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软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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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软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试行.doc

山东软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激励在软科学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软科学工作者,更有力的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聪明才智,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全省软科学事业的深入发展,更好的为各级各类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服务,根据《山东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规定,针对软科学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软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创新,注重成果的针对性、科学性、可行性、及时性、前瞻性和在经济建设,社会进步、科技发展中的作用。

山东软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贯彻科学、客观和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三条 山东软科学优秀成果奖,由山东软科学研究会设立并承办。

第四条 山东软科学研究会设立山东软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若干名。

主要负责审定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授奖成果及完成单位、完成人,裁定公示有异议的授奖成果,处理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成员2-3名,作为山东软科学优秀成果奖励的评审活动及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第六条 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山东软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评审工作。

第七条 山东软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范围:

山东省及中央驻鲁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完成的通过鉴定评审的软科学成果或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的软科学论文和完成单位、完成人。

第八条 山东软科学优秀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设立一、二、三等奖。

一般每年奖励50项以内,一等奖约10项,二等奖约15项,三等奖约25项。

奖励经费每年3万元。

评奖时间为每年上半年。

第九条 山东软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标准应按申报成果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和推动科技发展作用大小,在理论上与实践上对省或国家产生的影响进行综合评定。

凡围绕国家或省(部委)、市、县级或部门行业或企事业单位的发展规划、决策、科学化管理的软科学研究成果被决策者采纳,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或科技进步的推动,资料完整、数据可靠,经过定性和定量科学分析,提了完整的研究报告,或具有创新性,提出的新理论、新概念、新方法,并经实践证明是正确的。

其中,产生重大作用并在省内或国内有重大影响的,评为一等奖,产生较大作用并在省内有很大影响的,评为二等奖;产生较大作用并在一定范围有影响的,评为三等奖。

第十条 山东软科学优秀成果奖奖励方式,由山东软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委员会颁发奖励证书。

奖励经费由社会筹集。

山东软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委员会选择部分水平高、作用突出、影响大的获奖优秀成果,向山东省科技进步奖办公室、山东省科协、中国软科学研究会推荐。

第十一条 申奖成果的申报和推荐。

(一)个人或组织申报的成果,由本单位进行审核,主要审核成果水平及其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申报要求,并认真填写成果审报书的有关部分,进行申报。

(二)本单位审核后,报请其隶属省直主管部门或所在市科技行政主管单位进行初审,对认为符合推荐条件的软科学优秀成果,提出初审意见和评审等级,进行推荐。

(三)对外省市与我省合作完成的软科学成果,由我省实施单位审核后,报其行政隶属主管部门或所在市科技行政主管单位进行初审推荐。

第十二条 软科学优秀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申报、推荐:

(一)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对软科学成果的完成单位或完成人有争议的;

(三)已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

(四)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不得申报、推荐参加评审。

第十三条 个人或组织申报山东软科学优秀成果奖,应按行政隶属关系向具备推荐资格的单位提交《山东软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书》,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推荐单位应实事求是的填写推荐意见,提供可靠的评审材料。

第十五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提出的授奖成果,应提交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十六条 剽窃他人软科学研究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软科学优秀成果奖励的,由申报单位负责追查,并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东软科学研究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软科学研究会优秀成果奖励委员会

2004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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