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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免疫制度

动物免疫制度

    一、严格执行政府强制免疫计划和实施方案,严格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病种及其它疫病的免疫工作,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管理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格疫苗产品。

    三、严格按规定和疫苗说明书分类保管、储藏、规范管理疫苗。

失效、废弃或残余疫苗以及使用过的疫苗瓶一律按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弃疫苗及疫苗包装物。

    四、落实养殖场(小区)按程序自主实施免疫制度,按需领用国家免费强制免疫疫苗。

领用前,应向当地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报告畜禽种类、饲养规模、疫苗品种及用量等,经审核后方能领取疫苗。

    五、严格按免疫操作规程、免疫程序实施免疫,正确免疫途径、部位、剂量等,确保有效性。

认真做好免疫各环节的消毒工作,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六、按照国家关于免疫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

    七、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抗体监测,落实补免措施,确保防疫质量。

    八、按规定做好免疫记录、填写免疫证(卡)。

    九、接受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挂牌兽医的监管。

   

     

     

  

 

消毒制度

一、合理选择消毒方法、消毒剂,科学制定消毒计划和程序,严格按照消毒规程实施消毒,并做好人员防护。

    二、生产区出入口设与门同宽,长至少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适时更换池(垫)水、池(垫)药,保持有效药液容量和浓度。

    三、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

所有人员必须经更衣、对手消毒,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后才能进入生产区。

工作服、胶鞋等要专人使用并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带出。

    四、进入生产区车辆必须彻底消毒,同时应对随车人员、物品进行严格消毒。

    五、定期或适时对圈舍、场地、用具及周围环境(包括污水池、排粪沟、下水道出口等)进行清扫、冲洗和消毒,必要时带畜禽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同时要做好饲用器具、诊疗器械等的消毒工作。

    六、畜禽周转舍、台、磅称及周围环境每售一批畜禽后大消毒1次。

圈舍空置1周后方可再饲养。

    七、畜禽发生一般性疫病或突然死亡时,应立即对所在圈舍进行局部强化消毒,规范死亡畜禽的消毒及无害化处理。

    八、所有生产资料进入生产区都必须严格执行消毒制度。

    九、按规定做好本场(小区)消毒记录。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应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食用、不销售、不转运、不乱丢,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无害化处理应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进行,修建与处理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三、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挂牌兽医监督指导下进行。

采取深埋无害化处理的场所应远离人口集聚区、畜禽养殖场(户)、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防止动物疫病传播。

    四、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废弃物等,应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一并深埋。

    五、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六、无害化处理结束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七、当养殖场(小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服从重大动物疫病处置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畜禽进行扑杀,对病死、扑杀畜禽和相关畜禽产品、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按规定做好本场(小区)无害化处理记录。

       

 

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一、动物疫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养殖场(小区)业主是疫情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向当地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报告本场突发动物疫情,并按规定按月上报本场动物发病死亡情况。

    二、养殖场(小区)动物疫情报表以书面报告为主,紧急情况时可电话报告。

    三、任何人不得乱报、谎报、漏报、瞒报重大动物疫情,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处罚。

    四、发现重大动物疫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病(或重点控制的人畜共患病),应立即采取隔离、控制转运和消毒等防控措施,同时电话报告当地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经其诊断核实为可疑疫情的,在当地动物防疫机构的指导下,按规定开展先期处置。

    五、按规定做好本场(小区)动物疫情记录。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一、出售或迁移畜禽,应提前向当地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或其动物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合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从区外引进非种用乳用畜禽和区外市内引进种用乳用畜禽,引进前应向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

对从市外引进种用乳用动物的,应按规定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批同意。

    三、市外调入畜禽必须来自非疫区,应具有合法检疫证明等材料(含动物检疫证明、动物调运备案单或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等),并须经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合格并签章。

    四、市外引进畜禽到达目的地后,应在24小时内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按规定进行隔离检疫观察。

    五、按规定做好本场(小区)动物检疫申报记录。

  

    

     

     

 

用药管理制度

1、养殖场购买药物要做到“四要、四不要”

    ①、看证照。

要到经营证照齐全、信誉良好的合法药店购买。

不购买流动商贩和无证经营的药物,不盲目轻信广告宣传和商家的推荐。

②、看标签。

标签应标明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重、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产品标准代号、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没有标签或标签不完整的,应为不合格产品,不要购买。

然后要认真查看产品包装和标签标识上的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批准文号、药品生产企业资质审查证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无证无号的,不要购买

③、购买合法药物产品。

不要购买非法和国家禁用的药品及药物添加剂。

必须在正规厂家或合法药店购买,所购药物品种必须是已在市药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合格药物。

④、索取票据。

要向经营者索要销售凭证,并连同产品包装物、标签等妥善保存好,以备出现质量等问题时作为索赔依据。

不要接受未注明品种、名称、数量、价格及销售者的字据或收条。

    ②、凡在饲养过程中使用药物或药物添加剂,需按照规范规定执行,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药物及其添加剂添加剂,使用药物及其添加剂必须遵守休药期、配伍禁忌等有关规定。

  ③、不准选购农业部公告所公布的禁止使用的添加剂品种。

如“蛋白精”(三聚氰胺)、“瘦肉精”(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硝基呋喃、苏丹红、孔雀石绿等化学物质。

    ④、养殖场必须随时接受市卫生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对药品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抽样。

执法人员一旦发现使用禁用或假劣的养殖场,除没收药品外,还要依照相关管理条例、法规给予处罚。

⑤、药品有专人管理,妥善存放;企业负责人对安全使用进承诺,建立采购、使用台帐;

⑥、药品的购进应执行采购管理制度,进货时查验该药品的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是否齐全,是否有该批产品有效的检验合格的证明,并建立供方资质档案。

⑦、药品在投入使用前必须到质监部门备案,应批准后方可使用。

⑧、药品添加剂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使用限量,在GB2760规范的允许范围和限量内使用。

并填写相应的药品添加剂使用记录。

注明产品名称、使用日期,使用品种、使用量等内容。

⑨、药品添加剂的使用应按照规定在产品标签中如实标明

    

 

  

畜禽标识管理制度

     

    一、新出生畜禽,在实施首免时加施免疫标识。

    二、免疫标识只能从当地畜牧兽医站领取,不得从非法渠道获得。

不得买卖、转让,不得重复使用。

    三、实施免疫后,应在猪、牛、羊左耳中部加施免疫标识,需要再次加施免疫标识,在右耳中部加施。

在防疫档案中记录标识编码。

    四、免疫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防疫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五、猪、牛、羊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接种后必须加施免疫标识,没有加施免疫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小区)。

    六、免疫标识号应与畜禽免疫记录、免疫证(卡)上的信息对应一致,实现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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