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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剖析与教育对策

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剖析与教育对策

摘要:

青少年犯罪问题全世瞩目,本文主要从心理学的角度研究其原因和教育对策。

也就是对青少年犯罪意识产生的心理机制;犯罪青少年的心理结构;犯罪动机外化为犯罪行为的心理机制;以及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等四方面分别进行论述。

关键词:

青少年犯罪心理预防

近年来,青少年问题和青少年犯罪研究已成为全国各界的关注焦点。

在众多的原因分析中,一般取得较多支持的是这样一种观点,即青少年犯罪是由社会环境、家教方式及学校教育等外因与青少年自身特点这一内因联合作用的结果。

如:

“平衡论”──经济和社会发展是否和青少年健康成长保持平衡;“公平论”──对青少年成长中正当的基本要求是否公平的满足;“保护论”──青少年在成长的过程中,是否给他们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等等①①魏久明:

“我国青少年犯罪现状与社会控制”,《青少年犯罪研究》,1997年第6期,第33页。

以上观点都是从宏观的角度来研究青少年犯罪。

本文则是运用心理学从个体的角度研究犯罪,希望解决的问题是:

社会上的不良影响如何“内化”为青少年个体的犯罪意识;犯罪青少年的心理结构诸要素及组成;犯罪意识“外化”为犯罪行为的心理机制;以及如何在心理上预防青少年犯罪等问题。

一、犯罪意识产生的心理机制

犯罪心理学认为人的行为是由动机所推动,动机又是由需要转化而来,也就是“需要→动机→行为”模式。

就犯罪动机而言,它来源于犯罪人企图以非法手段满足其反常的、畸形的或超过现实可能的需要。

因此,研究青少年的需要结构是挖掘其犯罪行为的心理根源。

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把人的需要分为生理的、安全的、归属和爱的、尊重的、认知的、审美的以及自我实现的需要。

这七种基本需要是一般人所共有的一些最基本的需要,是正常人在正常的生活环境下应该能够得到基本满足的,因此正常的需要得到满足是不会引起犯罪动机的。

只有不健康的人格和不健康的环境使人产生的歪曲需要结构,才会在犯罪诱因出现时转化为犯罪动机。

尤其是那些心理成熟迟于生理成熟的青少年,他们尚无明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不能客观的分析自己和世界,从而“向善”的意志力还相当薄弱,因此极易受到不良环境和坏人的影响,形成扭曲的需要结构。

如过分追求感官享受的低级生理需要;“为朋友两肋插刀”和“哥们义气重于一切”等歪曲的“交往需要”;一味追求外表浮华“美”的“审美需要”;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来满足自己好奇心的“认知需要”(多见于网络犯罪、性犯罪和毒品犯罪等);通过破坏和暴力来满足“自我价值实现”需要等等。

这些歪曲的需要一旦形成就无时无刻不在发挥作用,而且越不容易得到满足,对行为的驱动力就越大。

这些青少年希望得到世界上所有“最好的享受”,却又没有能力也不打算通过正当的渠道或真诚的努力去争取。

他们对各种不劳而获的“人生捷径”颇为向往,这种“向往”驱使他们积极寻找所有“合适”的外部条件。

因此,所谓的“犯罪诱因”也是在有了某种畸形的需要之后才成为“诱因”的。

所以可以说这种畸形的需要结构是使违法青少年丧失免疫力受“精神病毒”感染的最根本原因,也是社会不良影响“内化”为犯罪意识的“内驱力”。

二、犯罪青少年的心理结构

(一)认知障碍是违法青少年普遍存在的心理特点。

这里的认知指的是社会认知、他人认知和自我认知。

1、在社会认知方面,是指青少年犯罪对社会的价值、作用和意义的认知出现错误:

盗窃罪就是对财物认识的错误;性犯罪就是对性行为和性道德认识的错误;吸毒就是对毒品的认识错误;“防卫过度”和“以暴制暴”就是对法律知识的认知错误等。

2、在他人认知方面,许多青少年不能明辨是非,经常把好人当坏人,把坏人当好人,因此降低了他们自觉抵制不良诱惑的自我保护能力。

3、在自我认知方面,是指青少年不能全面客观的评价自己,经常会因为偶尔的过失或周围人对自己不好的评价而把自己列入“无可救药”的“问题少年”中去。

总之,这些认知偏差通常会造成问题少年和违法青少年形成错误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使之成为走向犯罪的思想根源。

(二)情感冲突调适的失败导致青少年出现行为偏常。

平衡的人生应是智慧和情感和谐的结合,而且在生活中占主导地位的经常是情感而不是智慧,因此情感可称为是人类心灵的核心。

对经济上和感情上还不能完全独立的青年人来说,更需要良好的情感体验来塑造健康的人格。

但复杂的环境又决定了青少年必定会感受到多种情感的冲突。

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情感冲突的调适是适应社会能力的一种锻炼。

但是如果长期不能调适成功,就会形成偏常人格,而人格的畸形变化恰恰是一个人走向违法的前兆。

有人调查发现,几乎90%以上的违法青少年认为曾有老师对他们有偏见,处理问题不公正;认为经常因为学习成绩家庭状况,经济条件等受到嘲弄、鄙视,甚至被误解、诬陷①①薛静:

“青少年犯罪的文化探源”,《青少年犯罪研究》,1998年第10期,转引自阳荣威“情感教育与社会秩序”,《当代青年研究》,2000年第2期,第21页。

②阳荣威:

“情感教育与社会秩序”,《当代青年研究》,2000年第2期,第21页。

由于家庭、学校、社会及个人的种种原因,一些青少年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自己对此又无法合理解释,无法达到心理平衡,就会产生极强的反叛心理及心理压力,甚至会扩散为仇恨一切。

浙江省金华市第四中学高二年级的一名学生,就是因忍受不了学习的压力和家长的过分要求,导致精神失常,用榔头打死了自己的母亲。

更为危险的是,一些问题少年在学校、家庭、社区和同学中寻求情感支持受挫后,就会向同样处于“不利地位”的人寻求认同感,其中不乏有社会上的不良分子。

根据山东青少年管教所对流失生犯罪者的调查,“他们结交的朋友中,有23%的人是和自己一样的流失生,有近二分之一的朋友受到过各类处分,甚至有13.1%受到过刑事处分”②。

这些朋友聚在一起,往往会形成一个“小集团”,把那些受过刑事处分的劳改犯奉为“领导者”而尊敬有加,并以“哥们义气”为感情纽带,发展成为犯罪团伙,以危害社会秩序来体现他们的“价值”。

(三)意志力薄弱使违法青少年失去了应付精神“病毒”的心理屏障。

青少年是犯罪的“易感人群”。

因为他们在多数情况下是靠直觉感官来认识世界的,而社会生活却没能为他们提供一个健康的环境,让那些良莠杂陈的事物扰乱了青少年的眼睛和理性。

尤其是“黄、赌、毒”沉渣泛起,对于价值观念还尚未定型的青少年来讲,抵制这些不良诱惑的意志力愈发显得薄弱。

从好奇、模仿到陷入其中不能自拨,他们的意志力一点点丧失,距离违法犯罪的路也越走越近。

但归根到底,违法青少年的意志力薄弱的根源在于没有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念。

(四)“病态人格”是以往经历的“产物”,也是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先兆”。

人格与行为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它们互相联系,密不可分:

人格对行为起着调控作用;同时人格也必然在行为中表现出来。

违法青少年的偏常行为也正是他们偏常人格的反映。

樊琪曾用《明尼苏达多相人格调查表》对1557例违法犯罪者做过人格研究,结果显示违法犯罪者人格与正常人人格有着显著的差异(P<=0.01)。

“他们抑郁、焦虑、怨恨;易受刺激;攻击性和冲动性强烈;缺乏社交或反社会倾向严重;多疑过敏,顽固偏向、独断专行、自私自利;对客观环境的要求非常苛刻;漠视社会法律规范与道德习俗;偏爱不寻常甚至反社会的生活方式。

”这些人格特点与被试的违法犯罪行为有着密切的关系。

甚至,“违法犯罪者人格与正常人格轮廓很类似”,而且“更加危险”①①樊琪:

“1557例违法犯罪者的人格研究”,《心理科学》,2000年第1期,第55页。

这是对成人罪犯的研究结果,但对青少年罪犯的人格研究却不无借鉴意义。

虽然目前还很少有人针对青少年罪犯的人格进行专门的调查和研究,但仅仅从他们的生活经历和犯罪动机中,就可看到在他们的性格中已经存在了某种必然性:

犯有盗窃罪的青少年一般具有贪婪、自私、虚荣和多疑等性格;暴力犯罪者则有易冲动、多疑、偏执、刻薄等心理特点。

性格是最能反映一个人行为特征的人格特点。

因此有些心理学家指出,青少年问题很多不是道德问题,而是心理问题;心理问题解决了,行为会自然纠正。

这一具有启发性的结论使我们看到健康人格对青少年的成长是何等的重要!

三、犯罪意识“外化”为犯罪行为的心理机制

司法实践证明,在青少年犯罪行为中,尽管也有无犯罪动机的犯罪行为,如过失犯罪、防卫过度犯罪等,但大部分犯罪行为来源于犯罪动机。

但是,青少年有了犯罪动机是否就一定去实施犯罪行为呢?

事实上也并非如此,从犯罪动机形成到犯罪行为产生还是一个思想斗争的过程,同时也伴随着各种各样的情绪因素,如紧张、疑惑、不安、冲动、侥幸、恐惧等等。

这些情绪因素在青少年的整个犯罪过程中始终起着或阻止或推动的作用,而斗争最为激烈的是恐惧心理和侥幸心理。

一般说来,青少年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已经有了一定的估计能力,他们知道这样做是违法的,一旦败露必将受到指责或法律的惩罚。

因此即使是惯犯在实施违法行为时,也会有恐惧和紧张心理。

这种恐惧心理具有抑制犯罪动机向犯罪行为转化的作用,有许多青少年就出于极度的恐惧而终止作案逃离现场。

但是,仍有一些违法青少年抱着不一定被人发现的心理,“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

这种侥幸心理在团体犯罪中表现更为明显。

犯罪团体有明确的组织和分工,作案失败的可能性小,再加上“法不责众”和“从众压力”等心理的推波助澜,违法青少年的侥幸心理就更加强大。

因此侥幸心理具有推动犯罪动机向犯罪行为转化的作用。

在青少年犯罪的过程中,侥幸心理和恐惧心理的斗争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犯罪动机能否导致犯罪的现实行为。

如果恐惧心理战胜侥幸心理,就割断了犯罪动机与犯罪行为的联系,使犯罪动机不能转化为现实的犯罪行为;如果侥幸心理战胜了恐惧心理,就沟通了犯罪动机与犯罪行为的联系,犯罪行为就会产生。

因此可以说是强烈地由满足不合理需要和适宜诱因所推动的犯罪动机,以及足够与恐惧心理相抗衡的侥幸心理与从众心理,是促使青少年犯罪意识“外化”的心理机制。

四、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教育对策

众所周知,青少年犯罪的危害性是极大的。

而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的绝对数量不断增加,并有低龄化、多样化、严重化和团体化发展的趋势。

面对严峻的现实,必须找到有效的对策来控制局势的进一步恶化。

除了对已构成刑事犯罪的青少年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外,更应注意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工作。

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讲,预防是更为积极的治疗。

在青少年犯罪的预防上,各界对“综合治理”的观念已达成一种共识。

但鉴于社会大环境的复杂性和不可随意控制性,在社会问题没有解决的情况下,应把重点放在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上。

下面主要就学校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来研究预防策略。

(一)面向全体在校学生进行免疫性教育

人本主义心理学家卡尔•罗杰斯认为,人是能够引导、调整和控制自己,抵抗各种外在的心理问题的诱发因素,发挥出“善”的本性。

也就是说人具有一种抵抗外界各种“心理病菌”的先天免疫力,但由于不良环境的影响和教育不当,这种先天免疫力有可能逐渐丧失。

因此在中小学校开设心理教育课,目的便在于恢复学生的这一先天免疫力。

要完成这一任务,首先要教会学生正确认识自我、社会和他人,从而达到善于把握自我的目的。

首先,认识自我。

在古希腊德尔非一座古老的神庙前矗立着一块石碑,碑上刻着这样几个令人振聋发聩的大字:

“认识你自己!

”但多数人是很难认识自己的,正因如此,才有了那么多的心理困惑或失范行为。

各学校应开设心理教育课,让学生了解自己的认知特点、情绪情感、意志力、气质类型、性格、能力以及兴趣爱好、需要、价值观等等。

只有清楚的认识自己的优点和弱点,才能很好的完善和把握自我。

其次,认识社会和他人。

由于晕轮效应等各种社会认知偏差的存在,青少年会因为看到一些社会不良现象而产生对一切美好事物的怀疑,形成错误的人生价值观。

因此,心理教育工作者应引导学生正确认识社会的道德规范和法律制度,以及正确看待社会上的不和理现象。

应该让他们明白社会也和人一样是逐步由不成熟、不完善走向成熟和完善的。

有了这样的初步认识,当学生遇到挫折和委屈时就不会感到无法接受,不会仅仅停留在对“社会不公平”的埋怨上,才会产生主动改造社会、改造环境的能动性和积极性,形成积极乐观的人生价值观。

最后,除了让学生对自己、社会和他人的正确认识和态度外,还要教给他们一些自我调节和控制的技巧。

比如,如何缩小期望值与现实可能性的距离,减少挫败感;如何拒绝他人对自己的过分要求;如何把自己的压力通过合理的途径发泄出来;如何控制自己的情绪;如何与家长、老师和同学顺利交往等。

这些小技巧的掌握有利于学生拥有健康的人格,从而增加对犯罪诱因的心理免疫力。

(二)面对部分学生开展心理咨询或治疗工作

近年来,中科院心理研究所王极盛教师对北京市30多所中学,500多个教学班的两万多名中学生进行跟追调查,发现32%的中学生心理健康水平较差,同时指出那些没有较高心理素质的学生,很难适应今后的社会生活和压力①王立龄,高祥森:

“张娜自身引出的话题⑤专家指点”,《今周末》,2000年第31期。

①。

因此预防学生暴力行为和青少年犯罪,必须注意教育这些有不良心理问题的学生。

他们中有不少学生受到某种刺激或伤害,导致攻击性增强,很可能会从受害的经历种学会对他人施加暴力;还有一部分由于个性上的原因,很难与他人相处,难以融入社会;有的学生过度焦虑、情绪不稳、易发脾气等等。

这些心理障碍在特定环境中,常常会由冲突导致攻击、暴力行为的发生。

因此,必须对这一部分“易感人群”实施心理咨询,对有严重心理障碍的学生及时诊断出来并予以转介治疗。

这样才能有效地预防那些有心理障碍的学生变成问题少年,从而进一步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发生。

(三)对“低层次少年”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工作

司法界普遍认为“问题少年”即“低层次少年”的大量存在是产生青少年犯罪的客观基础。

因此对低层次少年实施干预和教育,无疑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关键环节。

山东省青少年研究所的所长张华将“低层次青少年”界定为:

“社会化水平明显低于同龄青少年的均值水平,面临严重的社会适应困难,有非病理性非社会和反社会倾向的青少年。

”特殊的生活经历、思维方式、情感经历使低层次青少年对社会和生活形成一些偏见、反社会情绪和人格障碍。

另外,一些青少年意识到自己被社会和他人标定为“问题少年”或“低层次少年”后,会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变的更加多疑和孤僻偏执。

因此问题的矫正就显得十分困难,除了需要心理教育咨询人员的帮助外,更需要任课教师、同学、学校领导和家长的支持与合作。

首先,解除低层次青少年的心理压力和环境压力,塑造一个轻松向上的氛围。

这一点对于矫正问题少年十分重要,因为此时稍微的一点嘲讽就有可能导致他们的“破罐破摔”。

应让他们及他们身边的每一个有关人员都明白,他们只是有一些违反了社会所赋予的角色期望的“行为偏差”。

而这些轻微的越轨行为是在任何青少年身上都有可能发生的,而且经过训练和意志努力是完全可以矫正的。

只要问题少年感到他们还没有被社会、亲朋和学校所“抛弃”,他们就不会轻易放弃“自我完善”的机会,也就容易接受别人的帮助,逐步向社会所希望的方向迈进。

其次,帮助青少年澄清认识,正确理解社会上有关的道德和法律规范。

本文在第二部分曾提到违法青少年普遍具有认知障碍特点。

其实,认知障碍也是导致“问题行为”的主要原因。

因此有必要让“问题青少年”知道,社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不是为约束某一个人而制定的,而是维护每个人包括他们自身的合法利益,对每个人都有约束力、同时也具有保护力度的行为准绳。

应帮助他们认识到他们的一些偏差行为虽然使自己有了一时的痛快,却侵害了他人的利益,给他人造成了不必要的痛苦。

对于那些因受过侵害或挫折而导致攻击他人的问题少年,应告诉他们怎样运用法律等正当手段维护自己利益的同时打击坏人,而不是“以暴制暴”进一步伤害自己和他人。

澄清认识有助于优化他们的学习生活和交往环境,从而有利于他们的矫正工作。

再次,提高他们的自我控制能力。

1、让问题少年学会控制自己的不合理的需要。

帮助他们分清自己的兴趣和爱好中的合理与不合理因素,并帮助其实现合理兴趣与现实的结合,从而促进他们体验“自我价值实现”的快乐,以此来引导他们由低级需要向高级需要发展。

2、帮助他们在克服不良行为习惯中逐步提高意志力。

人格的完善是从行为的良性改变开始的。

此外,克服不良习惯还可以让问题青少年看到已取得的成绩,从而提高他们的自信心、自尊心和意志力。

3、提高他们与社会和他人的不良诱惑做斗争的意志力。

有不少问题少年在转化过程中因受到原来同伙的诱惑而重新犯错,致使转化工作前功尽弃。

因此在隔绝他们不良交往的同时,还应让他们进一步认识到不良团伙的危害性,告诉他们善于拒绝的策略等等。

4、教会他们控制自己情绪的心理策略。

比如远离引起愤怒和攻击性欲望的情景,学会自我放松技术来稳定情绪,对他人的行为进行合理化解释,换位思考等。

最后,强调积极“自我暗示”的作用,由他律转为自律。

在大多数情况下,消极的自我暗示,如“别人都讨厌我”、“我是个被社会遗弃的人”等,是导致偏差行为的潜在原因。

因此必须建立一套积极的自我暗示语言体系来代替以往的消极自我暗示。

如训练他们经常对自己说:

“我已经有许多进步了,他们对此都很高兴”、“我可以在其它方面赢得老师和同学的赞扬和认可”等等。

这对于那些正在转化和转化后的青少年既有很好的正强化作用,有效巩固已取得的成绩;又可使“外在强化”内化为“自我强化”,延长矫正的效果。

此外,学校应联合家长和社会帮助问题少年找到合适的发展方向,解决他们学习、工作和生活的“后顾之忧”。

以使他们能独立的沿着社会所期望的道路不停地走下去。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是十分复杂的,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工作任重而道远,需要全社会的人都来关心和支持。

《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从法律的角度维护和保障了青少年的合法利益;学校也把提高青少年的道德素质和心理素质放到教育目的极为重要的位置;各社区也纷纷建立起各种组织为青少年排除心理上的困惑和生活中的困难……如果这些都能有效实施,就有希望降低青少年犯罪率,提高青少年的文化、科学、道德和心理素质,使他们能够挑起建设和发展中国的历史使命和光荣任务,成为全民族的骄傲。

参考文献:

[1]章志光:

《社会心理学》,人民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

[2]张华:

“低层次青少年的产生机制与社会控制”,《青年探索》,2000年第2期。

[3]袁承为:

“试论恐惧心理对违法犯罪青年的影响作用”,《青少年犯罪研究》,1984年第11期。

[4]朴雪涛,张爱邦:

“青年人格社会化的阻力”,《中国青年研究》,1996年第2期。

[5]郭翔:

“当前我国青少年的状况与特点”,《中国青年研究》,1996年第3期。

[6]唐和平:

“孩子缘何心理失衡”,《上海教育》,2000年第3期。

[7]刘玉新,张建卫:

“内隐社会认知探析”,《北京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0年第2期。

[8]黄宇:

“来自心灵的警钟”,《素质教育》(中学版),2000年第3期。

[9]凌云志:

“关注问题少年”,《法律与生活》,1999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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