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泉施工总包施工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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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泉施工总包施工合同.doc

青白江区五泉新型社区**标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发包人:

成都润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

二○一一年六月日

第56页共56页

目录

第一部分协议书 5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8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8

1.词语定义 8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0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10

4.图纸 11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1

5.工程师 11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11

7.项目经理 12

8.发包人工作 12

9.承包人工作 12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3

10.进度计划 13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3

12.暂停施工 13

13.工期延误 13

14.工程竣工 14

四、质量与检验 14

15.工程质量 14

16.检查和返工 14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4

18.重新检验 14

五、安全施工 15

19.安全施工与检查 15

20.安全防护 15

21.事故处理 15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5

22.合同价款及调整 15

23.工程量的确认 15

2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5

七、材料设备供应 15

八、工程变更 16

25.工程设计变更 16

26.其他变更 16

27.确定变更价款 16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16

28.竣工验收 16

29.竣工结算 17

30.缺陷责任 17

31.质量保修 17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17

32.违约 17

33.索赔 18

34.争议 18

十一、其他 18

35.工程分包 18

36.不可抗力 19

37.保险 19

38.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19

39.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19

40.合同解除 20

41.合同生效与终止 20

42.合同份数 21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22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2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2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2

3.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23

4.图纸 24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24

5.发包人派驻现场人员 24

6.工程师 25

7.项目经理 25

8.发包人的工作 26

9.承包人的工作 28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31

10.进度计划 31

11.工期管理 33

四、质量与验收 34

12.工程质量 34

13.检查和返工 36

五、安全施工 36

14.安全施工与检查 36

15.安全防护 36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36

16.合同价款及调整 36

17.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39

七、材料设备供应 41

1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41

八、工程变更 42

19.工程设计变更 43

20.其他变更 43

21.确定变更价款 44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45

22.竣工验收与移交 45

23.竣工结算 46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47

24.违约 47

25.索赔 48

26.争议 48

十一、其他 48

27.保险 48

28.履约担保 49

29.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9

30.合同生效及其他 50

31.合同份数 50

第四部分合同附件 51

附件一:

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53

附件二:

五泉新型社区项目发包人现场管理规定 56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成都润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项目名称:

青白江区五泉新型社区

工程名称:

青白江区五泉新型社区**标段

工程地点:

青白江区城厢镇五泉村5、6、7组

工程内容:

五泉新型社区项目标段内单体工程(具体详本合同专用条款)

  资金来源:

发包人自筹

第二条本招标标段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施工图纸及“五泉新型社区项目分部分项清单项目”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具体详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第三条本招标标段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

220天。

第四条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必须符合(达到)国家现行标准、规范以及图纸的要求,并通过发包方及政府有关部门的验收合格。

第五条本招标标段合同总价款

详见下表:

序号

标段

建筑面积

合同总价(固定总价)

平方单价

备注

(固定总价指完成前款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所涉及的全部工作的费用,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价款均不作调整)

第六条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顺序如下,除本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解释顺序为:

较晚制定的效力优先于之前制定的。

6.1、本协议书的条款。

6.2、承包人承诺书、工程量投标清单(中标清单)、《中标确认书》、工程量清单(施工图清标)、清标报告(****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年月日出具)。

6.3、五泉新型社区项目**标段施工图纸

6.4、本合同专用条款。

6.5、本合同通用条款

6.6、招标文件、招标会议记录。

6.7、现行规范规程、验收标准、政策性规定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会议纪要、发包人工程现场管理制度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第八条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

承包方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包括材料供应)、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第九条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第十条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及义务不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股权转让、更名以及变更继承人等情况发生变化。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1年6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成都市青白江区

本合同双方约定本协议书由双方签盖,并在承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经发包人确认)后生效。

第十二条本协议书正本贰份,副本陆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剩余贰份副本由发包人保留做为办理相关政府部门备案手续使用,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承包人:

(公章)(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表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在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也可简称发包人。

1.4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分包人:

指发包人指定的专业分包当事人(单位);或承包人报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发包人批准后分包了本合同工程一部分的当事人(单位),或合同中指名作为分包本合同工程一部分的当事人(单位),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

分包人应是成建制的,与承包人无隶属关系且在经济上是独立核算的独立法人(单位)。

1.6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7项目技术负责人:

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1.8设计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9监理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10总监理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1监理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2发包人派驻现场人员:

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现场工作人员,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3发包人项目负责人:

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项目负责人,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4审计工程师:

指本工程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委派或发包人内部的审计工程师。

1.15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6工程: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7合同价款: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8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确认后按双方合同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9工程量清单:

指经双方最终确认的承包人编制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未列明的分部分项工程特征及工作内容以发包人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中的要求为准。

1.20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21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22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3竣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4规范:

指合同中包括的本合同工程的技术规范和在技术规范中引用的国家、部颁规范、规程、标准,包括由承包人提交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的对技术规范的修改或补充。

1.25图纸:

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26补遗书:

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补充或修改书,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27施工场地: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8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9质量保留金:

又称为质保金,指发包人根据专用条款约定扣留的款额,用于工程缺陷修补或质量保修。

1.30履约保证金:

是指承包人依据合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的实施合同工程约束自身履约行为的款项。

1.31期中支付证书:

指除最后支付证书之外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报发包人审核的任何支付证书。

1.32最后支付证书:

指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报发包人审核同意的最后支付证书。

1.33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34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35国家: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1.36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37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38天:

即日历日,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39月:

根据公历从某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日开始至下一个月份相应日期的前一日截止的时间段。

1.40接收证书:

指发包人在工程或分项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签发给承包人的工程接收凭证。

1.41保修期:

指承包人在工程或分部工程竣工后,对所建工程在一定时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负有保修责任的期限。

其期限自工程或分部工程接收证书上注明的竣工日期起,至质量保修书(合同)约定的期限止。

1.42缺陷责任期:

指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对所建工程的存在缺陷及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缺陷或损害负有修补责任的期限。

1.43招标文件:

指发包人编制并于2011年5月25日发出的《五泉新型社区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用于本合同工程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

1.44投标文件:

指承包人依据发包人招标文件规定并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文件(含修正补充技术方案、商务报价),当投标文件与本合同及招标文件有冲突时,以本合同及招标文件为准。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顺序如下,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解释顺序为:

较晚制定的优先于之前的。

(1)本协议书的条款。

(2)承包人承诺书、工程量投标清单(中标清单)、《中标确认书》、工程量清单(施工图清标)、清标报告(****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年月日出具)。

(3)五泉新型社区项目**标段施工图纸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招标文件、招标会议记录。

(7)现行规范规程、验收标准、政策性规定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会议纪要、发包人工程现场管理制度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且发包人的意见应获优先考虑),双方协商不成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或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承包人自行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

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

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

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

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

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

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口头指令应予执行,并在48小时内要求工程师给予书面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工程师和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提交报告。

责任在发包人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的,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总监理工程和发包人,并需征得总监理工程和发包人同意和批准。

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发包人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督促监理单位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技术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的,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以下工作:

(1)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2)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3)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4)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5)按合同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6)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7)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9.2承包人完成9.1款各项义务的费用应自己承担,除非有特殊约定。

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责任及业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和发包人。

10.2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和发包人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改进,由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工程师和发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

工程师和发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的,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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