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透析室中心感染控制标准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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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透析室中心感染控制标准操作规程

血液透析室(中心)感染控制标准操作规程

血液透析室(中心)是各种感染的高发场所。

感染是血液透析患者重要的并发症和死亡原因之一。

防治血液透析患者传染病播散和感染性疾病是血液透析中心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最为重要的工作。

一、血液透析室(中心)感染控制的基本设施

(一)基本设施

1.血液透析室(中心)的结构和布局血液透析室(中心)应遵循环境卫生学和感染控制的原则,做到布局合理、分区明确、标识清楚、功能流程合理,满足工作需要;区域划分应符合医疗机构相关感染控制要求。

清洁区域:

治疗准备室、水处理间、清洁库房、配液间、复用后透析器储存间及医护人员办公室和生活区;潜在感染区域:

透析治疗室、专用手术室/操作室、接诊室/区及患者更衣室;污染区域:

透析器复用间、污物处理室及洁具间。

进入潜在感染区域和/或污染区域的被污染物品,未经消毒不得返回清洁区域。

2.血液透析治疗室应合理设置医务人员手卫生设施每个分隔透析治疗区域均应配置洗手池、非手触式水龙头、洗手液、速干手消毒剂、干手物品或设备。

手卫生设施的位置和数量应满足工作和感染控制的需要。

3.透析治疗室每个血液透析床/椅间距不小于1米。

每个透析单元应当有电源插座组、反渗水供给接口、透析废液排水接口等。

4.应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个人防护设备手套、口罩、工作服、护目镜/防护面罩等。

5.透析治疗室应具备通风设施和/或空气消毒装置,光线充足、通风良好,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的Ⅲ类环境。

(二)传染病隔离治疗室/区

1.具有传染性的乙型病毒性肝炎、丙型病毒性肝炎、梅毒及艾滋病等血源性传染疾病患者,应在隔离透析治疗室/区进行专机血液透析,也可进行居家透析治疗。

(1)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患者,应在隔离透析治疗室/区进行血液透析:

1)乙型肝炎病毒(hepatitisBvirus,HBV):

HBsAg(+)或HBV-DNA(+)。

2)丙型肝炎病毒(hepatitisCvirus,HCV):

HCV-RNA(+)。

建议有条件的单位检测HCV抗原,有助于减少HCV感染窗口期的漏诊,HCV抗原(+)应隔离。

注意事项:

对于急、慢性丙型肝炎患者在接受血液透析治疗期间HCV-RNA转阴的患者:

①HCV-RNA(+)定义为采用高灵敏度检测方法HCV-RNA≥15IU/ml。

②自患者HCV-RNA检测结果首次报告转阴之日起6个月内,患者继续在隔离透析治疗室/区透析,但相对固定透析机位,并在该患者每个透析日将其安排在该机位第一个进行透析。

透析前严格按照透析机使用说明对透析机进行消毒,对透析床单元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相关感染管理要求进行清洁、消毒,更换相应的物品,并做好记录。

其间应当每月1次监测HCV-RNA。

③对于监测HCV-RNA持续阴性达到6个月以上的患者,可安置于普通透析室/区进行透析,相对固定透析机位,安排末班透析。

透析结束后应当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透析机和透析床单元的清洁和消毒。

由隔离透析治疗室/区转入普通透析治疗室/区的患者应当在1、3、6个月各检测1次HCV-RNA。

④新导入或新转入HCV抗体(+)且HCV-RNA(-)的患者:

如存在确切临床资料证实HCV-RNA(-)持续6个月以上,则无需隔离透析,但需要在普通透析治疗室/区持续末班透析6个月,每月1次监测HCV-RNA;对不能确认HCV-RNA(-)持续6个月以上的患者,可按照上述②方案安排血液透析。

(2)乙型肝炎病毒重叠丙型肝炎病毒感染的患者:

应在隔离透析治疗室/区进行专机血液透析。

如条件实在有限,可在乙肝透析治疗区透析,但相对固定透析机位,并安排末班透析。

(3)梅毒螺旋体:

快速血浆反应素试验(rapidplasmareagintest,RPR)高滴度(+)、甲苯胺红不加热血清学试验(tolulizedredunheatedserumtest,TRUST)高滴度(+)、梅毒螺旋体IgM抗体(+)或暗视野显微镜下见到可活动的梅毒螺旋体。

(4)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HIV抗体(+)或HIV-RNA(+)。

2.传染病隔离透析治疗室/区应配备专用的透析操作用品车,且不能在隔离透析治疗室/区和普通透析治疗室/区之间交叉使用;隔离治疗室/区的设备和物品如病历、血压计、听诊器、治疗车、机器等应有明确标识。

3.同时设置普通透析治疗室/区、乙型病毒性肝炎和丙型病毒性肝炎隔离透析治疗室/区的血液透析室(中心),并且未设置隔离透析室/区独立物品通道,物品的流动应分别从:

清洁区→普通透析治疗室/区→丙型病毒性肝炎隔离透析治疗室/区→乙型病毒性肝炎隔离透析治疗室/区,被污染且未经消毒的物品不得逆向流动。

4.传染病隔离透析治疗室/区的护理人员相对固定,同一班次的护理人员不能交叉管理传染病隔离透析治疗室/区和普通透析治疗室/区的透析患者;传染病隔离透析治疗室/区的护理人员应加强防护,进行血管通路连接或断开操作时,应佩戴护目镜/防护面罩、穿隔离衣等。

5.建议HIV阳性或确诊传染性梅毒的血液透析患者到指定传染病专科医疗机构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透析治疗,或进行居家透析治疗。

6.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的血液透析患者应在呼吸道隔离病房或到指定医疗机构接受透析治疗。

7.呼吸道传染病疫情期间,透析前应对患者进行体温检测等预检分诊措施,可疑和确诊患者应在呼吸道隔离病房或到指定医疗机构接受透析治疗。

8.合并呼吸道感染/传染病的患者进入透析室,应佩戴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做好个人防护。

二、血液透析室(中心)感染控制的规章制度

血液透析室(中心)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8号)、《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卫医政发〔2009〕73号)、《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医院隔离技术规范》(WS/T311-2009)、《医院感染监测规范》(WS/T312-2009)、《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WS/T313-2019)、《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WS/T367-2012)、《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WS/T368-2012)、《病区医院感染管理规范》(WS/T510-2016)、《医疗机构环境表面清洁与消毒管理规范》(WS/T512-2016)、《医院感染暴发控制指南》(WS/T524-2016)、《丙型肝炎病毒(HCV-RNA)检测结果转阴患者血液透析管理方案》(国卫办医函〔2018〕1000号)等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医疗机构的具体情况,建立血液透析室(中心)感染控制的规章制度、流程和预案,并组织血液透析室(中心)医护人员认真学习,熟练掌握,每年至少1次培训与考核。

相关的规章制度至少包括:

1.血液透析室(中心)感染防控的组织机构和全员培训制度。

2.医护人员手卫生规范和无菌操作制度。

3.医疗机构相关感染控制及消毒隔离制度。

4.医疗机构相关感染监测和报告制度。

5.传染病患者隔离制度。

6.传染病新发、播散报告制度。

7.设备设施及一次性使用医疗物品的管理制度。

8.透析液和透析用水质量监测制度。

9.库房管理制度。

10.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11.职业安全防护制度。

三、血液透析患者治疗前准备

1.告知患者血液透析可能带来的血源性或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感染的风险,要求患者遵守血液透析室(中心)消毒隔离、定期监测等传染病控制的相关规定,并签署透析治疗知情同意书[见“附录三、血液透析(滤过)治疗知情同意书”],透析器复用患者应同时签署透析器复用知情同意书[见“附录四、透析器(滤器)重复使用知情同意书”]。

2.首次开始血液透析的患者、由其他血液透析室(中心)转入或近期接受血液制品治疗的患者,必须在透析治疗前进行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标志物(包括抗原和/或抗体)的检测,推荐同时检测HBV-DNA和HCV-RNA。

存在乙型肝炎病毒标志物阳性的患者,应进一步行HBV-DNA及肝功能指标的检测;HCV抗体阳性的患者,应进一步行HCV-RNA及肝功能指标的检测;乙型肝炎病毒抗原阴性但存在不能解释的转氨酶异常升高的患者,应进一步行HBV-DNA和HCV-RNA检测。

保留原始记录,登记患者检查结果。

3.首次开始血液透析的患者、由其他血液透析室(中心)转入、既往或现患肺结核的患者,应进行胸部X线和/或肺部CT,以及结核感染标志物检查。

4.呼吸道传染病疫情期间,透析前应检测患者体温,发热患者应进行相关呼吸道传染病检查。

5.建立患者病历档案,在排班表、病历及相关文件上对合并传染性疾病的患者作明确标识。

四、血液透析治疗过程中的规范化操作

1.患者进行血液透析治疗时应当严格限制非工作人员进入透析治疗室/区。

2.以中心静脉导管或移植物内瘘作为血管通路的患者,血管通路的连接和断开均应进行无菌操作技术。

3.进入患者组织、无菌器官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达到灭菌水平。

4.接触患者完整皮肤、黏膜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达到消毒水平。

5.各种用于注射、穿刺、采血等有创操作的医疗器具一人一用一灭菌。

6.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包括注射器等)不得重复使用。

7.血液透析室(中心)使用的消毒药械、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8.治疗药品配制

(1)治疗过程中所需的肝素溶液、低分子量肝素制剂、红细胞生成刺激剂、铁剂等药品的配制,必须在透析治疗准备室针对每位患者进行配制。

(2)配制后的药品直接送至每位患者的透析单元,标识清楚,一人一用。

已经进入透析治疗室/区的药品不可返回进入透析治疗准备室。

(3)指定患者配制的、已进入透析单元的未使用药品不能用于其他患者。

9.对于需要紧急血液透析治疗,且血源性传染疾病标志物检测结果尚未回报的患者,可安排用于急诊的血液透析机治疗,透析结束后对血液透析机表面和内部进行严格消毒。

五、血液透析治疗结束后的消毒

1.每班次透析结束后,透析治疗室/区应通风,保持空气清新。

每日透析结束后应进行有效的空气净化/消毒。

2.每班次透析结束后,患者使用的床单、被套、枕套等物品应当一人一用一更换。

3.每次透析结束后,应参照《医疗机构环境表面清洁与消毒管理规范》(WS/T512-2016)对透析单元内所有的物品表面(如透析机外部、透析床/椅、小桌板等)及地面进行清洁消毒。

对有血液、体液及分泌物污染的区域(地面、墙面),按要求使用消毒液擦拭。

(1)血液透析室(中心)环境、物体表面清洁与消毒,应遵循先清洁再消毒的原则,根据环境、物体表面及其污染程度选择有效的清洁剂或消毒剂。

(2)采用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或其他有效消毒剂对透析机外部等物品表面擦拭消毒;如果有血液污染,应立即用2000mg/L浓度含氯消毒剂的一次性使用布巾擦拭或者使用可吸附的材料清除血迹后,再用500mg/L浓度的含氯消毒剂擦拭消毒,并做好消毒工作的记录。

4.每次透析结束后,按照透析机使用说明书要求对机器内部管路进行消毒,必须使用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消毒液或具有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或备案的消毒液商品。

采用中心供液自动透析系统、无透析液内部管路的透析机,可自动冲洗后开始下次透析,无需进行机器内部管路消毒;但每日透析结束后应进行透析系统的整体消毒,并做好消毒工作的记录。

5.透析过程中如发生透析器破膜或传感器渗漏,应在透析结束时立即进行透析机消毒,传感器渗漏至根部时应更换透析机内部传感器,经处理后的透析机方可再次使用。

6.血液透析器/滤器复用

(1)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可复用透析器/滤器才可重复使用,遵照2005年卫生部印发的《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卫医发〔2005〕330号)进行操作和管理。

(2)合并乙型病毒性肝炎、丙型病毒性肝炎、梅毒及艾滋病等血源性传染疾病患者,不得复用透析器/滤器。

透析管路(包括血液滤过的连接管路)不能复用。

(3)血液透析器/滤器复用人员必须是护士、技术员或经过培训的专门人员,复用时应戴好手套、围裙、防护面罩或护目镜。

(4)必须使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清洁剂和消毒液,以及透析器复用机器,进行透析器/滤器复用,不得人工清洗消毒复用透析器/滤器。

(5)复用应使用符合透析用水的水质生物学标准的反渗水,并且有一定的压力和流速。

(6)已处理的血液透析器/滤器应在指定区域内存放,并与待处理的血液透析器/滤器分开放置。

7.按照水处理系统的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对水处理系统进行冲洗消毒。

8.护士站桌面、电话按键、电脑键盘、鼠标等应保持清洁,必要时使用消毒剂擦拭消毒。

9.清洁用具应分区使用,不同区域使用的清洁工具应明确标识,并分别清洗、消毒,分开干燥存放。

六、医疗废物处理

医疗废物应遵循《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的要求进行分类管理,封闭转运。

排出的污水应遵循《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的要求处理。

1.遵循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原则。

2.使用专用包装袋或容器,包装应防渗漏、遗撒和穿漏。

医疗废物包装袋及盛放容器应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的要求。

3.按规定的时间、线路移送到暂时存放的专用设施,并定期清洁消毒。

4.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h。

七、感染控制监测

(一)透析室物体表面和空气监测

1.每月对透析室空气、物体、机器表面及部分医务人员手抽样进行病原微生物的培养监测,保留原始记录,建立登记表。

2.空气平均细菌菌落总数应≤4CFU/(5min•9cm直径平皿),物体表面平均细菌菌落总数应≤10CFU/cm2,医务人员卫生手消毒后手表面细菌菌落总数应≤10CFU/cm2。

(二)透析患者传染病病原微生物监测

1.首次开始血液透析的患者、由其他血液透析室(中心)转入或近期接受血液制品治疗的患者,即使血源性传染疾病标志物检测阴性,至少3个月内重复检测传染病标志物。

2.长期透析的患者应每6个月检查1次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标志物,保留原始记录并登记。

3.存在不能解释的肝脏转氨酶异常升高的血液透析患者,应进行HBV-DNA和HCV-RNA定量检测。

4.血液透析室(中心)出现乙型肝炎病毒标志物(HBsAg或HBV-DNA)或丙型肝炎病毒标志物(HCV抗体或HCV-RNA)阳转的患者,应立即对密切接触者(使用同一台血液透析机或相邻透析单元的患者)进行乙型肝炎病毒或丙型肝炎病毒标志物(抗原和/或抗体)检测,包括HBV-DNA和HCV-RNA检测;检测阴性的患者应3个月内重复检测。

5.建议乙型肝炎病毒易感(HBsAb阴性)患者接种乙型肝炎病毒疫苗。

6.建议丙型肝炎患者进行药物治疗。

(三)传染病隔离透析治疗区患者的解除隔离标准与实施方案

1.患者解除隔离标准合并血源性传染疾病、在隔离透析治疗室/区进行血液透析的患者,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可考虑解除隔离:

(1)乙肝病毒性肝炎患者:

HBsAg(-)和HBV-DNA(-)。

(2)丙型病毒性肝炎患者:

HCV-RNA(-)。

检测HCV抗原时,HCV抗原(-)。

(3)梅毒患者:

规范治疗1年以上,IgM抗体(-)、RPR和TRUST阴性或低滴度、暗视野显微镜下无梅毒螺旋体。

2.满足上述标准的患者,可实施解除隔离透析治疗的方案

(1)传染病标志物检测首次转阴之日起6个月继续在隔离透析治疗室/区进行血液透析,相对固定透析机位,透析日安排第一个透析。

监测传染病标志物,每月1次,连续6个月。

(2)传染病标志物持续阴性达到6个月以上患者,可安排在普通透析治疗室/区进行血液透析,相对固定透析机位,透析日安排最后一个透析。

转入普通透析治疗室/区后的1、3和6个月各检测1次标志物,持续转阴者按普通透析患者每6个月监测1次标志物。

(3)传染病标志物监测过程中,如果出现传染病标志物阳转,则转回隔离透析治疗室/区进行血液透析;如果持续传染病标志物阴性,则在普通透析治疗室/区进行血液透析。

(四)透析用水和透析液监测

1.每年每台透析机应至少进行1次透析液的细菌和内毒素检测。

透析用水和透析液培养方法参照《血液透析及相关治疗用水》(YY0572-2015)标准规范执行,可选择胰化蛋白胨葡萄糖(tryptoneglucoseextractagar,TGEA)培养基、R2A营养琼脂培养基或其他确认能提供相同结果的培养基,不能使用血琼脂培养基和巧克力琼脂培养基。

推荐17~23℃的培养温度和7d的培养时间。

2.应使用鲎试剂法测定内毒素,或其他确认能提供相同结果的检测方法。

3.每月1次进行透析用水和透析液的细菌检测,保持细菌数量≤100CFU/ml;细菌数量>50CFU/ml应进行干预。

4.至少每3个月进行1次内毒素检测,保持透析用水内毒素≤0.25EU/ml及透析液内毒素≤0.5EU/ml;超过最大允许水平的50%应进行干预。

5.透析用水的细菌或内毒素水平达到干预水平,应对水处理系统进行消毒;透析用水的细菌和内毒素水平合格,而透析液的细菌或内毒素水平超标,应对所有同型号透析机进行透析液细菌和内毒素检测,并校验透析机消毒程序。

对于不符合或达到干预标准的水处理系统和/或透析机,必须重新消毒且符合标准后方可使用。

八、医疗机构内感染和传染病上报

(一)血液透析室(中心)发生医疗机构内感染的上报要求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8号):

1.医疗机构经调查证实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于12h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1)5例以上医疗机构相关感染暴发。

(2)由于医疗机构相关感染暴发直接导致患者死亡。

(3)由于医疗机构相关感染暴发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2.医疗机构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进行报告:

(1)10例以上的医疗机构相关感染暴发事件。

(2)发生特殊病原体或者新发病原体的医疗机构相关感染。

(3)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医疗机构相关感染。

(二)血液透析室(中心)新发传染病患者的上报要求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

1.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患者或疑似患者,或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2h内上报。

2.其他乙、丙类传染病患者或疑似患者诊断后,24h内上报。

3.新发传染病的血液透析患者应填写传染病报告表(见“附录七、血液净化治疗患者传染病报告表单”)。

乙型病毒性肝炎、丙型病毒性肝炎、梅毒及艾滋病患者血液透析诊治概述(见表3-1)。

表3-1乙型病毒性肝炎、丙型病毒性肝炎、梅毒及艾滋病患者血液透析诊治一览表

乙型病毒性肝炎

丙型病毒性肝炎

梅毒

艾滋病

监测频率

1.新导入或新转入患者即时检测,3个月内复检2.长期透析患者每6个月1次3.阳性转阴性患者前6个月每月1次,后6个月每3个月1次4.新发患者的密切接触者即时检测,3个月内复检5.不能解释转氨酶异常升高应检测HBV-DNA

1~4.同乙型病毒性肝炎5.不能解释转氨酶异常升高应检测HCV-RNA,建议有条件单位检测HCV抗原

1~3.同乙型病毒性肝炎

1~2.同乙型病毒性肝炎

治疗区

1.隔离透析治疗区专机血液透析2.居家透析治疗

同乙型病毒性肝炎

1.隔离透析治疗区专机血液透析2.传染病医院或指定医疗机构3.居家透析治疗

1.传染病医院或指定医疗机构2.居家透析治疗

进入隔离治疗区透析条件

HBsAg(+)或HBV-DNA(+)

HCV-RNA(+)检测HCV抗原时,HCV抗原(+)

RPR高滴度(+)、TRUST高滴度(+)、梅毒螺旋体IgM抗体(+)或暗视野显微镜下见到可活动的梅毒螺旋体

HIV抗体(+)或HIV-RNA(+)

解除隔离血液透析治疗条件

HBsAg(-)和HBV-DNA(-)

HCV-RNA(-)检测HCV抗原时,HCV抗原(-)

规范治疗1年以上,IgM抗体(-)、RPR和TRUST阴性或低滴度、暗视野显微镜下无梅毒螺旋体

不能解除隔离

解除隔离血液透析治疗方案

首次转阴之日起6个月继续在隔离治疗区血液透析;持续阴性6个月以上患者,可于非隔离区进行血液透析

同乙型病毒性肝炎

同乙型病毒性肝炎

不能解除隔离

血液透析器/滤器和透析管路复用

不能

不能

不能

不能

新发传染病上报

24h内

24h内

24h内

24h内

注:

HBV-DNA:

乙型肝炎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CV-RNA:

丙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HCV:

丙型肝炎病毒;HBsAg:

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RPR:

快速血浆反应素试验;TRUST:

甲苯胺红不加热血清学试验;HIV: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又称“艾滋病病毒”);HIV-RNA: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核糖核酸

九、血液透析室(中心)工作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和手卫生规范

(一)工作人员职业安全防护

1.工作人员上岗前应掌握和遵循血液透析室(中心)感染控制制度和规范。

2.建立工作人员健康档案,定期(原则上至少1次/年)进行健康体检以及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和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标志物检测,并管理保存体检资料。

建议乙型肝炎病毒易感(HBsAb阴性)的工作人员注射乙型肝炎病毒疫苗。

3.个人防护装备的使用医护人员在执行可能暴露于血液、体液的操作(血管穿刺及血管通路连接与断开等操作)时,应遵循标准预防的个人防护装备使用要求,合理选择所需的个人防护装备。

处置传染病患者时,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国办发〔2015〕1号),在基于标准预防的基础上根据传播途径采取额外的隔离措施,并选择不同防护级别的个人防护装备。

4.工作人员遇锐器伤后处理应遵循《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GBZ/T213-2018)的要求处理。

(1)紧急处理办法:

从近心端向远心端挤出伤口部位的血液,避免挤压伤口局部,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流动水冲洗(黏膜用生理盐水反复冲洗),然后用聚维酮碘(碘伏)或其他消毒液(如75%乙醇)进行消毒并用防水敷料包扎伤口。

(2)填写《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登记表》,上交感染防控管理部门备案。

(3)锐器伤后传染病预防措施:

1)被HBV阳性患者血液、体液污染的锐器刺伤:

①未接种乙型肝炎病毒疫苗者,应注射乙型肝炎病毒免疫球蛋白和接种疫苗;②接种过疫苗并且HBsAb阳性者,无需处理;③接种过疫苗但HBsAb阴性者,应注射乙型肝炎病毒免疫球蛋白和接种疫苗;④乙型肝炎病毒感染状况不明确,应注射乙型肝炎病毒免疫球蛋白和接种疫苗,同时检测乙肝病毒血清学标志,根据结果确认是否接种第2、3针乙肝疫苗。

建议在最后一剂疫苗接种1~2个月后进行病毒抗体追踪检测。

2)被HCV阳性患者血液、体液污染的锐器刺伤,目前不推荐采用接触后预防性药物治疗。

建议于接触4~6个月后进行丙型肝炎抗体和谷丙转氨酶(又称丙氨酸转氨酶)基线检测和追踪检测。

3)被HIV阳性患者血液、体液污染的锐器刺伤,应有专业人员对暴露级别进行评估,根据暴露级别和病毒的载量水平,咨询专业医师考虑是否进行预防性治疗。

(二)工作人员手卫生规范

血液透析中心工作人员进行操作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WS/T313-2019)。

1.下列情况下医务人员应洗手和/或使用速干手消毒剂进行卫生手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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