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选择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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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选择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标准

摘要:

城市住宅小区(房地产)建设项目施工期对外部环境均可能产生影响,建成后对拟建小区内部环境、外部环境都可能产生影响,外部污染也可能影响小区环境。

要从三方面入手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选取相应评价标准。

关键词:

房地产开发环境影响评价标准

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中,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做了明确的规定。

除在非敏感区建设建筑面积小于2万m2的填登记表外,均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其中环境敏感区占地面积5万m2及以上或建筑面积10万m2及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1]。

城市住宅小区属于房地产建设项目,由于其占地面积大,涉及面广,在环境影响评价中,评价标准的选用与执行常常容易产生一些问题。

然而,标准的执行问题是很严肃的。

国家制定的环境标准是环境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强制性标准,是行政执法的科学依据[2]。

也就是说,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应当科学准确地确立并执行相应的评价标准,为环境决策与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1、城市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对内部环境影响的评价标准

城市住宅小区(房地产)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其占地小区就成为居民区。

这也是房地产项目与其他建设项目(如工业项目)的主要区别所在。

因此,评价之中必须考虑和预测即将建成的小区的环境影响问题。

有的小区开发项目占地面积较大,内部道路纵横,居住组团分为几个或十几个,内部环境质量应重点保护,在评价报告书中要确立拟建小区内部的环境标准[3]。

1.1拟建小区内部环境噪声标准

小区建成后,内部环境主要为居民居住区,环境噪声标准应当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93中的1或2类标准,靠近交通干线一侧应执行4类标准。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14623-93)废止。

有些特殊情况需要参照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当中的有关规定。

例如:

a.“0类标准适用区域适用于特别需要安静的疗养区、高级宾馆和别墅区。

”“原则上面积不得小于0.5km2。

” 

b.4类适用区域与其他适用区之间有明确的距离规定,其中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时,距离为45±5m;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时,距离为30±5m。

在这里,由于当今交通干线上的车流量远远大于“技术规范”(GB/T15190-94)制定时期的车流量,受交通干线影响的两侧区域的距离在不断扩大。

所以划定4类标准适用区的区域范围也应随之扩大,根据有关资料和经验,我们建议可将相邻1类标准适用区的距离划定为100m。

c.大工业区中的生活小区,从工业区划出,根据其与生产现场的距离和环境噪声污染状况,定为2类或1类标准适用区。

d.区域面积原则上不小于1km2。

各类区域之间不划隔离带。

1.2拟建小区内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拟建小区内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般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的二级标准。

1.3拟建小区内部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拟建小区内部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一般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2697-1996二级标准。

在城市住宅小区(房地产)建设项目中,汽车排放的废气是主要的污染源之一,受这种废气影响最重的常常是拟建小区本身。

另外,地下车库废气排放点距地面高度大都达不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

排气筒高度低于15米的,废气排放速率按“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二级标准”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4]执行。

外推公式为:

Q=QC(h/hc)2

式中:

Q-某排气筒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QC-表列排气筒最低高度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h-某排气筒的高度;

hc-表列排气筒的最低高度。

如某项目地下车库排气筒高度为2.4米,经计算标准限值NOX为0.010kg/h,HC为0.128kg/h。

具体结果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浓度限值见表3。

1.4拟建小区内部水环境质量评价标准

拟建小区内部的地下水环境质量评价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集中式生活饮用水的水源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GJ3020-93;小区内使用的景观娱乐水,应根据水体的不同来源分别满足《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12941-91。

对于设计有中水设施的房地产项目,回用水用于绿化、道路清扫和车辆冲洗等,其处理水质应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2002)的相应要求;回用水用于景观娱乐的,应满足《再生水回用于景观水体的水质标准》CJ/T95-2000。

2、拟建小区对域外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价标准

2.1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城市住宅小区(房地产)建设项目建设的施工期的噪声较大,其噪声控制应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实施到2012年6月30日),新标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2.2施工期建筑扬尘的控制

城市住宅小区建设项目施工期建筑扬尘的控制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2697-1996二级标准,TSP周界外浓度最高点的浓度不超过1.0mg/m3。

进入环境空气中的浓度应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的二级标准(见表2)。

北京市建筑施工工地的有关数据表明[5],当风速为2.4m/s时,工地内的TSP浓度是上风向对照点的1.5~2.3倍,影响范围在下风向150m之内。

被影响地区TSP浓度平均值为0.49mg/m3,超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0.63倍。

青岛某房地产项目施工现场显示[6],在无任何防尘措施的情况下,TSP最大浓度是对照点的6倍;在有防尘措施的情况下,TSP最大浓度是对照点的4倍,影响范围降至50m之内。

因此建筑工地应采取经常喷水洒水并设置围档等措施,以便最大限度地降低扬尘对域外环境的影响。

2.3厂界噪声标准

城市住宅小区(房地产)建设项目的施工期和建成入住后(运营期)对域外环境的影响可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大家知道,除类别用罗马数字表示外,其他基本与《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一致。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0]301号

关于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转报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中有关问题的再次请示〉的函》(云环科字[2000]126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噪声源设备全开时的测量值与背景值之差小于10dB(A)时,按照《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第3.2条的规定进行修正,用修正后的值与标准值比较,判断是否超标。

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是为了控制工业企业的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通常选取工业企业厂界外的噪声敏感处为监测点。

当厂界与居民住宅相连,厂界噪声无法测量时,选取居室中央作为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点,测量时开窗。

不能用在使用双层玻璃窗时的测量值作为企业的厂界噪声强度值。

本例中为住户安装双层玻璃窗不应作为企业的一项噪声污染治理措施。

2.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市住宅小区建设项目供暖一般需要安装锅炉,这是影响域外环境空气质量的设施之一。

锅炉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7]。

其他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2697-1996和其他相应标准。

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2.5污水排放标准

城市住宅小区(房地产)建设项目污水排放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或地方排放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小区污水排入污水处理厂和直接入河,执行的标准类别和具体标准值是不同的。

拟建小区污水排入同步建设的污水处理厂,应当执行“三同时”的规定。

3、外环境对拟建小区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价标准

外环境对拟建小区产生影响的环境影响评价也称为区域对项目影响型EIA[8]。

3.1电磁辐射标准[9]

城市住宅小区(房地产)建设项目的成果是居民住宅小区。

因此,评价过程中,要考虑到外部环境中的电磁辐射对小区的环境影响。

电磁辐射污染源主要高压电力系统、电视广播发射设施、雷达及导航设备、各种无线电设施、电气化铁道、无轨电车、地铁等。

其中常遇到的是超高压电力线和变电站。

关于超高压送变电设施的工频电场、磁场强度限值目前尚无国家标准。

可采用《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1998推荐的标准,即工频电场限值为4kV/m,磁场强度限值为0.1mT;《高压交流架空送电线无线电干扰值》GB15707-1995中限定的是55dB(μv/m)。

常见的电力网呈500KV-220KV-110KV-35KV-10KV系列。

一般高压线和变电站输送的是50Hz工频电流,本身不产生高频电磁辐射,其主要危害是当输送电压较高时,在其导线周围或变电站附近产生工频电场和工频磁场,易对人体产生危害。

其次产生的电磁噪声(主要在30Hz以下)较强时,会对广播电视和无线电通讯产生干扰。

有资料介绍,对于高压变电站,露天的110KV和220KV变压器1.5米处,工频场强高达2050-3200V/m;若为全户内或地下变电站,由于建筑屏蔽作用,变电站室外及变电站地面工频场强值基本与环境本底值(2-3V/m)相同,20米以远的电磁噪声值基本小于55dBμv/m。

有监测资料表明,110kv高压送电线路走廊的工频电场强度低于4kV/m,磁感应强度在垂直方向边相外20米处低于0.1mT;测试频率为0.5MHz的无线电干扰值在20米处小于55dB(μv/m)。

因此,110kv高压送电线路走廊在20米以远时对小区内部居民生活环境不构成明显影响。

3.2交通道路标准

城市住宅小区(房地产)建设项目选址位于交通干线附近时,进入小区的噪声要符合其适用区的规定。

如有公路(如高速公路)应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见表1),并参照《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JTGB03-2006,对公路汽车排放的尾气是否影响小区及影响程度给出明确评价结论。

如有铁路应执行GB12525-90《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即距铁路中心线30米处的噪声不得超过70dB(A)。

3.3其他环境影响评价标准

拟建小区周围如有工交站、飞机场、商业网点、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站、贮灰厂(库)、各类工厂、高层建筑等,要根据相应的环境标准和卫生防护距离的规定,进行预测和评价,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未来居民小区的环境安全。

如附近有飞机场,则小区的声环境质量应符合《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9660-88的要求;如附近有垃圾处理场,一是要求其恶臭物质的浓度不应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的规定,二是要预测小区是否受到影响和影响程度、提出预防措施。

4、结论

城市住宅小区(房地产)建设项目对拟建小区内部环境(主要是运营期)、外部环境均可能产生影响,外部环境对拟建小区同样可能产生影响。

因此环境影响评价要从三方面入手(即项目污染源对小区内部、对小区外部、外部污染源对小区),评价标准要从三方面来考虑和选取[10]。

标准的执行问题是很严肃的。

国家制定的环境标准是环境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强制性标准,是行政执法的科学依据。

因此,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应当科学准确地确立并执行相应的评价标准。

其中的排放标准,如有地方排放标准的,应优先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文中提到常用标准17项,列举标准数值40余个,涉及技术规范3篇,可供评价人员在具体工作中参考。

5 参考文献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N].中国环境报,2002年12月28日,第三版.

2.宋健.依法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A].国家环境保护局编,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文件[C].北京: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6,44

3.中国标准出版社第二编辑室辩.中国环境保护标准汇编[M],环境质量与污染物排放.北京:

中国标准出版社,2000

4.旷天化主编.环境保护法制[M].沈阳:

东北大学出版社,1997,636-658

5.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编.环境影响评价典型实例[M].北京:

化学工业出版社,2002,253

6.王俊英.房地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初探[J].山东环境,2000(6):

23

7.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环境标准使用工作手册[M].(2002),384

8.林逢春.环境影响评价研究进展[J],上海环境科学.1998,17(7):

7-9

9.朱林.高压输变电工程的电磁辐射及环境影响评价[J],电力环境保护.2000,16

(1):

45-48

10.梅桂友. 论房地产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的标准问题[J].重庆环境科学,2004(3):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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