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漆弹运动比赛规则版

中華民國漆彈運動協會

漆彈運動比賽規則(2010年版)

目錄

第一章比賽概要

第一條通則

第二章球場及器材

第二條球場規格

第三條球場設備

第四條器材規格

第四條之一漆彈槍

第四條之二防護裝備

第四條之三衣服

第四條之四漆彈球

第四條之五其它

第五條設備及器材的核准

第三章裁判守則及手勢

第六條裁判長及主審

第七條裁判員

第八條裁判手勢

第四章比賽

第九條比賽開始

第十條比賽期間

第十一條中彈規定

第十一條之一球員與中彈

第十一條之二陣亡

第十二條比賽的暫停

第十三條比賽的結束

第十四條離場程序

第五章檢定槍與出速

第十四條測速規定

第十五條賽前漆彈檢查

第十六條場內測速

第六章得分及違例規定

第十七條得分項目

第十七條之一得分(獲勝分數)

第十七條之二計分單

第十七條之三棄權

第十七條之四同分

第十八條違例項目

第十八條之一中彈違規

第十八條之二擦拭

第十八條之三干涉

第十九條處罰

第十九條之一口頭警告

第十九條之二判決球員陣亡

第十九條之三1拉1的條例

第十九條之四1拉2的條例

第十九條之五1拉3的條例

第二十條額外處罰

第二十一條因嚴重的無運動員精神的行為所導致的停權、驅逐、取消資格以及罰款等

第七章隊伍禮儀

第二十二條隊伍禮儀第

第八章規則修改

第二十三條規則修改

第二十四條最新的規則修改:

單局比賽制(M5)規則大綱

循環比賽制(M7)規則大綱

第一章比賽概要

第一條通則

1-1漆彈比賽是兩隊各有相等人數,在標準賽場內攜帶漆彈槍及穿戴安全面罩出場的比賽,比賽時

企圖攻入對方陣地奪旗並達陣,並儘量射擊殲滅對隊防止其奪旗或達陣。

1-2漆彈比賽嚴格限制球員使用漆彈槍之裝備,出速必須低於300英呎每秒。

若因為場地的安全考

慮,主辦單位可以指定更低的出速上限。

1-3球員應重視漆彈運動精神,並熟悉規則與服從賽場裁判判決。

1-4本比賽規則未盡條款,賽事主辦單位可依實際需求做適度補充。

1-5競賽方式區分:

循環競賽制(M7)及單局競賽制(M5)。

第二章球場及器材

第二條球場規格

2-1一個比賽場地定義為平坦,水平的區域,表層經過整理以降低傷害,並且場地周圍完全使用協

會認可的圍網包圍賽場以確保安全。

賽場大小與需求:

單局競賽制(M5):

46x38公尺以上,至少25個掩體。

循環競賽制(M7):

46x38公尺以上,至少35個掩體。

掩體距離場地邊線至少1.5公尺,場地邊線應標示清晰可見,且距離圍網至少1.5公尺。

2-2球場四周應架設高度最低應大於3公尺以上,直徑少於4mm網孔的安全圍網。

圍網應牢固且張

緊,並設有裁判及選手帳篷區及進出口。

2-3左右底線需設置出發區旗幟站,旗幟站寬度至少2公尺,高1.8公尺,且放置於場地後方邊線

的中間位置,並於出發區設置旗幟或電子式鳴聲裝置(氣體式亦可;氣體需為高壓空氣或二氧

化碳)。

2-4比賽區域內的掩體應使用協會認可之充氣式掩體,兩隊的掩體的數量、大小應相等,擺放的位

置應等距對稱。

2-5隊伍與其成員不可以任何方式於任何時間改變任何場地,比賽中故意改變場地將導致該名球員

陣亡。

第三條球場設備

3-1安全圍網如2-2說明。

3-2如達陣方式為設置旗幟時,旗幟需有兩色(一般為紅、藍色)且長大於60公分寬大於30公分,

如為電子式或氣體式鳴聲裝置其開關需固定妥當且不得設置於離地150公分以下。

3-3計時器與馬錶各一個以上。

3-4信號:

準備兩種不同,且能發出極大聲響的信號。

3-5紀錄表(計分使用)。

3-6測速器二個,使用雷達測速較適宜。

3-7掩體若干數量如2-1說明。

第四條器材規格

漆彈比賽球員必須使用經中華民國漆彈運動協會技術暨安全委員會核准的器材型號,此核准申請應由會員球隊、會員協會或製造廠商提出。

出賽時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第四條之一漆彈槍

4-1-1球員下場比賽僅可使用單一零點68英吋口徑的漆彈槍,由單一槍管與擊發系統所組成。

止使用雙作動扳機。

4-1-2漆彈槍射率將限制為10bps(與millennium及PSP相同的射率限制):

*前三發必須僅為半自動模式。

*漆彈槍將被限制在射率每秒10顆,定義為連續兩發射擊的時間不可低於95ms(射率計量

器讀取為10.5bps或低於=合法;射率計量器讀取為10.6bps或高於=不合法)。

*僅有當達到5bps且持續保持時追彈才會啟動與維持。

然後漆彈槍可以10bps連發。

一但

扳機停止運作,僅能額外有1顆漆彈擊發。

說明:

5bps追彈的啟動/維持並不需依規律觸碰,而是與扳機做動的時間間隔有關,間隔必

須至少相等於5bps。

扳機第三發與第四發的間隔少於200ms時(前三發僅為半自動),漆彈

槍將可啟動追彈至10bps。

4-1-3電子擊發系統的漆彈槍必須固定於協會認可比賽模式,球員不能於賽場內調整。

漆彈槍具備

除了協會允許的模式外不可使用其他模式。

4-1-4所有具備任何形式可外部調整射速的漆彈槍都必須修改使其於比賽進行中不易調整。

4-1-5漆彈槍的槍管可配備膛線或準星,但不可有消音管與電子裝置之瞄準具。

每個球員於場地內

僅允許持有一支槍管。

4-1-6球員不可使用布,合成橡膠,或其他材質蓋住彈斗或漆彈槍。

基於安全考量,僅高壓氣瓶允

許使用合成橡膠的氣瓶套。

4-1-7於比賽場內或任何比賽場附近,一但漆彈槍裝上了氣瓶,槍管套必須隨時戴上,

對此要求唯一的特例為:

*於測速區進行測速。

*專為試射所設置的地點。

*於比賽開始前裁判指示球員取下槍管套後。

*違反遵守槍管套使用將導致該球員的隊伍隊長接獲正式的首次違反警告,第二次違反時違

反的隊伍成員將不予以參賽。

比賽當中球員必須隨時攜帶槍管套於需要時使用。

4-1-8漆彈槍上的貼紙限制在一邊一張5x10公分,貼紙的顏色不可有橘色。

第四條之二防護裝備

4-2-1於需要戴面罩的區域內,球員與所有人所使用的面罩必須為專為漆彈所生產使用,且維持良

好的狀態與未受損的鏡片。

面罩必須符合或達到ASTM標準。

4-2-2於漆彈槍允許射擊的區域內,面罩必須隨時戴上,違反規定將導致該球員的隊伍隊長接獲正

式的首次違反警告。

第二次違反時違反的隊伍成員將不予以參賽。

4-2-3球員、工作人員以及所有在場內的人員,均需戴上原廠的安全面罩。

安全面罩須能有效全罩

保護臉部正面及耳朵。

不允許顛倒或向上扭轉或以任何方式變更該面罩原本的形狀。

4-2-4球員可穿戴單層的前臂與肘部防護,而該防護上的護墊並未遭到更改。

此防護可穿戴於服裝

之外或服裝內。

4-2-3球員可穿戴單層的小腿骨與膝蓋的防護,而該防護上的護墊並未遭到更改。

此防護可穿戴於

服裝之外或服裝內。

4-2-4球員可穿側滑短褲,而該防護上的護墊並未遭到更改。

1.男性球員可穿著鼠蹊防護,而女性球員可穿著胸部防護,該防護為針對漆彈使用所生產,而漆彈球撞擊時確實可破裂於該防護上。

2.球員被鼓勵穿戴由合成橡膠所構成,尺寸適中,環繞整個脖子的頸部防護,整個厚度不超過2公分。

圍巾以及類似材質的布料是禁止的。

3.球員被鼓勵穿戴頭部防護以保護頭蓋骨部分為目的,厚度不超過1公分.

4.面罩上不允許黏貼貼紙.

第四條之三衣服

4-3-1每位球員僅可穿著兩層的服裝,除非氣溫已由官方發布將低於10度,於此狀況下可穿著三

層的服裝。

球員必須穿著長褲以及長袖上衣.

4-3-2球員隊服不可有橘色。

球員隊服若有白色必須是要乾淨的,若有太多的污渍,裁判可要求更

換隊服。

4-3-3球員的服裝包含長褲與上衣必須不可有裂縫,必須合身不可過大。

球員不可穿著以高吸水成

分如毛氈或羊毛,或過度護墊及光滑種類如尼龍或橡膠所製造的長褲或上衣。

4-3-4服裝上補強的部位為兩層布料相互車縫在一起,因此該部位算是兩層。

4-3-5球員不可穿著有鐵片或鐵釘的鞋子。

4-3-6上衣必須塞到長褲或彈包腰帶內。

4-3-7球員可帶1雙具有護墊的手套。

4-3-8球員可佩帶頭巾或帽,但不超過肩膀下方1公分。

4-3-9防汗頭巾僅允許使用頭帶,只要不超過5公分寬與1公分厚。

4-3-10若球員於比賽中被發現穿著違反規定的服裝將被判陣亡。

第四條之四漆彈球

4-4-1漆彈球必須向協會認可之漆彈商購買。

所有於比賽中使用的漆彈球必須有協會建檔的原料安

全資料表。

比賽所使用的漆彈球必須遵守ASTM標準並符合聯盟的不殘留規範。

4-4-2彈汁為紅色或粉紅色的漆彈球是禁止的。

第四條之五其它

4-5-1彈斗不可使用全透明且必須以單色製造,允許煙薰色(半透明或霧狀)的彈斗。

於彈斗或其他進彈裝置上的貼紙將不被允許,除非該貼紙為5x10cm於彈斗兩邊各一。

貼紙的顏色不可有橘色。

透明彈斗蓋為允許的。

4-5-2球員可攜帶任何數量的彈包,彈桶,但不可有額外的氣瓶或彈斗。

4-5-3兩個生存的球員可相互交換裝備(自由裝備)。

4-5-4背心和彈包不可有護墊設計。

第五條設備及器材的核准

5-1球員除應使用中華民國漆彈運動協會技術暨安全委員會核准的器材型號外,大會開始前及每場

比賽前都必須依指定時間、指定地點實施檢驗。

5-2非屬於中華民國漆彈運動協會技術暨安全委員會已核准的器材型號必須於領隊會議中提出並

取得全體領隊的同意再經裁判長的核准才能使用。

5-3舉辦比賽的場地與場地設備,應於比賽前報中華民國漆彈運動協會技術暨安全委員會,會同勘

查與檢驗。

5-4屬於球員個人用品應符合第四條的規定,若有規定之外的物品或有所爭議,則由該場比賽主裁

判裁決。

第三章裁判守則及手勢

第六條裁判長及主審

6-1主審應依據規則及中華民國漆彈運動協會技術暨安全委員會所決議正式頒佈之釋義執行比賽

工作。

6-2任何隊伍無法或拒絕履行本章節所制定的裁判義務將受到處罰。

協會的裁判長將對該隊伍實施

制裁。

裁判長有權將裁判分數減至0分。

6-3場內所有的決定與判決都將由該場地的主裁判再次審核。

主裁判將做出最終的所有決定與判

決,且非該主裁判不得再復審與更改。

第七條裁判員

7-1每個賽場將安排最少8名場內裁判外加1名主裁判,所有場內裁判與主裁判都直接由裁判長支

配。

7-2僅有經過每個場地主裁判授權的場內裁判,才能允許於該場內做判決。

7-3裁判將穿著黑白直條紋上衣,使裁判與球員有所區隔。

7-4所有裁判應需徹底了解此比賽規則與規定,且應盡全力履行裁判的義務。

所有裁判均需盡責並

以公正的態度做出判決。

假如任何裁判被發現於擔任裁判期間不公,該人員將於剩餘的比賽中

被除名。

7-5裁判有權依球員的健康與運動精神,決定球員是否適合繼續比賽。

7-6裁判不會於比賽中提供資訊給隊伍,除了關於安全事件,警告,中立與陣亡。

7-7於比賽期間,裁判不得藉由動作或其他意向故意暴露或隱瞞球員的位置。

裁判亦不得妨礙比賽

的進行。

7-8裁判對於比賽規則無權同意及加以變更。

7-9裁判有權決定規則上所未提及的事項。

7-10檢測員與記錄員應置於場地入口處,檢查所有球員入場及出場器材,尤其嚴格檢查槍口出速

與安全面罩。

第八條裁判手勢

8-1陣亡–球員陣亡時裁判將以一手放於頭頂而另一手指向陣亡球員給予陣亡手勢。

然後裁判將

拉掉球員的臂章(如果有使用的話)。

裁判判定球員陣亡並給予陣亡手勢後,無法再讓球員放回。

8-2安全/未陣亡–裁判將舉起手或毛巾於空中以繞圈的方式表示該球員並無有效的中彈,且尚

未陣亡。

8-3中立–裁判觸碰該名球員喊“中立”並一手握另一隻手高於頭頂,向對手隊伍做出“停

止射擊”的手勢。

然後裁判將檢查該球員後做出安全/陣亡的判決。

中立的判決由裁判自行斟

酌,在不易檢查球員中彈的特殊情況下實施。

8-41拉1;1拉2;1拉3處罰手勢–裁判將對違規的球員先做出陣亡的手勢,然後雙手握拳於

身體前上下擺動代表因違規所導致的陣亡處罰。

裁判將同時口頭告知該處罰(1拉1;1拉2;1

拉3)。

第四章比賽

第九條比賽開始

9-1旗幟站的選擇將於比賽開始前以擲銅板方式決定。

於3戰兩勝制以上的比賽時,僅有第一

場比賽擲銅板,下一場自動換邊。

9-2比賽準備開始時,球員於場地邊線內將槍口觸碰旗幟站的前面。

任何球員於比賽開始時未

將槍口觸碰旗幟站的前面將因錯誤的開始而被判陣亡。

9-3比賽開始的程序如下:

裁判確認雙方隊伍已就緒後將比賽開始。

裁判宣布『取下槍管套』(此時可試槍對地射

擊)球員取下他們的槍管套後必須隨身攜帶。

然後宣布比賽開始的方式如下:

(需確認雙方隊伍都聽的到)

裁判大聲宣布『3-2-1-倒數10秒』→準確的10秒鐘後→裁判配合口令及手勢-大喊

GO!

GO!

GO!

(或一長聲響笛)→比賽開始

第十條比賽期間

10-1旗幟應該最少30公分寬60公分長。

每個場地應該有兩組對比色的兩個旗幟。

兩邊的旗幟站

裁判應攜帶每個顏色的第二面旗幟,於比賽中當發生重新掛旗時能夠立即的重新掛旗。

10-2奪旗者

10-2-1一旦比賽開始前隊伍的旗幟掛於旗幟站,隊伍不可觸碰旗幟。

球員觸碰自己的旗幟使其不

易被對手取下將導致被判陣亡。

10-2-2攜帶旗幟的球員必須將旗幟拿在手上並可看到整面旗幟。

球員不可企圖以任何方式遮蔽或

掩飾旗幟。

無法依此將導致攜帶旗幟的球員被判陣亡。

10-2-3旗幟可經由存活的球員傳遞給存活的球員。

10-2-4若球員於奪取旗幟後遭到陣亡,裁判將取回該旗幟並將替代的旗幟掛於原本的旗幟站。

10-3任何一方球隊優先將旗子成功帶離旗堡區,稱為優先奪旗。

10-4球員將旗子成功的帶到對隊出發的陣地區或至對隊出發的陣地區按鈴,稱為達陣。

10-5達陣

10-5-1當球員於隊伍的旗幟站完成掛旗,旗幟站裁判將立即喊〝時間暫停〞(〝Time〞),而此時

計時將停止。

當掛旗時(無論完成或未完成)比賽將自動暫停,球員不可離開他的位置。

旗的人將被中彈檢查並測速。

10-5-2若掛旗者被檢查出有中彈或射速超過每秒300英尺時,旗幟站裁判將給予處罰並且告知對

面的旗幟站裁判重新掛旗。

備用的旗幟將被掛在旗幟站上。

主裁判將告知球員剩餘的時間

並於10秒後,依照〝比賽開始〞章節內所敘述,作出〝比賽開始〞的手勢將比賽繼續開始。

10-5-3若掛旗者將對手的旗幟掛於自己的旗幟站後並無問題,即完成掛旗動作。

10-6中彈檢查

10-6-1中彈檢查由裁判來執行,目的為確認漆彈球是否擊中球員並留下中彈痕跡。

10-6-2當裁判看到球員被擊中或漆彈球直接打進球員所佔據的位置,而被擊中的部位裁判無法直

接看到是否有破彈,或是裁判被另外的裁判要求去檢查時,該裁判將進行中彈檢查。

10-6-3當球員要求中彈檢查時,裁判可以但並非一定要去檢查。

10-7中立檢查

10-7-1裁判將盡力執行中彈檢查而盡量不做〝中立檢查〞。

當裁判於考量認為沒有其他方法做出公

平的判決來判定球員是否陣亡時,可宣告該球員〝中立〞。

10-7-2裁判將站在球員旁邊或直接站在球員前面大喊〝中立〞,並一手握另一隻手或以毛巾高於

頭頂向對手隊伍做出〝停止射擊〞的手勢。

然後裁判將盡快檢查該球員後做出安全/陣亡

的判決。

10-7-3球員被判中立期間的中彈均不算陣亡,且不可移動超過1.5公尺。

10-7-4裁判可移動中立球員的裝備或要求該球員露出額外的區域供檢查。

若裁判指示球員起身以

方便檢查,裁判將指示球員背向對手,使該中立的球員無法觀察對手的位置。

10-7-5攜帶旗幟的球員不會因為要中彈檢查而被要求停止與宣告〝中立〞。

10-7-6未被宣告中立的球員被檢查時中彈將被判陣亡。

第十一條中彈規定

11-1當一顆漆彈球由生存球員的漆彈槍射出,擊中一名球員或該球員所攜帶的任何裝備並破裂

留下中彈痕跡,無論痕跡的大小該球員即被判陣亡。

*若漆彈球擊中一名球員或該球員所攜帶的任何裝備並未破裂留下中彈痕跡,則該球員並未

陣亡。

*若球員被對方陣亡的人員擊中並留下中彈痕跡,該球員並未陣亡。

*若漆彈球先擊中物體並破裂後的彈汁噴到球員或該球員所攜帶的任何裝備,該球員並未陣

亡。

*當裁判沒看到球員的中彈痕跡是如何而來的,該球員將被判陣亡。

一般來說,在這樣的狀

況下,如果中彈痕跡是相當明確的且呈現出是直接中彈–而非髒污、潑到、噴到、跪下

時壓到或座到漆彈球,且至少為10元硬幣大小(大約直徑2.5公分),該痕跡將被視為有

效的中彈。

*於比賽中,雙方的兩個球員若同時中彈並留下痕跡,或裁判無法確定何者先中彈並留下痕

跡時,雙方球員將被判陣亡。

*當裁判發現因髒污、潑到、噴到、跪下時壓到或座到漆彈球所造成的痕跡,裁判會盡可能

的幫球員擦拭掉。

若球員身上有此痕跡而繼續射擊,該球員可能冒著類似有效中彈的風險

而被判陣亡。

第十一條之一球員與中彈

11-1-1球員有察覺中彈的責任。

11-1-2如果球員中彈應立即停止射擊並以手勢表示自己陣亡。

未依此方式將視為中彈違規。

11-1-3如果球員中彈的位置無法自我檢查時(例如帽沿、喉部、背部、彈包),該球員應立即停止

射擊並請裁判進行中彈檢查。

未依此方式將視為中彈違規。

11-1-4當球員於移動中中彈,可繼續朝最近的掩體前進,無論該球員與最近的對手之間是否有這

樣的掩體,不包含對方球員正在使用的掩體。

否則該球員應立即停止該移動並轉身遠離對

手。

於到達掩體後該球員應立即自我檢查是否中彈、射擊、就位、溝通而沒有立即檢查中

彈與作出陣亡手勢,若確實中彈將視為中彈違規。

11-1-5當球員中彈的位置可以自我檢查時,不可要求裁判中彈檢查。

於此狀況下要求中彈檢查將

視為中彈違規。

第十一條之二陣亡

11-2-1球員從地上撿漆彈球射擊將被判陣亡。

11-2-2球員身體的任何部位或是所穿著或攜帶的任何東西碰到場地邊線外的地方將被判陣亡。

球員若將做為邊線使用的繩索或圍欄推出,將被判陣亡。

邊線的標記將被視為場內。

11-2-3若球員面罩掀脫或掉了,將被判陣亡。

11-2-4球員被發現於場內持有工具或其他禁止的裝備,或是在做違反漆彈槍規則的動作將被立即

判定陣亡。

11-2-5球員進入場內所攜帶的任何裝備若掉落離球員超過2公尺,除了通槍條或用於裝漆彈球的

彈桶,該球員將立即被判陣亡。

11-2-6球員表現無運動員精神的行為時將被判陣亡。

無運動員精神的行為包含:

*不服從裁判的判決。

*以方法故意的躲避裁判使其無法進行場內測速或無法進行判決。

*蓄意對裁判射擊。

*惡意的對明顯已經陣亡的球員射擊,企圖造成受傷或威嚇。

*過度的射擊,定義為超過合理射擊對方使其陣亡。

*以要求中彈檢查的方式轉移裁判對自己或隊友的檢查或利用裁判得知對手的位置。

*對任何球員,觀眾或裁判做語言的辱罵。

*有意圖以及不友善的對任何人做肢體上的接觸。

以上適用額外的處罰。

11-2-7球員本身未重彈,但可能因隊友違反以下的規定而遭到裁判處罰被判陣亡。

11-2-8球員有責任移除先前的中彈痕跡或於比賽開始前告知裁判討論出處理的方法,而不至於導

致該球員遭到陣亡判決。

11-2-9陣亡的球員於陣亡時應立即:

*做出陣亡的手勢(高舉漆彈槍並搖晃),將一手放置於頭頂直到該球員進入陣亡區。

*離開場地並將陣亡時身上所攜帶的所有裝備帶離,並以最直接的路徑離開朝陣亡區或任

何其他由裁判所指示的路徑。

球員選擇非最直接的路徑且該路徑意圖隱瞞對手陣亡,或

球員拒絕遵循裁判指示的路徑離開場地將被視為〝中彈違規〞。

*陣亡人員的漆彈槍放於指定放置地點,電源不關閉(彈斗電源可關閉)。

*進入陣亡區直到裁判指示才可以離開。

*一旦裁判指示可以離開時,應將漆彈槍的槍管套戴上。

球員違反此章節的規則將被視為中彈違規,且將給予適當的處罰。

11-2-10陣亡人員不可以交談或以其他方式溝通。

尤其是球員不可大喊〝陣亡〞企圖讓隊友知道,

或是陣亡後指對手。

裁判若認為球員以任何的方式企圖告訴隊友陣亡,將被視為中彈違規。

第十二條比賽的暫停

12-1比賽僅會因緊急狀況而暫停,危險的天氣條件及違反安全之狀況及其他〝環境不定因素〞或

場內的肢體衝突。

12-2當裁判錯誤或溝通不良所導致比賽不正確開始的情況下,主裁判將停止比賽並重新開始,當

比賽不算當從未開始過。

12-3當比賽暫停時,場內所有裁判將記住場內球員所在的位置並確保球員待在原地。

一但導致比

賽暫停的原因已排除或解決,所有存活的球員與旗幟都由場內裁判安置於正確的位置,主裁

判將依照比賽開始的程序重新開始。

12-4比賽暫停的方式將由裁判喊〝比賽暫停〞。

當聽到〝比賽暫停〞,每位球員必須回到原本的位

置。

12-5比賽時間將由主裁判或指定的裁判以倒數計時器來計時。

比賽中因突發狀況導致比賽必須中

斷時,主裁判或其他場內裁判將停止比賽計時。

當比賽依照〝比賽開始程序〞重新開始時,

比賽時間將繼續倒數計時。

第十三條比賽的結束

13-1任何比賽結束的情況都需由主裁判宣布〝比賽結束〞(或GameOver)才代表比賽正式結束。

儘管如此,球員以及他們的裝備於宣布〝比賽結束〞至離開場地前,仍可被要求檢查。

13-2比賽結束的判定有以下幾點:

*完成掛旗達陣。

*場內雙方所有球員都陣亡。

*比賽時間到。

13-3當比賽時間到了或旗幟裁判宣告掛旗的球員無中彈且完成達陣,主裁判將與所有場內裁判確

認後宣告〝比賽結束〞。

第十四條離場程序

14-1陣亡的球員需於指定的區域(陣亡區)等待,即使比賽已宣告〝比賽結束〞仍需等裁判指令才

可離開。

14-2比賽結束時,所有存活的球員均須找最近的場內裁判做檢查。

球員可以關掉電動彈斗但不可

關掉漆彈槍電源。

此時裁判將對球員進行中彈檢查,若有發現中彈,主裁判將被告知以進行

適當的處罰。

球員若未進行中彈檢查將視為陣亡。

14-3球員未經場內裁判允許,不得擅自重回場內。

第五章檢定槍與出速

第十五條測速規定

15-1場內的所有裁判有權對可能射速提升或射率超過的漆彈槍隨時進行測速。

裁判將在影響球員

比賽最小的情況下執行場內測速。

15-2球員的漆彈槍於比賽進行中,測速為每秒300英尺或更低,射率低於或等於65ms將可繼續比

賽而不會被判陣亡或處罰。

15-3球員的漆彈槍射速超過每秒300英尺但低於或等於每秒310英尺,將被判陣亡。

15-4球員的漆彈槍射速超過每秒310英尺但低於或等於每秒325英尺,將被判陣亡並外加1拉1

的處罰。

15-5球員的漆彈槍射速超過每秒325英尺,將被判陣亡並外加1拉2的處罰。

15-6球員的漆彈槍射率低於65ms,將被判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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