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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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
审计报告范本等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规范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程序和方法,明确工作要求和重点,现将《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指南》以及《资产清查专项汇总审计报告》、《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资产清查专项审核报告》和《经济鉴证意见书》的范本印发给你们(附后),请在此次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中参照使用。
附件1:
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指南
附件2:
资产清查专项汇总审计报告
附件3:
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
附件4:
资产清查专项审核报告
附件5:
经济鉴证意见书
全国行政事业单位
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一:
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指南
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办[2006]51号)的要求,为明确专项审计政策要求,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及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指南。
一、审计目的
资产清查审计目的就是通过对行政事业单位相关会计记录和资料进行审计,并对单位自查情况进行复核,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益(资金挂账)的准确性、可靠性发表审计意见,出具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以供财政部门对单位资产损益进行认定批复的工作。
二、审计范围
(一)被审计单位
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相关文件的要求,行政事业单位纳入本次资产清查范围的单位包括:
1、2006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
具体审计单位地确定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确定。
(二)审计内容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主要是对各项资产和收支情况进行全面的核实和审计。
主要内容包括:
1、固定资产的账面数、清查数、盘盈、盘亏和损失数
2、流动资产账面数、清查数、盘盈、盘亏和损失数
3、对外投资账面数、清查数、盘盈、盘亏和损失数
4、无形资产账面数、清查数、盘盈、盘亏和损失数
5、各类资金挂帐
三、审计资料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提供如下资料:
1、资产清查基准日的会计报表。
2、各单位资产管理、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制度。
3、各单位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相关文件等。
4、各单位按照资产清查文件规定编制的资产清查工作报告、基础表、报表及申报清查损益的相关证明材料。
5、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主要包括:
单位的撤销、合并公告及清偿文件;政府部门有关文件;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公安机关的结案证明;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保险公司的出险调查单和理赔计算单;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及清偿文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等。
6、特定事项的单位内部证据。
主要包括:
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单位的内部核批文件及情况说明;资产盘点表;单位内部技术鉴定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因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的责任认定意见及赔偿情况说明;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等。
7、资产清查审计过程中需要的其他资料。
四、审计职责
会计师事务所协助、配合资产清查部门做好政策、规定解释;协助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工作。
会计师事务所要完成对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专项审计工作,并出具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和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汇总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清查中清查出的资产损益事项出具经济鉴证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出具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和经济鉴证意见的准确性、可靠性承担责任。
五、审计要求
(一)资产清查工作机制
财政部与各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固定联系人制度与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
1、定期沟通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每周一次(具体按照财政部确定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要求执行)将资产清查的工作情况通过特快专递以书面形式进行汇报(含电子文档),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三号,财政部资产清查办公室,邮编:
100820。
内容主要包括各参审所(审计小组)目前的工作进度,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需要资产清查部门协调的事项。
如遇重大问题,财政部可随时召集会议。
2、建立固定联系人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应明确资产清查审计工作的总负责人和对各单位进行审计的项目负责人。
3、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
各会计师事务所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紧急的、需及时与有关各方沟通及协调处理的问题,经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清查审计总负责人提出初步意见后,以重大问题报告的形式随时向财政部提交。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职责
1、协助财政部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咨询和指导;
2、按照财政部制订的总体审计方案的要求完成专项审计工作;
3、及时向被审计单位提交事务所经济鉴证证明、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等有关资料;
4、完成财政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审计主要依据
(一)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1、《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2、《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3、《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4、《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5、《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6、《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7、《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有关规范性文件
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
2、《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
3、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
七、审计方法
本次资产清查专项审计主要采取盘点、函证、检查、计算、询问等审计方法。
1、银行存款、往来款项、投资及借款主要进行函证,对于银行存款及借款原则上应全部进行函证。
2、实物资产主要进行盘点。
3、资产损益主要进行检查、复核、鉴证、盘点等,对资产损益要求一笔一审。
八、重点审计领域
(一)资产类
1、货币资金
主要是确定货币资金是否存在;货币资金的收支记录是否完整;库存现金、银行存款账户的余额是否正确。
(1)对库存现金的清查,应当查看库存现金是否超过核定的限额,现金收支是否符合现金管理规定;核对库存现金实际金额与现金日记账户余额是否相符,如有差异,应说明原因;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及现金倒轧表;对库存外币依币种清查,并以资产清查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外汇市场汇价的中间价折合为人民币金额。
备用金余额加上各项支出凭证的金额应等于当初设置备用金数额,对单项备用金余额较大的,应由持备用金的相关人员予以签字确认。
(2)对银行存款,主要清查各单位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以及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等的情况。
检查各单位在开户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各种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中该单位的账面余额是否相符;根据银行存款对账单、银行询证函、存款种类及货币种类逐一查对、核实银行存款金额。
检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未达账项的真实性;检查非记账本位币折合记账本位币所采用的外汇市场汇价是否正确,折算差额是否已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A.存款明细要依不同银行账户分列明细,应当区分人民币及各种外币;
B.定期存款应当索取银行定期存款单予以检查,并取得复印件;
C.各项存款应当由银行出具证明文件如询证函回函、对账单等;
D.外币存款应当按外币币种及银行分列;
E.银行存款列有利息收入时应当详加注明。
2、应收款项(暂付款)
应收款项的清查内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
(1)清查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暂付款)时,索取各单位与对方单位金额核对一致的对账确认单或向对方单位发函询证;对有争议的债权要认真清理、查证、核实,重新明确债权关系;对长期拖欠款项,要查明原因,了解催收情况。
中介机构要做好有关取证工作。
(2)索取各单位职工个人借款明细表,对借款金额较大的应由该个人签字确认。
(3)分析应收及预付款项的账龄、检查回函确认或不确认的情况以及坏账损失的确认情况,索取坏账损失的相关依据。
3、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1)对国库券、各种特种债券、股票及基金进行清查,取得股票、债券及基金账户对账单,与明细账余额核对;盘点库存有价证券,与相关账户余额进行核对。
(2)对其他单位投资的清查,索取有关投资的合同、协议、章程,以及有关政府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确认目前拥有的实际股权、原始投入成本、所占股权比例、历次分红情况等。
4、存货(库存材料)
存货的清查范围主要包括:
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修理用备件、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1)要求各单位配合中介机构认真组织清仓查库,原则上要求对所有存货全面清查盘点。
(2)对长期外借未收回的存货,可以进行实地盘点或向对方单位实施询证,并查明未收回原因,检查各单位催收情况及是否按规定作价转让。
(3)代保管物资要求各单位提供代保管单位确认的清查明细表。
(4)重点核实存放时间长、闲置、毁损和待报废的存货。
5、固定资产(含土地)
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等,要求各单位配合会计师事务所认真组织清查,原则上应对固定资产全面清查盘点。
(1)对固定资产要检查固定资产原值、待报废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及固定资产损失、待核销数额等;关注固定资产分类是否合理;详细了解固定资产目前的使用状况等。
(2)对出租的固定资产要检查相关租赁合同;检查各单位账面记录情况,检查是否已按合同规定收取租赁费。
(3)对临时借出、调拨转出但未履行调拨手续的和未按规定手续批准转让出去的资产,要求各单位收及时回或者补办手续。
(4)对清查出的各项盘盈(含账外资产)、盘亏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分清工作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5)检查房屋、车辆等产权证明原件并取得复印件,关注产权是否受到限制如抵押、担保等,检查相关取得的相关合同、协议。
(6)对批量购进的单位价值低的图书等,如果被资产清查单位无法列示明细金额的,可按加总数量清查核对实物,按总计金额填列固定资产清查明细表,并注明总数量。
(二)负债类
负债的清查包括各行政事业单位的流动负债、长期负债,以及账外负债,要求核查负债的性质、种类、金额和合法性。
对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作为本次清查资产损益申报处理。
1、应缴预算款
应缴预算款清查时重点关注是否按照财政规定的缴款方式、缴款期限及其他缴款要求及时办理缴库,有无缓缴、截留、挪用或自行坐支的现象。
2、应缴财政专户款
应缴财政专户款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应上缴财政专户的款项,并按类别列示明细。
核查重点同“应缴预算款”。
3、应付款项(暂存款)
应付款项(暂存款)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待结算款项,应按暂存款项的类别或单位、个人列示明细;与对方单位进行对账,核实金额和性质。
重点关注是否将应纳入单位收入管理款项列入暂存款项,是否存在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结算的情况。
4、应交税金
应交税金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应交纳的各种税费,按应交纳的税费种类列示明细;查阅相关纳税认定、纳税通知、纳税优惠等文件;核对有关会计期间完税证明,对期末未交税金余额复核其是否正确,列示是否允当;关注是否存在税收罚款的情况。
(三)收支类
收支类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资产清查期间的收支数额是否真实反映会计期间的收支情况,对重大跨期现象予以调整。
(四)其他事项
1、各单位内部资金往来
以资产清查基准日为时点,采取倒轧的方式对各项账务进行全面清理,要求各单位做好内部账户结算和资金核对工作,要做到内部各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往来关系清楚、资金关系明晰。
2、或有事项
审阅对外借款合同、协议等,以发现对内或者对外的或有负债、担保情况、财产抵押和司法诉讼等线索,根据实际情况分类编制情况说明。
九、审计关注的重点
为确保此次资产清查审计质量,确定本次资产清查的审计重点如下:
1、按申报金额排序,重点关注盘盈及报损额较大、证据不全及特殊的拟个案处理的项目。
具体操作时可先对各单位通过初步自行清查提出的拟申报盘盈及报损清单中按金额及证据情况分为ABC三类,A类是金额较大、影响较大或比较特殊可能需个案沟通处理的项目,会计师事务所应予以重点关注,督促各单位集中力量进行重点取证,收集材料,并积极与资产清查部门沟通;C类是金额不大或性质不重要的项目,对于此类项目,可予以适当关注;B类是界于A类与C类之间的项目,予以一般关注。
2、保证时间进度
会计师事务所按资产清查时间进度和审计内容制定审计计划,保证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按期完成。
3、其他关注方面
会计师事务所应重点关注已交付使用但长时间未转固的基建工程、以及已报废、毁损或丢失未销账的固定资产情况,同时应对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情况进行必要关注。
十、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
1、各会计师事务所应按要求及时提交有关资料,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的质量。
2、为了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进度,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及时就审计工作进度、重大事项与财政部进行沟通。
3、各会计师事务所建立重大问题的及时反馈、汇报机制,资产清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特别是一些资产损益,与规定的标准不相符的,要及时将问题反馈、报告给财政部。
重大问题主要包括:
(1)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和行政事业单位意见不一致的重大损益申报;
(2)难以评估确定价值的资产;
(3)对资产清查中发现的产权归属不清、有争议的资产等问题;
(4)与财政部报告要求不一致的事项;
(5)任何影响资产清查报告期限的事项;
(6)其他重大问题。
4、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内将要求出具的资产损益鉴证证明、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如未申报任何清查损益,参审所仍应按要求出具报告)、管理建议书和重要事项报告等资料及时报送(包括纸版、电子版),并按规定向财政部专题报告开展专项审计的工作情况。
报送的资料要求签章齐全、装订成册,索引号、页码标示规范、清晰。
5、各会计师事务所项目负责人必须有相当的审计经验,熟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业务,熟悉资产清查政策,能充分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会计师事务所应将负责审计的各行政事业单位名称及其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等资料及时报给财政部。
十一、审计费用
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
参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所需费用,由财政部统一支付。
附件二:
XXX单位
资产清查专项汇总审计报告
审计单位:
X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XXX-XXXXXX
传真电话:
XXX-XXXXX
8
资产清查专项汇总审计报告
(报告编号)
XX单位:
我们接受财政部委托,对XX单位所属X户截至2006年12月31日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计;对XX单位所属X户截至2006年12月31日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
XX单位对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会计资料和资产清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XX单位所属X户资产清查上报材料的完整性和数据勾稽的准确性进行审核。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结合XX单位的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或文件、监盘实物、函证、检查、核对、询问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审核程序。
一、基本情况
1、主要包括:
单位简介,审计、审核户数范围
2、纳入本次资产清查户数情况单位:
万元
序号
单位名称
资产
负债
净资产
收入
支出
所属级次
审计/审核
备注
1
……
2
……
二、审计审核方法
(一)资产清查依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
《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
(二)工作基准日
XX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基准日是2006年12月31日。
(三)审计审核过程
1、审计过程
(1)全面清查。
对被审计单位资产进行清查及盘点;对负债及净资产进行审查核对;对收支情况进行审核;对资产损益(资金挂账)的相关证据进行审核。
(2)调查取证。
按照资产清查的有关规定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采用包括检查记录或文件、检查有形资产、函证等必要的审计程序对被审计的资产、负债、净资产、收支、资产损益等有关情况进行审计取证。
(3)研究分析。
根据取得的审计证据,对被审计单位遵守财务、会计制度等情况及各项资产的损益证据、资金挂账情况进行分析。
(4)形成意见。
根据资产清查损益证据的要求,对被审计单位申报的各项资产的损益证据、资金挂账的相关证据进行审核。
2、审核过程
(1)审核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的完整性。
主要包括单位资产清查的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以及有关问题及整改措施等。
(2)审核数据报表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审核单位按规定格式和软件填报的资产清查报表及相关材料。
(3)审核证明材料的完整性。
审核需申报处理的资产损益和资金挂帐等情况,相关材料是否单独汇编成册,并附有关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3、审计审核意见如下:
资产盘盈审计审核情况金额:
元
盘盈资产科目
单位申报额
专项审计额
专项审核额
认定原因及依据
备注
合计
资产损失审计审核情况金额:
元
损失资产科目
单位申报额
专项审计额
专项审核额
认定原因及依据
备注
合计
资金挂账审计审核情况金额:
元
资金挂账科目
单位申报额
专项审计额
专项审核额
认定原因及依据
备注
合计
三、对资产清查结果的总体评价和判断。
四、重大事项披露和专项说明。
附件:
1、资产负债清查表(见软件)
2、资产盘盈明细表
3、资产损失明细表
4、资金挂账明细表
XXX会计师事务所(盖章)中国注册会计师(签章)
中国XX
2007年X月X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章)
附件
XX单位资产盘盈明细表
单位:
元
序号
资产
名称
账面数
清查
增加数
申报
盘盈数
专项审计(审核)确认数
认定原因及依据
备注
合计
XX单位资产盘亏明细表
单位:
元
序号
资产
名称
账面数
清查
减少数
申报
盘亏数
专项审计(审核)确认数
认定原因及依据
备注
合计
XX单位资金挂账明细表
单位:
元
序号
资产
名称
账面数
清查
减少数
申报核销挂账数
专项审计(审核)确认数
认定原因及依据
备注
合计
附件三:
XXX单位
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
审计单位:
X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XXX-XXXXXX
传真电话:
XXX-XXXXX
5
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
(报告编号)
XX单位:
我们接受财政部委托,对XX单位截至2006年12月31日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计。
XX单位对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会计资料和资产清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XX单位资产清查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发表审计意见。
在审计过程中,我们结合XX单位的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检查记录或文件、监盘实物、函证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
一、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
单位简介,资产清查前资产、负债、净资产金额,预算管理级次、资产总额、净资产总额等。
二、审计方法
(一)资产清查依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
《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
(二)工作基准日
XX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基准日是2006年12月31日。
(三)审计过程
1、全面清查。
对被审计单位资产进行清查及盘点;对负债及净资产进行审查核对;对收支情况进行审核;对资产损益(资金挂账)等相关证据进行审核。
2、调查取证。
按照资产清查的有关规定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采用包括检查记录或文件、检查有形资产、函证等必要的审计程序对被审计的资产、负债、净资产、收支、资产损益(资金挂账)的有关情况进行审计取证。
3、研究分析。
根据取得的审计证据,对被审计单位遵守财务、会计制度等情况及各项资产的损益证据、资金挂账情况进行分析。
4、形成意见。
根据资产清查损益证据的要求,对被审计单位申报的各项资产的损益证据、资金挂账的相关证据进行审核,审计意见如下:
资产盘盈审计情况金额:
元
盘盈资产科目
单位申报额
专项审计额
认定原因及依据
备注
合计
资产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