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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什么情况下要设置阻火圈

什么情况下要设置阻火圈

 

20年月日

A4打印/可编辑

备案号:

浙江省标准

DB33/-2009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

Codeforfireacceptanceofbuildingengineering

(送审稿)

 

2009--发布2009--实施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

 

浙江省标准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

Codeforfireacceptanceofbuildingengineering

DB33/-2009

主编单位:

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

批准部门: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施行日期:

2009年月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〇八年度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08年第二批浙江省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要求,为规范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行为,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联合工程公司、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杭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宁波市公安局消防支队、湖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金华市公安局消防支队、浙江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中心等单位共同制定。

本规范的制定遵循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我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经验的基础上,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2006)、《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等国家工程建设施工及验收标准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广泛征求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审定。

本规范共分十一章,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第三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第四章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第五章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第六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第七章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第八章电气,第九章建筑工程内部装修,第十章建筑灭火器配置,第十一章消防验收判定规则。

本规范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

本规范主编单位:

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

本规范参编单位:

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联合工程公司

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

杭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宁波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湖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金华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浙江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中心。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赵庆平、严晓龙、周志忠、叶国祥、姚伟标、龚承先、任君、钟惠芬、朱江、俞颖飞、许世文、盛勤、赖庆林、刘学祥。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

 

目次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1第三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2

第一节一般规定············································2

第二节防火间距············································3

第三节消防车道············································3

第四节消防车登高扑救面····································4

第五节平面及空间布置·······································4

第四章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5

第一节一般规定·············································5

第二节防火、防烟分区·······································5

第三节防火墙、隔墙和楼板····································6

第四节电梯井和管道井等竖向管井·······························8

第五节防火门、防火窗········································8

第六节防火卷帘·············································9

第五章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10

第一节一般规定············································10

第二节疏散楼梯间和楼梯·····································10

第三节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门····························11

第四节避难层(间)·········································12

第五节消防电梯············································12

第六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13

第一节一般规定············································13

第二节消防水源············································14

第三节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15

第四节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15

第五节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18

第六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9

第七节水喷雾灭火系统······································22

第八节水幕系统···········································23

第九节雨淋系统···········································24

第十节泡沫灭火系统·······································25

第十一节气体灭火系统·······································27

第七章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30

第一节一般规定··········································30

第二节自然排烟系统·······································30

第三节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设置······························31

第四节防烟、排烟系统功能·································33

第五节通风、空气调节·····································35

第八章电气············································35

第一节一般规定··········································35

第二节消防电源及其配电···································35

第三节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37

第四节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38

第五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9

第六节漏电火灾报警系统···································43

第九章建筑工程内部装修·······························44

第十章建筑灭火器配置·································45

第十一章消防验收判定规则·······························47

附录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质量报告······················49

附录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56

附录三建筑消防设施逻辑关系说明······················66

附录四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程序和组织····················67

规范用词说明··································68

附:

条文说明······································69

 

第一章总则

第1.0.0.1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统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质量评定标准,保证建筑工程建设质量,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订本规范。

第1.0.0.2条本规范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工程的消防验收;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等工程的消防验收;

其它建设工程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1.0.0.3条建筑工程应当依据本规范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设计文件实施消防验收,建筑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分别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消防验收时,尚应按本规范附录一的要求填写《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质量验收报告》,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消防验收或备案时被抽查到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报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质量报告》。

第1.0.0.4条建筑工程消防验收采取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功能测试等方式进行,现场抽查的楼层、部位及设施等应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并应按本规范附录二的要求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

第1.0.0.5条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应在工程竣工,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等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规定,并经分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

第1.0.0.6条法律法规、规章对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有资质规定的,相关单位应当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等级。

第1.0.0.7条建筑工程消防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一般规定

第2.0.1.1条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2.0.1.2条建筑的耐火等级、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主控项目

第2.0.2.1条建筑使用性质应明确,建筑规模、高度及使用性质与设计文件一致;建筑分类(工业建筑含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适用规范准确。

局部改建、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的项目,改建、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部分应符合设计文件与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该建筑整体的使用性质、分类(工业建筑含火灾危险性分类)及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验收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第2.0.2.2条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明确,耐火等级及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且达到建筑的最低耐火等级要求。

验收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a)资料核查。

须经防火处理的钢构件应查验施工记录及相关检测报告;

b)现场检查。

第2.0.2.3条建筑幕墙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验收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a)资料核查。

查验隐蔽工程施工记录、产品(防火玻璃、内填充材料、防火封堵材料等)质量证明文件及燃烧性能检测报告、设计文件;

b)现场检查、测量。

按建筑设置幕墙的楼层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层,不足5层的全数检查,每层检查点不少于2处,现场检查封堵情况,测量窗槛墙、裙墙的高度及窗间墙的宽度,负偏差不大于规定值的5%。

第三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0.1条建筑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城乡规划及消防安全布局的要求,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3.1.0.2条高层民用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第二节防火间距

主控项目

第3.2.1.1条建、构筑物的位置应符合城乡规划及消防安全布局的要求。

验收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第3.2.1.2条建筑与周围相邻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验收方法:

现场检查。

a)沿建筑周围检查,选择相邻建筑物外墙相对较近处测量间距,当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从突出部分外缘测量,最近的水平距离为两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其允许负偏差不大于5%。

b)构筑物的测量点根据相应规范要求确定。

一般项目

第3.2.2.1条相邻建筑必要防火间距不应被临时搭建的工棚、库房等建、构筑物或可燃物品占用。

验收方法:

现场检查,沿建筑周围检查。

第三节消防车道

主控项目

第3.3.1.1条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并按设计文件施工完毕,满足消防车通行及回车要求。

验收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对照总平面图,现场全程查看消防车道设置以及路面情况。

第3.3.1.2条消防车道的净高、净宽、转弯半径和回车场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车道净宽、净高的允许负偏差不大于120mm,车道承受荷载应能满足消防车工作要求。

验收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a)选择车道路面相对较窄部位以及车道4米净空高度内两侧突出物最近距离处进行测量,以最小宽度确定为消防车道宽度;

b)选择消防车道正上方距车道相对较低的突出物进行测量,测量点不少于5个,突出物与车道的垂直高度为消防车道净高;

c)不规则回车场以消防车可以利用场地的内接正方形为回车场地或根据实际设置情况进行消防车通行试验;

d)核查消防车道设计承受荷载及施工记录;

e)查验消防车通行试验报告。

一般项目

第3.3.2.1条消防车道上应无影响车辆通行的障碍物。

验收方法:

现场检查。

第四节消防车登高扑救面

主控项目

第3.4.1.1条消防车登高扑救面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验收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对照总平面图,沿建筑扑救面全程检查。

第3.4.1.2条消防车登高扑救场地的长度、宽度、承载能力、坡度等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验收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a)沿扑救面全程测量,消防车登高扑救场地的长度、宽度负偏差不大于5%,其坡度不宜大于3%;

b)核查消防登高场地设计承受荷载及施工记录;

c)查验消防登高车通行及操作试验报告。

一般项目

第3.4.2.1条消防登高扑救场地上方应无影响消防车停靠和操作的障碍物。

验收方法:

现场检查。

第五节平面及空间布置

主控项目

第3.5.0.1条建筑总层数、高度、面积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无擅自加层、增高、扩大建设面积等。

验收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注:

当建筑周围地面高度不一致,且需要从较高地面开始计算建筑高度或楼层时,疏散楼梯应在该地面层采取分隔措施,并设置直通该地面的安全出口,该地面应按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设置消防车道、消防登高扑救场地和消防水源。

第3.5.0.2条人员密集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游乐厅、老年人建筑、地下商店、车库等设置、平面布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工业建筑中员工宿舍、办公室和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等的设置、平面布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工业建筑的设置、平面布置及防爆设计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验收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工业建筑应查看泄压口设置位置、核对泄压口面积、泄压形式。

第3.5.0.3条燃油、燃气设备房,含可燃油的电力设备房,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消防设备用房等设置和平面布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验收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全数检查。

第3.5.0.4条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液体作燃料时,其燃料的储存、供给和使用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验收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第四章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4.1.0.1条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规范的规定。

第4.1.0.2条建筑工程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当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水幕等措施进行分隔。

第二节防火、防烟分区

主控项目

第4.2.1.1条防火分区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验收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a)对照设计文件、核查施工记录;

b)现场检查,按该建筑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个,总数不足5个的全数检查,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允许正偏差不应大于5%;

c)对于功能复杂的建筑工程,不同使用功能的标准层(或其它楼层)应全数检查。

注:

1.防火分区内设有甲级防火门的水泵房、消防风机房以及桑拿浴室的洗浴部分、厕所、盥洗间、室内游泳池、消防水池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2.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及其合用前室、设置有防火门的封闭楼梯间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3.敞开连廊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第4.2.1.2条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验收方法:

现场检查。

按该建筑防烟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个,总数不足5个的全数检查。

一般项目

第4.2.2.1条防烟分区建筑面积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验收方法:

现场检查。

按该建筑防烟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个,总数不足5个的全数检查,防烟分区建筑面积允许正偏差不宜大于5%。

第4.2.2.2条挡烟设施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验收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按该建筑防烟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个,总数不足5个的全数检查,挡烟设施高度允许负偏差不宜大于5%。

第三节防火墙、隔墙和楼板

主控项目

第4.3.1.1条防火墙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验收方法:

现场检查。

a)按该建筑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防火墙设置,且不得少于5个,总数不足5个的全数检查,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水平距离负偏差不应大于1%;

b)沿管道敷设沿线现场检查2处以上,防火墙上应无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穿过。

第4.3.1.2条防火墙、隔墙、柱、梁、楼板、疏散楼梯、屋顶承重构件等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验收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a)查验相关资料;

b)每类构件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层(个),总数少于5层(个)的全数检查,且每层检查点不得少于2个;

c)防火墙、隔墙墙体与梁、楼板结合紧密,无孔洞、缝隙,墙上的施工孔洞应采用不燃材料填塞密实。

第4.3.1.3条变形缝、伸缩缝应采用不燃材料填塞密实。

验收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查验隐蔽工程施工记录,现场查看变形缝、伸缩缝,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层(个),总数少于5层(个)的全数检查。

一般项目

第4.3.2.1条防火墙或防火门、防火卷帘下的管线沟处的空隙应用不燃材料填塞密实。

验收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查验施工记录,现场抽查2-3处。

第4.3.2.2条金属管道穿越防火分区隔墙、楼板时,管道与墙、楼板的缝隙应用不燃材料填塞密实。

大于等于DN100的排水塑料管道穿越防火分区隔墙、楼板时,应设置阻火圈或防火套管。

电器金属桥架在穿越防火分区隔墙、楼板时,桥架与墙、楼板的缝隙应用不燃材料填塞密实,且应用不燃材料在桥架内将电缆、导线之间的空隙封堵严密。

验收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查验相关检验报告、施工记录;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抽查数量不得少于5层(个),当总数少于5层(个)时全数检查。

第4.3.2.3条墙体上嵌有箱体时应在其背部用不燃材料封堵,并满足耐火极限要求。

验收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查验施工记录,现场抽查2-3处。

第四节电梯井和管道井等竖向井道

主控项目

第4.4.0.1条电梯井、管道井、电缆井、排烟道、送排风道、污衣井和垃圾井等竖向井道的设置位置及其耐火性能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验收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第4.4.0.2条电缆井、管道井的检查门及缝隙、孔洞封堵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井内管道、槽式封闭托盘与楼板的缝隙、孔洞以及槽式封闭托盘内非耐火电缆之间的缝隙用不燃材料填塞密实。

验收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查验隐蔽工程施工记录、产品燃烧性能证明文件;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层(个),总数少于5层(个)的全数检查。

第五节防火门、防火窗

主控项目

第4.5.1.1条防火门、防火窗的产品质量和各项性能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验收方法:

资料核查,检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

第4.5.1.2条防火门、防火窗的类别、安装位置、开启方向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验收方法:

现场检查。

a)同一类别的防火门、防火窗按实际安装数不少于10%抽查,且不得少于10樘,总数少于10樘的全数检查;

b)电动常开防火门选取1-3樘,模拟火灾报警,测试门的关闭功能,并查看信号反馈情况。

一般项目

第4.5.2.1条防火门及其配件安装牢固,门扇启闭灵活,关闭严密;闭门器、顺序器、密封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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