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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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

华南农业大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华南农办〔2009〕85号作者zcsz日期2009-7-20105500华南农办〔2009〕85号关于印发华南农业大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的通知各学院、部处、各单位华南农业大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已经2009年第10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经省人事厅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华南农业大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激励教职工提高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及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教育部、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要从学科建设、岗位需要出发,推动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并与岗位聘任制度相衔接。

第三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坚持德才兼备的正确导向,引导教职工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增强执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爱岗敬业,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在全面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及工作表现、业务水平的基础上,突出考核其任职期间的工作实绩。

第四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坚持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编在岗人员(含人才租赁人员)。

(二)未正式办理调入手续的,但与我校签有聘约,并从事教学科研工作1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正受聘于我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的离、退休人员。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基本条件

(一)申报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有良好学风、教风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任现资格期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三)任现资格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下列规定执行1、申报当年的最近两个学期学生评教结果均在本单位排名80以后的,不得申报高级职称,排名均在90以后的,不得申报中级职称。

2、年度考核基本称职者,考核当年评审未通过的,下一年度不得申报;评审已通过的,推迟2年聘任。

3、年度考核不称职者,该年度不计资历并取消当年申报资格(评审通过者也取消其通过资格),下2个年度也不得申报。

4、涉嫌违法违纪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不得申报或取消申报资格。

5、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且不得申报;处分期满后,2年内不得申报。

6、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身份、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有意隐瞒事实真相未如实申报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7、受刑事处罚者,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处罚期满后,3年内不得申报。

第七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评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原则上必须具备高校教师资格。

(二)1965年(公共基础课教师1968年)及以后出生申报晋升教师、科研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必须具有博士学位(艺术、外语、体育类专业必须具有硕士学位),申报晋升其他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三)1965年及以后出生申报晋升教师、科研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必须具有硕士学位(艺术、外语、体育类专业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学位),申报晋升其他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学位。

(四)凡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不受评审前是否被聘用的限制,学历(学位)、资历条件规定如下(其中申报评审教师、科研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学位)1、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为获得硕士学位后2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年以上。

2、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为2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为3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为4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5、中专毕业的,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者,或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者,可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五)具有博士学位,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取得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正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正高级资格。

(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可相应降低一级学位条件的限制1、获得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前5名的。

2、获得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的。

3、发表单篇影响因子3.0以上或SSCI收录的高水平论文1篇。

第八条外语条件职称外语条件按当年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申报。

第九条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按当年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申报。

第十条继续教育条件任现资格期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结合所从事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学习,不断提高基础理论水平和教学、科研能力,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有效证明材料。

列入青年教师培训范围的教师,要按计划开展培训工作,未按计划完成培训内容或培训期满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申报。

第三章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第十一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论文(著作)及业绩成果条件

(一)教授1、任现资格期间,全程系统讲授过2门以上课程,并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论、社会调查,指导实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每学年平均教学授课时数100学时以上,其中为全日制本科授课时数年均不低于60学时。

2、硕士学位点的(招收3年以上),须独立培养过1届合格研究生或全过程联合培养过2届研究生;非硕士学位点的,应指导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3年以上。

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过3次省级以上专业竞赛活动。

3、任现资格期间,积极开展与本专业相关的科研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⑴自然科学类主持1项A类或主持2项B类或主持1项B类和主要参加1项A类重大课题,并至少完成其中1项主持课题。

⑵人文社科类主持1项A类或主持2项B类或主持1项B类和主要参加1项A类重大课题。

4、任现资格期间,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论文至少1篇或获得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1项,且在二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出版著作,具备表1所列条件之一表1评审教授资格的论文及著作要求授课课时数学科类别论文、专著总数(篇、部)其中一级学术刊物(含SCI、EI、SSCI、AHCI索引收录)论文(篇)其中SCI、EI索引收录论文(篇)⑴年均授课300课时以上自然科学类52人文社科类62⑵年均授课200-299课时自然科学类63人文社科类73⑶年均授课100-199课时自然科学类74人文社科类84⑷年均授课100课时以上不分学科在影响因子10.0以上刊物发表1篇本专业学术论文在影响因子5.0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相当于发表3篇SCI、EI索引收录或一级学术刊物论文;在影响因子3.0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相当于发表2篇SCI、EI索引收录或一级学术刊物论文。

5、任现资格以来,取得相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⑴教学效果好,有3个学期以上的学生评教结果均在全校排名前15。

⑵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获得者;或国家级星火奖、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一等奖前8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或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农业部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第1名。

⑶本人主持完成的成果获得新农药、新兽药、新肥料证书或新品种审定。

⑷主持国家级标准制订,并获采纳。

⑸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专业竞赛获得国家级奖励。

⑹本人主持完成的成果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2项以上,或获新品种保护权2项以上。

⑺主编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1部以上,或主编有关部委教材审定机构批准立项的规划教材1部以上,或主编的教材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⑻人文社科类在第3款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主持完成1项B类以上课题。

⑼在表1规定的各项论文数的基础上论文总数和级别论文数相应增加2篇。

(二)推广教授1、任现资格期间,全程系统讲授过2门以上课程,并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论、社会调查,指导实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每学年平均教学授课时数60学时以上,其中为全日制本科授课时数年均不低于30学时。

2、任现资格期间,硕士学位点的(招收3年以上),须独立培养过1届合格研究生或全过程联合培养过2届研究生;非硕士学位点的,应指导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3年以上。

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过3次省级以上专业竞赛活动。

3、任现资格期间,积极开展与本专业相关的科研工作,主持1项A类或主持2项B类或主持1项B类和主要参加1项A类重大课题,并至少完成其中1项主持课题。

4、任现资格期间,主持的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取得显著的成果,获得国家级星火奖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或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农业部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

5、任现资格期间,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教学改革与教育研究论文至少1篇或获得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1项,且在二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出版著作5篇(部)。

6、任现资格期间,取得相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⑴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获得者;或国家级星火奖、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一等奖前8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或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农业部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第1名。

⑵本人主持完成的成果获得新农药、新兽药、新肥料证书或新品种审定,并被推广应用,取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⑶本人主持完成的成果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并被推广应用,取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⑷主持推广科研成果向学校缴纳利润100万元以上。

⑸第一主编编写与本专业工作相关的科普著作,公开出版发行累计5万册以上。

(三)副教授1、任现资格期间,全程系统讲授过2门以上课程(其中公共基础课教师一门以上),并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论、社会调查,指导实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每学年平均教学授课时数120学时以上,其中为全日制本科授课时数年均不低于80学时。

2、任现资格期间,担任过班主任或协助指导过研究生或进修教师,或指导学生参加专业竞赛活动。

3、任现资格期间,积极开展与本专业相关的科研工作,具备表2所列条件之一第四章科研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第十二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论文(著作)及业绩成果条件

(一)研究员1、任现资格期间,硕士学位点的(招收3年以上),须独立培养过1届合格研究生或全过程联合培养过2届研究生;非硕士学位点的,应指导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3年以上。

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过3次省级以上专业竞赛活动。

2、任现资格期间,积极开展与本专业相关科研工作,主持2项A类或主持1项A类和主持2项B类或主持1项A类和主持1项B类及主要参加1项A类重大课题,并至少完成其中1项主持课题。

3、任现资格期间,在二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高水平学术论文、出版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⑴自然科学类9篇(部),其中SCI、EI索引收录论文5篇以上;人文社科类10篇(部),其中一级学术刊物论文(含SCI、EI、SSCI、AHCI索引收录论文)6篇以上。

在影响因子5.0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相当于发表3篇SCI、EI索引收录或一级学术刊物论文;在影响因子3.0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相当于发表2篇SCI、EI索引收录或一级学术刊物论文。

⑵在影响因子10.0以上刊物发表1篇论文。

4、任现资格期间,取得相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⑴国家级科研成果奖获得者;或国家级星火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前8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或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农业部农牧渔业丰收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第1名。

⑵本人主持完成的成果获得新农药、新兽药、新肥料证书或新品种审定。

⑶主持国家级标准制订,并获采纳。

⑷本人主持完成的成果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2项以上,或获新品种保护权2项以上。

⑸人文社科类在第2款课题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主持完成1项B类以上课题。

⑹在第3款规定的论文数的基础上论文总数和级别论文数相应增加2篇。

第七章评审权限和评审组织第十五条经广东省人事厅批准,我校具有农学、生命科学与资源环境、动物科学、理工、农业经济、哲学与德育、教育管理、历史与中文、社会学与公共管理学9个学科(专业)的正高评审权限,以及上述学科(专业)及外语、体育、艺术、实验技术、农业技术14个学科(专业)的副高及中级评审权限。

对我校不具备评审权的专业和学科包括法学、传媒、图书资料、档案、卫生、会计和审计等各级资格以及外语、艺术、体育的正高资格,由学校高评委会根据省相关评审条件推荐到省教育厅等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第十六条学校组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委库,各级评委会入库人员应由思想政治、业务素质高,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全局观念、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和群众信得过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根据省人事厅有关文件精神对评委库组成人员每年进行更新。

第十七条学校严格按照省人事厅要求组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简称“高评委会”)。

高评委会由25名相关学科正高级职务人员组成,主任由校长担任,高评委会在省人事厅领导指导和校纪委的监督下从我校评委库中随机抽取组成。

第十八条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我校高评委会下设9个学科评议组。

由5~11名担任本学科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委员在省人事厅领导指导和校纪委的监督下从我校评委库中随机抽取。

各学科组设组长1人,由校长指定。

第十九条学院(部)专业技术资格评议推荐职能由学院(部)学术委员会负责。

学院(部)学术委员会的组建按照华南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办理。

第二十条学院(部)学术委员会和学科组负责评议推荐工作。

召开评审会议必须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评审结果方为有效。

在对评审对象充分讨论和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出席会议委员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同意方可向高评委会推荐。

学术委员会中不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委员,对申请晋升高级资格的评审对象只参加评议,不参加表决。

第二十一条高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必须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评审结果方为有效。

表决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二条评审时,出席会议的委员应认真审阅评审材料,对评审对象进行充分讨论和评议。

评议如涉及到本人及其亲属应及时主动报告,实行回避。

表决时,为增强无记名投票的保密性,要求回避的委员也参加投票。

计票时,将同意票数和参加投票的票数同时减去一票(即分子分母同时减一),并注明回避一票。

第二十三条各级评委会委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对评审讨论中的意见和表决情况不得向外泄露。

评委会委员及学科组成员没有向本单位领导汇报评审、评议情况的义务。

如有向外泄露情况,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者,报学校撤销其评委会委员或学科组、学术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评审未获通过的评审对象,不进行复评。

下一年度必须取得新的成果才能申报评审。

第二十五条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审查工作小组,负责申报人的资格审查。

审查工作小组由校长、分管人事的副校长和人事处、科技处、教务处、研究生处、纪委等单位负责人组成,校长任组长,副校长任副组长。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人事处,其职责是制订和完善学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学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负责对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资格及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和审查,受理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咨询、申诉等事务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章评审程序第二十六条评审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报。

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晋升申请,并提供本人任现资格以来的教学、科研等方面的业绩成果原件。

各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申报评审材料真实性的审核和申报评审材料的规范整理。

(二)材料公示。

所在单位将申报者的送评材料公开展示7个工作日后,由所在单位在相应的申报栏目中签章证实公开展示的结果,对符合基本条件并且无异议者进行考核推荐。

(三)资格审查。

各单位将复核后的申报人材料报送人事处,人事处召开学校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审查小组会议,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反馈各单位。

(四)个人述职。

资格审查通过且申报中级以上资格的人员,须在本单位或在相应学科组作述职报告,汇报自己任现资格以来的工作情况和主要成绩;其中经学科组评议通过推荐到高评委会的申报正高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还须在高评委会作述职报告。

(五)学院(部)推荐。

学院(部)学术委员会对本单位推荐申报人进行差额评议推荐,通过人员方可推荐到学科组评审。

(六)学科组评审。

学科组进行差额评审,通过人员方可推荐到高评委会评审。

(七)学校高评委会评审。

高评委会进行差额评审,评审通过人员经公示无异议方为有效。

(八)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

(九)报人事厅审批。

(十)学校发文公布、聘任。

第九章评审纪律第二十七条评委职责

(一)准时参加评审会议,并按评审程序进行评审工作。

(二)不对外接受有关评审情况的查询,不向本单位领导汇报评审有关情况。

(三)评委在开展评审工作时,要严格执行评审的标准条件,全面、认真、细致审议申报材料。

(四)评委无论担任何种管理和学术职务,均只有一票的权利;学术委员会主任、学科组组长、高评委会主任在评审中不得统一评委评审意见。

(五)坚持客观、公平和公正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不投人情票、关系票、交易票,不打击报复申报者。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评委,有关职能部门应立即停止其参加评审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撤销其委员资格。

第二十九条各学院(部)和学科组在评审工作中,凡有违反评审纪律和程序规定的,经校领导裁定后责令其改正。

第三十条评审过程的一些重要环节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审查,学科组、高评委会的组建由纪委监督。

纪委负责人列席高评委会会议。

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一条附则

(一)本资格条件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1、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学历(学位)、资历、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论文(著作)及业绩成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2、科研项目、论文、著作的要求⑴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编著、高校教材、译著、工具书、科普著作,且是个人独著或第一主编,每部字数必须达到10万字以上。

其中个人独著且达到20万字以上的学术专著,每部可折算发表2篇论文。

⑵“论文”是指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本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被论文集收录的论文(被SCI、EI、SSCI、AHCI索引全文收录的除外)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

按条件中的论文数量要求,须有二分之一在非本单位主办的刊物上发表。

⑶论文、著作申报截止时间为当年8月31日之前已发表的方为有效,清样、出版证明均不能按已发表计算。

⑷送审代表作提交2篇(部),必须是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研究论文,或第一作者专著。

⑸刊物的级别分类①一级学术刊物最新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期刊影响因子排名前150名的学术刊物;最新中文核心期刊按学科分类排名在前25以内名次的学术刊物;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人大复印报刊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

②二级学术刊物最新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期刊影响因子排名151500名的学术刊物;最新中文核心期刊按学科分类排名在25以后名次的学术刊物;南方日报理论版。

③一般学术刊物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其他学术刊物。

④个别刊物的级别分类由各相关学科组界定、学校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审查工作小组审定。

⑹科研项目是指主持或参加拟晋升专业领域的科研项目。

3、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如“3年以上”含3年。

4、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不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

获党校本科以上学历,就读专业必须与申报专业相同或相近,否则不予认定。

大学普通班毕业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申报评审。

未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生的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不作为评审的学历依据。

5、资历指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起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在此期间全脱产学习者,应扣除其全脱产学习的时间。

6、论文发表的有效性脱产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不计入论文数量。

7、主要参加课题A类项目主要参加是指排名前5位,B类项目主要参加是指排名前3位,C类项目主要参加是指排名前2位。

8、教学授课时数是指任现资格期间或近5年来完成学校教务部门下达的教育教学计划授课学时数(不含成人教育教学课时)。

(二)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认定范围1、A类科研项目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⑵国家面向21世纪教学改革项目;⑶国家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⑷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项目;⑸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各类项目(主任基金、小额资助等一年期项目除外);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⑺科技部各类科技计划项目;⑻国家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专项项目;⑼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岗位专家项目;⑽单个项目实际到校经费8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20万元以上)的省部级重大项目;⑾单个项目实际到校经费10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25万元以上)的厅局级重大项目;⑿单个项目实际到校经费10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25万元以上)的其它纵向项目;⒀单个项目实际到校经费10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25万元以上)的联合国所属机构和外国政府设立的国际合作基金项目;⒁单个项目实际到校经费30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75万元以上)的非政府组织国际合作基金项目;⒂单个合同实际到校研究与开发经费30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75万元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⒃A类重大项目课题是指973、863、国家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基金重点或重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群体、教育部长江学者创新团队、国家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专项项目课题。

2、B类科研项目⑴各部委下达的科技计划项目;⑵全国教育科学部级项目;⑶省级教学改革规划项目;⑷省级面向21世纪教学改革项目;⑸省级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一年期项目(主任基金、小额资助项目);⑺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项目;⑻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⑼省科技厅下达的科技计划项目;⑽省财政厅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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