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庆油发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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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基本建设程序,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工期、质量、投资和安全环保的有效控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等有关规定,结合油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投资和油田公司所属各建设单位自筹资金的新建、扩建、改建及维修改造等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

油田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投资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油田公司基本建设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油田公司基建管理中心是油田公司基本建设的业务主管部门。

对油田公司基本建设系统进行业务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基本建设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结合油田公司实际,起草具体的管理办法。

(二)建设工程的质量、技术、安全、建筑节能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组织油田公司工程技术服务市场管理委员会所授权范围内的基本建设施工、监理、工程检测及预制产品生产企业等合格供方资格审查。

(四)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的协调等管理。

(五)油田公司所属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业务管理及油田公司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对建设工程的预制产品生产进行管理与监督。

(六)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项目的管理工作。

(七)审查和管理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

(八)审批建设工程的开工、竣工报告。

(九)建设工程的经济签证管理。

(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油田公司所属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建设单位的基建管理部门是本单位的基本建设业务主管部门,对本单位的基本建设工作全面负责;是工程建设质量、工期、投资、安全、环保的“第一责任人”。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基本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组建工程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经理部),负责具体实施工程建设工作。

(四)与本单位招标及合同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本单位建设工程的招标及合同签订工作。

(五)审批参建单位有关工程技术文件。

(六)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完成“三通一平”等工作。

(七)组织施工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

(八)设计、施工、监理、物资采购、预制等单位的协调工作。

(九)组织编制和审查建设工程的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工程贷、(拨)款等工作。

(十)组织建设工程项目的中间交接验收,办理中间交接验收手续。

(十一)组织工程的试运转、投产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章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第六条基本建设按照前期工作、工程实施、试运投产和竣工验收阶段实施规范化管理。

(一)基本建设的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

(二)基本建设的工程实施包括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标、合同签订、物资采办、工程开工、施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安全监督和完工交接等。

(三)试运投产主要包括编制投产方案和组织试运行。

(四)竣工验收主要包括专项验收(环境保护验收、职业卫生验收、消防验收、安全设施验收、建筑节能验收、竣工决算审计和档案验收等)和总体验收。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七条建设工程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于无项目管理能力的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或油田公司基建管理中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管理公司)进行管理。

建设单位应依据工程具体情况和项目管理需要组建项目管理(经理)部或委派建设单位代表,并以文件形式任命项目经理或建设单位代表。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依据施工合同,选派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施工项目经理,组建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经理)部,建立施工管理体系,配备满足工程项目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质量业务方面的管理人员,制定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第九条建设工程积极推行EPC、PMC等项目管理模式。

EPC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PMC是指具有相应的资质、人才和经验的项目管理承包商受业主委托,作为业主的代表或业主延伸,帮助业主在项目前期策划、可行性研究、项目定义、计划、融资方案,以及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整个实施过程中有效地控制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造价,保证项目成功实施。

第五章工程实施管理

第十条基建合格供方管理

(一)准入管理

油田公司实行工程技术服务市场准入制度,从事工程技术服务的基建施工、基建产品预制、园林绿化、施工监理、工程检测、劳务分包合格供方,应办理市场准入手续,进入《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技术服务合格供方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取得《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技术服务合格供方证书》。

(二)合格供方年度综合考核

1.油田公司基建管理中心每年年底组织一次合格供方综合考核,并结合工程管理抽查和工程质量检查情况,以文件形式公布考核结果。

2.合格供方综合考核结果作为各建设单位邀请招标单位、选用合格供方、招标项目评标及油田公司合格供方资质审查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管理

(一)油田基本建设施工图设计要认真遵守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规范和油田公司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设计规范。

设计单位要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积极推行标准化、系列化、定型化设计,加强现场服务,及时解决工程施工、验收、投产等过程中发现的设计问题。

(二)设计单位要至少在工程开工前5日完成设计出图,建设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施工图设计联络,对施工图设计及发图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沟通,设计单位要及时处理设计联络人提出的设计问题。

第十二条招标管理

(一)建设工程招标工作要严格执行油田公司招标的有关规定。

(二)投资100万元及以上的总包工程(内部企业承担的工程除外)、200万元及以上的分包工程应通过招标择优选择施工队伍;监理费用、检测费用在50万元及以上的监理、检测工程(内部监理、检测企业承担的工程除外)应通过招标择优选择监理队伍、检测队伍。

投资100万元以下和油田公司内部施工企业承担的100万元及以上工程可不进行招标,由各建设单位以文件形式上报队伍录用计划,经油田公司基建管理中心审批后组织签订合同。

(三)严禁任何单位以任何形式拆分、肢解工程项目规避招标。

第十三条分包管理

(一)建设工程分包采取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两种形式。

总包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部分进行分包,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次分包,分包单位应具备与分包工程相应的施工资质。

(二)总承包企业对其承建工程项目进行专业工程分包,应经建设单位书面认可,并将分包计划(包括招标方案或队伍录用计划)上报油田公司基建管理中心审批,分包队伍应在油田公司分承包合格供方名录中选用。

分包施工合同应在分包工程开工前签订完成。

(三)专业工程分包工程金额比例不得超过总包工程合同金额的40%,劳务分包工程金额比例不得超过总包工程合同金额的30%。

(四)分包项目应在总包合同中约定,如总包合同中发生不可预见的分包项目,应经建设单位及油田公司基建管理中心同意。

分包工程合同应经油田公司基建管理中心审查、审批。

第十四条合同管理

(一)油田公司所属单位应严格按照中标通知书和审批的录用计划与供方签订合同,如涉及专利技术、特殊专业等需录用《名录》外的其他供方,经审批可办理一次性入网,履行相关程序后签订合同。

(二)建设工程合同应通过“合同管理系统”申报,按照系统设定的审批流程,在规定的审查时限内完成审查审批,并在开工前完成合同签订手续。

未通过“合同管理系统”签订的合同,财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拨付,不得进行工程结算。

(三)油田公司所属主体施工企业所承担的建设工程,合同发包方式分为包工包料和包工部分包料,合同结算方式为施工图预算加经济签证、施工图预算包干、设计概算包干和清单计价。

(四)建设工程合同发生拟变更、解除的,需通过“合同管理系统”进行申报,按合同签订流程重新审查、审批后,签订书面变更、解除协议。

第十五条施工管理

(一)建设单位应根据油田公司年度计划和合同工期编制项目运行计划,其中重点工程项目运行计划上报油田公司基建管理中心。

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经理)部、各参建方依据运行计划分级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及时上报工程建设情况。

(二)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现场踏勘并组织图纸会审和施工图设计交底,及时形成图纸会审记录和设计交底纪要。

(三)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验收规范,认真履行工程合同。

(四)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科学、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批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完成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工作。

涉及大型设备吊装、新技术、新施工工艺等内容的施工方案应单独编制。

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对施工方案进行优化,施工单位应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进行审批、备案,并组织监督、检查和验收。

(五)建设、施工单位应建立并执行工程材料、设备进场检验制度,严格审查质量证明文件,对原材料试(化)验实行见证取样、送检。

材料设备的检验应当委托油田公司准入的专业检测单位进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不得使用。

(六)建设、监理单位应实时收集工程实施的信息资料,分析工程建设动态趋势,采取相应措施,实现建设目标。

施工单位应确保原始技术资料齐全、准确、同步,应建立完整的施工日志。

(七)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如需变更应按程序及时办理设计变更、联络或签证等手续。

(八)施工单位应严格工序质量管理,落实“质量三检制”,认真进行技术交底,做好交底记录,并认真进行工序交接,做好工序交接记录。

(九)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现场签证制度。

签证前,有关单位应到现场核查,保证签证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保证签证内容同现场实际情况的一致性。

签证应有明确意见,杜绝事后签证、随意签证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十)施工单位要积极开展标准化施工和文明施工活动。

(十一)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设计要求和油田公司档案管理规定收集整理工程技术资料,绘制竣工图,编制竣工资料。

工程资料应与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相符,真实、准确、详尽地反映工程建设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存档。

第十六条开工、竣工的管理

(一)建设工程具备实施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开工报告,开工报告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开工建设。

集团公司、股份公司重点项目的开工报告由集团公司、股份公司专业分公司审批;油田公司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小区综合整治工程的开工报告由油田公司基建管理中心审批;生产维护、节余资金、各建设单位自筹资金等项目的开工报告由建设单位审批。

(二)已具备竣工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申请竣工和办理竣工报告。

油田公司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小区综合整治工程的竣工报告由油田公司基建管理中心审批,生产维护、节余资金、各建设单位自筹资金等项目的竣工报告由建设单位进行审批。

(三)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开工的,应及时办理开工延期报告。

延期理由应满足以下条件:

1.非承包单位的责任造成工程不能按合同原定日期开工(如方案调整、施工图未到);

2.不可抗力事件。

(四)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的,应及时办理竣工延期报告,原则上无特殊情况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延期不超过3个月(因季节、气候等原因不能施工的除外)。

延期理由应满足以下条件:

1.非承包单位的责任造成工程不能按合同原定日期竣工(如甲供设备和材料未按期到货、生产设施无法停产);

2.工程量的实质性变化和重大设计变更;

3.不可抗力事件。

(五)延期时间的确定原则:

1.各建设单位在合同签订时,应依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施工工期,尽量避免因合同工期确定的不合理和不实际而造成工期顺延。

2.对于在合同开工工期不能正常开工且满足延期开工条件的工程,依据合同工期,经建设单位同意,办理延期报告。

3.有调整工作量或新增工作量的,按照调整或新增工作量占原合同工作量的比例,确定调整工作量或新增工作量部分而增加的施工工期。

4.设备、材料未按期到货的,依据到货时间和设备安装调试时间确定延期时间。

(六)若建设工程在合同工期内没有开工,建设单位应及时申请变更工程合同工期协议,重新确定新的合同工期,开工报告、竣工报告按新的工期执行。

第十七条监理管理

(一)油田公司基建管理中心根据油田公司有关规定、总量需求和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油田建设工程监理计划。

(二)建设单位应根据油田建设工程监理计划及时组织施工监理招标、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对监理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三)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行业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规定和监理合同约定,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投资、工期和安全施工等实行全面的控制、管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四)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或者将其承接的监理业务肢解后分包给他人;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的监理单位任职。

(五)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应建立机构完善的项目监理部,项目监理部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需要,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

(六)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和项目监理人员两级备案制。

第十八条质量管理

(一)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工程质量管理责任。

施工单位应针对承担的项目制定项目质量计划,确定项目质量目标、资源配置,明确质量要求,制定各阶段检验计划安排和质量控制措施。

(二)油田公司基建管理中心对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和质量监督工作进行管理,工程开工后组织工程质量检查,处罚不良质量行为,处理质量事故。

(三)预制产品生产实行各工序质量控制和出厂检验制度,检验合格后按规定发放产品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

(四)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造成质量问题的,由责任方分别承担保修责任。

(五)工程参建各方应积极开展优质工程创建活动,成立创优管理机构,制定优质工程创优计划、施工方案和质量保证措施。

油田公司基建管理中心每年组织一次油田公司优质工程评选工作,并择优推荐省部级及国家级优质工程。

第十九条质量监督管理

(一)统一管理。

石油天然气大庆油田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站)受石油天然气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黑龙江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委托,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分级负责。

公司所属各质量监督室受工程质量监督站委派,负责本辖区内基本建设工程的具体质量监督工作;未建立质量监督室的其他二级单位,由工程质量监督站委派监督组进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或就近委派其他质量监督室对其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

全项目监督。

建设工程均应接受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工程质量监督站依法对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等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上述单位应为监督人员提供工作方便,不得阻碍监督工作正常开展。

(二)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到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不予质量核定,不予出具监督报告,竣工资料中无工程质量监督站提交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工程,不得结算和转资。

(三)工程质量监督站定期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质量行为进行检查、统计、汇总、通报,并按规定向有关管理部门上报。

同时,检查结果将作为油田公司合格供方年度准入、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工程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及设备质量进行抽查、复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五)在工程正式竣工验收前,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工程竣工预验收实施监督,并向竣工验收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二十条工程质量检测管理

(一)检测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检测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测管理制度,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配备应符合相关规定。

(二)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准入的检测范围开展检测业务,未在油田公司准入的检测机构不得承揽检测业务。

(三)重要项目的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检测单位进行;无损检测实行由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检测。

(四)检测机构应按照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所下达的无损检测指令书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测,并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五)检测机构对未执行见证取样、送检或检测委托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试块和试件,不应进行检测。

第二十一条安全管理

(一)油田公司产能工程及专业工程执行健康、安全与环境(以下简称HSE)管理体系;开发辅助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执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黑龙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安全管理规定。

(二)工程开工前,由施工单位办理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手续,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工程质量监督站审批,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实际情况对开工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必要的现场核查。

(三)油田公司所属单位需到大庆市房产部门办理产权证的房屋建筑工程,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到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安全监督注册手续。

(四)油田公司基建管理中心组织油田公司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的检查、评审工作。

针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组织进行检查和考评。

(五)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除的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工作。

(六)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油田公司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安全上岗资质进行管理,定期组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从业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对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基本状况登记备案,实行动态管理。

(七)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油田公司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动态管理。

受省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的委托,组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证、变更及延期等初审及申报工作。

第二十二条经济签证管理

经济签证由油田公司基建管理中心负责管理。

经济签证可分为增加投资性签证和证实性签证两类。

(一)增加投资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签证,由建设单位审批;增加投资10万元至30万元(不含30万元)的签证,由建设单位审核后报油田公司基建管理中心审批;增加投资30万元及以上的签证,由油田公司基建管理中心审核后报油田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二)建设工程发生经济签证时,施工单位应事前向建设单位(项目监理部)上报,建设单位项目经理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到现场进行核实确认,其中:

增加投资10万元以上的经济签证在进行现场核实确认时,应事先通知油田公司基建管理中心有关人员参加,经现场核实确认并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组织实施,建设单位要在确认现场工作量后7日内将施工单位提交的经济签证办理完毕,进入工程资料并作为结算依据。

(三)增加投资的专项施工方案由油田公司基建管理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并会同油田公司规划计划部、工程造价管理中心等部门及建设单位联合审查,形成审查意见。

施工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发生的工程量以现场经济签证确认。

(四)不增加投资的证实性签证,工作量不超概算工程量范围的,由建设单位项目经理、监理代表及施工单位负责人现场核实,建设单位项目经理应在意见栏内签署概算工程量予以证实,报建设单位基建主管部门审核。

(五)建设单位项目经理是经济签证的第一责任人,对签证的工作量及合理性进行全面负责。

第六章试运投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试运投产前应编制投产方案,股份公司重点工程项目投产方案由股份公司专业分公司组织审批,油田公司重点工程投产方案由油田公司主管部门审批或委托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审批,其他工程投产方案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审批。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分析投产运行的风险和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相应对策和防护措施,对于可能发生的重大问题,要制定应急防范预案及安全措施。

应急预案要进行实地演练。

第二十五条试运投产程序

(一)项目立项审批通过后,建设单位应认真组织编制并落实《生产准备工作纲要》,主要包括组织准备、人员准备和培训、技术准备、物资准备、资金准备和外部条件准备六个部分。

(二)工程试运投产前施工单位应编制《试运投产方案》,建设单位应组织方案的审查与批准。

(三)工程试运投产应成立投产领导小组,落实投产操作、应急抢修等队伍和岗位职责,并进行实际操作培训。

(四)对于复杂重要的装置试车投产可根据工程情况和油田生产管理实际,委托外协单位负责试车投产,并签订相关的合同或协议。

(五)工程投产前应通过消防验收和安全检查。

(六)试运调运分单项(位)工程调试和总体工程调试两个阶段,对调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进行整改,并达到试运投产条件。

(七)应急抢险、消防、救护设备、人员应到场、就位;防护设备、器具摆放到位。

(八)清理试运投产区域,投产领导小组、指挥人员到场,操作人员到岗。

(九)按照批准的试运投产方案进行试车,对试运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措施,限期整改。

(十)试运投产完成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按规定的内容完成交接工作。

第二十六条工程试运投产期间,设计、施工单位应承担保运工作,要及时解决工程投运中出现的问题,组织抢修、整改,维护工程正常、稳定运行。

第七章竣工验收管理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划分为三个级别:

集团或股份公司级验收、油田公司级验收、厂(分公司)级验收。

(一)集团或股份公司级验收的一类、二类项目由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组织验收,油田公司组织预验收;或由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委托油田公司组织验收。

(二)油田公司级验收的三类、四类项目中新建联合站、大型油库、规模较大的系统工程等油田公司大型重点项目由油田公司组织验收,建设单位组织预验收;或由油田公司委托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三)厂(分公司)级验收的三类、四类项目中除油田公司重点项目外,其他项目由厂(分公司)组织验收。

本条中的一类、二类、三类、四类项目的划分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中油计〔2010〕10号)。

第二十八条油田公司成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以下简称竣工验收委员会),下设工艺技术组、工程质量组、效益评价组、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组、档案资料组等各专业验收组。

竣工验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油田公司基建管理中心。

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组织集团公司级、股份公司级验收项目的预验收,并负责向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提出竣工验收申请;负责组织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委托油田公司进行的集团公司级、股份公司级验收项目的竣工验收;组织油田公司级重点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油田公司所属各单位相应成立厂(分公司)级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

负责组织油田公司级重点工程的预验收,并负责组织油田公司委托油田公司所属各单位进行的公司级重点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其他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凡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工程,应及时申请和组织竣工验收。

一类、二类项目应在投产后1年内,三类项目应在投产后6个月内,四类项目应在投产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竣工验收,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在竣工验收之前要完成专项验收。

专项验收包括环境保护验收、职业卫生验收、消防验收、安全设施验收、竣工决算审计和档案验收等。

第三十二条竣工验收委员会组织的竣工(预)验收程序:

(一)竣工验收委员会召开验收预备会议,听取并审议建设单位所承建工程项目的预验收、专项验收情况的汇报,对验收工作进行安排。

(二)竣工验收委员会各专业验收组进行专业验收,并将小组竣工(预)验收意见按规定时间报竣工验收委员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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