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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

1使用单位应通过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使本标准规定的条款得以实施。

2使用单位应选择国家认证合格的空气呼吸器。

进口的空气呼吸器应有商检合格的标志或证书。

3使用单位根据风险识别和环境安全评价制定呼吸保护计划,完成以下工作:

建立空气呼吸器技术档案;

制定培训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定期对空气呼吸器管理情况进行维护、检查、检测。

4空气呼吸器技术档案内容包括:

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证明文件;

空气呼吸器技术性能登记表;

空气呼吸器基本性能核查记录;

日常使用、检查和维护的记录;

空气呼吸器的定期技术检测证书;

气瓶的定期技术检验证书。

AQ/T6110—2012

5根据工作场所风险识别和环境安全评价结论,依据GB/T18664-2002第4章规定,按照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毒性程度的等级、浓度和工作环境等因素选配相应的空气呼吸器和便携式监测仪器。

当生产工艺有较大变动时还应重新评价。

6在危险性工作场所中根据有毒有害物质危害程度、可能达到的最高浓度配备足够的空气呼吸器并考虑以下原则:

在缺氧工作场所,应按作业岗位额定人数每人配备一套。

轮换作业可按实际作业人数每人配备一套;

工作场所存在风险且距离较远不便携带,应在该工作场所配备。

多个工作场所存在风险但相距较近,应选择便于取用的地点集中配置;

在设定的逃生通道处设置存放点;

使用频次、气源容量和备用气源数量。

7使用单位应采取告知、培训、监护作业等方式,保证任何使用者都能够安全、正确地使用本单位提供的空气呼吸器。

8使用人员应进行以下技能培训,经本单位实际考核合格。

本岗位配备的空气呼吸器结构、性能和正确使用方法:

——了解各部件的原理与性能;

——正确识别空气呼吸器及气瓶上的相关标识;

——掌握空气呼吸器部件组合及着装带调节方法;

——掌握面罩佩戴密合性检查方法及呼吸是否顺畅的检查方法;

——掌握气瓶内剩余气体能够维持呼吸的时间;

——能在60秒内正确佩戴空气呼吸器;

——掌握保持平稳呼吸,延长有效使用时间的方法;

——了解佩戴空气呼吸器操作时与其他人员配合作业的注意事项;

——了解与其它防护用品配合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了解所佩戴的空气呼吸器与工作场所危害物质的适应程度及各种浓度允许的工作时间;

——了解与本岗位有关危害物质的性质及防护知识。

使用、维修、保管与报废

1使用

1.1佩戴后产生不良生理或心理反应者在作业时应慎用空气呼吸器。

1.2根据预判作业时间,备足备用气源。

若连续工作时间较长,应采用气瓶组或其它型式空气呼吸器。

1.3压力表应固定在肩带易观察的位置上,并随时观察,掌握作业时间。

1.4尽量保持平稳呼吸,防止过快消耗压缩空气。

1.5使用空气呼吸器时应二人以上共同作业,相互监护。

1.6进入密闭环境或有限空间作业,应同时配备通讯设备,保持与外部的联系。

监护指挥人员要控制使用时间,及时提醒作业人员撤离工作现场。

1.7应考虑佩戴者面部异常、毛发特征等影响面罩密封的因素。

1.8空气呼吸器不使用时,应及时关闭气瓶阀,防止泄漏瓶内压缩空气。

1.9紧急救援时,应佩戴可供两人或多人呼吸的空气呼吸器。

1.10使用中出现下列情况应立即撤离有害环境:

空气呼吸器报警;

呼吸时感到有异味;

出现咳嗽、刺激、憋气恶心等不适症状;

安全泄放装置排气;

部件损坏;

压力表出现不明原因的快速下降。

2维护

2.1由使用者或经过培训的专门维护人员进行维护。

2.2空气呼吸器每次使用后应及时清洁或消毒,并定期清洗。

清洗和消毒应优先采用制造商指定或推荐的清洗方法,使用其推荐的清洗剂和消毒剂。

2.3按照说明书要求检查更换易损件。

更换面罩、密封件、导管等零部件应使用原制造商指定的配件或在制造商指导下进行。

2.4空气呼吸器清洗流程和方法参见附录A。

3保管

3.1在方便使用者佩戴的固定位置存放空气呼吸器并设置醒目标志。

3.2及时更换有故障或超过检测期限的空气呼吸器。

无法及时更换时应与完好的空气呼吸器分开存放,并有明显禁用标识。

3.3使用后未清洗消毒或怀疑有污染的空气呼吸器应在指定位置标记,防止无关人员接触,并保证与清洁的空气呼吸器分开存放。

3.4气瓶检验、充装时,应及时补充备用气瓶。

3.5空气呼吸器的保管环境:

应保存在温度为0℃~30℃的封闭干燥的保管柜中。

注意防止潮湿,避免日光直射。

有取暖设备时,距离取暖设备应大于1.5m;

应放置在清洁通风的环境中;

保管环境不应使空气呼吸器产生物理、化学破坏,不允许造成背板和面罩变形。

4修理

4.1修理部门应取得制造商的授权。

修理人员应接受制造商的专门培训,方可从事空气呼吸器修理工作。

4.2修理部门应完成的工作程序:

空气呼吸器的清洗、消毒;故障修理;

修理后应按表2校验空气呼吸器技术指标。

但校验不能代替定期技术检测;

修理后应对修理日期、修理部门名称等信息进行标识。

5报废与处置

5.1空气呼吸器符合下面条件之一即应报废:

达到产品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年限;

使用中频繁出现故障,经修理无法达到表2规定的技术指标;

定期技术检测机构经检测认定应报废;

因使用或存放环境过于恶劣等原因,使用单位认为应当提前报废。

5.2报废的空气呼吸器应标识并进行破坏处置。

5.3报废零部件弃置不应破坏环境或被重新使用。

检查与检测

1基本性能核查

1.1新购空气呼吸器投入使用前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基本性能核查,并将核查记录存档备查:

出厂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目视检查:

外表面无损伤,可能与佩戴者接触的零件表面应无锐边和毛刺;

结构紧凑,应能通过作业环境的狭小通道;

配件齐全;

逐台进行呼吸试验,核查空气呼吸器能否正常工作。

1.2基本性能核查合格的空气呼吸器应进行核查日期、有效使用期标识。

2使用前的检查

2.1使用者在佩戴前按如下方法(紧急救援时重点检查b、c、d、f项)检查:

空气呼吸器外表有无损坏并核对标识是否在有效使用期内;

打开气瓶阀,向空气呼吸器供气,待压力表稳定后检查气瓶压力;

检查各连接部位是否漏气。

关闭气瓶阀,观察压力表1min,指示值下降不允许超过2MPa;

检查面罩与面部的密封性。

戴上面罩堵住接口吸气并保持5s,无漏气现象;

检查供气阀性能。

将供气阀与面罩连接,试呼吸8至12次,呼吸顺畅;

检查警报器。

观察压力表值在5MPa至6MPa时警报器鸣响。

2.2空气呼吸器不符合要求,使用者应立即报告空气呼吸器管理人员,并及时更换。

3日常检查

3.1空气呼吸器日常检查由使用单位管理人员组织进行,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使用单位可根据空气呼吸器的使用频度和使用环境适当增加检查次数。

3.2日常检查的主要内容:

使用前检查的各项目;

各组件不应有严重变形;

面罩密合框与佩戴者面部应贴合良好,无明显压痛感;

面罩视窗应具备防雾功能,清晰度良好;

所有组件不允许有老化、开裂、异常收缩、脱胶、脆化现象;

气瓶外表面无变形、脱层、鼓包、暴露纤维等缺陷。

气瓶阀输出端螺纹无损坏;

试验供气阀自动正压装置可保证空气呼吸器面罩内正压供气;

减压器输出压力调整装置设置的锁紧装置有效;

检查导气管、供气阀、减压器、面罩、背板及气瓶的使用年限及定期技术检测标识;

保管条件符合4.3要求。

3.3发现不符合项应及时更换,或送检测、修理部门进一步检查处理。

3.4日常检查后应记录检查结果。

4定期技术检测

4.1使用单位应制定年度空气呼吸器定期技术检测计划并组织实施,在用空气呼吸器定期技术检测为每年一次。

4.2在用空气呼吸器定期技术检测机构由使用单位、制造商或第三方检测服务商按以下要求建立:

定期技术检测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检测工作流程;

有经过空气呼吸器检测技术培训的人员;

有压力表校准资质及校准人员;

定期技术检测设备:

空气呼吸器检测仪不少于二台,其中一台宜采用便携式。

检测仪器技术指标符合附录C.4要求;

检测用气体充装设备一套;

清洗设备一套。

4.3空气呼吸器定期技术检测的内容:

4.3.1审查原始资料:

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证明文件;

维修部门出具的空气呼吸器修理过程技术数据报告。

4.3.2定期技术检测外观检查项目见表1。

表1定期技术检测外观检查项目表

序号

部件名称

检查项目与要求

面罩

橡胶件不应有明显的永久变形。

视窗清晰。

带,绳,扣件等不允许有老化、龟裂、异常收缩、脱胶、脆化现象。

佩戴后与面部轮廓紧密贴合,无明显压痛感。

佩戴后可进行正常对话。

固定系统能有效固定并能根据佩戴者的需要调节。

背板

不允许有影响使用的变形。

不允许有老化,开裂现象。

着装带

可自由调节长度,扣紧后不允许滑脱。

带类零件不允许有整股纤维断裂,塑料和金属扣件不允许变形和开裂。

配件齐全。

导气管和接头无割痕。

不允许有老化漏气现象。

接头无变形,插拔、锁紧轻松。

供气阀和减压器

不允许有变形和开裂现象。

各功能按键活动有效。

警报器

不得有松动和变形现象。

电驱动警报器应符合GB3836.1中ExiaIICT4级,用于矿山开采业时应符合GB3836.4中ExiaI级的规定。

压力表

外壳橡胶护罩不允许有老化、龟裂。

读数清晰可辨,表面不应有水雾。

压力表配有电源时应符合GB3836.1中ExiaIICT4级,用于矿山开采业时应符合GB3836.4中ExiaI级的规定。

在暗淡或黑暗的环境下,应能读出压力指示值。

4.3.3按使用空气呼吸器的基本要求,选取GB/T16556和GA124的相关测试项目进行定期技术检测,具体项目和技术指标见表2。

表2定期技术检测项目和技术指标表

4.4试验方法见附录C。

5气瓶检验与充装

5.1空气呼吸器气瓶应按规定送有资质的气瓶定期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5.2气瓶压力不足应立即送交气体充装站充装压缩空气。

5.3气体充装时应采用大气直接压缩充装,不允许用氮、氧气体混合充装。

5.4气体充装后应静止一段时间,待冷却至室温时,气瓶内部压力不应低于额定压力的90%。

5.5空气呼吸器气瓶检验与充装要求参见附录B。

序号项目名称技术指标整机气密性压力表1min内的下降不大于2MPa

静态压力(0~500)Pa并小于呼气阀开启压力警报器性能报警压力(5.5±0.5)MPa

报警声强不小于90Db(A)

平均耗气量不大于5L/min5L/min

呼吸阻力

气瓶额定压力至2MPa呼吸频率40次每分钟呼吸流量100L/min吸气阻力不大于500Pa,气瓶压力2MPa至1MPa呼吸频率25次每分钟呼吸流量50L/min吸气阻力不大于500Pa,呼气阻力不大于700Pa

压力表校准

精确度等级不低于2.5级

b附录A  空气呼吸器清洗方法

A.1登记与标识登记与标识

A.1.1空气呼吸器的面罩及其他零部件每次使用后应清洗和消毒。

A.1.2空气呼吸器零部件清洗之前宜逐台登记。

A.1.3空气呼吸器零部件清洗之前应按表1进行外观检查。

A.1.4将空气呼吸器减压组件、着装带从背板上分解开,各部标识以防混乱。

A.2清洗方法清洗方法

A.2.1着装带组件的清洗

A.2.1.1将污损的织带部件放入洗衣机清液中涤40min;;常温清水漂洗2次,每次2min;

A.2.1.2烘干(或晾)织带部件,温度不大于50°C,时间30min。

A.2.2背板、面罩的清洗

A.2.2.1面罩清洗前拆下呼气阀片、吸口鼻,通话膜做好标识单独;

A.2.2.2清洗时注意标识不允许损坏,否则应事先移植;

A.2.2.3分离的背板、面罩等部件放入清洗液浸泡30min;

A.2.2.4将浸泡后的背板、面罩部件用软毛刷轻洗。

常温清水冲2次;

A.2.2.5背板部件应晾干,或用压缩空气吹。

不允许烘、曝晒;

A.2.3需要消毒的零部件按A.3处理。

A.3消毒方法

A.3.1应选用制造商推荐的消毒液及配方法。

A.3.2消毒时应满足液说明书规定的间。

A.3.3消毒后用清水冲洗液。

A.3.4干燥后将面罩零件重新按原标识装配。

A.4更换损坏部件及检测

A.4.1按制造商说明书的规定更换破损密封件和设计寿命到期零部。

A.4.2清洗过程中拆卸的零部件,重新装配可能造成空气呼吸器技术指标改变时应进行相清洗过程中拆卸的零部件,但不少于以下项目:

检测整机气密性,呼吸阻力。

A.4.3对清洗合格的空气呼吸器进行必要防尘包装。

A.4.4若含有清洗、消毒液排放应符合环保要求,若含有成分必须送污水处理单位集中。

AQ/T6110—2012c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标准》(Ga124-2)

前言

本标准的5.1、5.2、5.4、5.5、5.6、5.9、5.12、5.15、5.16、5.17、5.19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

 本标准非等效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批准的en 137-1993《空气呼吸器技术要求、试验、标志》(英文版),主要差异如下:

——按照汉语习惯对一些编排格式进行了修改;

——将一些适用于国际标准的表述改为适用于我国标准的表述;

——本标准对呼吸器系列按照气瓶公称容积(气瓶额定工作压力为30Mpa时)划分的,en 137-1993是按照气瓶贮存空气体积(20℃、1个标准大气压时)划分的;

——增加了安全阀性能、安全膜片爆破压力。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A 124-1996《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本标准与GA 124-1996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增加了结构、材料阻燃性能、整机气密性能、动态呼吸阻力、耐高温性能、耐低温性能、警报器声响时间、发声声级、平均耗气量、压力表黑暗环境下可视、防水性能、压力表导气管漏气、高压部件强度、中压导气管爆破压力、安全膜片爆破压力、气瓶瓶阀的输出端螺纹基本尺寸、人员佩戴性能;

——在面罩性能的表述上,用“吸入气体中的二氧化碳含量”取代“实际有害空间”。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沈坚敏、凌新亮、戴国定、曹家胜、戎军。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的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消防队员和抢险救护人员进行灭火战斗或抢险救援时为防止吸入对人体有害的毒气、烟雾、悬浮于空气中的有害污染物或在缺氧环境中使用的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以下简称呼吸器)。

本标准不适用于氧气呼吸器、潜水呼吸器、负压式呼吸器和外供气式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226-2001 一般压力表

GB/T 2891-1995 过滤式防毒面具面罩性能试验方法

GB/T 7307-2001 55º非密封管螺纹

GB/T 209-1999 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

质技监局颁发〔2005〕250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self-contained positive pressure air breathing apparatus for fire fighter 

一种呼吸器,消防员自携贮存压缩空气的贮气瓶,呼吸时使用气瓶内的气体,不依赖外界环境气体,任一呼吸循环过程,面罩内压力均大于环境压力。

3.2 静态压力static pressure  

在供气阀正压装置开启后,当系统气路平衡时面罩内的压力。

3.3 高压部件high-pressure components 工作时直接承受气瓶输出压力的部件。

3.4 中压导气管medium-pressure air ducts 

工作时承受减压器输出压力的导气管

3.5 吸气阻力inhalation resistance 

吸气时面罩内的正压值。

3.6 呼气阻力exhalation resistance 

呼气时面罩内的正压值

4 型号、系列

4.1 型号呼吸器型号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示例:

RHZKF6.8/30表示一具气瓶为复合瓶,公称容积为6.8L,额定工作压力为30MPa的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4.2系列呼吸器系列按照气瓶公称容积划分为:

2L、3L、4.7L、6.8L、9L。

5 技术要求

5.1结构

5.1.1 呼吸器的结构应使呼吸器气瓶内的压缩空气依次经过气瓶阀、减压器、供气阀进入面罩供给佩戴者吸气,呼气则通过呼气阀排出面罩外。

5.1.2 呼吸器的结构应简单紧凑,可在无人帮助的情况下进行着装和使用,在狭小的通道通行时呼吸器不应攀挂。

5.1.3 呼吸器应保证从佩戴者身上取下时供呼吸的空气不能中断。

5.1.4 呼吸器应有防压缩空气中杂质的装置。

5.1.5 气瓶瓶阀的安装位置应方便佩戴者开启或关闭瓶阀。

5.16 压力表应显示气瓶压力,其安装位置应方便佩戴者观察到压力值。

5.1.7佩戴者可能触摸到的部件表面应无锐利的棱角。

5.1.8 气瓶瓶阀与减压器连接,面罩与供气阀连接应可靠且不需专用工具,徒手即可连接。

连接处若使用密封件,它不应脱落或移位。

5.1.9 着装带应能调节长度,扣紧后不应发生滑脱。

5.2 材料要求

5.2.1 呼吸器所使用的材料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抗腐蚀能力。

5.2.2 直接与佩戴者皮肤接触的材料应无刺激性和其他有害性,并可进行消毒和洗涤。

5.2.3着装带和带扣在阻燃性能试验后,不应出现熔融现象,且续燃时间不应大于5s。

5.2.4 面罩、中压导气管和供气阀在阻燃性能试验后,续燃时间不应大于5s,且仍应符合5.4的规定。

5.3 佩戴质量

呼吸器的佩戴质量不应大于18kg(气瓶内气体压力处于额定工作压力状态)。

5.4 整机气密性能

呼吸器在气密性能试验后,其压力表的压力指示值在1min内的下降不应大于2MPa。

5.5 动态呼吸阻力

在气瓶额定工作压力至2MPa的范围内,以呼吸频率40次/min,呼吸流量100L/min呼吸,呼吸器的面罩内应始终保持正压,且吸气阻力不应大于500Pa,呼气阻力不应大于1000Pa;在2MPa至1MPa的范围内,以呼吸频率25次/min,呼吸流量50L/min呼吸,呼吸器的面罩内仍应保持正压,且吸气阻力不应大于500Pa,呼气阻力不应大于700Pa。

 

5.6 耐高温性能

呼吸器在高温试验后,各零部件应无异常变形、粘着、脱胶等现象;以呼吸频率40次/min,呼吸流量100L/min呼吸,呼吸器的面罩内应保持正压,且呼气阻力不应大于1000Pa。

5.7 耐低温性能

呼吸器在低温试验后,各零部件应无开裂、异常收缩、发脆等现象;以呼吸频率25次/min,呼吸流量50L/min呼吸,呼吸器的面罩内应保护正压,且呼气阻力不应大于1000Pa。

5.8 静态压力

静态压力不应大于500Pa,且不应大于排气阀的开启压力。

5.9 警报器性能

5.9.1 当气瓶内压力下降至(5.5±0.5)MPa时,警报器应发出连续声响报警或间歇声响报警,且连续声响时间不应少于15s,间歇声响时间不应少于60s,发声声级不应小于90dB(A)。

5.9.2 从警报发出至气瓶压力为1MPa时,警报器平均耗气量不应大于5L/min或总耗气量不大于85L。

5.10 面罩性能

5.10.1 面罩质量应分布对称,头带或头罩应能根据佩戴者头部的需要自由调整,其密合框应与佩戴者面部密合良好,无明显压痛感。

面罩应有除去视窗结雾功能。

5.10.2视窗为大眼窗,应使用透光性能良好的无色透明材料,并不应产生视觉变形现象。

5.10.3 视野及吸入气体中的二氧化碳含量(按体积计算)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视野及吸入气体中的二氧化碳含量项目要求

视野总视野% >70 

双目视野% >55 

下方视野% >35 

吸入气体中二氧化碳含量% ≤1 

5.11 减压器性能

5.11.1 在气瓶额定工作压力至2MPa范围内,减压器输出压力应在设计值范围内。

5.11.2 减压器输出压力调整部分应设置锁紧装置。

5.11.3 减压器输出端应设置安全阀,安全阀性能应符合5.12的规定。

5.12 安全阀性能

5.12.1 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与全排气压力应在减压器输出压力最大设计值的(110~170)%范围内。

5.12.2安全阀的关闭压力不应小于减压器输出压力最大设计值。

5.13 供气阀性能

供气阀应设置自动正压机构。

5.14 压力表

5.14.1 压力表的外壳应有橡胶防护套,外壳直径不应大于60mm。

5.14.2 压力表的测量范围应为(0~40)MPa,精度不应低于2.5级,最小分格值不应大于1MPa。

5.14.3 压力表标度盘上警报压力值段和30MPa处应有明显指示。

5.14.4 在暗淡或黑暗的环境下,佩戴者应能读出压力指示值。

5.14.5 在防水性能试验后,压力表内不得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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