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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班划分的技术标准

(一)——林业术语

  第1条小班是森林调查和经营的基本单位,但不是一固定的林业区划单位。

调查时,在现地根据地权、土地种类,林种、林分起源、树种组成、林龄、林相、郁闭度、林型或立地类型、地位级或立地指数级、坡度级、出材率等级等项因子的现状的差异,将林班划分为若干小班。

小班内部在自然生物特性和经济条件下,要求相同的经营措施。

第2条地权不同,应划分小班。

土地所有权分国有和集体所有,只对已正式划定,现地清楚,且具有法律上生效的证件的林区,才按地权划分小班。

第3条土地种类不同,应划分小班。

各类土地的划分标准如下:

㈠林业用地

    1  有林地

⑴天然林:

郁闭度≥0.2的天然起源林分(包括天然竹林、经济林),或每公顷生长稳定的目的树种株数已达到良好级,且均匀度在60%以上的林分。

⑵人工林:

郁闭度≥0.2的人工起源的林分(包括人工竹林、经济林),或人工造林3年后每公顷保存株数达到造林设计植树株数的80%以上(高原丘陵区)、90%以上(盆地边缘区),或85%以上(高山峡谷区和其它地区),且均匀度在60%以上,或飞播造林5~7年(天然林区7年,其余林区5年,下同)后每公顷保存2250株以上,生长稳定,分布均匀的林分。

计算株数保存百分率时,可以相关数表中所列各树种造林设计植树株数区间的中值作标准。

野外调查时,评定株数保存百分率,可按数表中所列株数的平均值作标准计算。

      2  疏林地

      郁闭度为0.1的森林,或每公顷有生长稳定的天然更新目的树种株数已达到“中等级”,且郁闭度在0.2以下的林地,以及人工造林3~5年后单位面积保株数为合理造林株数的41%~79%(高原丘陵区)、41%~89%(盆地边缘区)、41%~84%(高山峡谷区和其它地区),且郁闭度不足0.2的林地,飞播造林5~7年后每亩保存70~149株的林地,且郁闭度不足0.2的林地。

竹林和经济林不划疏林地。

    3  灌木林地

⑴高山灌木林地:

乔木界限以上,灌木覆盖率≥30%的灌木林地。

⑵一般灌木林地:

乔木林界限以下,以经营灌木为目的(不包括经营灌木的经济林。

经济林应划作有林地),或高原丘陵区坡度≥36°,其它林区坡度有专门的防护作用,且灌木覆盖度≥30%的灌木林地,以及因立地条件恶劣,虽系乔木树种,却生长成矮丛状或灌木状,改造困难,郁闭度≥0.2的矮林地。

    4  未成林造林地:

人工造林未满3~5年,按造林设计植树株数计算造林成活率≥80%(高原丘林区),85%以上(高山峡谷及其林区),90%以上(盆地边缘区)合理造林株数,或飞播造林未满5~7年,每亩成活70株以上,尚未郁闭(即郁闭度在0.2以下),但有成林希望的造林地。

    5  苗圃地:

指固定苗圃地。

    6  无林地

⑴采伐迹地:

不超过10年采伐后保留的活立木达不到疏林标准,且尚未更新的迹地。

⑵火烧迹地:

不超过10年火烧后残留的活立木达不到疏林标准,且尚未更新的林地。

⑶宜林地:

①宜林荒地:

适宜于发展林业,且灌木、竹丛覆盖度<30%的荒地或林中空地。

②灌丛地:

灌木覆盖度≥30%适宜于造林,不属于灌木林地的土地。

③竹丛地:

竹丛覆盖度≥30%适宜于造林,不属于竹林或灌木林地的土地。

④宜林沙荒地:

可以造林成活的固定沙丘、半固定沙丘和平坦沙地。

⑤停耕停牧造林地:

已确定停耕停牧或经县级以上政府确定停耕停牧,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

⑷难造林地:

在当前经济、技术条件下,造林困难的土地。

包括岩石裸露地、土层瘠薄(10cm以下)地、干旱、干热河谷地区的半荒漠化土地,以及高寒、高湿地。

㈡非林业用地

    1  农地:

包括各种耕地、园地、轮休地和已经确定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

长期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虽也长有相当数量的用材树或经济树实行农林混作,但其主要收入为农业,仍应划为农地。

    2  牧地:

放牧地、割草地和已经确定用于发展牧业的土地。

    3  水域:

河流、湖泊、水库、池塘、渠道等。

    4  未利用地:

雪山、高山地、沼泽地、悬岩、沟壑、岩石裸露地等。

    5  其它用地:

包括城乡建筑用地、工矿企业用地、交通用地、军事用地等。

第9条林种不同,应划分小班。

森林按其不同效益,划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

所有林业用地均应确定林种。

各林种的划分标准如下:

㈠防护林:

以防御自然灾害,保护生态环境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防护林包括:

水源涵养林:

以涵养水源,改善水文状况,调节水的小循环和防止河流、湖泊、水库淤塞,以及保护居民点的饮水水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水土保持林:

以减缓地表径流,减少冲刷,防止水土流失,保持和恢复土地肥力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防风固沙林:

以降低风速,防止风蚀,固定沙地,保护农田、果园、经济作物、牧场等免受风沙侵袭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农田、牧场防护林:

以保护农田、牧场减免自然灾害,改善农田、牧场生长环境,保障农牧业的生产条件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护岸林:

以防止岸坡被水冲刷崩塌,固定河床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护路林:

以保护铁路、公路免受风、沙、水、雪危害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划为防护林:

    1  长江(川江段)、金沙江、雅砻江、大渡河、岷江、沱江、乌江、渠江、嘉陵江、涪江等江河发源地20km2范围内的森林及其主流和一级支流(长度在100km以上),二级支流(直接汇入主流时,长度在30km以上;汇入一级支流时,长度在50km以上)两岸山地第一层山脊以内的挂扁及汇水面积在100hm2以下的小支沟的森林,或两岸平地各宽500m(主流两岸)、300m(一级支流两岸)、200m(二级支流两岸)范围内的森林。

    2  安宁河、青衣江、赤水河的发源地20km2范围内的森林及其主流和一级支流(长度50km以上)两岸山地第一层山脊内的挂扁及汇水面积在80hm2以下的小支沟的森林,或两岸平地各宽300m(主流两岸)、200m(一级支流两岸)范围内的森林。

    3  干流(县或林业局所在地区的流程在100km以上主要河流)尾部1000m,支流(相当于原始林区范围内流程30km以上)尾部长500m,云南松林区常年有流水的箐沟两侧各宽50m,以及干旱河谷两侧上至山脊范围内的森林。

    4  大、中型水库(库容1亿m3以上为大型,1千万m3~1亿m3为中型)、湖泊(水面面积2km2以上)周围第一层山脊内的森林。

如果第一层山脊远在250m之外,则按周围250m范围划定水源涵养林。

    5  高原丘陵区坡度≥36°,其它地区坡度≥41°的森林,和坡度虽低于前述标准,但土层浅薄,岩石裸露、更新困难和采伐后将引起严重水土流失的森林。

    6  高原丘陵区阳坡(方位角度135°~225°)、半阳坡(方位角90°~135°、225°~270°)的森林和草原中面积小100hm2的森林、高山峡谷区阳坡的森林。

    7  森林上限与高山灌木林或草地接壤处宽度不少于200m(高原丘陵区)、150m(高山峡谷区)、100m(盆地边缘区)范围内的森林。

    8  地质结构疏松、水土冲刷或泥石流严重地段,常发生雪崩地段以及石质山区沟坡的森林。

    9  不含森林上限的大山脊(沟长在3000m以上的两侧山脊)、小山脊(沟长在500m~3000m的两侧山脊)两侧各50m、30m范围内的森林,以及干旱河谷两侧上至山脊范围内的森林。

    10  固定或半固定沙丘、沙地及其四周250m范围内的森林,风沙危害严重地区的森林和流沙地周围50m内的森林。

    11  农场、牧场境界外100m范围内的森林,农田、草原中独立小块森林和农田林带、林网。

    12  流程在500m以上的江河、两岸平地各宽500m(主流两岸)、300m(一级支流两岸)、200m(二级支流两岸)范围内的森林。

    13  流程在500m以下的河流,两岸平地各宽300m(主流两岸)、200m(以及支流两岸)范围内的森林。

    14  铁路两则各200m,公路省道两则各100m,县道两则各50m范围内的森林。

    15  大山脊、小山脊(均指不含森林上限的山脊)两则各50m、30m的森林应划作采伐保留带。

㈡用材林:

以生产木材、竹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1  短轮伐期用材林:

以定向培育材种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2一般用材林:

除短轮伐期用材林以外的其他用材林。

㈢经济林:

以生产干鲜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香料、药材和工业原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又分为:

    1  果树林:

以生产各种干鲜果品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如柑桔类、苹果、梨桃类、枣、柿、板栗、桂元、荔枝、枇杷、橙、李等。

    2  食用油料林:

以生产油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如油茶、油橄榄、核桃等。

    3  饮料林:

以生产饮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如茶等。

    4  调料、香料林:

以生产调料、香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如花椒、八角、肉桂、胡椒、桂花等。

    5  药材林:

以生产药材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如杜仲、厚朴、枸杞、黄柏等。

    6  工业原料林:

以生产涂料、紫胶、纤维等工业原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如橡胶、漆树、油桐、乌桕、棕榈、腊树、紫胶寄主树等。

    7  其它经济林:

以生产桑、柞树叶,培育食用菌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如桑、木耳林等。

㈣薪炭林:

已正式划为以生产烧柴、木炭等燃料为主要的的乔木林和灌木林。

㈤特种用途林:

以某种特殊用途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

    1  国防林:

军事设施周围的森林。

    2  实验林:

为提供教学或科学试验场所的森林。

    3  种苗林:

以培育优良种苗为目的的母树林、种子园和固定苗圃。

    4  环境保护林:

城镇、医院、疗养院、工业区,以净化空气、改善环境、防止污染、减低噪音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5  风景林:

风景游览区以美化环境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古树和大树。

    6  名胜古迹和革命圣地林:

位于名胜古迹和革命圣地的林木。

    7  自然保护区:

经国家批准以保护珍贵、稀有动植物生长繁殖所需的完整自然综合体及自然生态系统的地区,提供有科学价值的研究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小班划分的技术标准

(二)——林业术语

      第10条林分起源不同,应划分小班。

林分起源包括:

㈠人工起源:

又分为人工植苗、人工播种、人工压条、人工插条、人工埋干、人工分根、飞机播种。

㈡天然起源:

分为天然实生、天然萌生。

一个林分内,既有人工起源,又有天然起源时,按主要的起源方式确定林分起源,并在林分特点栏注明各种起源的方式和比重等情况。

第11条林相不同,应划分小班。

森林按林相分为单层林和复层林。

复层林中蓄积量最大或经营价值最高的林层为主林层,其余各林层为次林层。

划分林层标准如下:

㈠原始林区(略)。

㈡次生林区:

具备下述条件,应划分林层:

    1  各林层平均高相差30%以上;

    2  各林层的龄组不同;

    3  主林层郁闭度不小于0.4,次林层郁闭度不小于0.2;

    4  各林层平均胸径不小于4cm。

幼树和下木不划林层。

复层林一般只划2个林层,个别情况才考虑划3层。

一个林层内可能包括不同世代的林木。

林层内树种相同,年龄相差二个龄级以上,平均胸径相差4cm以上,且各代林木蓄积均不少于林层蓄积的20%,应划分世代。

蓄积量最大的为主世代,其余为次世代。

次世代中年龄大于主代的称为次大(世代);反之称次小(世代),每个世代都是一个森林分子。

楠竹林2年为一个世代(即一度),按世代(度)划分森林分子。

第12条主林层优势树种不同,或优势树种相同,但组成相差2成以上(含2成),应划分小班。

林分中蓄积量最大的树种为优势树种(在允许不调查蓄积量的部分幼龄林中,株数最多的树种为优势树种),在该立地条件下最符合经营目的的树种为主要树种。

由两个树种构成近熟、成熟、过熟林分主要树种蓄积≥5成,由3个树种构成,主要树种蓄积≥4成,由更多树种构成,主要树种蓄积≥3成,即应将主要树种种作为优势树种,幼、中龄林分内,主要树种蓄积比上述标准少1成,即应作为优势树种。

第13条林分平均年龄不同,六龄级以下(含六龄级)相差一个龄级,六龄级以上相差二个龄级,应划分小班。

经济林按不同产期(产前期、始产期、盛产期、减产期、衰产期)划分小班。

各树种采伐年龄是划分龄组的依据。

龄级相当于采伐年龄和高一个龄级的林分为成熟林;比成熟龄组更高的龄级为过熟龄组;比采伐年龄低一个龄级为近熟龄组;近熟龄组以下的龄组,前一半为幼龄组,后一半为中龄组,奇数时,幼龄组多划一个龄级。

当相关数表中的采伐年龄或龄组划分都不适用于所调查的地区时,则应进行有关森林成熟(数量成熟、工艺成熟、更新成熟、自然成熟、防护成熟和经济成熟等)的专业调查,收集足够资料,分析论证,提出合理的采伐年龄,报主管部门批准后,作为划分龄组的依据。

第14条主林层郁闭度相差0.2以上(含0.2),应划分小班。

第15条地位级或立地条件不同,应划分小班。

第16条林型或立地指数级不同,应划分小班。

第17条地形地貌划分标准

㈠坡度:

林地的坡度级不同,应划分小班。

坡度级分为以下7级:

    0°~5°为平坡,6°~15°为缓坡,16°~25°为斜坡,26°~35°为陡坡,36°~40°为急陡坡,41°~45°为急坡,46°以上为险坡。

㈡坡向:

分东、南、西、北、东北、东南、西南、西北、无坡向共9个方位。

㈢坡位:

分脊、上、中、下、谷、无6个坡位。

㈣地貌:

分高山、中山、低山、丘陵、台地、平原、山原。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1  高山:

海拔高度大于3000m,在2km范围内相对高差在500m以上,山势高峻。

    2  中山:

海拔高度大于1000~3000m之间,在2km范围内相对高差在500m左右,山顶浑园,具有山脉状。

    3  低山:

海拔高度在500~1000m,2km范围内高差为200~500m,山形较缓。

    4  丘陵:

2km范围内相对高差在50~100m之间,地形起伏。

海拔高度在2000m以上为高原丘陵,如甘孜、阿坝两州内的丘陵。

    5  台地:

外貌特征与平原相同,只是范围比平原小。

    6  平原:

指海拔高度一般在500m以下,30km范围内相对高差在50m左右的平坦地面,如成都平原。

    7  山原:

指具有山脉的高原,如甘孜、阿坝境内的高原。

第18条林木材质等级划分标准:

对用材林的近、成、过熟林的活立木,应分别材质等级检尺,林木按材质等级分为用材树、半用材树、薪材树3种。

㈠用材树:

按国家规定的材种规格造材,经济用材长度不少于6m的林木;或树高不足18m时,经济用材长度不少于三分之一树高的林木。

㈡半用材树:

经济用材长度为2~6m的林木,或树高不足18m时,经济用材长度在2m以上、三分之一树高以下的林木。

㈢薪材树:

经济用材长度小于2m的林木。

第19条在确定小班病虫害危害等级时,按相应划分标准划分。

    第20条用材林中近、成、过熟林分,优势树种出材率等级不同时,应划分小班。

    第21条造林保存率等级划分标准(有相应数表)。

第22条天然更新评定标准(有相应数表)。

第23条有林地和疏林地当可及度不同时,应划分小班。

森林按可及程度分为3类:

㈠即可及林:

调查时已经开展过经营利用活动的森林。

㈡将可及林:

调查时尚未开展过经营利用活动,但根据自然条件(主要指地形地势)和技术条件,可以进行采、集、运和营林作业的森林。

㈢不可及林:

根据自然条件和技术条件,暂时无法开展采、集、运和营林作业的森林。

第24条发现珍贵稀有树种或古代孑遗树种时,应划分专门小班。

国家列入保护的珍贵树种在我省主要有以下几种:

㈠一类保护树种

银杉(松科)、秃杉(杉科)、紫荆(山榄科)、珙桐(珙桐科)、台湾杉(杉科)、水杉(杉科)等。

㈡二类保护树种

黄杉(松科)、麦吊杉(松科)、楠木(樟科)、野荔枝(无患子科)等。

根据新的调查技术规程规定,森林覆盖率的计算按下式进行计算:

森林覆盖率=(有林地面积+灌木林面积+林网占地面积+四旁树占地面积)/土地总面积×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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