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萝农业园区施工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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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萝农业园区施工合同.doc

GF-1999-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贵州省建设厅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农业局

  承包人(全称):

 重庆市君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水城县米萝农业园区建设工程

  工程地点:

 水城县米萝乡 

  工程内容:

米萝农业园区设计施工图范围内接待中心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工程;钢结构玻璃展厅及室内土建安装工程;钢结构种植大棚;荷花池土石方挖运及池壁片石混凝土工程;停车场;园区内所有道路、排洪沟、雨污系统、涵桥、强弱电管网等附属工程。

  资金来源:

 发包人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米萝农业园区设计施工图范围内所有工程内容。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月日    

  竣工日期:

 年月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

  四、质量标准:

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相关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暂定叁仟伍佰万元整(人民币)¥:

35000000.00元

六、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

  6、工程量清单

  7、工程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3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 包 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号:

        邮政编号: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本合同协议书、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图纸、施工图预算书、工程质量保修书。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为法规:

《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3.3适用标准、

  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

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国家相关标准、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条款:

2013年月日肆套图纸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 名:

职务:

 项目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对本工程质量、进度、现场签证和投资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工程设计变更及工程量有较大变化。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 名:

 职务:

 项目现场管理 

职 权:

代表发包人行使工程管理权。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

  7、项目经理

  姓 名:

  职 务:

 建造师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承包人进场前七天。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约定地点和供应要求:

承包人进场前七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的要求:

已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承包人进场前七天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施工相关手续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承包人进场前七天以书面形式告之。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图纸发出后十五日内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及时协调处理。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协调工作。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双方另行协商。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按通用条款执行。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每月20日前向发包人提交当月完成进度表、进度款申报表、下月进度计划表一式二份。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按通用条款及相关规定执行。

  

  (4)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提供办公室1间。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按通用条款及相关规定执行。

  (6)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工程竣工交付前由承包人负责,交付之后由发包人承担。

  (7)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负责保护,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施工现场场地清洁卫生要求:

按通用条款及“文明施工”相关规定执行。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配合供水、供电、天燃气及路灯、绿化等施工单位施工。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后十日内。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承包人提交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3条执行。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房屋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屋面防水、雨污水管网闭水试验或发包人认为有必要的中间验收部位。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承包人

  五、安全施工

承包人按规定组织施工,并承担所有安全事故的全部责任。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确定。

计价原则:

市政工程等按贵州省2004年《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贵州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贵州省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贵州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砼及砂浆配合比表、施工机械台班定额》等相关定额文件进行编制。

其中,人工费与材料费均按《贵州省建筑工程造价信息》六盘水市指导价全额调差;材料费采用《贵州省建筑工程造价信息》价格六盘水市指导价调差,如六盘水价格信息和《贵州省建筑工程造价信息》均没有的,采用市场询价的方式确定价格。

采用信息价的材料,其单价应计取其他费用后作为预算价进行预算。

材料单价原则采用2013年5、6、7月执行。

人工、工程材料结算价格采用施工期间算术平场值进行结算。

本工程按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结算总价上浮15%作为结最终算总价。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量经业主代表或监理人员签证后,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据实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本规程不采用工程预付款。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二十五日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一式二份。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按施工图预算书预算单价执行,次月10日内按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完工后30日内支付至预算总价的90%,在工程审计完成后支付设计结算总额的95%,余额5%作质保金。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

/。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按双方约定的单价冲抵工程款。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其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规范要求。

由发包人组织相关部门对其询价后方可采购。

  八、工程变更 以发包人书面通知资料为准。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按通用条款执行,结算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实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一式肆套

  32.6中间交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按通用条款执行。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本通用条款33.3款提到的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双方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返工至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并承担相应费用。

若返工后仍达不到质量验收标准,承包人承担合同总价2%的违约金。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

  37、争议

  37.1本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2)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水城县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38、工程发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

  分包人施工单位为:

/。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

      

(2)承包人投保内容:

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

  

  42、合同份数

  42.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本合同一式六份。

  43、补充条款

43.1本项目工程量据实结算;

43.2由于发包人征地拆迁等原因致使工程无法正常施工的,工期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相关规定由发包人负责赔偿给承包人。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2:

投标报价书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农业局

  承包人(全称):

 重庆市君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

  为保证水城县米萝农业园区工程(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承包范围内容项目。

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按国家规定。

二、质量保修期责任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为两年。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工程为 / 年限,屋面防水工程为/年;

  2、电气管线、上下管线安装工程为 /年;

  3、供热及供冷为 /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年;

  5、其他约定:

 /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

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5%,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5%。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无息返还承包人。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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