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规范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体检致_.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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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规范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体检致_.doc

关于规范乙肝体检、消除歧视增进和谐的

建议

尊敬的卫生局领导:

我是一名公益志愿者,今天给您写信,反映因各级医院不规范的乙肝检测工作造成乙肝携带者严重受歧视的问题。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庞大乙肝人群受歧视问题,陆续出台了相关法律和政策,保护我国近一亿乙肝携带者的平等就业和隐私权。

为了使党和政府的关怀政策落到实处,彻底消除乙肝歧视现象所带来的破坏社会和谐的隐患,彰显市委市政府关爱乙肝携带者的良好形象,建议市卫生局参考沿海发达地区的做法,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禁止医疗卫生机构为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检测乙肝项目。

2005年1月17日国家人事部和国家卫生部颁布《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在所附的《体检表》中取消了乙肝项目;2007年5月18日,国家劳动部和国家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维护乙肝病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不得强行将乙肝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但现实中,违法进行乙肝体检的现象仍频繁发生,特别是许多医疗体检机构,仍在误导用人单位检查乙肝病毒标志物项目,破坏党和国家的政策,人为制造社会矛盾、破坏社会和谐。

这一现象在我市也比较严重。

例如2008年发生在北京的“中国乙肝隐私侵权第一案”、“全国违反《就业促进法》就业歧视第一案”,都是体检医院为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检测了乙肝,并且把检测结果交给了用人单位,导致劳动者个人隐私被曝光、受到用人单位的歧视。

这两起导致劳动者权益严重受损的事件都发生在北京,体检医院的行为都受到了北京媒体和全国媒体的广泛批评和谴责。

消除乙肝歧视隐患最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明确禁止、限制医疗体检机构为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中检测乙肝标志物。

目前,沿海发达地区的一些卫生厅(局)相继出台了这样的文件,对医疗体检机构的乙肝检测进行规范。

例如上海、江苏、浙江、广州、深圳等(这些省市的相关文件附后)。

鉴于以上因素,相信如果市卫生局发布文件,对全市医疗体检机构的乙肝检测行进规范,就能够最大程度地抑制乙肝歧视现象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

建议

综合中央政府已经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沿海发达地区已经发布的相关文件,在此谨建议市卫生局制定相关文件,规范各级医疗机构的乙肝检测,建议文件应规定:

一、通常情况下,医疗体检机构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劳动者健康体检的常规体检指标。

按此原则,各个医疗体检机构要对“体检套餐”进行全面清理。

二、遇以下三种情况,各医疗机构才可以在劳动者健康体检中对被检者增加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的检测:

(一)用人单位的招聘体检,用人单位能够书面证明被检者将在本单位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同时提供相关规定的书面文件;

(二)用人单位的福利体检,体检结果仅反馈给被检者本人的;

(三)用人单位的福利体检,如果检测结果需反馈给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要能够书面证明被检者将在本单位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同时提供相关规定的书面文件。

三、各医疗卫生机构在收到用人单位委托在招、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的材料后,应与被检者个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在征得被检者本人签名同意后方可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

知情同意书应包含体检项目、体检结果送达对象等事项,以避免纠纷。

同时,各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被检者的隐私权,医疗卫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被检者的检验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建议人:

年月日

联系电话:

地址:

附件一:

一些省市卫生厅(局)关于禁止、限制医疗机构检测乙肝标志物的文件

附件二:

《中国青年报》对北京某医院侵犯乙肝病毒携带者隐私权事件的报道

附件三:

《法制日报》对两起发生在朝阳区的乙肝就业歧视事件的报道

附件:

《重庆晚报》对重庆乙肝歧视案的报道

附件:

《楚天都市报》:

乙肝病毒携带者上班6天体检后被辞退

附件:

广西乙肝歧视案的报道(请自行搜索添加)

附件:

四川歧视案的报道(请自行搜索添加)

附件:

贵州媒体对乙肝歧视案的报道(请自行搜索添加)

一些省市卫生厅(局)关于禁止、限制医疗机构检测乙肝标志物的文件

上海市卫生局

《关于本市医疗机构在劳动者健康检查中切实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的通知》 4

浙江省卫生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招用工体检工作的通知》 5

杭州市卫生局

《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 6

宁波市卫生局

《关于切实加强乙肝表面抗原检查管理的通知》 7

江苏省卫生厅

关于劳动就业人员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一般不作为体检标准的通知 8

无锡市卫生局

《关于在劳动者健康检查中有效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的通知》 9

深圳市卫生局

《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补充通知》 10

西安市卫生局

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 11

上海市卫生局

《关于本市医疗机构在劳动者健康检查中切实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的通知》

发布机构上海市卫生局文件编号沪卫医政〔2007〕128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切实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有关精神,现对本市各医疗机构提出如下相关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原则上不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劳动者健康体检的常规体检指标,并按此原则对劳动者健康体检的格式化表格(常规体检项目)进行修订。

二、遇以下两种情况,各医疗机构可以在劳动者健康体检中对被检者增加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的检测:

(一)被检者主动提出要求检测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且检测结果仅反馈给被检者本人;

(二)用人单位能够书面证明被检者将在本单位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同时提供相关规定的书面材料。

该文件在上海市卫生局网站公布地址:

浙江省卫生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招用工体检工作的通知》

浙卫发[2008]65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的精神,切实维护就业者权利,保护公民隐私,现结合我省实际,对各级各类承担招、用工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提出以下要求:

  一、医疗机构在承担招、用工体检时,不得接受用人单位提出的可能涉及用工歧视如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等体检项目,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医疗机构在进行体检前应与受检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告知体检项目及体检结果将要告知的对象等事项,知情同意书由各医疗机构自行设计。

为保护公民隐私,体检详细材料应作为个人隐私材料以适宜方式交于受检者本人,但经受检者同意,可将体检结果直接交给用人单位。

三、医疗机构应组织对体检医生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知识的培训,体检医生应熟悉掌握各工作岗位的体检标准,依法开展招、用工体检。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协调,承担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积极开展用工方面的健康要求指导,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浙江省卫生厅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该文件在浙江省卫生厅网站公布地址:

杭州市卫生局

《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

杭卫发〔2008〕76号

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在杭部队、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市直管民营医疗机构:

  为认真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动部发〔2007〕16号)的精神,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医疗卫生单位抓紧清理招工“体检套餐”,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有明确规定的外,不得将乙肝表面抗原检查作为用人单位招工、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在招工、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检查。

  二、为避免体检纠纷,各医疗卫生单位在接受招工、用工单位或就业者自行安排的体检时,要详细了解用工性质,要与委托单位或受检者个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告知体检项目、体检结果的告知对象等事项。

知情同意书由医疗卫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特点和实际自行设计。

  三、医疗卫生单位在对受检者进行体检的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该文件在杭州卫生局网站公布地址:

宁波市卫生局

《关于切实加强乙肝表面抗原检查管理的通知》

甬卫发〔2008〕17号

发布机构:

局办公室发布时间:

2008-02-05信息来源:

宁波市卫生局

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的精神,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抓紧清理在门诊、病房、公众服务窗口等明显位置以及通过院内局域网、自有非商业性网站或政府官方网站对外公开的各类体检套餐,不得将乙肝表面抗原检查作为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外,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在招、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进行体检前应当征得受检者个人知情同意,告知体检项目以及体检结果将要告知的对象等事项,以避免纠纷。

同时,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医疗机构要加强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相关的宣传教育工作,消除公众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不必要的恐惧心理,消除就业歧视现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

关于劳动就业人员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一般不作为体检标准的通知

苏卫办医〔2008〕10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2007]16号)精神,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各医疗单位应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除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列为常规项目。

用人单位提出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测要求的,应请其提出相关依据。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该文件在江苏省卫生厅网站公布地址:

无锡市卫生局

《关于在劳动者健康检查中有效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的通知》

锡卫医〔2008〕24号

各市(县)、区卫生局,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医院管理中心,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有关精神,现对本市各医疗机构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各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原则上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劳动者健康体检的常规体检指标,并按此原则立即清理不规范“体检套餐”等,对劳动者健康体检的格式化表格(常规体检项目)进行修订。

  二、遇以下两种情况,各医疗机构可以在劳动者健康体检中对被检者增加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的检测:

  

(一)被检者主动提出要求检测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且检测结果仅反馈被检者本人;

  

(二)用人单位能够书面证明被检者将在本单位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同时提供相关规定的书面材料。

三、请各市(县)区卫生局、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医院管理中心严格按照文件精神,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情况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整改不力者依法严肃处理,并于5月30日前将督查和整改情况报市卫生局医政科教处。

 

二○○八年五月五日

 

抄送:

省卫生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卫生局

《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补充通知》

深卫医发〔2008〕14号发布时间:

2008-04-11

各区卫生局、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使《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得到的落实,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我局根据《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深卫医发〔2007〕49号)下发后半年多来执行的情况及各方面的反馈意见,现就有关体检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医疗卫生单位抓紧清理“体检套餐”,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作为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

二、医疗卫生单位在收到用人单位委托在招、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的材料后,应与受检者个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在征得受检者本人签名同意后方可进行有关检查。

知情同意书应包含体检项目、受检者同意的体检结果送达对象等事项,知情同意书的格式由各医疗卫生单位自行设计。

三、医疗卫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受检者的检验资料应负保密责任。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该文件在深圳市卫生局网站公布地址:

西安市卫生局

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市属市管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严格监督

各区县卫生局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扶助弱势群体的高度来认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重要意义,将依法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履行对开展体检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职能,加强对体检规范和体检质量的督查,积极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监督执法检查,以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

二、依法规范体检项目

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立即清理“体检套餐”,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检查作为体检的常规项目;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外,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在招、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

三、以下两种情况下,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在劳动者健康体检中对被检者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的检测:

(一)被检者主动提出要求检测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且检测结果仅反馈给被检者本人;

(二)用人单位能够书面证明被检者将在本单位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同时提供相关规定的书面材料。

四、依法维护受检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

各医疗卫生机构在收到用人单位委托在招、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的材料后,应与被检者个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在征得被检者本人签名同意后方可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

知情同意书应包含体检项目、体检结果送达对象等事项,以避免纠纷。

知情同意书的格式由各医疗卫生机构自行设计。

同时,各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被检者的隐私权,医疗卫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被检者的检验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五、加强宣传,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各区县卫生局要加强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实现公平就业的舆论宣传工作,消除公众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不必要的恐惧心理。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将本通知广泛印发各用人单位,指导用人单位正确认识乙肝疾病和传播途径,引导用人单位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消除歧视,营造公平和谐的就业氛围。

六、大力推广成人乙肝疫苗接种,保障健康就业

各区县卫生局和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乙肝防治工作的宣传,大力推广成人乙肝疫苗接种,落实有效防治措施。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在体检过程中,积极做好成人接种乙肝疫苗的宣传,预防乙肝传播。

请开展体检工作的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于9月底前对本单位贯彻执行劳社部发〔2007〕16号文件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自查,各区县卫生局于10月15日前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贯彻情况组织一次全面检查,于11月1日前将督查和整改情况报市卫生局疾控处。

市卫生局将组织人员对各区县和市属市管各医疗卫生机构贯彻本通知的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该文件在西安市卫生局主办的“西安卫生信息网”网站公布地址:

首例医院侵犯乙肝病毒携带者隐私权诉讼立案

中国青年报   2008-03-01

本报讯(实习生王桂环)2月27日,由于医院未经体检者本人同意,擅自将入职体检结果交给了用人单位,乙肝病毒携带者邹扬(化名)将伊美尔幸福医院告上法院。

据悉,这是我国首个因医院向用人单位泄露乙肝病毒携带者隐私状告医院的案例。

邹阳的代理人王爽介绍说,2007年8月,邹扬被北京某单位录用,并到单位的指定体检机构——伊美尔幸福医院进行入职体检。

医院出具了“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核心抗体阳性,肝功能正常,有乙肝病毒感染,有传染性”等体检结论,并且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连同乙肝五项的体检报告单,一并给了录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

2007年9月13日,地坛医院乙肝病毒携带门诊的专家蔡皓东看过邹扬的体检报告后,出具了“乙肝非活动期病毒携带者,HBV-DNA阴性,不具有传染性,不用治疗,可以正常工作和学习”的医学证明。

最终邹扬顺利留在了该单位。

邹扬认为,伊美尔幸福医院的体检结论具有很大误导性,还导致体检报告的信息进一步扩大到其他部门(主要是领导层)。

这种泄漏个人隐私的行为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2月27日,海淀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邹扬在起诉书中请求法院确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名誉权),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

笔者就此联系了伊美尔幸福医院,院方表示对此事尚不知晓。

北京朝阳法院受理两起乙肝就业歧视案

法制日报2008年03月24日

  两起乙肝歧视案

  著名高校毕业的高军(化名)没有想到,大老远从上海跳槽到北京,却因为自己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被新单位拒之门外。

  “今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劳动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以是传染病病毒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我已经委托律师起诉。

”高军告诉记者。

1月31日,高军委托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徐建国律师,一纸诉状将北京比德创展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朝阳区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在2005年7月至2007年5月间,高军就职于上海一家软件公司。

那段时间,公司没有歧视他这个乙肝病毒携带者。

2007年4月中旬,高军接到北京比德创展通讯技术有限公司部门经理的电话,邀请他到北京发展。

随后,高军办理了辞职手续来到北京。

没想到,等待自己的竟然是公司的拒绝录用。

  高军回忆说,公司人事部的一个员工告诉他,说没有体检表不能签劳动合同。

  “5月30日,我去‘北京佳境健康体检中心’体检,体检了‘乙肝五项’和‘胸透’两项。

6月1日,体检结果是乙肝五项有HBsAg,HBeAb,HBcAb,三项阳性,胸透正常。

”高军告诉记者,“6月4日,我带齐了离职证明,薪资证明和体检表,去比德创展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正式报到。

接待小姐面露难色,说这种情况要请示经理。

  就这样,1个多月过去了。

到了7月20日,高军再次给比德创展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人事经理吴先生打电话。

高军说,2007年6月30日国家有关部门发布了《关于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权利的建议》,这回应该可以接收他了吧?

但吴先生依然以总部有规定为由拒绝了他。

  为此,高军特地咨询了肝炎防治专家,专家告诉他:

乙肝病毒携带不影响工作,正常的工作接触也不影响同事身体健康。

原本因为乙肝携带而自怨自艾的高军突然意识到“单位拒绝录用乙肝携带者的行为就是一种歧视!

”通过查询相关法律并咨询了律师,他决定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

  据了解,法院将于4月3日开庭审理此案。

  张立红(化名)是朝阳区法院受理的另一个乙肝歧视案件的当事人,他是在公司进行体检后发现是乙肝病毒携带者,随后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

“担心终于变成了现实。

”张立红对记者说。

  2002年10月25日,张立红进入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从事送货工作。

2004年6月,箭牌口香糖有限公司将其转入北京多企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名下,由该公司与他签订劳动合同。

  2007年8月,公司要求体检,张立红就开始紧张,担心自己的乙肝小三阳被查出以后会因此丢了工作。

但本着相信箭牌口香糖公司是国内著名企业,不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的事,他还是去体检了。

没想到体检结果出来以后,一直担心的事情还是发生了,公司要求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

  张立红拿出劳动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以期待说服公司,结果无济于事。

公司人事部门甚至还声称说“像你们这些乙肝携带者,根本就应该好好在家呆着,别出来惹事生非了”。

那一刻,小张的心情郁闷到了极点。

难道因为乙肝携带,自己的劳动权利就能被剥夺了吗?

  张立红委托北京扶工律师事务所丁宏学律师起诉箭牌口香糖公司以及北京多企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定这两家公司实行就业歧视,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3月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新型案件关乎1.2亿乙肝携带者的就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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