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促进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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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促进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06]39号)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字[2006]37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再就业资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通过预算内外等各种资金渠道筹集的,用于促进就业再就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再就业资金来源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上级转移支付补助的专项资金;
(三)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的资金;
(四)专项资金利息收入;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就业再就业资金扶持的对象是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失业人员;
(二)国有、城镇集体企业改制时已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仍未就业的人员;
(三)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四)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指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下同);
(五)失业6个月以上并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夫妻双失业的失业人员和随军家属。
第五条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范围:
(一)社会保险补贴;
(二)岗位补贴;
(三)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四)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训练补贴;
(五)职业介绍补贴;
(六)职业培训补贴;
(七)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
(八)一次性再就业补助;
(九)劳动力市场建设;
(十)《再就业优惠证》等工本费;
(十一)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及劳务派遣费;
(十二)经本级政府或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并报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备案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就业再就业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严禁用于与就业再就业无关的其他方面支出。
第七条通过预算内外各种渠道筹措的就业再就业资金须全部纳入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按具体用途进行分账核算。
第八条社会保险补贴范围、标准和申请拨付程序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办法。
(一)对企业(单位)的社会保险补贴。
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按舟政发[2006]39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单位),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造册,季度终了后,持上述材料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于30日内由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划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或请款手续和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企业(单位),以及招用本企业(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未满6个月人员的,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上年省平均工资的60%-100%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企业(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1、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失业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2、企业(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审核表》;
3、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招用的失业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
4、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5、按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对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按舟政发[2006]39号文件规定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补贴期满,距退休年龄不足2年(含2年的),可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1、《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和复印件;
2、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就业证明;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缴纳社会保险凭据;
4、《舟山市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表》。
社区居委会(劳动保障室)首先对上述材料进行核对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申请人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收到上述材料后,经公示、审核后,确认其就业,上报当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同时做好上述材料的复审工作,并及时调阅申请人档案,对需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或劳务派遣手续的,应及时办理。
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符合申领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九条一次性再就业补助范围、标准和申请拨付程序
其他就业困难人员(除“4050”人员外)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给予一次性1500元的再就业补助。
申请人可持如下材料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补助,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直接发给申请者本人。
1、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证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2、《一次性再就业补助申请表》;
3、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按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岗位补贴范围、标准和申请拨付程序
对在公益性岗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勤杂岗位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困难人员,每月发放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0%的,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50元和200元的岗位补贴。
单位申报岗位补贴时需将符合条件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单独列出造册,季度终了后,持相关材料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上季度岗位补贴,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于30日内由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划入申请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申请岗位补贴需提交的材料与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相同。
第十一条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范围、标准和申请拨付程序
(一)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凭《再就业优惠证》或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或失业登记证明,经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或其委托的社区居委会)审核,当地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向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贴息实行“先付后贴”的办法。
借款人按约定结息方式向经办商业银行支付利息后,可持下述材料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贴息,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直接发给申请者本人。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贴息需提交以下材料:
1、《再就业优惠证》或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证件或城镇失业人员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小额担保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还本付息凭证;
5、《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审批表》;
6、按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见习训练补贴范围、标准和申请拨付程序
对已申请失业登记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本人自愿在企业见习训练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可按见习时间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见习训练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
见习单位在大中专(技校)毕业生见习训练期满后,持下述材料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交补贴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于30日内由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划入见习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申请见习训练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1、毕业证书和城镇失业人员登记证复印件;
2、大中专(技校)毕业生见习训练协议书。
3、见习单位填报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见习训练补贴资金审核表》;
4、见习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5、按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职业介绍补贴标准和申请拨付程序
(一)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向城镇失业人员和进城就业的渔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可按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就业满1个月的实际就业人数,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50元。
此项补贴按每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享受一次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二)申请职业介绍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1、填报的《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
2、已实现就业人员名单、就业证明及免费职业介绍服务证明;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明或求职登记证明等证件的复印件;
4、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材料。
职业介绍补贴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划入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十四条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标准和申请拨付程序
(一)职业培训补贴。
经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可向《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发证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为最高不超过600元、300元,其中参加紧缺职业(工种)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800元的培训补贴。
紧缺职业(工种)每年由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状况确定并公布。
(二)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
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的城镇失业人员,可向《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发证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不超过100元的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
申请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据(或税务发票);
3、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
4、按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职业培训或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规定标准直接发给申请者本人。
(三)承担对生活困难、无力垫付培训补贴标准内费用的失业人员开展免费培训的培训机构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并附填报的《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补贴审批表》和物价部门批准的培训收费标准文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补贴资金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接拨付给培训机构。
第十五条中央和省管理企业失业人员的就业再就业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企业所在地政府的就业再就业工作规划,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落实。
各县(区)不得因隶属关系等原因将中央和省管理企业失业人员排除在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之外。
第十六条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
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就业再就业资金,不得檀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就业资金,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检查监督。
对违规使用就业再就业资金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劳动力市场建设。
财政部门要安排资金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要按照省“金保工程”建设总体部署,对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统一规划,整合资源,整体推进。
第十八条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社保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预、决算管理。
(一)劳动保障部门每年要根据财政部门的预算编制要求,申报就业再就业资金下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按规定批准后执行。
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及时编制年度分项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工作进度等情况审核并拨付资金。
(二)劳动保障部门应按规定认真审核各项就业再就业补贴申请,按要求转报需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的相关材料,并按照财政部门要求报送直接支付申请者个人的补贴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财政部门按规定对各项就业再就业补贴申请审核无误后,及时拨付资金。
(三)每年年度终了后,财政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部门认真做好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清算和对账工作,对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收支决算情况进行分析和说明,并按要求将审核汇总后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上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就业再就业资金决算资料要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
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终了如有结余,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沟通就业人数、就业资金使用等有关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共同研究解决就业再就业工作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舟山市促进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舟财社(20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