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技术安全监察规程检查表TSG G00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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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技术安全监察规程检查表TSGG0001

锅炉系统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

及内容

依据标准

检查情况

检查

结果

1

电站锅炉锅筒应当设置紧急防水装置,放水管口应当高于最低安全水位。

《锅炉技术安全监察规程》

TSGG0001-2012

第3.13条

2

B、C级需要配置锅水取样器,对蒸汽质量有要求时,设置蒸汽取样器。

《锅炉技术安全监察规程》

TSGG0001-2012

第3.14.4条

3

喷水减温器的结构和布置应当便于检修;应当设置一个内径不小于80mm检查孔,检查孔的位置应当便于对减温器内衬套以及喷水管进行内窥镜检查。

《锅炉技术安全监察规程》

TSGG0001-2012

第3.17.3条

4

电站锅炉应当装设蒸汽旁路或者炉膛出口烟温监测等装置,确保再热器在启动及甩负荷时的冷却。

《锅炉技术安全监察规程》

TSGG0001-2012

第3.19条

5

B级及以下燃气锅炉和冷凝式锅炉尾部烟道应当设置可靠的疏水装置。

《高炉技术安全监察规程》

TSGG0001-2012

第3.21条

6

额定蒸发量小于或者等于75t/h的燃用煤粉、油或者气体的水管锅炉,未设置炉膛安全自动保护系统时,炉膛和烟道应当设置防爆门,防爆门的设置不应当危及人身安全。

《锅炉技术安全监察规程》

TSGG0001-2012

第3.22条

7

微正压燃烧的锅炉,炉墙、烟道和各部位门孔应当有可靠的密封,看火孔应当装设防止火焰喷出的联锁装置。

《锅炉技术安全监察规程》

TSGG0001-2012

第3.23.1.3条

8

操作人员力作地点距离地面(或者运转层)高度超过2000mm的锅炉,应当装设平台、扶梯和防护栏杆等设施。

锅炉的平台、扶梯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扶梯和平台的布置能够保证操作人员顺利通向需要经常操作和检查的地方;

(2)扶梯、平台和需要操作及检查的炉顶周围设置的栏杆、扶手以及挡脚板的高度满足相关规定;(3)扶梯的倾斜角一般为45°~50°,如果布置上有困难时,倾斜角度可以适当增大;(4)水表前的平台到水位表中间的铅直高度宜为1000mm~1500mm。

《锅炉技术安全监察规程》

TSGG0001-2012

第3.24.2条

9

锅炉产品应当在明显的位置装设金属铭牌,铭牌上至少载明以下项目:

(1)制造单位名称

(2)锅炉型号;(3)设备代码;(4)产品编号;(5)额定蒸发量(t/h)或者额定热功率(MW);(6)额定工作压力(MPa);额定蒸汽温度(℃)或者额定出口、进口水(油)温度(℃);(8)再热蒸汽进口、出口温度(℃)及进口、出口压力(MPa);(9)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和编号;(10)制造日期(年、月)。

铭牌的右上角应当留有打制造监督检验标志的位置。

《锅炉技术安全监察规程》

TSGG0001-2012

第4.6.3条

10

每台锅炉至少应装设两个安全阀(包括锅筒和过热器安全阀)。

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可以只装设一个安全阀:

(1)额定蒸发量小于或者等于0.5t/h的蒸汽锅炉;

(2)额定蒸发量小于4t/h且装设有可靠的超压联锁保护装置的蒸汽锅炉;(3)额定热功率小于或者等于2.8MW的热水锅炉。

《锅炉技术安全监察规程》

TSGG0001-2012

第6.1.2条

11

安全阀校验

(1)在用锅炉的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校验一般在锅炉运行状态下进行;如果现场校验有困难时或者对安全阀进行修理后,可以在安全阀校验台上进行;

(2)新安装的锅炉或者安全阀检修、更换后,应当校验其整定压力和密封性;(3)安全阀经过校验后,应当加锁或者铅封,校验后的安全阀在搬运或者安装过程中,不能摔、砸、碰撞;(4)控制室安全阀应当分别进行控制回路可靠性试验和开启性能检验;(5)安全阀整定压力、密封性等检验结果应当计入锅炉安全技术档案。

《锅炉技术安全监察规程》

TSGG0001-2012

第6.1.15条

12

锅炉的以下部位应当装设压力表:

(1)蒸汽锅炉锅筒(锅壳)的蒸汽空间;

(2)给水调节阀前;(3)省煤器出口;(4)过热器出口和主汽阀之间;(5)再热器出口、进口。

《锅炉技术安全监察规程》

TSGG0001-2012

第6.2.1条

13

压力表安装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应当装设在便于观察和吹洗的位置,并且应当防止受到高温、冰冻和震动的影响;

(2)锅炉蒸汽空间设置的压力表应当有存水弯管或者其他冷却蒸汽的措施,热水锅炉用的压力表也应当有缓冲弯管,弯管内径应当不小于10mm;(3)压力表与弯管之间应当公社三通阀门,一遍吹洗管路、卸换、校验压力表。

《锅炉技术安全监察规程》

TSGG0001-2012

第6.2.4条

14

压力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停止使用:

(1)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转动后不能回到限止钉处;没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不压力时,指针离零位的数值超过压力表规定的允许误差;

(2)表面玻璃破碎或者表盘刻度模糊不清;(3)封印损坏或者超过校验期;(4)表内泄漏或者指针跳动;(5)其他影响压力表准确指示的缺陷。

《锅炉技术安全监察规程》

TSGG0001-2012

第6.2.5条

15

每台蒸汽锅炉锅筒(锅壳)至少应当装设两个彼此独立的直读式水位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锅炉可以只装设一个直读式水位表:

(1)额定蒸发量小于或者等于0.5t/h的锅炉;

(2)额定蒸发量小于或者等于2t/h,且装有一套可靠的水位示控装置的锅炉;(装设两套各自独立的远程水位测量装置的锅炉;(4)电加热锅炉。

《锅炉技术安全监察规程》

TSGG0001-2012

第6.3.1.1条

16

水位表应当有放水阀门和接到安全地点的放水管。

《锅炉技术安全监察规程》

TSGG0001-2012

第6.3.2.7条

17

用单个或者多个远程水位测量装置监视锅炉水位时,其信号应当各自独立取出;在轱辘控制室内应当有两个可靠的远程水位测量装置,同时运行中应当保证有一个直读式水位表正常工作;(3)亚临界锅炉水位表安装调试时应当对由于水位表与锅筒内液体密度差引起的测量误差进行修正。

《锅炉技术安全监察规程》

TSGG0001-2012

第6.3.3条

18

在锅炉相应部位应当装设温度测点,测量一下温度:

(1)蒸汽锅炉的给水温度(常温给水除外);

(2)铸铁省煤器和电站锅炉省煤器出口水温;(3)再热器进口、出口气温;(4)过热器出口和多级过热器的美籍出口的气温;(5)减温器前、后汽温;(6)油燃烧器的燃油(轻油除外)进口油温;(7)空气预热器进口、出口空气温度;(8)锅炉空气预热器进口烟温;(9)排烟温度;(10)有再热器的锅炉炉膛的出口烟温;

《锅炉技术安全监察规程》

TSGG0001-2012

第6.4.1条

19

(1)过热器系统、再热器系统、省煤器系统的最低集箱(或者管道)处装设放水阀;

(2)有过热器的蒸汽锅炉锅筒装设连续排污装置。

《锅炉技术安全监察规程》

TSGG0001-2012

第6.5条

20

安全保护装置

(1)蒸汽锅炉应当装设高、低水位报警(高、低水位报警信号应当能够区分),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2t/h的锅炉,还应当装设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保护装置最迟应当在最低安全水位时动作;

(2)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6t/h的锅炉,应当装设蒸汽超压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动作整定值应当低于安全阀较低整定压力值;(3)再热蒸汽系统应当设置事故喷水装置,并且能自动投入使用;(4)安置在多层或者高层建筑物内的锅炉,每台锅炉应当配备超压(温)联锁保护装置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

《锅炉技术安全监察规程》

TSGG0001-2012

第6.6.1条

21

锅炉运行中联锁保护装置不应当随意退出运行,联锁保护装置的备用电源或者起源应当可靠,不应当随意退出备用,并且定期进行备用电源或者气源自投试验。

《锅炉技术安全监察规程》

TSGG0001-2012

第6.6.8.2条

22

(1)燃油(气)燃烧器燃料供应母管上主控制阀前,应当在安全并且便于操作的地方设有手动快速切断阀;

(2)具备燃气系统的锅炉,其炉前燃气系统在燃气供气主管路上,应当设置具有联锁功能的放散阀组;(3)燃用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等气体燃料的锅炉,燃气系统要装设一氧化碳等气体在线监测装置,燃气系统的设计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和行业安全的有关规定。

《锅炉技术安全监察规程》

TSGG0001-2012

第7.2条

23

给水泵出口应当设置止回阀和切断阀,给水止回阀应当装设在给水泵和给水切断阀之间,并与给水切断阀紧接相连;单元机组省煤器进口可不装切断阀和止回阀,母管制给水系统,每台锅炉省煤器进口都应装设切断阀和止回阀;铸铁省煤器出口也应当装设切断阀和止回阀。

《锅炉技术安全监察规程》

TSGG0001-2012

第7.4.5条

24

(1)锅炉管道上阀门和烟风系统挡板均应当有明显标志,标明阀门和挡板的名称、编号、开关方向和介质流动方向,主要调节阀门还应当有开度指示;

(2)阀门、挡板的操作机构均应当装设在便于操作的地点。

《高炉技术安全监察规程》

TSGG0001-2012

第7.6条

25

锅炉安全技术档案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锅炉的出厂技术文件及监检证明;

(2)锅炉安装、改造、修理技术资料及监检证明;(3)水处理设备的安装调试技术资料;(4)锅炉定期检验报告;(5)锅炉日常使用状况记录;(6)锅炉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测量调控装置日常维护保养记录;(7)锅炉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锅炉技术安全监察规程》

TSGG0001-2012

第8.1.2条

26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锅炉运行操作人员和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持证上岗,按章作业。

B级及以下全自动锅炉可以不设跟班锅炉运行操作人员,但是应当建立定期巡回检查制度。

《锅炉技术安全监察规程》

TSGG0001-2012

第8.1.3条

27

锅炉使用管理应当有以下制度、规程:

(1)岗位责任制,包括锅炉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运行操作人员、维修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等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和要求;

(2)巡回检查制度,明确定时检查的内容、路线和记录的项目;(3)交接班制度,明确交接班要求、检查内容和交接班手续;(4)锅炉及辅助设备的操作规程,包括设备投运前的检查及准备工作、启动和正常运行的操作方法、正常停运和紧急停运的操作方法;(5)设备维修保养制度,规定锅炉停(备)用防锈蚀内容和要求以及锅炉本体、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自动仪表及燃烧和辅助设备的维护保养周期、内容和要求;(6)水(介)质管理制度,明确水(介)质定时检测的项目和合格标准;(7)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防火、防爆和防止非作业人员随意进入锅炉房的要求,保证通道畅通的措施以及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办法等;(8)节能管理制度,符合锅炉节能管理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锅炉技术安全监察规程》

TSGG0001-2012

第8.1.4条

28

锅炉使用管理记录

(1)锅炉及燃烧和辅助设备运行记录;

(2)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汽水品质化验记录;(3)交接班记录;(4)锅炉及燃烧和辅助设备维修保养记录;(5)锅炉及燃烧和辅助设备检查记录;(6)锅炉运行故障及事故记录;(7)锅炉停炉保养记录。

《锅炉技术安全监察规程》

TSGG0001-2012

第8.1.5条

29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包括组织方案、责任制度、报警系统及紧急状态下抢险救援的实施方案。

《锅炉技术安全监察规程》

TSGG0001-2012

第8.1.13条

30

锅炉定期检验周期如下:

(1)外部检验,每年进行一次;

(2)内部检验,锅炉一般每2年进行一次,成套装置中的锅炉结合成套装置的大修周期进行,电站锅炉结合锅炉检修同期进行,一般每3年~6年进行;首次内部检验在锅炉投入运行后一年进行,成套装置中的锅炉和电站锅炉可以结合第一次检修进行;(3)水(耐)压试验,检验人员或者使用单位对设备安全状况有怀疑时,应当进行水(耐)压试验;因结构原因无法进行内部检验时,应当没3年进行一次水(耐)压试验。

《锅炉技术安全监察规程》

TSGG0001-2012

第9.4.2条

31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突然停电时防止锅水汽化的保护措施

《锅炉技术安全监察规程》

TSGG0001-2012

第10.5.2条

32

为防止突然停电导致的循环泵停止运转后锅炉内有机热载体过度温升,炉体蓄热量较大的锅炉宜采取双回路供电、配备备用电源或者采用其他措施。

《锅炉技术安全监察规程》

TSGG0001-2012

第11.4.5.2条

33

锅炉向空排汽的噪声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向空排放的锅炉点火排气管应装设消声器。

起跳压力最低的汽包安全阀和过热器安全阀排汽管宜装设消声器。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50049-2011

第9.5.2条

34

主厂房的下列各处,应设置必要的检修起吊设施:

1、锅炉房炉顶。

电动起吊装置起重量宜为0.5t~1t,提升高度应从零米至炉顶平台。

2、送风机、引风机、磨煤机、排粉风机、一次风机等转动设备的上方。

3、煤仓间煤仓层。

电动起吊装置的起重量宜为0.5t~1t,提升高度应从零米或运转层至煤仓层。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50049-2011

第7.3.3条

35

主厂房内通道和楼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锅炉房炉前距离,220t/h级及以下,宜为2m~3m;410t/h级宜不大于4.5m。

2、汽机房与锅炉房之间应设有供运行、检修用的横向通道。

3、每台锅炉应设运转层至零米层的楼梯。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50049-2011

第7.4.2条

36

锅炉房的布置应预留拆装空气预热器、省煤器的检修空间和运输通道。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50049-2011

第7.3.4条

37

锅炉的主要运行参数应包括下列内容:

1、炉膛压力或负压。

2、汽包水位。

3、锅炉金属壁温。

4、烟气含氧量。

5、煤粉锅炉炉膛火焰监视。

6、循环流化床锅炉床温。

7、循环流化床锅炉床压。

8、锅炉出口主蒸汽压力。

9、锅炉出口主蒸汽温度。

10、锅炉母管蒸汽压力。

11、锅炉母管蒸汽温度。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50049-2011

第16.4.2.1条

38

汽包锅炉应至少配置二只彼此独立的就地汽包水位计和二只远传汽包水位计。

水位计的配置应采用二种以上工作原理共存的配置方式,以保证在任何运行工况下锅炉汽包水位的正确监视。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第8.1条

39

各种压力容器安全阀应定期进行校验和排放试验。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第4.1.2条

40

主厂房区、点火油罐区及贮煤场区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其他重点防火区域周围宜设置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

当山区燃煤电厂的主厂房区、点火油罐区及贮煤场区周围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长边设置尽端式消防车道,并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

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l2mXl2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应小于15mX15m。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2006

第4.0.3条

41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Om。

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Om。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2006

第4.0.4条

42

厂区的出人口不应少于2个,其位置应便于消防车出入。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2006

第4.0.5条

43

主厂房各车间(汽机房、除氧间、煤仓间、锅炉房、集中控制楼)的安全出口均不应少于2个。

上述安全出口可利用通向相邻车间的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车间地面层至少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的出口。

主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的距离不应超过50m。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2006

第5.1.1条

43

主厂房的疏散楼梯可为敞开式楼梯间;至少应有1个楼梯通至各层和屋面且能直接通向室外。

集中控制楼至少应设置1个通至各层的封闭楼梯间。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2006

第5.1.2条

44

主厂房室外疏散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0.8m,楼梯坡度不应大于45°,,楼梯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m。

主厂房室内疏散楼梯净宽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净宽不宜小于1.4m,疏散门的净宽不宜小于0.9m。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2006

第5.1.3条

45

集中控制楼内控制室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小于60㎡时可设1个。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2006

第5.1.4条

46

主厂房的带式输送机层应设置通向汽机房、除氧间屋面或锅炉平台的疏散出口。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2006

第5.1.5条

47

碎煤机室、转运站及筒仓带式输送机层至少应设置1个安全出口。

安全出口可采用敞开式钢楼梯,其净宽不应小于0.8m、坡度不应大于45°,与其相连的运煤栈桥不应作为安全出口.当运煤栈桥长度超过200m时,应加设中间安全出口。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2006

第5.2.1条

48

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和计算机房的室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2006

第3.0.8条

49

主厂房电缆夹层的内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h的不燃烧体。

电缆夹层的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2006

第3.0.9条

输煤系统

序号

检查项目

及内容

依据标准

检查情况

检查

结果

1

运煤系统宜采用带式输送机运煤。

当总耗煤量小于60t/h时,可采用单路系统;当总耗煤量在60t/h及以上时,可采用双路系统。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50049-2011

第8.1.3条

2

运煤系统昼夜作业时间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两班工作制运行不宜大于11h。

2、三班工作制运行不宜大于16h。

3、运煤系统的工作半只应与锅炉煤仓的总有效容积协调。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50049-2011

第8.1.4条

3

采用普通胶带的带式输送机的倾斜角,运送碎煤机前的原煤时,不应大于16°,远送碎煤机后的细煤时,不应大于18°。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50049-2011

第8.3.1条

4

运煤栈桥及地下隧道的通道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运行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m,检修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0.7m。

2、带宽800mm及以下的运煤栈桥的净高不应小于2.2m,带宽800mm以上的运煤栈桥的净高不应小于2.5m。

3、带式输送机的地下隧道的净高不应小于2.5m。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50049-2011

第8.3.3条

5

制粉系统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选用常规钢球磨煤机时,应采用中间贮仓式制粉系统;当采用双进双出钢球磨煤机时,应采用直吹式制粉系统。

2、当选用高、中速磨煤机时,应采用直吹式制粉系统;当采用中速磨煤机时,运煤系统应有较完善的清楚铁块、木块、石块和大块煤的设施,并应考虑石子煤的清除设施。

3、当采用中速磨煤机和双进双出钢球磨煤机,且空气预热器能满足要求时,宜采用正压冷一次风机直吹式制粉系统。

4、易燃易爆的煤种宜采用直吹式制粉系统。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50049-2011

第9.2.2条

6

在除尘器前、后烟道上应设置必要的采样孔及采样操作平台。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50049-2011

第9..3.7条

7

当干煤棚或室内贮煤场采用钢结构时。

堆煤高度范围内的钢结构应采取有效的防火保护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2006

第3.0.11条

8

褐煤、高挥发分烟煤及低质烟煤应分类堆放。

相邻煤堆底边之间应留有不小于lOm的距离。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2006

第6.1.1条

9

室内贮煤场应采取下列防火、防爆措施:

1喷水设施。

2通风设施。

3贮存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时,应设置烟气及可燃气体浓度监测设施。

电气设施应采用防爆型。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2006

第6.1.1条

10

运煤系统的带式输送机应设置速度信号、输送带跑偏信号、落煤斗堵煤信号和紧急拉绳开关安全防护设施。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2006

第6.1.1条

11

燃用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时,从贮煤设施取煤的第一条胶带机上应设置明火煤监测装置。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2006

第6.1.9条

12

运煤系统的消防通信设备宜与运煤系统配置的通信设备共用。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2006

第6.1.10条

13

煤粉系统的设备保温材料、管道保温材料及在煤仓间穿过的汽、水、油管道保温材料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2006

第6.2.3条

14

磨制高挥发分煤种的制粉系统不宜设置系统之间的输送煤粉机械;必须设置系统之间的输粉机械时应布置输粉机械的温度测点、吸潮装置。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2006

第6.2.4条

15

锅炉及制粉系统的维护平台和扶梯踏步应采用格栅板平17台。

位于煤粉系统、炉膛及烟道处的防爆门排出口之上及油喷嘴之下的维护平台应采用花纹钢板制作。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2006

第6.2.5条

16

煤粉系统的防爆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煤粉系统设备和其他部件按小于最大爆炸压力设计时,应设置防爆门。

2磨制无烟煤的煤粉系统以及在惰性气氛下运行的风扇磨煤机煤粉系统,可不设置防爆门。

3防爆门动作时喷出的气流,不应危及附近的电缆、油气管道和经常有人通行的部位。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2006

第6.2.6条

17

采用热风送粉时,对干燥无灰基挥发分15%及以上的烟煤及贫煤,热风温度的确定,应使燃烧器前的气粉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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