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催收服务合同范本.doc
《物业费催收服务合同范本.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物业费催收服务合同范本.doc(1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物业费催收服务合同保密CSH20200303第一版
物业费催收服务合同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甲方因物业项目的管理费、水电费、服务费等费用的催费事宜,与乙方进行合作,由乙方为甲方提供催收服务。
根据《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1条服务事项
甲方需要乙方通过合法方式(包括电话催收、发送律师函等方式进行非诉催收和通过诉讼/仲裁手段以及申请强制执行等手段进行催收)对拖欠甲方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等相关费用的欠费人/单位进行催收。
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服务,在约定的催收期限内,向欠费明细中的欠费人(本合同亦称“欠费人”、“欠费单位”“债务人”“业主、承租户”)催收欠款。
具体包括:
1.1非诉催收:
1.1.1乙方提供律师函制作服务,包括律师函人工编写、律师函打印、律所公章加盖、律师函封装及邮寄等(邮寄指的是统一邮寄项目,而非邮寄各欠费人)。
1.1.2乙方提供起诉状制作服务,包括起诉状人工编写、起诉状打印、起诉状封装及邮寄等(邮寄指的是统一邮寄项目,而非邮寄各欠费人)。
1.1.3乙方通过除前述方法之外的合法方法,如电话、短信、普法宣传等方式进行催收。
1.2诉讼催收:
乙方利用乙方律师资源,完成甲方要求的国内各城市诉讼/仲裁、强制执行(包括公告)等法律催收程序。
第2条催收实施
2.1乙方可以自行进行催收,也可以将催收业务委托给其他合作单位,但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业务整体转包,且乙方应保证合作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合同中乙方的义务标准来执行,并且,乙方对其合作单位的行为及后果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2.2乙方为完成甲方委托事项而委托其他合作单位催收的,其他合作单位如果需要取得具体授权的,甲方应积极配合,提供具体授权。
第3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到期后自动终止(经双方协商亦可续签)。
本合同到期之日,有尚未终结的基于本合同所产生的乙方代理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双方仍应按本合同权利义务履行,直至案件催收工作结束。
第4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将盖章后的欠费明细清单(包括非诉欠费明细清单、诉讼欠费明细清单)发给乙方,乙方签收后开展工作。
4.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与服务事项有关的所有证据或相关资料,并尽力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4.3甲方指定为与乙方对接的联系人,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4.4乙方根据甲方需求,对甲方进行相对应的专业法律培训,促进双方的更好协作,进一步的让双方工作提高效率。
4.5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了解委托事项处理进展情况,查阅催收记录等相关催收资料,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催收记录,乙方应予配合。
4.6甲方有权自行制定应急预案,并根据该预案消除因乙方不当催收行为所产生的不利影响,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5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乙方服务
5.1.1乙方应告知甲方进行非诉催收所需要的资料(催收资料)并列明资料清单。
乙方收到非诉欠费明细清单后,应在3个月内(为催收有效期,按户计算,如因甲方所提供的催收资料有问题导致无法实施催收的,该户催收有效期以催收资料更正日起计算)全部进行一轮非诉催收,且乙方应保留全部催收证据,尤其是尚未回款的催收证据,以便于确认乙方进行了催收服务,且为后续催收提供证明。
催收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通话记录、上门催收录像、律师函邮寄单、起诉状邮寄单等。
若乙方未在催收有效期内完成全部催收工作或未向甲方提交全部相关催收证据的,即使甲方实际回收部分或全部金额,甲方有权不给予结算当份清单项下的服务费。
5.1.2乙方应告知甲方进行诉讼催收所需要的资料(催收资料)并列明资料清单。
乙方收到诉讼欠费明细清单后,应在3个月内(为催收有效期,按户计算,如因甲方所提供的催收资料有问题导致无法实施催收的,该户催收有效期以催收资料更正日起计算)全部进行立案(以收到立案通知书为准)。
如果有临近诉讼时效届满期的,乙方应优先处理进行立案。
若乙方未在催收有效期内完成全部案件立案,则计算实际立案个数占应立案个数的比例(以下简称“立案率”),甲方实际回收金额乘以该比例的金额,属于有效回款。
5.1.3如果甲方提供的催收资料不全且甲方经过努力确实无法提供的,乙方应利用合法专业的方式,获取相关信息。
催收资料调取费用按照当地相关部门实际收费标准计算成本,由甲方承担,乙方先行垫付后凭收费依据与服务费一并结算。
在前述产生费用前,乙方需提前告知且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执行。
5.2乙方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勤勉尽责,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
5.3乙方应认真履行本合同义务,在本合同项下依法进行活动,不得擅自变更或超越服务范围。
5.4乙方需将相关提供服务人员名单提交甲方,由甲方形成记录。
5.5乙方在服务期间,应按甲方要求定期(周)及时通知进展情况,例如通过微信催收群进行通知。
5.6乙方应采取合法方式进行催收,不得采取人身攻击、侮辱、谩骂等违反法律或严重违反道德的行为进行催收;不得损害甲方良好的声誉和形象。
5.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欠费人/单位作出减免欠费的承诺。
5.8除约定外,乙方不得收受债务人任何现金款项。
乙方应要求债务人通过银行柜台、电子银行等方式直接向甲方对公账户缴纳费用。
5.9催收过程中,乙方发现债务人基本信息变动,有确切证据表明债务人的经济状况、还款能力发生突变,或者债务人死亡、破产或有恶意拒付物业费欠款、逃匿债务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向甲方报告。
5.10乙方如因处理委托催收事务与债务人或其它第三人发生争议的,应立即向甲方报告,由甲方自行或委托乙方依甲方的指示处理,但由于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5.11乙方应为本项工作配备合格的、足够的经办人员,制订相应的培训计划、操作规程、重要注意事项。
5.12在本协议有效内,乙方不得无故拒绝接受甲方委托,因客观原因乙方无法代理的,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由甲方决定全部或部分终止委托。
5.13乙方应制定详尽的应急预案,及时向甲方通报突发性事件,在委托催收业务发生特殊情况时能及时应对,避免和减少甲方损失。
5.14乙方应配合甲方接受上级机构、监管机构、有权部门的检查,并根据相关的检查意见进行整改。
5.15如果欠费业主往年欠费一直拖欠至本年,则由乙方一并催收,但属于在管项目的,乙方不就本年欠费催收收取服务费,本年欠费金额亦不作为计算回收率的成果和基数。
第6条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6.1非诉讼催收方式付费:
佣金=基数×佣金比例,具体比例如下表
在管项目
撤场项目
回收率(X)
X<30%
30%≤X<40%
40≤X<60%
60%≤X
根据6.1.4内容标准执行
佣金比例明确佣金比例,但不得超过催收管理制度规定的上限值。
【%】
【%】
【%】
【%】
根据6.1.4内容标准执行
但是,若任一单一欠费主体的欠费金额超过50000元的,则不按照本条约定确定佣金比例,届时,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协商比例。
6.1.1提取佣金的基数为甲方账户实际收入金额(不含减免的欠款)中符合本协议约定的金额。
6.1.2若该项目历史欠费回收率阶梯提升,相应佣金也阶梯提高,于最后一期服务费支付时,补足前期少付的服务费;
6.1.3回收率计算办法:
事项
内容
统计周期
委托周期内,回收率以自然年为统计周期、以项目为单位进行统计;
回收率计算公式
1)在管项目非诉、诉讼回收率:
该项目委托催收期限内历史欠费实际回收金额/(委托催缴历史欠费总金额-历史欠费减免金额-历史欠费取消委托金额-冲抵金额)
2)撤场项目非诉、诉讼回收率:
该项目委托催收期限内实际回收金额/(欠费总金额-减免金额-取消委托金额)
数据核对时间
双方应在1月进行上年度数据结算核对、上年度催缴数据核对,完成核对后,由甲方以邮件方式发出;
核算样本依据
原始委托样本清单、清单发放时间、回款时间、催收凭证(尤其是尚未回款的催收凭证)等,经双方核对后,由甲方以邮件方式发出,并对纸质文件盖章存档;
备注
a、历史欠费:
在合作催费过程中,欠费业主缴费日期对应的年份为本年,本年以前的年份称之为往年,业主的往年欠费称之为历史欠费;
b、取消委托:
在合作催费过程中,甲方告知乙方暂停、暂缓等一切无需催费的情况;
c、减免委托:
在合作催费过程中,甲方给予欠费业主一定折扣优惠的情况;
d、冲抵委托:
在合作催费过程中,欠费业主以其它费用冲抵欠费的情况(彩富、彩惠等)。
6.1.4撤场项目回收率及佣金比例:
甲方根据撤场项目的撤场年限、信息完整率等实际情况设定催缴期限及回收率目标值,如乙方在限定周期内回收率大于或等于目标值,甲方按照实际回款金额的【%】明确佣金比例,但不得超过催收管理制度规定的上限值。
结算佣金;如乙方回收率小于目标值,甲方按照实际回款金额的11%结算佣金,并可以终止合同。
6.2诉讼催收方式付费:
乙方按实际回收金额(不含减免的欠款)中符合本协议约定的金额×【%】明确佣金比例,但不得超过催收管理制度规定的上限值。
费率收取风险代理费用,但是,若任一单一欠费主体的欠费金额超过50000元的,则不按照本条约定确定佣金比例,届时,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协商比例。
如果乙方收到诉讼欠费明细清单后,甲方要求取消某户诉讼,如在向法院递交材料前,且欠费业主有缴纳相应欠费,则按回款金额的【%】明确佣金比例,但不得超过催收管理制度规定的上限值。
结算服务费;
6.3双方经协商,同意乙方催收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通讯费、邮寄费及交通费、差旅费及餐饮费等等)由乙方自行承担,但不包括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公证费等司法仲裁机构收取的费用,该项费用由乙方先行垫付后,向甲方申请报销,与服务费一并结算。
6.4本协议约定的欠费指所有物业服务费欠费,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专项维修基金、滞纳金等。
6.5若因乙方原因未及时进行立案,导致对应款项催收超过诉讼时效无法收回的,乙方应按对应催收款项金额向甲方赔偿损失,但若甲方提交诉讼欠费明细清单时,对应的催收款项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的除外。
6.6缴费数据核对由乙方跟甲方进行第一次核对确认,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以收费系统收缴数据为准,核对确认后进行结算、开票。
6.7费用支付
6.7.1每份清单结算时间:
(1)非诉清单首次结算时间:
乙方收到清单后3个月,且乙方按照本协议第5.1.1条约定期限完成全部非诉催收工作,并向甲方提交全部催收证据后给予结算该份清单项下服务费用。
该项清单后续服务费用的结算时间为每2个月结算一次。
(2)诉讼清单首次结算时间:
乙方收到清单后3个月,且乙方按照本协议第5.1.2条约定期限完成立案工作,并向甲方提交立案通知书后给予结算该份清单项下服务费用。
该项清单后续服务费用的结算时间为每2个月结算一次。
6.7.2甲方与乙方核对数据无误后,乙方按所收取金额向甲方开具佣金专用发票,款项由甲方各区域事业部支付给乙方。
甲方各区域事业部签收确认发票后【14】个工作日内支付前述费用。
6.7.3甲方将服务费转至乙方如下指定账户: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第7条乙方的保密义务
7.1保密信息的范围
除甲方书面标明为非保密资料或信息外,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履行过程中接受或知悉的甲方或欠费人的资料和信息,均视为保密信息。
7.2保密义务
7.2.1乙方对于甲方就委托事项所交付的或在催收过程中获得的业主、承租户的资料和信息等应妥善保管、保密和谨慎使用,乙方仅可将甲方提供的资料披露给乙方内部因履行职责而必须了解该资料的员工以及经甲方书面同意的第三方。
7.2.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交的或在催收过程中获得的所有资料和信息用于委托催收以外的其他事宜,不得使第三方知悉、持有和使用。
7.2.3乙方应当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确保其员工在乙方工作期间及从乙方离职后均能履行保密义务。
7.2.4乙方或乙方员工(包括离职后)违反保密义务的,乙方应当对甲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2.5本条约定不因本协议的无效、终止、解除、撤销而失去效力。
第8条违约责任
8.1甲应按本协议约定及时支付服务费用,无正当理由不付费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逾期未付款,乙方有权暂停为甲提供后续服务,并有权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甲方计收逾期违约金。
8.2存在以下任一行为,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乙方已收取的甲方的服务费总金额的10%,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则另行赔偿: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委托催收业务整体转包;
(2)催收过程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减免业主、承租户部分或全部欠款;
(3)超越代理权限和职责范围进行催收;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甲方保密信息和客户资料泄露给第三方或不正当使用。
8.3非依约定、法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若甲方无故终止合同,已收费用不予退还;若乙方无故终止合同,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究违约责任。
第9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9.1本合同自甲方、乙方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9.2本协议的修改或补充,须经双方同意,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9.3解除
9.3.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或某批、某份清单的催收委托。
(1)乙方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经营状况等发生变化,不符合甲方要求的资质条件;
(2)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以不当方式催收影响甲方声誉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超越代理权限代理;
(3)乙方处理委托事务时与业主、承租户产生纠纷或导致投诉、信访且未有效解决;
(4)在管项目非诉清单首次结算时计算所得回收率低于20%的,或者撤场项目非诉清单首次结算时计算所得回收率低于10%的。
(5)诉讼清单首次结算时统计的立案率低于80%的。
9.3.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或某批、某份清单的催收委托。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
(2)甲方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30个工作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及工作费用的。
9.3.4本协议解除的,但已经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立案的案件,由乙方继续处理直至案件结案、执行完毕。
本协议解除的,乙方应将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所有资料,返还给甲方,但因诉讼案件处理需要保留的,由乙方继续留存使用,待程序结束后返还给甲方。
第10条争议解决条款
甲乙双方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第11条其他
11.1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11.2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要求等商业信函、文件,以及解决争议时接收司法机关(法院、仲裁机构)诉讼、仲裁文书,均应以书面方式作出,发送至本合同列出的有关方的地址。
若任何一方变更地址、联系方式等,应在变更前三日内通知另一方,在另一方依照本条的规定收到通讯地址变更的有效通知之前,其原通讯地址仍应被视为该方的有效通讯地址。
按本合同列出的地址发送时,下列日期视为送达:
专程送达的,为收件人签收之日;采用快递邮寄方式的,为寄件之日。
(以下无正文)
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签署于深圳市龙华区
第11页共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