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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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x

5、申请实习人员的身份证,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交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

6、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细则第一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

7、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的证明材料;

8、申请实习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或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业证明,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

9、申请实习人员的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一张〔蓝底〕;

10、拟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不具有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拟兼职从事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申请实习人员所在高等院校法学院系或者法学研究单位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应提供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省辖市律师协会审核同意的,原件退回,复印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后,与其他申请材料一并归入申请人实习档案。

〔二〕领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1、省辖市律师协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实习登记,核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准予实习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和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不准予实习登记的理由,同时将不准予实习登记的决定报省律师协会备案,抄送当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申请实习人员对不准予实习登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律师协会或者河南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

河南省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不能直接通知的,通过《河南律师网》公告通知。

2、《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由全国律师协会统一印制,省律师协会统一编号,编号顺序为:

省代码-市代码-实习证颁发年月-性别〔男1、女2〕-专、兼职〔专1、兼2〕-4位顺序号。

第三条申请实习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准予其实习登记:

〔一〕有公开发表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有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的;

〔六〕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因律师事务所或者实习指导律师不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而不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应当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另行选择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实习指导律师。

申请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查处的,应当暂缓实习登记,待案件查处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准予其实习登记。

第四条本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以下情形:

〔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行为的。

前款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五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证明其不良品行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二名执业十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当地资深律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评价和推荐书,经律师协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第五条实习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包括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两项内容。

实习期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载明之日起计算。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遗失或损坏的,由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省辖市律师协会申请补办或换发。

第六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放弃实习、被律师事务所解除实习关系或无正当理由转往他所实习的,已进行的实习无效,省辖市律师协会应注销其实习资格。

实习人员因律师事务所或指导律师丧失接收条件或怠于履行指导职责而中断实习的,可以在中断原因发生起三十日内申请转所实习。

转所实习按照本细则规定重新提出申请,已进行的实习有效,实习期连续计算。

第七条实习期间,实习人员应当完成规定的实习内容,并建立实习工作记录。

第八条实习人员应当接受河南省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河南省律师协会也可以委托省辖市律师协会组织集中培训。

〔一〕每期集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培训内容按照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大纲》安排。

〔二〕集中培训结束,组织培训的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集中培训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可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考核内容根据集中培训大纲确定。

〔三〕实习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组织培训的律师协会发给《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

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参加律师协会为其再次安排的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四〕集中培训期间,实习人员缺课达五分之一以上课程的,视为该次培训不合格。

第九条实习期间,实习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单独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参谋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五〕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六〕其他依法应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

第二章实习考核

第十条实习人员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后,应当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提出实习考核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

〔二〕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三〕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四〕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五〕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

〔七〕河南省律师协会及省辖市律师协会规定的其它材料。

上列材料中所述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应当由实习指导律师及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上列第〔五〕项当中所述“证明材料”,是指不少于十份的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工作文书、操作记录、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

第十一条省辖市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省辖市律师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考核时间,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二条省辖市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具体组织实施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工作。

实习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省辖市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材料审查与素质测评相结合的方法,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据实出具考核意见。

对实习人员的具体考核范围、方法及程序由各省辖市律师协会制定具体实施方法,报河南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十四条经考核,实习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律师协会应当为其出具考核合格意见:

〔一〕完成集中培训项目并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二〕完成律师实务训练项目并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合格;

〔三〕考核申请材料符合要求,通过考委会审查;

〔四〕通过考委会的测评和考核,被评定为合格;

〔五〕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不存在违法和违规行为。

对考核合格的,省辖市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合格意见填入《实习人员登记表》,并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将考核结果报河南省律师协会及河南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处备案。

第十五条经考委会考核,实习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省辖市律师协会应出具该实习人员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考核意见:

〔三〕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六条经考委会考核,实习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省辖市律师协会应当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第十七条经考委会考核,实习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省辖市律师协会应对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一〕私自以律师名义从事本细则第二十八条所列违规行为的;

〔二〕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监督管理的;

〔三〕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律师实务训练项目的;

〔四〕擅自中断实习活动的;

〔五〕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行为的。

第十八条经考委会考核,实习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省辖市律师协会应根据情况要求实习人员补送或者完成相关实习项目,待完成实习项目后重新进行考核,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一〕未完成集中培训项目或未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二〕未完成实务训练项目,或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为不合格的;

〔三〕未通过考委会综合素质测评的。

第十九条对考核不合格的,省辖市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不合格的意见、理由及处理结果填入《实习人员登记表》,并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将考核结果报河南省律师协会及河南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处备案。

第二十条实习人员对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考核的律师协会或者河南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

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河南省律师协会发现考核工作有违反本细则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组织考核的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重新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省辖市律师协会应在本地律师协会文件或网站中对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

第二十二条省辖市律师协会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是实习人员符合申请律师执业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

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

超过一年申请的,由省辖市律师协会重新对其进行考核。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对实习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与实习人员签订的《实习协议》的内容应符合全国律师协会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三〕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未满或者期满后未逾三年的;

〔四〕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五〕内部管理混乱不利于实习人员实习的。

第二十五条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二〕热爱律师事业,忠实履行律师职责,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

〔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四〕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第二十六条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二〕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

〔三〕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业务规则;

〔四〕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

〔五〕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在实习结束时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出具考评意见。

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实习活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每季度召开会议,通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研究改良实习工作的措施;

〔二〕对实习指导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背规定职责的,应当停止其指导实习的工作;

〔三〕催促指导律师,安排实习人员接待当事人咨询不少于十五次,跟随指导律师参与出庭活动或非诉讼活动不少于三次;

〔四〕为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五〕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及实习效果进行监督和考查,并在实习结束时为其出具《实习鉴定书》。

第二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不得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有以下行为:

第二十九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报告当地的律师协会。

律师协会应当给予该实习人员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一〕私自以律师名义从事本细则第九条所列违规行为的;

〔三〕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项目的;

省辖市律师协会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载明实习人员、实习起始日、处理决定的原因和日期,以及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截止日期。

责令停止实习决定书由律师事务所送达实习人员,不能送达的,通过《河南律师网》公告送达。

责令停止实习决定,应在作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律师事务所认为实习人员道德品行或者执业能力不适合律师执业的,应及时解除实习关系。

第三十一条律师事务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辖市律师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

情节严重的,停止其实习指导工作,并给予二年内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

〔一〕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实习指导、管理职责的;

〔二〕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违反实习纪律或者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违反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规定接受实习人员的;

〔四〕安排不符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律师作为指导律师的;

〔五〕在省辖市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作出责令停止实习决定后,仍不停止其实习活动的;

〔六〕对道德品行不符合律师职业要求的实习人员未及时解除实习关系的;

〔七〕与实习人员解除实习关系,未向省辖市律师协会备案的;

〔八〕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九〕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十〕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行为的。

实习指导律师有前款规定情形,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给予处理的,律师协会可以责令停止该律师的实习指导工作。

第四章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撤销实习登记,收缴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一〕申请实习人员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实习人员准予实习登记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准予实习登记的。

申请实习人员因有前款第〔一〕项情形被撤销实习登记的,应当同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河南省律师协会发现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责令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撤销实习登记。

第三十三条实习人员凭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律师协会考核的,由省辖市律师协会撤销对该实习人员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该实习人员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处理决定应当在十五日内报河南省律师协会备案,并抄送当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前款规定情形的处理发生在实习人员已获准律师执业之后的,律师协会应当同时将处理决定通报准予其执业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十四条律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实习组织、管理、考核工作中有违反本规则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应当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实习人员认为律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或者对律师协会不准予实习登记、给予实习管理处分、出具实习考核不合格意见的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实习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河南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处投诉。

第三十五条省辖市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监督管理,除执行本细则其他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律师事务所和指导律师学习掌握实习人员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交流指导管理经验,开展表彰活动;

〔二〕组织实习人员开展交流活动,对优秀实习人员进行表彰;

〔三〕其他促进和标准实习管理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省辖市律师协会应当建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档案,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将实习人员的实习登记、实习考核、实习违规处理等有关材料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报河南省律师协会备案,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开展实习管理工作的情况书面报告河南省律师协会。

第三十七条省辖市律师协会成立实习管理工作委员会或者指定其他机构,承担具体的实习管理职责。

第三十八条律师协会对实习工作的指导管理接受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上级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所称省辖市律师协会包括河南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

厅直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及实习工作管理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条河南省律师协会暂不成立实习管理委员会,其职能暂由省律师协会纪律惩戒委员会履行。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由河南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律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2008年10月19日审议通过的《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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