管理、与管理部门信息交互等服务;充分利用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账号、二维码扫描等服务手段,为托运人、装货人及保险机构等提供承运人基本资质信息、安全合规量化评估结果查询、运单查验、危险货物知识等服务。

3.建设行业运行监测分析系统。

为省、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行业监测、统计分析等功能服务。

4.建设省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依托现有省级数据中心或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与本省省级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联控系统等现有应用系统信息交换共享;实现与部级危货监管系统信息联网共享;实现与本地工商、公安、环保、安监、质检等部门及第三方罐体检测机构数据共享。

(二)完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监管数据库

依托现有省级数据中心体系,完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企业、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以下同)、专用车辆、罐体基础数据库;建设完善电子运单监管、安全合规量化评估、现场监督检查等业务数据库;建设完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运行监测分析主题数据库。

(三)建设完善安全监管信息采集终端

运输企业通过智能终端采集运单业务信息的,经调度人员确认后形成运单信息并入库。

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现场监督检查需求,为行业管理人员配备手持式执法检查终端或开发移动执法检查app。

(四)建设完善软硬件支撑条件

依托省级数据中心,在充分整理利用现有软硬件资源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应用支撑、服务器及存储设备、网络及安全设备等软硬件支撑环境。

(五)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和运营保障体系

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信息化标准规范体系、建设运营保障体系。

各省应结合本次工程开展,完善危险货物安全监管相关政策法规。

第三章系统架构

第四章

一、业务架构

根据工程业务范围,本工程可包括行业监管、信息服务和运行监测等三个主要业务域。

本工程涉及两方面内外部业务协同关系:

一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与公安、安监、质检、环保、第三方罐体检测机构等部门或单位之间协同监管;二是与其他省份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之间的协同监管。

本工程还涉及两方面的上下级业务协同关系:

一是省与部、市、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之间的业务协同;二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间的业务协同。

各地应根据当地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发展状况和管理体制特点,进一步优化完善业务架构,明晰省、市、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业务功能及相互分工协作关系;应根据各业务领域的相关管理规定,细化业务规则和流程,构建合理的业务管理架构。

图2-1业务架构图

二、数据架构

本工程涉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车辆、人员等基础数据库,电子运单监管、安全合规量化评估、现场监督检查等业务数据库,以及统计分析等主题数据库。

本工程在数据库建设过程中应严格遵循信息资源规划思想,坚持“一数一源”的原则,避免重复采集。

通过统一的数据交换平台或数据交换接口,实现部省间、与其他部门间信息交换共享。

三、应用架构

本工程建设的应用系统一般可划分为行业监督管理系统、行业信息服务系统、行业运行监测分析系统、数据交换共享系统。

各省可结合本地实际业务需求和交通运输信息化的统一规划,在满足基本功能的基础上,完善扩展行业监督管理和信息服务功能,提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信息化水平。

四、技术架构

本工程的技术架构应按照本省交通运输信息化框架体系总体要求,加强与其他信息系统技术架构的统筹协调,共建共享统一支撑省级交通运输信息化发展的技术和保障体系,防止不同工程间技术体系分化,避免重复建设,保证技术标准统一性、建设方案的经济性和集约化。

应根据系统的应用架构和数据架构,合理配置相应的应用支撑平台、主机及存储系统、通信网络系统、信息安全系统、信息展示系统、数据采集终端系统等技术资源。

五、系统布局

各省应根据建设条件和省级交通运输信息化的统一规划,按照资源集约的原则,合理确定系统布局方案。

在数据布局方面,应采用数据集中存储在厅数据中心或运管数据分中心的大集中存储方式。

在应用布局方面,应用系统应采用集中式部署方案,将本工程中新建的应用系统均部署在厅数据中心或运管数据分中心。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使用省级危货监管系统相关功能模块具体实施行业监管,不再新建系统。

六、工程边界

(一)与已有及在建相关信息系统的关系

省级危货监管系统涉及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专用车辆、从业人员等基础信息,需要从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获取;同时省级危货监管系统也可为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提供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监督检查结果,安全合规量化评估结果等数据。

省级危货监管系统涉及到车辆卫星定位、历史轨迹等数据,需要从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获取;同时省级危货监管系统也可为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提供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重点危险货物运输通道等数据。

省级危货监管系统与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数据共享,可采用数据库共享或数据服务接口等技术方式。

(二)与部级相关信息系统的关系

基于部建设的统一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实现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信息跨省联网交换共享,以及与全国性第三方罐体检测机构检测信息联网共享,并通过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与公安部、工商总局等部门数据共享。

省级工程应按照部统一制定的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与部级危货监管系统数据交换共享平台互联互通。

(三)与其他省级部门相关信息系统的关系

通过省级危货监管系统,实现与本省范围内第三方罐体检测机构检测信息联网共享。

(四)与已有或在建数据共享交换系统的关系

(五)

依托省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与省级公安、安监、环保、质检等部门数据共享。

 

第五章系统功能

第六章

一、行业监督管理

(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监管

主要面向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现基础信息管理、运单监测管理、动态信息对比分析、统计分析、通报通知、监管工单、系统管理等功能。

在路检路查、户检户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可通过扫描运单二维码等方式,实现电子运单基本信息的读取,为监督检查提供数据支撑。

(二)现场监督检查管理

主要面向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现专项户检户查过程中,检查计划管理、现场检查、检查结果管理等功能,形成“计划-检查-整改-反馈-确认”的闭环流程,实现监管过程的规范化、痕迹化管理。

该子系统也可通过省级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工程建设。

其中,现场检查功能模块应包括数据录入、数据导入导出等功能。

检查结果管理功能模块应包括生成整改通知书、整改结果记录等功能。

(三)运输企业安全合规量化评估

基于部统一制定的安全合规量化评估指标体系,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联网联控、电子运单、执法检查等监管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建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驾驶员安全合规量化评估体系,定期(如每个月)系统自动评估,为实现行业分级分类精准监管、智能监管提供有效技术手段。

(四)执法监管人员在线业务学习

采用多媒体、视频等方式将主要法规、标准内容制作为学习课件,监管人员可通过电脑、手机APP等方式在线学习、在线测试等,提升监管人员执法业务能力。

二、行业信息服务

(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电子运单管理

为小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提供网络版电子运单公共软件,主要包括运输任务调度、企业自检、运单上传、运单派发、运单状态管理、统计汇总等基础功能。

鼓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按照电子运单技术指南要求,结合企业管理需求,自行建设实施电子运单管理软件,并按要求将电子运单数据通过接口上传至省级危货监管系统。

(二)运单信息查询

为装货人提供运单信息查询服务,为装货人查验车辆是否具有有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件,驾驶员及押运员是否具有有效从业资格证件,运输车辆及罐体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与危险货物运单载明的相一致、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在罐体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等提供信息服务。

为公安、交通运输等执法人员提供运单信息查询服务,便于执法人员核查运输企业及驾驶员是否按规定使用运单。

运单查询应支持门户网站在线查询,或者通过手持执法终端、手机APP、微信等方式,扫描二维码联网查询运单信息。

(三)罐体检测信息查询

为运输企业、装货人、执法人员等提供罐式车辆罐体、罐式集装箱定期检验信息查询服务,具体包括检验机构、检验内容、下次检验日期等信息服务。

(四)安全合规量化评估结果信息查询

通过门户网站、手机APP、微信等方式,为托运人、运输企业、保险机构等提供运输企业安全合规量化评估等级、行业排名,以及评估方法、评估结果。

三、行业运行监测分析

(一)综合查询统计

通过多类型的综合查询方式,实现对运输企业、专用车辆、罐体、从业人员、电子运单、监督检查等业务数据的综合查询与分类统计。

查询统计结果能自动生成报表。

(二)运输通道分析

视情对本区域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途经的特大桥梁、隧道等重点路段,主要货类等情况进行分析,识别重要监管节点,为公安交管、安监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源头检查过程提供决策参考。

(三)货物流向流量分析

对本区域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种类、数量、分布、主要目的地等进行监测分析,为行业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四、数据交换共享

(一)部省数据交换

依托部省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通过部级危货监管系统提供的数据查询接口,实现对电子运单信息、监督检查信息、全国性第三方罐体检测机构检测报告,危险货物运输知识库等信息的查询;依托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专用车辆、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查询。

基于统一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依托部省统一的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向部级危货监管系统提供电子运单查询接口,上传电子运单历史信息、现场监督检查汇总信息,安全合规量化评估报告等。

(二)本省相关系统数据交换

依托现有省级数据中心或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与本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及其他相关业务管理系统的数据交换共享。

(三)与运输企业的数据交换

依托现有省级数据中心或共享交换平台,对于自建业务管理系统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可通过统一标准的数据接口,省级危货监管系统将通知文件、整改通知等信息交换给运输企业;通过该接口,运输企业将电子运单、从业人员登记等监管数据按要求上传至省级危货监管系统。

(四)与公安、安监等部门的数据交换

依托现有省级数据中心或共享交换平台,以服务调用接口、批量文件导入导出等方式,实现与公安、安监、质检、环保等部门的数据交换共享。

(五)与本地罐检单位等第三方机构的数据交换

依托现有省级数据中心或共享交换平台,通过服务调用接口、批量文件导入导出等方式,实现与本地区罐车罐体检验机构、罐式集装箱检验机构等第三方机构之间检验报告信息共享。

第七章信息资源

第八章

一、信息内容

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专用车辆、罐体、从业人员等基础信息,电子运单、现场监督检查、安全合规量化评估等业务监管信息等。

其中,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专用车辆、从业人员等基础信息的补充采集完善通过省级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实现。

信息内容基本要求如下表所示,各省可在此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扩展相应内容。

表4-1信息内容表

类别

信息小类

主要内容

基础信息

危运企业信息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所属行政区划、经营许可证号、经营范围、法人代表及联系电话、主要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安全管理人员及联系电话等。

专用车辆信息

车牌号码、厂牌型号、车辆类型、车辆等级、出厂日期、准牵引总质量、经营范围、年度检验、所属企业名称及经营许可证号等。

罐体信息

罐体代码、罐体类型、罐体形状、罐体材质、罐体容积、适装介质代码、最近一次罐体检测日期、最近一次罐体检测机构名称、所属企业名称及经营许可证号等。

从业人员信息

姓名、性别、从业资格证号、从业资格类别、电话、从业企业名称及经营许可证号等。

业务监管信息

电子运单信息

运单编号、托运人、收货人、装货人、起运日期、起始地、目的地、运输车辆、驾押人员、货物信息等。

现场监督检查信息

检查日期、检查对象、执法人员、问题列表、主要检查事项、检查结论、整改完成确认信息等。

量化评估信息

评估对象、评估日期、评估结果、评估过程信息等。

二、信息采集

数据采集要坚持“一数一源、充分共享、持续更新”、“谁工作谁录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避免重复采集,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基础数据一般通过与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等相关业务系统进行数据交换、纸质文件扫描入库、电子数据导入等方式完成采集。

电子运单、现场监督检查、安全合规量化评估等行业监管数据则通过本次新建应用系统,以及与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重点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电子运单管理系统等系统数据交换等方式实现数据采集。

电子运单的主要信息(包括车牌号、货物品名、联合国编号、数量等)按统一数据安全及加密技术要求生成二维码,并随车携带。

自行建设实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电子运单管理软件的,应按要求将电子运单数据通过接口上传至省级危货监管系统。

表4-2信息更新频率表

类别

信息小类

更新频率

基础信息

危运企业信息

变动更新

专用车辆信息

变动更新

罐体信息

变动更新

从业人员信息

变动更新

业务监管信息

电子运单信息

实时更新

现场监督检查信息

实时更新

安全合规量化评估信息

变动更新

三、信息整合

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信息指标体系统一标准的要求,对来自不同部门、不同应用系统的数据加以整合、转换、归并,形成行业管理数据库。

并构建稳定、可持续的数据治理框架体系,提高数据质量,确保数据资源的唯一性、连贯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信息共享

(一)业务间共享

应基于省级数据中心确定的技术路线,采用数据库共享或服务接口的方式,实现省级危货监管系统、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等业务系统之间的信息共享。

省级危货监管系统与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之间应实现危货企业、专用车辆、从业人员等基础信息,以及现场监督检查、安全合规量化评估、统计分析等信息交换共享。

省级危货监管系统与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之间应实现车辆行驶轨迹,以及电子运单、现场监督检查等信息交换共享。

(二)部省间共享要求

应依托部省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根据相关数据传输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发完善相关数据接口,定期上传基础信息、电子运单历史信息、现场监督检查汇总信息、安全合规量化评估结果信息、提供电子运单查询服务等。

数据交换接口的主要功能包括根据统一数据交换指标定期提取、转换数据,不符合要求的数据不得上传。

部定期对交换的数据进行质量分析、考核。

省级危货监管系统可通过部级危货监管系统提供的服务查询接口,查询外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专用车辆、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电子运单信息,以及全国性第三方罐体检测机构检测报告、危险货物运输知识库等信息。

表4-3部省数据交换要求表

数据类别

主要数据内容

交换频率

省为部提供的数据

基础信息

危运企业信息

变动更新

专用车辆信息

变动更新

罐体信息

变动更新

从业人员信息

变动更新

业务监管信息

电子运单实时查询信息

实时共享

电子运单历史信息

每周更新

监督检查信息

变动更新

安全合规量化评估结果信息

变动更新

部为省提供的数据

基础信息

外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专用车辆、从业人员基本信息

实时查询

业务监管信息

外省电子运单查询信息

实时查询

全国性第三方罐体检测机构检测报告

实时查询

危货运输知识库

实时查询

 

(三)相关部门间共享要求

通过数据交换平台、电子数据导入等方式,实现与本省公安、安监、质检、环保等其他部门之间的数据交换共享。

第九章基础条件

第十章

一、通信网络

本工程应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尽可能依托现有通信网络进行建设,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通过VPN(虚拟专用网络)或数字证书等其他安全方式实现电子运单等信息的上传;装货人、执法人员通过VPN(虚拟专用网络)或数字证书等其他方式实现电子运单信息的查询;托运人、第三方保险机构等通过互联网查询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人员资质,安全合规量化评估结果等信息。

本工程所需网络设备应在充分利用现有相关设备和统筹相关工程信息传输需求基础上补充完善,避免传输链路和网络设备的重复配置。

二、软硬件平台

本工程主机及存储系统、应用支撑平台应集约化建设,统筹相关工程应用需求,在充分利用现有主机及存储系统、应用支撑平台基础上进行补充完善。

主机及存储系统鼓励采用虚拟化、云计算等新技术。

应用支撑平台中信息综合分析、统一访问控制等系统建议采用成熟软件组织开发建设,以简化应用系统开发,提高应用系统的稳定性和扩展性。

应用支撑软件应优先选用成熟的国产软件。

三、安全系统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监管信息采集、处理及发布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信息安全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信息和个人隐私信息。

工程建设应根据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要求,针对各个应用系统明确相应的安全保护等级。

建议行业监督管理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不低于三级。

应根据系统的应用、数据、技术架构,将相同保护等级的信息系统适当集中,划分成不同的信息安全域,有区别地进行系统安全保护。

工程建设应对照不同等级信息安全保护要求,对现有安全防护措施进行评估,在综合利用现有技术和管理手段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完善系统安全保护措施。

应从技术和管理两个方面,构建科学的信息安全保护体系。

技术方面应从物理安全、网络安全、主机安全、应用安全、数据安全等5个层面完善相应的保护措施。

管理方面应从制度、机构、人员、建设、运维等5个层面完善相应的保护措施。

工程建设中,应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拟建信息系统开展软件测试和代码安全审计,并组织开展系统风险评估,及时完善相关保护措施。

省级危货监管系统要运用自主可控密码技术,提升身份可信、通信保密和行为可追溯能力。

四、终端系统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通过智能终端采集运单业务信息的,应具有信息录入、数据上传、运单查看、运单状态变更等功能。

可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现场监督检查需求,为行业管理人员配备手持式执法检查终端。

执法检查终端一般具有二维码扫描、检查信息录入、数据导入导出,以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专用车辆、从业人员资质查询等功能。

五、配套场所

本工程配置的主机、存储、网络等设备应相对集中地部署于场地条件可靠、维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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